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再犯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我国防治合成毒品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嫌疑人 1 6 . 8 9万名, 缴 获各类 毒品合计 6 8 . 9 5吨。其
中, 海 洛因 9 _ 3 吨、 冰毒类毒 品 2 5 . 9吨、 氯胺酮 1 1 . 2
吨、 大麻 4吨 。从缴获毒 品的种类上可 以看 出, 传统 毒品海洛因所 占比重较小 ,只 占本年度缴获毒 品总
数 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而其它新型合成毒 品占到 了 八成 以上 ,合成毒 品已经成为毒 品滥用 的主流 。我 国部分省市有关毒 品的统计数据也反映 了合成毒 品
滥用 的这种趋势 :根据 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公安局禁 毒部 门统计 , 2 0 1 1 至 2 0 1 3 年, 二连浩特公安禁毒部 门共 缴获毒 品 2 3 1 . 1 5克 ,其 中缴 获新型合 成毒 品
1 5 7 . 1 1 克; 2 0 1 4年缴 获毒品 2 8 4 . 3克 , 其 中缴获新型 合成毒品 2 4 6 . 1 克, 与过去三年缴获毒品数相 比上升 2 2 . 9 9 %, 其 中缴获新型合成毒 品上升 5 6 . 6 4 %。 ∞ 武汉 市近三年有关合成毒 品的犯罪案件也 占到其毒 品犯 罪案件的八成 以上 。 2 0 1 2年武汉市送检毒品犯罪案 件2 3 5 3 起, 其 中合成毒 品案件 2 0 3 6 起, 占案件总数 的8 6 . 5 %; 2 0 1 3年送检毒品犯罪案件 3 0 3 1 起, 其 中
2 0 1 5 年 3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公布 了( ( 2 0 1 5中国禁毒报告》 。该 《 报告》 指 出: 2 0 1 4年 , 全 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 1 4 . 5 9 万起 , 抓 获毒 品犯罪
统治 了毒 品滥用市场 ,成为绝大多数毒品滥用者的
吸食对象 。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o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137期Suml37
废止毒品犯罪
的
——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王成星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
、
、制造毒品
罪”
呈升
(见图1)。
2008年至2013年走私、贩卖、
、制造毒品
犯罪
超 万件,从2013年开
犯罪 剧飙升”其中,209年处于最高值
(7292件),2213年出现回落 ,
5万件,之后又持续回升至2万件左右”
收稿日期:209-02-05
作者简介:王成星,女,云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挡的全球趋势”但是 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
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
他用。倘若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为,毒品则不会流通到行为人手中(针对吸食
者而言)。因为供求关系体现为商品供给和市场
需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约联系。在毒品市场
中, 毒品 方是最
, 毒品
求方是最活跃的市场要素。没有毒品生产就没有
毒品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里,供给方是施害
者、受益者,需求方则是主动受害者。⑤贩卖、
(二)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 要方式
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
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第一篇: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浅析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及其对策【摘要】:吸毒问题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的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口号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近日有个重磅新闻,“宁财神吸毒被抓”吸毒藏毒事件在各大媒体上连篇累牍的报道,明星吸毒事件再次冲入人们的眼球。
歌手李代沫,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等等,吸毒这一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明星群体之中,也蔓延于社会各阶层,而青少年吸毒更是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本文从我国目前青少年吸毒的现状,原因入手,论述了当前我国日益严重的青少年吸毒问题。
吸毒问题不仅给个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面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吸毒;社会问题一、青少年吸毒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界定过程第一,利益受损集团的强烈不满和呼吁。
在我国青少年吸毒者的年龄以18-35周岁的人数居多,毒品因毒资消耗巨大,一般家庭根本无法承受,即使有些积蓄的家庭,也很快倾家荡产,这就必然导致家庭不和睦,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父子反目,甚至道德沦丧,六亲不认,真是“一人吸毒,全家遭难”。
而这些遭受过毒品摧残的家庭也是最早发出呼吁的。
第二,社会敏感集团及有识之士的呼唤。
对社会问题敏感度较高的群体:如学校、社区宣传队、新闻工作者、社会学家等,他们对青少年吸毒问题广泛关注,通过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行动中,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也让广大青少年深刻了解禁毒的重大意义,以及毒品对社会、家庭的危害。
第三,社会舆论集团及大众传播媒介的宣扬和推动。
社会舆论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
他们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途径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禁毒宣传在有效增强禁毒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同时,引导人们挖掘精神内涵,从而受到理性思考的启示和教育。
第四,公众普遍的认识和接受。
关于我国通缉制度之反思
超出 自己管辖的地 区, 当报请有权决定 应 方 国家基 本上都 是 根据 “ 控诉 与 裁 判 分离 ” 一 原则 布通缉令 ; 这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3 第 3 来构 建 自 己的 侦 查 结 构。“ 西 方 各 国 的 侦 查 构 造 的上级机关发布。《 在
“ 中, 负责侦查的警察、 检察官尽管有权实施具体 的侦 条第 2款规 定 :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 需 要在 本 辖 区 内通 可 需 查 行为 , 对 于 那 些 涉 及 限制 或 者 剥 夺 公 民 个 人 自 缉 犯罪 嫌疑 人的 , 以直 接 决定 通 缉 , 要 在 本辖 区 但 由有决 定权 的上级 人 民检察 院 由、 产 、 财 隐私等权 益 的强制 性侦 查措 施 , 没有 最终 外 通缉犯 罪 嫌疑人 的 , 却 ”从 公安 、 察 机关 只能 在其 检 的决定 权 , 而要 向司 法 官 员提 出 申请 , 者 经过 专 门 决 定 。 上述规 定可 看 出 , 后
