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假释模式的检讨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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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问题及完善一、假释制度概述假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拥有悠久的历史。

最早可体现在古代的恤刑制度,即指在量刑过程中,应保持悯恤之情,考虑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使刑罚轻重适中,执行的效果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恤刑制度于西周时期开始萌芽,在春秋时期成体系,于汉代理论化,在唐代进行立法规定,并在后世王朝中得到不断发展。

但恤刑制度因其目的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缺少对罪犯权利的关注,并不同于我们所说的假释制度。

我国真正对假释的记载始于清末,清末修律运动促进了我国法律的近代化发展,对假释的规定开始明确化。

尽管如此,受中国制度文化的影响,假释的发展仍步履艰难。

直至进入到抗战时期,假释程序才真正开始获得缓慢发展,随着后期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意识的觉醒、国家的法律建设和对人权的尊重,假释应用不断受到重视,人们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欲望不断增强,国家逐渐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对假释制度进行修正。

概括说,假释制度发展史可以从侧面反映我国人权建设工程的发展历程。

对于假释的性质目前也存在不同的主张。

首先是恩惠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假释是国家对在刑罚执行时具有良好表现罪犯的一种‘恩赐’,其被认为是国家的恩惠和奖励。

”[1]另一种说法是权利说,认为假释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努力表现所获得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在当罪犯认为自己符合条件时可以提出要求获得假释,有关国家机关拥有裁量的权力,同时这种申请权和审查权是可以相互制衡的,以求做到权力或权利不被滥用。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假释条件严格我国法律关于有关机关对罪犯决定假释时要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其实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相比较其他条件来讲这一规定过于抽象,举例来说,对于何为“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给出了具体的衡量标准,如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等,这些都是可以通过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日常量化考核表现来评估完成的,然而,对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标准要求主管人员在作出判断时不仅仅着眼于现在,还要兼具考虑未来所发生犯罪的可能性,通过狱中现实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提供参考,但却不能进行准确预测,换言之,如果罪犯在出狱以后又实施了犯罪,意味着当初作出假释决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未知风险,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还是法院决定都会十分审慎,严格进行限制。

假释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假释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假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角度思考内容摘要: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假释制度进行了小范围的改动,主要内容有:假释对象的限制、假释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监管机关的改变等。

这些改动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引起假释相关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最为让人翘首企盼的是假释的听证制度与假释权威审判机关的成立;也会引发部门和职责的变更,更加注重监狱在假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对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提出浅薄看法,以期有助于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假释、社区矫正、听证会、假释委员会、监狱一、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假释功能与性质的认识假释是为补救长期自由刑存垢而设置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本身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

现代刑罚主要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自由刑的刑期便可视受刑人的表现状况而缩短,如果认为对受刑人能够提前达到改造目的,就不再受宣告刑的拘束。

由此可见, 假释是以教育刑论、目的刑论为理论依据的。

在刑法理论上, 由于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认识的不同, 造成了各国假释制度立法上不尽相同。

刑法理论上对假释的性质和功能一般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认为假释是一种奖励, 是法律对于被执行人在监禁期间良好表现的肯定。

第二,认为假释是刑罚个别化的手段, 属于避免自由刑弊端的一种措施。

因此, 通过假释所达到的目的有二,一是放弃不必要的刑罚制裁, 二是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修正多余的特殊预防。

