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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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的模式

[摘要]案件质量是基层检察院的生命线,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对基层检察院个案开展全面、及时的监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质量

近年来,强调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多,检察机关也做了诸多尝试。笔者认为其根本就是案件的管理和案件的质量问题。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而办案质量又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为了从纵向的角度监督检察机关的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掌握整个办理过程,既在检察工作之外又在检察工作之中,是阳光检务的有力一步。当前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我们市院组织采取的模式,下面,笔者将就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的制度选择与模式设计展开探讨。

一、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缺陷与案件管理中心优势对比

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没有实际履行职能。案件质量管理机构虽然健全,但实际上仍处于各业务部门自我规范、自行管理的状态,形式上履行了案管部门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二)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需要探索保障性工作机制的建立,包括督察工作配合机制、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

(三)管理标准有缺陷。第一,评价标准不科学。以案件结果评判案件质量,这是一种最直观简单的评判模式。第二,评价标准不细化。案件诉讼体现为动态的过程,可细化到初查、立案、批捕、侦查终结、公诉、审判等不同阶段,每一阶段均存在着相应的评价标准,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当然对质量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因此,谈及一个案件质量高低时,不应泛泛而论,而应结合各个诉讼阶段的特点加以分析和评判。第三,评价时间不及时。案件质量的考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仅仅侧重于事后监督其效果大打折扣。

(四)内部监督的缺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长期受到外界的关注。内部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仅在问题出现后才能有效地开

展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另外,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案件质量反馈少,质量延伸工作薄弱,难以对监督检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预警。

(五)法律监督效果的忽略。现有的案件管理模式以办案为重点,注重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管理,却忽视了对法律监督效果和能力的管理,忽视对法律监督职能的管理考核。

案件集中管理,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全部办案信息的占有和把握,在程序上、宏观上对案件办理信息进行严格统一的管理。它克服了传统科层制组织模式信息传递的垂直性和单向性,业务关系的纵向性和垂直性,系统运行的封闭性和僵化性,不仅关注组织信息的纵向传递,更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加强各办案环节的沟通,通过对案件(业务)数据进行全面、不间断的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从而客观反映出检察机关办案的状况,实现案件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跨越。其优点在于:

(一)规范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案件管理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了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规范了法律文书的制作。

(二)辅助了领导决策,提高了决策水平。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计分析、问题调研、特殊案件督办和审查意见等方式,辅助领导决策。同时,领导根据案管系统授权,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了解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的整体业务情况,克服了办案信息不畅的弊端,方便了决策。

(三)减轻业务部门的负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从原来的队伍管理、业务管理、事务管理转变为队伍管理、业务管理,确保科室负责人专心于案件办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同时,通过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各功能区的作用,以一站式、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办案资源,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其集中精力专注办理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整体提高。

(四)强化、细化对案件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防止了违纪违法行为。案管系统自动轮案,防止了关系案、人情案;集中管理赃证物,杜绝了不廉洁隐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了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利于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落实律师接待、会见工作。把接待、会见律师等工作统一划归案件管理部门后,真正把高检院与司法部联合指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落到实处,填补了落实接待律师工作的空白,有效保障律师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查活动,克服非正当途径打听案情、为案件说情的现象,同时也可以为业务科室减少

大量接待查询时间,使检察人员能更好地投入到办案工作中。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模式的设想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机构编制和人力、物力条件,引入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进行优化整合。总体构想是:在完善和办案流程管理制和案件质量考评制的基础上,以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做到监督到每个案件,每个环节,保证全案全面及时监督。下面,笔者将就该种模式可能存在的困难和具体制度设计展开论述: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

1.受案、送案和赃证物管理。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起来,负责全院案件的受理工作,包括自侦案件、批捕案件、起诉案件、民行案件及控申、监所部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2.业务信息统计和文书管理。充分运用案卡式统计管理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制作、送达。

3.程序流程监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进行监控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非结论性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准确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现即将到期案件要及时提醒承办人,避免超期办案;发现侦查机关有超期办案情况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予以监督。

4.部分案件实体审查。主要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大、党委、上级机关交办的敏感案件,以及当事人举报的、内部职能部门分歧明显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对案件变更定性、追加漏犯、漏罪、认定和否定重大犯罪情节、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各业务部门做出的案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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