Hale Waihona Puke 关 于我 国通缉制 度之 反思
王 志 刚
( 南政法 大学, 西 重庆 40 3) 00 1
【 内容摘要】 通缉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实 中 践 被广泛使用, 这一措施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防止了犯罪蔓延, 保障
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 是我 国现行立法 中对通缉制 度规 定得 不够 细化 , 赋予侦 查机 关适 用通缉措 施的裁
作为一种强制性刑事司法行为 , 它直接涉及对公 民荣 缉 的行使权属于侦查机关 , 这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一些 誉、 自由、 健康 、 生命等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的强制 问题 : 首先 , 根据 我 国法律 规定 ,应 当逮捕 ” 准 的判 “ 标 处分 , 用之不慎 , 则公 民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严重侵害。 断只能由检察机关来进行 ( 检察机关作为 自侦机关 则只能 由本机关 内的批捕 部门依法做 出批捕决 而实践 中通缉措施被滥 用、 用事件时常发生, 误 这反 时 , 映出我国现行通缉制度在规定上存 在疏漏或者说在 定)而检察机关做出“ , 应当逮捕” 的判断是通 过一系
2024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2024年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总结2024年,我国禁毒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家禁毒委员会牵头组织了一系列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2024年,我国相关的禁毒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
首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危害防治法》,增加了对新型毒品和合成毒品的管控力度,加大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我国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毒品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对毒品市场和使用情况的监测,早期发现和预防毒品泛滥现象。
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毒品走私、贩卖和制造的打击力度,加大了刑事惩罚力度,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二、宣传教育的加强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一方面,国家禁毒委员会组织了一系列的禁毒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广大群众普及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知识,提高公众的禁毒意识和知识水平。
另一方面,我国还加强了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禁毒教育工作,通过开展课堂教育、主题讲座和互动活动等形式,引导青少年和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拒绝毒品。
三、禁毒治疗和康复的加强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禁毒治疗和康复工作。
一方面,我国建立了更为完善的禁毒戒毒机构和康复中心网络,提供全面的戒毒和康复服务,帮助吸毒人员戒毒和重返社会。
另一方面,我国加强了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扶和心理疏导,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吸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滑入毒品泥潭。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2024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国际禁毒合作与交流。
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禁毒组织和机构,加强了与各国禁毒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我国通过举办国际禁毒高峰论坛、开展多边禁毒合作项目等形式,加强了毒品禁制国际法律体系建设,推动了国际禁毒合作事业的发展。
五、成效与问题2024年,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化,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禁毒检讨发言稿
禁毒检讨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某某某,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禁毒的思考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大家承认,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对禁毒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
今天,我愿意倾听大家的建议和批评,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能使我对禁毒有更深入、更正确的认识,未雨绸缪,真正做到遵纪守法、远离毒品,一起为创建一个清朗的校园环境而努力奋斗。
一、对毒品认识的错误与偏差过去,我对毒品问题存在着一些错误和偏差的认识,对毒品抱有古板的认识和偏见。
我曾经认为,只有那些社会底层、道德败坏的人才会接触毒品,而我作为个人品质不错的人,远离毒品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然而,在我深入了解和研究毒品问题之后,我才明白了这种认识的片面和狭隘之处。
毒品并不分阶级、年龄和地区,它们无处不在,随时可能伤害到我们每一个人。
许多原本健康向上的人因为接触到毒品而踏上了不归路,他们中有知识分子、有白领、有青年学生。
这些人并非道德败坏,而是因为在某种特殊的环境或者心理压力下,或者因为缺乏正确的知识和引导,才借用毒品寻求一种短暂的安慰和解脱。
因此,我深刻认识到,毒品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家庭、教育等多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批判过去的错误认识面对自己的错误认识,我深感自责和愧疚。
我意识到,过去的错误认识不仅影响了我个人的行为和选择,还可能给他人造成误导和伤害。
因此,我坚决要进行自我批判,纠正过去的错误认识。
首先,我要坦率地承认,对于毒品的认识过于片面和肤浅。
之前认为毒品只会出现在底层和道德败坏的人身上,这种观点反映了我对毒品问题的偏见和狭隘。
我没有意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它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其次,我要检讨自己对社会底层人群的偏见。
在过去的认识中,我对那些社会底层的人群抱有偏见,认为他们是毒品滋生的源头和主要受害者。