第三,认为假释是一种社会防卫手段, 应以释放后的社会保护观察和重新收监的可能性为核心。

所以, 对特别危险的犯罪人不能适用假释。

第四,认为假释是一种介于监禁和自由之间的中间状态, 其效果主要看适用是否得当。

①在我国,实践中习惯将假释看成是国家对服刑罪犯的一种恩惠,将其作为对表现好的服刑罪犯的一种奖赏,没有把假释看成是罪犯该在表现好,他应该得到的一种权利。

试析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析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假释 制度 的优 点和适用上的诸 多成功经验 , 出 了改革我 国假释制度体 系的设想和措施 。 提
关键词 : 释 ; 释 制度 ; 美法系 假 假 英
中国分类号:32 . 1 41 9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08 54 (060 — 09 o A 10 — 6520 )2 06 一 3
造 。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幅度窄小 , 又可重复适用 , 其灵活 、 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 , 使它能够始终成为 在押罪犯争取 的现实 目 。 标 () 2 使用上 的顾虑。适用减刑时 , 罪犯仍在监狱 , 对社会没有现实 的威胁 , 也便于司法机关管理。而
假释的适用 , 社会就承担 了罪犯再犯的风险 , 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 更是有“ 三难” 情绪 : 一是假释罪犯
看, 假释适用率很低 , 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 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 全
平均为 1 %~2 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 %, 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 3 %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 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 吉林省 19 — 98 93 19 年假释总数为 2 4 人 , 2 占在押犯 2 1 9 人 4 4 4 7 的 1 辽宁省 19 —19 年假释比例分别为 06 %、.% 、.%、 .%。 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 96 9 9 .7 08 0 6 08 …( ‘ 的权威统计 , 9 —19 年全 国监狱年假释率为 2 3 2 6 %、 .3 2 0 %、.3 。 】 3 3 而 1 5 99 9 .%、 .8 2 9 %、 .7 2 1 %”[ (2 7 2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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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 油大 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试 析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改革 与 完 善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朝 着 文 明化 发展 的基 本 追 求 ,也 有 悖 于 国际 假 释 制度 发 展 的 趋 势 。再 者 , 我 国 对 假 释 制 度 的 贯 彻 和 使用 , 在 不 同 的省 份 和 县市发展极不平衡 , 有 的 省 市 假 释 使 用 率很 高 , 而 有 的 省市 特
别 是 一 些 处 于 偏 远 地 方 的 县 市 级监 狱 却 连 续 几 年 没 有 假 释 的
文 拟 对 我 国 的假 释 制 度 做 一 剖 析 , 并 提 出改 进 之 建 议 。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 性质
它极 大 地 阻 碍 了罪 犯 的 人 性 化 改 造 和 刑 罚 的文 明 化 进 程 。 另 外, 我 国各 地 对假 释犯 的 考察 和 监督 普 遍 都 不 是 很 到 位 , 假 释 的执 行 往往 有 名 无 实 , 流 于 形式 。 虽 然我 国刑 法 规 定 , 被 假 释 的犯 罪 分 子交 由相 应 各 县 市 的公 安 机 关 相 关 工作 人 员 予 以配 合监督 。 但 是 目前 公 安 机 关 并 没 有 设 立专 门 的假 释 执 行 机 构 , 更 没 有 一 支 受 过 专 业 训 练 的 监 察 人 员 负责 这 项 重 要 的 工 作 ,
事 政策 。『 l 】 由此可见 , 假释 的“ 假” 是假 借 , 凭藉 的意思 。“ 假
释” ,简 言 之 就 是 假 借 一 定 的 条 件 对 在 押 犯 罪 人 员 予 以 提前 释 放 的制 度 。这 种 条件 , 就 是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司法 机关 。 且 要按
照 法定 程序 才 能 取 得 。假 释 名 义 上 虽 说 是 一 种 释 放 , 其 实 质
前 的假 释 制 度 研 究 中 存 在 诸 多 不 合 理 因 素 , 不 仅 影 响 了假 释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法 撤 销 假 释 。 未 明确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具 体 范 围 , 未 对 但 行 亦 司 法机 关 如 何 开 展 监 督 考 察活 动 作 出 明确 具 体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 , 这 就使 得 公 安机 关 经 常 受制 于 警力 不 足 而 难 以对 假 释 的服 刑
假释制度 的初衷在于“ 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促使其早 日
( ) 释 制 度 的 运 行 现 状 一 假
情地剥夺 了相 当一部分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 的权利 , 严 重背 离了现代教育主义的行刑思想 , 充分暴露 了假释制度
在行 刑理 念 上 的偏 差 。
( ) 刑 方式 的 封 闭性 二 行
据有 关统计 资料 ,“ 国监狱 每年 假释 比例平 均 为 全
【 关键 词 】 假释 制 度 ; 刑 理念 ; 制重 构 行 机
【 中图分 类 号1 9 4 D 1
【 献标 识 码I 文 A
【 章编 号16 3 3 12 1)5 10 2 文 17 —29 (O 20 一O 5 一O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 立 法现 状 及 缺 陷
失职 责 任 ,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一般 都不 轻 易 作 出假 释 决 定 。 ( ) 督 考 察 制度 不健 全 四 监 刑 法 规 定 , 假 释 的 服 刑 人 员在 考 验 期 内还 应 接 受 公 被
以监 禁方 式来执行刑罚 的。 这种过分依赖监禁 的行刑方式
反 映 出我 国行 刑 方 式 的单 一 、 闭 。加 之我 国法 律 规 定 的 封
完善、 评价标准不统一、 假释程序不公开、 权利保障不充分 、
法 律 监 督 不 及 时 、 督 效 果 不 明显 等 问题 。 监 1假 释 考 核 机 制 不完 善 , 价 标准 不 统 一 。 今 为止 , . 评 迄

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法制园地2016・10(上)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战洋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刑法理念的调整,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运作机制非常不健全、假释适用率十分低、考察制度很不完善等问题。

本文即在分析假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假释制度基本理念,细化假释实质条件,完善假释制度的对象条件,健全考察监督制度,确立假释公示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等完善假释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假释制度假释适用率内部运行作者简介:战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024假释制度起源于18世纪澳大利亚的流放制度,19实际在英美国家广泛建立,20世纪在世界普遍建立,已成为鉴于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虽于1911年《大清新刑律》中引进“假释”一词,但在革命时期才应用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于《劳动改造条例》才加以明确规定。

(二)假释制度的功能1.激励功能:对行刑过程中的罪犯进行假释,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他们在获得假释希望的指引下,全身心的投入到改造中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另外,将罪犯提前释放可以对其他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影响,而且能调动罪犯本人改造的主动性,年平均假释适用率仅为2.11%,虽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法治国家的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超过了31%,已成为国际司法新潮流。

为何我国假释制度据国际水平有如此之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如下:1.假释的实质条件过于抽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假释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解释。

虽然有这些规定,但仍旧没有对规定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行实质且具体的标准化规定,只是进行抽象的列举。

2.缺乏相应的考察监督制度:假释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假释前的审查与决定,还依赖假释之后的考察监督。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思 考
邢颖嘉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释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法律 体 系中 一 种 非 常重 要 的 行 刑 制度 。近 些 办 理假 释案 件 的实 施 细则 , 成 了假 释 宽 严 标; 假 造 隹不一 , 不 同 区甚 使
年 , 国 由于 多 方面 的 原 因 , 使 假 释 制度 并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 视 。 文介 绍 至 不 同 监狱 间 的假 释 情 况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 而 且假 释 涉 及 了 监狱 、 我 致 本 法 了 当代 我 国假 释 制 度 中适 用 率 低 下 , 法缺 陷 , 行 困 难 等 几个 问题 , 些 因 院 、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四个部 门 的联 合 作 业 , 立 执 这 检 四个部 门交 叉 工作 而 又
1假 释 制 度 概 述
根 据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缺 陷 与 不 足 ,笔 者 对假 释 制 度 的 改 革进 行
高铭喧、 马克 昌教授 主 编 的《 法 学 》 为 , 释 作 为 刑 罚执 行 方 刑 认 假 31 树 立 正 确 行 刑 观 观 念 的正 确 与否 会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起 到 很 . 法 的一 种 , 对 被 判 处 有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执 行 一 定 刑 大 的作 用 , 是 无 改变 现 有 的假 释 观 念 也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中国 有着 悠 久 的 期后 , 因认 真 遵 守 监 规 , 受 教育 改 造 , 有 悔 改表 现 , 接 确 不致 再 危 害 社 历史 , 许多的封建 旧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所 以如果要发展假释制度 , 会, 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又如 日本大谷实教 就 必须 先 摒 弃 这 些 旧观 念 、 旧理 论 。 授 认 为 , 释 是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的决 定 , 收 容 期 满 之 前 , 被 收容 者 假 在 将 相 对 于假 释 , 刑在 我 国 的适 用 更 为普 遍 , 假 释 制度 有 很 多 的 减 但 附 条 件地 提前 释 放 的制 度 。 有 部 分学 者 认 为 , 释 是 国 家有 关 机 关 方面 是 优于 减 刑 的。 也 假 例如 , 释 不 改 变刑 期 , 是 改 变 了行 刑 方 式 , 假 只 同 依 一 定程 序 对 合 乎 法定 条件 的被 判 处 剥夺 自 由刑 的犯 人给 予 附 条件 时 假 释 之 后 , 法律 威 慑 力 没 有 丧 失 , 果 服 刑 人 员 再 犯 新 罪 , 释 即 如 假 提前 释 放 的刑 罚执 行 中 的奖 励 制度 。 被 撤销 , 释人 员将 重 新 回到 监狱 服 刑 。 以说 , 升 假 释 率 , 步合 假 所 提 逐 这 些对 于 假释 的概 念 虽 然表 述 不 一 ,但都 把 握 了假 释 的基 本 内 理 的减 少减 刑 数 量 , 以 更 好 的对 犯 罪 人 员起 到教 育 作 用 , 当 说是 可 应 涵 。 照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第八 十一 条 之 规定 , 于假 释 ~ 词 可 作 以下 理 按 对 从 另 一 个 方面 帮 助 了犯 罪人 员。 解 : 释 , 指 被 判 处有 期 徒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假 是 在 再 犯 率 会 给假 释机 关在 批 准 假释 当 中带 来 无 形 的枷 锁 ,致使 其 定 时间 后 , 果 认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教 育 改 造 , 有悔 改 表 现 , 释 在对 待 犯 罪 人 员 有 可 以假 释 情 节 的情 况 下 ,不 批准 或 者 说 不敢 批 准 如 接 确 假 后 不 致再 危 害 社 会 , 法机 关可 以附 条件 地 将 其 提前 予 以释 放 。 国 犯 罪人 员 获 得 假 释 。所 有 的行 刑 方 式都 不 可 能 保证 犯 罪 人 员在 接 受 司 我 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其实质就是行刑机关在行刑过程中视受刑人 的在 改造 后 不 再 犯 罪 , 释 来 说也 一样 , 不 能 排 除 再犯 的可 能 。 如果 因 假 并 监表 现 并 综合 考 虑 其 社 会危 险性 、 改 造 连续 性 等 诸 多 因 素而 改 变 其 为假 释 的再 犯 率而 排 除假 释 , 拒 绝 适 用假 释 , 就 完全 是 违 背 客观 事 实 服刑 方式 的 -; 司 法 活 动 , 可 以称 之为 司 法 制度 。 f 4 o 也 的。 假释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 的优越之处所掩盖 , 而且大部分的人员 15 9 0年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大 纲》 草案 )1 5 中 ( ,9 4年 《 中华 人 还 是 可 以顺 利 的通 过 假 释 考 验 期 回 归社 会 的 。 民共 和 国 劳动 改造 条 例 》 1 7 ,g 9年 公 布 、 g 0年 实 施 的 《 18 中华 人 民共 32 立 法 修 改 假 释 适 用 的 实质 条 件 是 :假 释 后 不致 再 危 害 社 _ “ 和 国刑 法 》 1 9 ,9 7年 《 法 》 对 假 释 制度 做 了或 粗 略 或 详尽 的 规定 , 会 ” “ 刑 都 。 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这 一前 瞻性 条件 太原 则 、 象 , 便于 实 际的 , 抽 不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推 动 了假 释 制 度 在 中 国 的 发展 。 操作。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问题 的规 定 》 1 规 定 :《 法 》 8 第 O条 “刑 第 1条 第 1款 规定 的 ‘ 不致 再 危 我 国 的假 释 制度 的立 法 方面 存 在 多 处缺 陷 ,造成 了假 释 制度 的 害 社 会 ’是 指 服刑 人 员在 刑 罚执 行 期 间 一贯 表 现好 , 已具 备本 规定 , 确 法 律 规 定 模糊 , 者 原 则 性 过 强 , 有 的 不 尽科 学合 理 , 响假 释 功 第 1 第 1项 所列 情 形 , 或 也 影 条 不致 违 法 , 新 犯 罪 的 , 者是 老 年 、 体 有 重 或 身 能 的 正 常发 挥 , 使 在 实 践 中不 易掌 握和 操作 , 而 无 法 达 到刑 罚 执 残 疾( 含 自伤 自残 ) 致 从 不 , 失 了作 案 能力 。但 是 , 并丧 ” 由于该 解 释 中的 “ 不致 行 的 预期 目的 。 违法, 重新犯罪” 仍为前瞻性条件和无法预测性 , 很难在实际中运用。 笔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管理制度)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管理制度)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管理制度)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壹点思考假释制度和减刑制度是我国的壹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罪犯管理和教育的壹项重要制度,它于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行刑机制和国际行刑制度的逐步合规,扩大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可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尚不完善,现状也不尽如人意,为此本人就此谈壹点个人的浅显思考,供同志们参考。