然而,随着我对毒品问题的深入了解,我才发现,毒品问题并不仅仅是社会底层人群的问题,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作者:郑晓东刘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和进展,同时列举了我国政府在禁毒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禁毒工作戒毒机构“三禁”措施作者简介:郑晓东、刘敏,长庆公安分局。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90-02一、新时期禁毒工作的现状按照国际禁毒公约的定义,毒品是指该公约规定的所有受控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这是目前各个国家普遍使用的关于毒品的概念。
按照我国学术理论界的观点,毒品具有三个特征:毒品的本质特征是其成瘾性,其后果特征是其毒害性,其法律方面的特征是其违法性。
表1.毒品的分类毒品从生产到销售成本非常低,根本不需要什么复杂的设备和技术,但是利润却非常高,以下是一公斤海洛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和利润。
表2.一公斤海洛因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价格和利润从上表罗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毒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存在非常大的利润,可以说是一个暴利行业,毒品价格比黄金价格都要高出几倍,所以那些制售毒品的人为了追求暴利会完全丧失理智,甚至拿命做赌注。
从国际范围来看,吸食毒品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而且呈低龄化发展趋势;毒品品种花样不断翻新,危害性和依赖性也大大增强;毒品引发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除了损害人类身体健康外,还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早在1991年召开的首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了禁贩、禁吸、禁种的“三禁”措施,以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并制定了综合治理措施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后来为了适应禁毒新形势的需要,2000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书中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和禁制的“四禁”工作方针。
这种工作方针的改变和完善也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重视与惩治毒品犯罪、解决毒品问题的决心。
(一)禁毒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我国,毒品已经有200多年的存在史,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深刻意识到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度高度重视禁毒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
中国毒品现状及防治措施内容摘要:现阶段,毒品犯罪在整个国内仍然呈上升趋势,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新型威胁,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的一大毒瘤,也成为当代我国政府首当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研究中国毒品问题的现状和防治措施,对于中国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现阶段毒品的一系列现状,并针对其现状阐述了其防治措施。
关键词:毒品现状贩毒发展吸毒因素禁毒措施正文:当前吸毒者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市)。
曾以"无毒国"享誉世界的中国,已很难找到一片无毒物污染的净土。
在某些城市吸毒人数亦在几年内呈几十倍的增长态势,有暴发流浪行的迹象。
不难看出这样庞大的吸毒者队伍,必然需要消费大量的毒品,因此,从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逐渐形成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
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贩毒集团的大量输毒、制毒,使中国的禁毒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冰毒、摇头丸等兴奋剂类毒品问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迅速发展蔓延。
尤其是近几年来,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目前,吸毒人员仍以吸食海洛因为主,但滥用冰毒、摇头丸的人员越来越多,全国各省都发现了吸食冰毒、摇头丸问题,许多城市的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问题十分严重。
专家研究表明:“中国的贩毒集团目前有几个发展趋向:第一,中国的吸毒群体通过黄、堵、毒三者连在一起来支撑他们的毒品消费。
另外,贩毒集团为了巩固贩毒渠道,发展吸毒群体已经把触角伸向了警方、政府等部门。
贩毒集团跟当地政府包括跟警察合作。
目前的案例显示这种合作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合作还是比较普遍的。
第二,犯罪集团国际化倾向比较普遍。
中国是国际贩毒市场很重要的通道,出现了中国警方所称的一条龙的贩毒形式,跟国际毒品贩子连在一起;第三,以暴养毒。
毒贩往往装备好了先进的军事设备,有案例显示,广西云南的一些地方贩枪非常利害的地方,而往往贩枪和贩毒都是同时进行的。
据报导,中国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把收缴的毒品再通过毒贩线人抛售出去;也有的戒毒所干警把缴获的毒品再卖给戒毒所里面的人。
2024年禁毒专项行动活动总结
2024年禁毒专项行动活动总结2024年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禁毒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以下是对该活动的总结:1. 政策法规的完善:禁毒专项行动在2024年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
这些政策法规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打击毒品生产:禁毒专项行动加大了对毒品生产的打击力度。
通过联合执法行动,破获了一批制毒工厂,摧毁了一批制毒设备。
同时,加强了对化学品的管控,减少了毒品的生产原料供应。
3. 打击毒品贩运:禁毒专项行动加强了对毒品贩运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边境防控、加强协作机制,破获了一批跨国贩毒案件,缴获了大量毒品。
同时,加强对内地贩运网络的打击,减少了毒品在国内的流通。
4. 打击毒品销售:禁毒专项行动加大了对毒品销售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对涉毒场所的清查,破获了一批涉毒娱乐场所和毒品交易点。
同时,加强了对网络毒品销售的打击,减少了网络毒品的传播。
5. 宣传教育的加强:禁毒专项行动加强了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禁毒知识普及活动、举办禁毒宣传展览等方式,增强了公众的禁毒意识,提高了对毒品的认识。