壹、假释的功能1、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之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之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假释。

可见,假释制度的核心于于建立壹套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接受教育,维护监狱安全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机制。

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提前出狱提供了机会,促使罪犯主动承担起改恶从善的责任,为达目标而检点个人行为。

虽然这是功利主义趋利弊害使然,似有动机不纯之嫌,可是客观上它迫使罪犯先从行为表现开始,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措施,从被迫改造到逐步自觉自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

俗话说:“假做真时,假亦真;真做假时,真亦假。

”壹个行为做的久了,哪怕它是假的、装的,后来它也变真了。

2、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其和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于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的减刑制度相比:减刑制度注重的是罪犯于服刑期间的表现,至于罪犯于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减刑制度且不关注。

因而,这就极易导致这样壹个结果,即监狱机关为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考虑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换句话说,只要罪犯于狱内表现良好,就能够获得减刑,至于罪犯于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则不会投入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对监狱的执法要求更高更严的形势下,监狱机关考虑更多的是防止出现罪犯暴狱、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改造事故,导致实践中出现扩大减刑面来调动罪犯遵规守纪的积极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积极性。

对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对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对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对我国假释制度的一点思考假释制度和减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罪犯管理和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的逐步合规,扩大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但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尚不完善,现状也不尽如人意,为此本人就此谈一点个人的浅显思考,供同志们参考。

一、假释的功能1、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狱安全。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可见,假释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套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接受教育,维护监狱安全稳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的机制。

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提前出狱提供了机会,促使罪犯主动承担起改恶从善的责任,为达目标而检点个人行为。

虽然这是功利主义趋利弊害使然,似有动机不纯之嫌,但是客观上它迫使罪犯先从行为表现开始,积极配合监狱的教育改造措施,从被迫改造到逐步自觉自愿接受监规纪律的约束,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

俗话说:“假做真时,假亦真;真做假时,真亦假。

”一个行为做的久了,哪怕它是假的、装的,后来它也变真了。

2、有利于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水平。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其与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的减刑制度相比:减刑制度注重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减刑制度并不关注。

因而,这就极易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监狱机关为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考虑较多的是罪犯的狱内表现,换句话说,只要罪犯在狱内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至于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表现则不会投入更多关注,尤其是当前社会对监狱的执法要求更高更严的形势下,监狱机关考虑更多的是防止出现罪犯暴狱、脱逃、行凶、非正常死亡等监管改造事故,导致实践中出现扩大减刑面来调动罪犯遵规守纪的积极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改造积极性。

浅议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城 市北京 , 其2 0 0 5 年 的假释适用率 仅为 2 . 7 9 %, 2 0 0 6 年为 5 . 9 3 %,
2 0 0 7 年为 9 . 0 2 %, 虽然 , 我 国假 释适 用率 已经 处于逐 年上 升的阶 段, 但 与西方 国家 和部分 亚洲 国家相 比依然 存在 较大 差距 。 在我 国假释制度 的适 用率远远 低于罪犯 减刑 的比例 , 但 假释制 度与减
罪犯 带来 了限制 和束缚 , 这 些罪 犯迟 迟得不 到假释 , 只能 终 日熬 平稳 下降 的趋 势 。因此 , 在完善我 国假 释制度 过程 中 , 执法 机关
刑度 过 。而 且 , 监狱 中罪犯 数量 的急 剧增 多 , 也造成 了监 禁资源 应 该 积极转 变传 统理念 , 改善对假 释制 度 的疑 惑 和偏 见, 对 已经 的浪 费 , 监狱 工作 人员也 难 以针对 顽固罪 犯施 以有效 改造 。

假释 制度 的价值 分析
( 一) 有 效预 防重新 犯罪
假 释制度在 帮助罪 犯重新 回归社会 、 适应现代 生活方面 具有 刑 制度都 是属于 我国行 刑制度 的重要部分 , 其 目的是对在 监狱 中 深远价 值 。 假释制 度与 刑满释 放相 比来说 , 在预 防罪 犯重新 犯罪 表 现 良好 的罪犯 给予 奖励 。减刑 罪犯 在社 会 中的适应 能 力远远 方面 具有重 要意义 。 假释 制度 在一 定时 间范 围内可 以监督罪 犯 , 低 于假释 罪犯 , 由于假 释制度 存在 严重漏 洞和 缺 陷, 在司法机 关
目前 , 我 国假释 制度 和立法 适 用都存 在诸 多弊端 和漏洞 。 假 犯准备 释放 阶段 , 以及后 续对假释 罪犯 的矫 正实施 阶段 , 都可 以 释 立法 的不健全 给假释 制度的 实际操 作造成 了巨大影 响, 同时带 有效 节约社 会 资源 。 根 据我 国司法部 门 的调查研 究发 现 , 当罪犯 来 了适 用 范围狭 窄、 禁止 条件 不合 理等 问题 。 在假释 制度 实践层 获得假释 释放之 后 , 与减 刑获得释放 的罪犯 相 比会 更加珍 惜重获 面也存 在很 多漏洞 , 包括 审判制 度 、 撤销 制度 和启动 制度 等。假 自由的机会 , 通常会 经过 个人 的努 力重 新回 归社会 , 假 释 罪犯 的 释制度 的不完善 给很 多 已经得 到应有 的惩罚 , 又符合驾驶 条件 的 重新犯罪 率也远 远低于 刑满释放 人员 的重 新犯罪 率 , 且始 终处于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关键词: 减刑/假释程序/书面方式/言词审理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

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

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减刑、假释程序设计得不合理,那么即使刑事实体法制定得再好,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公正、合理,最终也会因减刑、假释程序的缺陷而功亏一篑。

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近年来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司法正义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黑洞”。

据媒体报道,1998-2000年间,广西检察机关查处了广西罗城监狱一起监管人员与法官勾结,集体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大案。

侦查发现,自1993年以来,该监狱先后为7 565名罪犯办理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其中有问题的有206名。

在此过程中,有多达46名监管人员和6名河池地区(现已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卷入此案,包括罗城监狱原负责监管事务的副监狱长胡耀光、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韦哲文等。

[1]再如,1995-2000年间,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监狱服刑期间大肆向监狱长谢红军行贿。

1997年7-12月,应邹显卫的要求,谢红军伙同其他主管人员捏造事实,使邹显卫由死缓一下减为17年有期徒刑。

1999年春节前,谢红军又授意有关人员编造材料,使邹显卫减刑1年零11个月。

2000年3月,谢红军伙同汪永明等人捏造邹显卫患精神病的虚假证据使其保外就医。

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摘要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在防卫社会和保障罪犯权利上的妥善平衡。

应成为在罪犯回归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假释的适用情况是衡量假释制度构建与运作合理性的主要标志。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状况,从而揭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改革意见,以实现假释制度的高效运行。

关键词假释刑罚回归社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实践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释放地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我国假释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通过社会予以矫正,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改造需要矫正的罪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行刑效率,有效缓解监狱的拥挤率。

但是我国假释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于两点:(一)假释的适用率低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1.5%至3%之间浮动。

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

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

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

(二)假释机制运作不畅在我国,假释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刑机关只能提出建议,这样虽然有利于遏制腐败,保证假释公正,但同时也意味着牺牲效率。