同时,加强了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预防了青少年涉毒问题的发生。
6. 国际合作的加强:禁毒专项行动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合作。
通过加强情报交流、联合行动等方式,增强了对跨国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了与邻国的边境合作,共同打击毒品贩运活动。
总的来说,2024年禁毒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通过政策法规的完善,打击毒品生产、贩运和销售的力度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禁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然而,禁毒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需要继续加强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禁毒事业的发展。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也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
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存在着劳动条件不平等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罪犯劳动的种类、强度和待遇与普通劳动者存在巨大差距。
一方面,罪犯被限制在监狱、劳改场所等封闭环境中劳动,不能接触到正常社会劳动环境;另一方面,由于罪犯被判刑,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劳动强度和工时方面缺乏保障,容易出现过度劳动的情况。
这种不平等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融入具有负面影响。
其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劳动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漠视以及侵害罪犯权益的情况。
特别是一些监狱或劳改场所,往往以尽可能多地利用罪犯劳动力为目标,忽视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保护。
例如,一些劳改场所强制罪犯加班以达到生产指标,违反了法定劳动时间,剥夺了罪犯的休息权;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恶劣的劳动环境,罪犯的安全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对罪犯劳动制度进行重构,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刑罚执行目标方面需要重新思考。
当前,我国法益保护的理念日益凸显,重点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罪犯劳动的重视。
然而,劳动是改造罪犯、使其接受刑罚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帮助罪犯意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培养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罪犯劳动制度的目标定位,不仅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要着眼于罪犯自身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在劳动中重建正确的行为观念,实现人的价值的综合性发展。
最后,我国罪犯劳动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价机制。
由于各地监狱和劳改场所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对罪犯劳动的监管和评价相对薄弱。
这使得一些地方在罪犯劳动实施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罪犯劳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劳动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反思与重构:甘肃省毒品犯罪治理模式研判
“ 金三角 ” 经亚欧大 陆桥 、 印度经西 藏 、 阿拉伯 “ 金新 月” 品 毒
产 地 输 往 我 国东 部 地 区 的 毒 品 贸易 路 线 , 经 过 甘 肃 。 境 外 均
毒品对甘肃形成南北 夹击 、 多头入 境进攻 态 势[ 。以“ 新 5 ] 金 月” 为例 , 因其毗邻我 国西 部边疆 , 品 由新疆 入境 , 甘肃 毒 经
等, 毒品犯罪所涉 区域几乎涵盖 了该省全境 。甘肃省现如今 已变成境内外和省内外毒 品犯罪分子 开辟广 阔市场 的西 部
通 道 , 2 1 全 省 就 破 获 毒 品 案 件 10 仅 00年 60多 起 , 中公 斤 其 以上 海 洛 因 大 案 1 起 、 成 毒 品 案 件 9 起 , 获 海 洛 因 3 合 O多 缴
把 西 部 省 份 当作 往 内地 渗 透 的桥 梁 , 且 也 试 图在 这 些 省 份 而
对较低 的经济 、 文化建 设 , 以及 国际毒品犯罪的渗透 , 催生 了
该省 的毒 品犯 罪 , 各 种 因 素 的 叠 加影 响下 , 品危 害 深 远 , 在 毒
开拓新的毒品市场 , 甘肃 的兰州 、 临夏等 地事实 上已形成 毒
在过去一段时间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十分严重。同时, 易制 毒化学品和制毒 配剂 向境 外走 私 的犯 罪 案件 也时 有发 生。
二 是 新 的 毒 品犯 罪 方 式 开 始 显 现 。近 些 年 , 互 联 网 为 媒 以
介, 涉毒违法的案件 日益增多 , 互联 网上进行贩毒 , 有很大的
隐蔽性 , 并且多 以邮寄方式 为主 , 邮寄人 一般都 具有多个 假
第七讲 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
第七讲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操纵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操纵因素缺少的结果,当一个社会的操纵力量减弱时,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诱发犯罪的一个直接社会因素。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毒品犯罪产生原因及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毒品犯罪不能仅依靠打击,而更应依靠社会力量。
因此,采取综合治理的社会防控对策,将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加强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力度,对于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力求在科学的社会防控战略指导下,择其要点论述如下。
一、落实联合国的禁毒战略毒品问题作为全球性的灾难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为了有效打击和操纵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召开了两次禁毒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
1990年联合国特别会议以“国际合作取缔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给、需要、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大特别会议〞为题,共有包含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