一方面,由于法院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审判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了解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仅根据行刑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对罪犯的一贯思想和改造表现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造成法院对假释裁定周期过长。

有时会出现在犯人表现好时得不到假释,准予假释时,又表现不好了,甚至出现宣布裁定之日亦即罪犯刑满释放之时的非正常现象,由于假释审批周期长,使一些罪犯不仅没有得到假释,反而失去了报请减刑的机会,给改造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和不规范现象, 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纠正违 法假释裁定、 范社 区矫 正活动 , 规 同时各级人 民法 院、 公安 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各尽其责 , 齐心协力配合做好假释 工作 , 以达 到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
2 1 年 2月 02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u n lo be i e st o lc o r a f Hu i Un v ri f Po ie y
F b. 2 e 201
No. Se . o 1 2 rN . 25
第 2 总 第 15 期 2 期
论 我 国假释 制度 的现状 与完善
我 国的假释率一般每 年不超过 3 %。由假释率之畸低可推 知许多本可 以依法得到假释 的服刑人 员被剥夺 了获得假释 的权利 , 显然不符合假释制度的设置 目的。 2 释标准仍不明确 , 假 人治因素大 , 导致本不应获得假 释 的人员脱离监狱 管教。 根据 《 刑法》 8 条 的规定 , 第 1 符合
假 释 条 件 的 , 可 以” 非“ 当 ” 释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监狱 “ 而 应 假
在假释的适用上拥有 宽泛 的 自由裁量权 , 主观性和随意性
强 。服 刑人员依法获得 假释的权利难 以得到保障 。虽然
《 刑法修正案 ( 》 八) 将原假释条件中“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 会” 修改为“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但并没有太大改变假释执 , 行操作的人 治性 与随意性 。 假释 的不公正现象往往造成服 刑人员产生逆反情绪 , 不利于改造 , 且裁定过程 中极易滋生 的行贿 受贿行 为, 使得监 狱成 为二次犯罪的土壤。 3 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 . 检 裁定假释被认为是一种司法 权, 最终由法 院把关, 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 了检察监督的缺 失。 据调查发现, 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 的检察人员“ 有 近十

假释人员自我总结范文

假释人员自我总结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服刑生涯,如今有幸获得假释,重新回归社会。

在此,我对自己的过去进行一次深刻的自我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要感谢党和政府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努力改造。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各种教育活动,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坚定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一、认识自我,悔过自新1. 认识错误:我深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为自己的过去深感愧疚。

在监狱中,我认真学习了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过自新。

2. 悔过自新:在服刑期间,我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改造,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同时,我积极参加思想教育,通过学习,我明白了人生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不是通过犯罪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二、适应社会,重塑自我1. 学习技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我积极学习各种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假释期间,我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新的就业技能。

2. 心理调适:在监狱中,我经历了长时间的封闭生活,心理压力较大。

假释后,我积极参加心理辅导,学会调整心态,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

三、遵守纪律,珍惜机会1. 遵守法律法规:我深知自己是一个受过刑罚的人,必须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 珍惜机会:我深知自己获得假释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四、展望未来,勇担责任1. 积极工作:我将把在监狱中学到的劳动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为社会创造价值。

2. 关爱家人:我将尽自己所能,关心家人,弥补过去给他们带来的伤害,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

3. 回馈社会:我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传递正能量。

总之,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近年来,违规减刑假释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律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以确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增加对违规减刑假释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案行为。

其次,应建立健全违规减刑假释监管体系。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流程的监督和审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减刑假释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那些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的曝光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相关部门应开展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第三,应加大对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和刑事处罚。

同时,对被违规减刑假释的罪犯,如发现其有再次犯罪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收监,重建对他们的刑罚执行。

第四,应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视频监控系统等,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刑罚执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可以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减刑假释过程的在线管理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惩治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综上所述,针对违规减刑假释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浅论假释审理程序正当化改善

浅论假释审理程序正当化改善

浅论假释审理程序正当化改善假释是刑罚执行中对罪犯惩罚松绑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机关为改造罪犯、重建其社会形象而采取的一种较为宽松的刑罚执行模式。

然而,在假释审理过程中,程序正当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假释实施的前提、假释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假释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阐述假释审理程序正当化的问题和改善方向。

一、假释实施的前提假释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罪犯服刑时间的要求。

刑期满一半且刑期不超过15年的罪犯可以申请假释,刑期超过15年的罪犯刑期满二分之三可以申请假释。

此外,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表现良好、改过自新,不存在再犯罪倾向,且对受害人已经进行了赔偿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假释实施前提的不明确和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一些罪犯在不达到假释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便被假释。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假释制度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因此,应当明确假释实施前提并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督。

二、假释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假释的审理是一个涉及到罪犯刑罚执行、社会治安等多方面利益的复杂程序,因此在假释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首先是假释申请。

罪犯必须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申请,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核,明确是否符合假释实施前提,进行背景调查,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评估。

其次是假释审批。

假释审批应该采取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假释。

如果存在权力任性或者制度漏洞等问题,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审批决定,进而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最后是假释实施。

假释实施要由具有刑罚执行职权的机构进行,并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假释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不再犯罪,积极回归社会。

三、假释的监督和保障对于已经假释的罪犯,在回归社会过程中,社会保障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失去常规生活所需的技能和工作经验,在出狱后难以立即融入社会。

因此,应当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支持等措施帮助罪犯尽快融入社会。

此外,对已经假释的罪犯在社会上的行为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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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江 南 社 会 学 院 学 报M ar.2010第12卷第1期J OURNAL OF JI ANGNAN SOC I AL UN I VER SI TY Vo.l12No.1对我国假释模式的检讨与改进*武玉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 要: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模式具有两大优点可资借鉴:假释的标准细化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假释决定机构的职责规范且专业性强。

应结合现阶段国情,矫正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假释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性、现行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适用、假释决定机构的功能缺失。

改进我国的假释制度,可以考虑增设假释前的调查、增设假释听证会、充实假释监督考察的内容、促进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将假释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

关键词: 中国;假释模式;社区矫正;美国中图分类号:D924 13;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026(2010)01-0067-05假释具有有效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之功效。

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狱服刑的罪犯大多是通过假释这样一个缓冲的形式出狱。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开展和推进,假释的比率会有一定的增长,但目前我国的假释模式制约假释的运行机制。

本文主要以美国作为参照范本对我国现有假释模式检讨和反思,通过考察其假释模式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作,以期使我国的假释模式能真正发挥其功效。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模式(一)假释标准细化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西方,社区矫正主要是假释和缓刑。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假释要件和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假释制度体系。

鉴于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领头羊地位,我们着重考察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即:1 犯罪的严重性;2 犯人在狱中的表现;3 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每一方面又分若干小项,例如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又可分为: (1)过去犯罪的次数;(2)过去监禁的次数;(3)第一次犯罪时的年龄;(4)是否有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5)犯人过去被假释时是否被撤销假释或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的次数;(6)吸毒的历史;(7)文化程度;(8)被捕以前是否有工作和上学的经历;(9)假释计划中是否包括与配偶和子女在一起生活;(10)社区对服刑人员的态度;(11)服刑人员释放后从事工作的可能性等。

[1]97每一项均有打分的幅度,根据总分将服刑人员划分为:有很大危险、较大危险、一般危险、较少危险、非常少危险五个档次,从而来决定是否予以假释。

这种标准虽不绝对准确,但这种量化过程较为务实,比较注重客观的评价而尽可能减少主观评价性。

与大陆同种同文、文化传统相同、宗教信仰相近的我国台湾地区,其对假释审查因素有:1 罪犯本身事项,包括入监后的行状、精神状态、思想及信仰等;2 罪犯的犯罪情形,包括犯罪次数、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犯罪后态度、犯罪年龄等;3 罪犯的保护管束事项,包括假释后的生活状况、家庭与本人的感情等。

通过对罪犯的上列审查,如无再犯之虞,可呈请假释。

[2]对罪犯作一种动态的考察,不仅仅从服刑表现做单一的评价,而且建立一种综合评价体系,将罪犯入监前的表现、狱中改造表现、假释执行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确定可以量化的标准,为罪犯不服有权机关的不予假释决定提出申诉提供明确依据,同时也为 应当假释 制度提供了运行的前提。

当然,由于中西方在法律文化传统、现实背景条件等67*收稿日期:2009-07-25;收修改稿日期:2009-11-30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 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08zs73)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 (09BFX07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武玉红(1958-),女,河北东光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执法和犯罪学。

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的一些具体评判标准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如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处一年以上监禁刑作为重刑的标志,我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际部门都难以认同),但是它们用以评价的总体标准及其观念,则依然是可取的。

因为,无论在具体标准上存在怎样的差异,对整体趋向的认识应该是一致的。

(二)假释决定机构配置得当且专业性强美国的假释决定机关主要是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的职责是:1 根据犯人的假释申请对能否假释作出评价和决定;2 撤销假释的决定;3 根据新提供的情况和情节,是否减刑或赦免;4 社区假释监督机构人员的配备;5 提供假释前的调查和假释监督服务;6 恢复假释人员的相关权利;7 复查判决和州长作出宽赦的决定等。

[1]100-102假释委员会的运作主要有两种模式:1 独立模式 ,独立于法院和矫正机关的委员会(没有监狱和法院的人员参加)。

州假释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州长直接任命。

独立的假释委员会能比较客观地作出决定,但缺乏对监狱的了解,假释认定不当,与监狱当局的理念发生冲突。

2 联合的模式 。

这种模式着眼于将所有的矫正工作和服务(监狱、假释和假释后的工作)统一由州矫正局管理,把服刑人员的假释看作是对他们监狱工作的继续。

这一模式是将假释决定的权力放在比监狱高一层次的机构,但仍在矫正系统之中。

这样,假释委员会既有利于保持相对独立性,客观地作出决定,又能保持对监狱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敏感性。