会上各国代表和国际观察员就禁毒工作进展情况和禁毒经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审议了全球面临的禁毒任务,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宣布1991年至202X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
会议认为,全球毒品之所以如此泛滥,一方面是大量不法分子从事毒品的非法生产和贩卖,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吸毒人群的存在,这些瘾君子滥用各种毒品,为毒品贩卖提供了广泛的消费市场。
正如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政策分析和公共事务部主任绍拉所说:“永久性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解决毒品操纵的首要原则上来,那就是本着爱护公众健康的原则把毒品操纵起来。
〞基于此,在此次会议上确立了“减少毒品非法供给〞和“降低毒品非法需求〞两大禁毒战略,这既是联合国针对毒品犯罪的主要战略,同时也是其防控的主要战略方向。
减少毒品非法供给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对种植、运输、制造及贩卖毒品的人凭借国家法律进行严厉的制裁,通过警方、海关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对毒品的种植、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操纵,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治理、堵源截流,切断毒品X,操纵或减少毒品滥用。
我国缉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控对策
摘要毒品的危害,古今中外早有无数实证。
近代史上,毒品的泛滥曾经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
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惨败,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中国政府割地赔银,任人宰割。
这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是民族的耻辱,更是惨痛的教训。
近年来中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不仅表现为我国的毒品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存在着从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向世界主要毒品消费国转变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也存在国际极端势力利用我国周边的毒品问题而包围我国,威胁我国家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面对新一轮毒潮涌入中华大地,在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尽管没有人公开表示禁毒工作不重要,但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它很重要,能够说清楚它如何重要的人,恐怕更少。
当前,确实存在着不少制约影响禁毒工作的认识误区。
在这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我国的禁毒策略战术进行深入反思。
应该深入反思并重新构建禁毒的策略和战术;紧紧抓住毒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这三个关键环节,堵截毒源,缩小毒品市场,摧毁毒品流通网络,创造禁绝毒品的条件。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缉毒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加以分析探讨,找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与对策,从而为公安缉毒部门更有效、有力的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决策和帮助。
关键词:缉毒工作防控对策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
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探讨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
探讨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探讨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探讨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率明显提高现象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由于戒毒人员的自身原因等因素,提出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重视对戒毒出所人员行为及生活上的关心等预防对策,公安机关还应加大力度打击控制涉毒犯罪等活动。
关键词:戒毒人员;复吸;原因;预防;对策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吸毒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又卷土重来,而且,只要人们一旦染毒,毒魔就会缠绕着吸毒者难以根除,即使一时戒了毒,却复吸率很高。
被联合国列为毒品重灾区的广西,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复吸比例的居高不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祸害是无穷的。
所以戒毒人员复吸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一)自身原因1、心理依赖长期存在吸毒者对毒品的渴求心理强烈,具有很难戒断的心理依赖性。
这种依赖心理主要是指吸毒者多次使用毒品成瘾后,所产的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毒品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的心理倾向。
有的复吸者是追求吸毒后的感受而产生继续吸毒的强烈欲望;有的复吸者是为了逃避停药后所出现的烦躁不安等生理反应,而继续吸毒。
毒品的心理依赖性是吸毒者在生理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人们常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就是这个道理。
2、错误的认识一是对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部分吸毒者经过戒毒治疗,回归社会后,随着身体健康恢复,经济收人增加,家庭回复正常,就忘记了毒品曾经给带来的危害,而念念不忘毒品带来的异常欣快感,再次涉足毒品,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
特别是第一次戒毒时中毒不深的人,更容易产生这种想法:“戒毒不太难,康复也容易,只要有钞票,药粉慢慢用。
”有的甚至误认为毒品对健康的危害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样严重和可怕,只要自己注意节制点就是了,即使有危害,花钱治疗就是啦。
因而无法抵挡毒品的侵袭而复吸。
二是将使用毒品看作是高级享受,身份价值的体现,是交朋结友的交际手段。
2024年春季铲毒工作总结
2024年春季铲毒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4年春季,面临着毒品问题的严峻形势,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投入铲毒工作,深入开展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行动。
本次总结主要对我所负责的铲毒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二、工作内容1.策划组织打击行动:在春季铲毒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上级部署,精心策划组织了打击行动。
通过收集情报信息、分析犯罪线索和布控追踪,大力打击制贩毒品的产业链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针对毒品问题,我们通过多种宣传渠道,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反毒意识。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社会各界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和避免接触毒品的方法。
3.加强协作联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了信息共享和合作,通过建立联合行动机制,不仅提高了铲毒工作的效果,也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4.严密监管毒品市场:通过加大对毒品市场的加强管控,对疑似毒品交易点展开严密监控和跟踪,有效遏制了毒品交易的活动,并打击了一批毒品犯罪分子。
三、工作成果1.成功打掉多个制毒窝点:本次行动中,我们成功打掉了多个制毒窝点,缴获了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有效遏制了毒品的生产和扩散。
2.抓获大量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追踪和分析,我们成功抓获了一批制贩毒品的犯罪分子,打击了毒品犯罪的产业链条。
3.提高了社会反毒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倡导,我们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反毒意识,加强了社会力量参与铲毒工作的积极性。
四、存在问题1.情报收集不足:部分情报来源不够广泛和准确,导致对毒品犯罪线索的掌握不够全面,影响了铲毒工作的展开和进展。
2.协作机制不够紧密:虽然我们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合行动机制,但在具体工作中协作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
3.宣传方式有待改进: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社会宣传活动,但在宣传方式上仍有待改进,需要扩大宣传渠道,提高宣传的广度和影响力。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引言刑事追缴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多样化,我国现行的刑事追缴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刑事追缴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提出相应的重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64条对刑事追缴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缴程序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1. 追缴程序不规范:由于缺乏具体的追缴程序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追缴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影响了追缴效率和质量。
2. 追缴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对追缴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追缴范围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
3. 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追缴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刑事追缴制度的反思(一)立法理念的反思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打击,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秩序的修复。
这种立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追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理念,将其从单纯的惩罚和打击转变为惩罚、保障和修复并重的理念。
(二)司法实践的反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追缴程序不规范、追缴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刑事追缴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被害人在刑事追缴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加强对追缴程序和追缴范围的规范,同时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四、刑事追缴制度的重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1. 明确追缴范围和程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追缴的范围和程序,确保追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戒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30多年的禁毒、戒毒工作,产生了许多方法、模式,尽管我国现有各种戒毒模式都在以各自的运作方式治疗和帮助药物依赖者,然而,多年实践发现,这些戒毒模式尚有以下问题:复吸率高,回归社会难,强制、医学手段与社会心理康复未能形成有效的整合,社区资源未充分利用与重视,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等。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全面推进禁毒、戒毒新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禁毒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利用《禁毒法》颁布带来的契机,推动我国禁毒、戒毒事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对既往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探讨《禁毒法》颁布前后戒毒模式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应对办法。
一、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我国《禁毒法》颁布前的戒毒模式包括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
1.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
强制戒毒对吸毒人员进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一定的治疗时间后实现生理脱毒,达到降低毒品需求的目的。