目前,美国各州分别采用这两种模式来决定假释,在数量上大约各占一半。

从舆论倾向来看,人们认为第二种模式更为可行。

假释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对假释决定独立专业化运作的要求。

如果完全由监狱和法院掌控决定权,不独立也难公平。

从对美国假释决定机构配置上看,假释权的核心是假释的批准权,而对假释核准的基础和考量的依据是罪犯的悔改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判断。

建立于监狱之上同时与监狱又有密切联系的假释委员会,既能保证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关系对罪犯的基本情况和改造情况掌握得较为清楚,基于这些信息和资料对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的判断较为准确,同时又能与监狱的直接管理保持一定距离和独立性,对于假释权的滥用具有一定的制约意义,因而这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学习和借鉴,可以避免我们走弯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假释模式有其特定的生长环境,与其特定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相适应。

不仅要研究西方假释模式的构建和法律条文,而且还要研究其运作、生长的环境,这样才能科学地吸收和借鉴。

二、我国假释适用模式的不足之处(一)假释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性关于假释的规定,我国 刑法 、 监狱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设立了专门条文,但这些条文中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的问题:1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并且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标准过高,科学性不足。

尽管最高院将 不致再危害社会 解释为: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刑法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并丧失了作案能力。

但是,由于该解释中的 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仍为前瞻性条件,裁量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

2 对假释的适用范围过于极端。

如,判处拘役的罪犯没有纳入假释范围;累犯和 五种 暴力犯也不得假释,如此设定,逻辑不清,也有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

犯罪情况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必因噎废食。

累犯与重刑暴力犯虽然人身危险性大,但由于犯罪人在年龄、性格、体质、反社会心理、犯罪前后的表现、个人生活心理等方面的不同,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必然存在差异。

成年犯与未成年犯、身体健康思想定型与老、弱、病残等己明显丧失作案能力的罪犯应有所区别。

据统计,我国累犯约占押犯总数的12 5%,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型服刑人员占押犯总数的33 8%,可见,限制假释的对象所占比例是不低的。

我们曾到某监狱对累犯和10年以上的暴力性服刑人员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对象中79 3%是因为民事纠纷激化而犯罪,被伤害对象中相当部分是亲友或熟人。

这些服刑人员现在平均年龄34岁,平均刑期17年。

49 7%的为已婚。

调查中,多数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造成的重判后果感到得不偿失,已婚者为因此而造成的妻离子散而后悔,担忧子女的成长和家庭的生活。

从调查中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这样的服刑人员都主观恶性很深;二是一部分服刑人员在狱中确有悔改表现并已予以减刑。

根据国外的研究表明:一般说来,长刑暴力犯释放后的重犯率较短刑犯为低,这一方面与他们在狱中的较长时间的痛苦体验有关,另一方面是这类犯人中一部分人在释放以后并不容易发现类似他们第一次犯罪时的特定的情形和背景。

另外还有的研究表明: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需要强壮的身体,当这类服刑人员超过年龄的高峰期(18~25岁)以后,年龄越大,再犯的可能性越小,因而对于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服刑68人员不准假释的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

即便是符合了假释标准,我国 刑法 的表述采用了 可以假释 的任意性措词。

可以假释 的含义在我国 刑法 的语境里和实践中,包括了可以假释,也可以不假释。

这样的表述也会对假释的运用带来影响。

目前监狱系统有一套根据犯罪人在狱内的表现而制定的类似累进处遇 的积分制作为减刑和假释的参考标准,这种实行多年的操作模式,并不能全面反映罪犯的改造成绩,也不能据此判定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

目前对于监狱服刑人员假释前的风险评估和评判标准尚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要求。

以后即使有了评估方法和措施,还应注意服刑人员假释后在社会上是否犯罪,并非完全取决于在监狱的改造表现,还要取决于其进入社会后的多种变量因素的影响。

(二)现行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适用减刑和假释从表面上看,都是使犯罪人提前走出监狱大门的行刑措施,但其性质和控制力完全不同。

减刑者刑满释放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公民权利恢复,各种管束解除,但假释规定无法与减刑规定均衡。

我国 刑法 对假释的评判标准为: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减刑的评判标准为: 无期徒刑服刑2年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就可以减刑 。

同样是以 确有悔改 为条件,一方面规定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另一方面又规定服刑10年以后才可以假释,试问,一个服刑10年尚未减刑的人,怎么会因同样的条件而假释?两者比较,假释尚有 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的限制性规定,而减刑无有。

换言之, 对于累犯和10年以上暴力性罪犯不得假释 的却可以减刑,即:对 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不可以有条件的释放(假释),却可以无条件的释放(减刑),逻辑悖论显然。

实践中,由于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预测性规定,如果假释人员重新犯罪,往往会牵涉到行刑机关的政绩考核指标。

因此,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在掌握假释条件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比减刑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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