因而强制戒毒既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
但是,由于对强制戒毒人员大多都采用准监所式的管理模式,强制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受限,从而对其回归社会造成极大影响。
同时,强制戒毒时间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只能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不能完成完整的戒毒过程。
此外,专业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缺乏都是强制戒毒的缺陷。
总的来说,强制戒毒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如今,强制戒毒已不再是国际上主要的戒毒模式,在芬兰和挪威,强制戒毒于20世纪90年代就被取消。
最近,联合国各机构呼吁各国关闭强制性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并在社区中开展自愿的、知证的、基于权利的健康和社会服务,.2.劳教戒毒:劳教戒毒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
劳教戒毒是我国目前相对有效的戒毒形式。
劳教戒毒时间为1-3年,不仅有利于戒毒者的生理康复,也有利于进行心理矫治。
另外,劳教戒毒对戒毒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使劳教戒毒人员戒毒成功率提高,戒毒效果相对较好。
2024年春季铲毒工作总结
2024年春季铲毒工作总结2024年春季是我国持续铲除毒品犯罪的重要阶段。
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本文将全面总结2024年春季铲毒工作,以期为未来的反毒斗争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组织建设和体制机制的优化2024年春季,我们进一步加强了组织建设和体制机制的优化,注重构建一体化的工作合力。
成立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社区等多个部门组成的铲毒工作联合会,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群众参与2024年春季,我们注重加强宣传教育和群众参与的工作。
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组织社区讲座和宣传车队进入农村地区等方式,全面普及毒品的危害性和法律法规知识。
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毒品犯罪,举报线索得到了显著增加。
三、坚持严厉打击和源头管控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我们坚持严厉打击和源头管控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加大对毒品生产、贩运和递送环节的打击力度,破获了多起重大贩毒案件。
同时,我们加强与国际和地区反毒执法机关的合作,共同开展跨国毒品犯罪打击行动,一些国际贩毒集团也受到了严厉制裁。
四、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2024年春季我们加大力度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毒品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惩处,对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此外,我们推动建立了毒品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相关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
五、加强戒毒救治和社会复员工作除了打击毒品犯罪,2024年春季我们还注重加强戒毒救治和社会复员工作。
通过加大戒毒康复中心的建设和资金支持,提高了戒毒康复人员的康复成功率。
在社会复员方面,我们加大对脱毒人员的关爱和就业岗位安排力度,切实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六、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撑为了更好地开展铲毒工作,2024年春季我们加强了科研和技术支撑。
通过加强毒品检测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更新,提高了毒品案件的破获率和鉴定准确性。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检讨赖隹文;吴情树【摘要】Voluntary drug treatment,community-based drug treatment and community based healing show that the drug treatment modes which center in detention and compulsion drug treatment in the past have turned into treatment that center in community-based drug treatment.Also,the idea of drug treatment has changed from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o treatment and rectification.It is a pity that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treatment failed to deviate with the idea.It still remains the punishment logic of old days.The situation that institution content and weak right of drug treated person is hard to show up drug treated person's status and the healing properties.The present situation should be changed to make the essential face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treatment come out and to harmonize and unified the system of our country's drug treatment%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反映了我国戒毒模式由过去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中心向现在以社区戒毒为中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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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再犯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我国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即一种法定的再犯制度。
其构成条件可简单概括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
在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应仅适用累犯的规定,不再用毒品再犯的规定再次加重处罚;在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的情形下,应排除累犯的适用,仅依照毒品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制度本身可从前罪范围、刑种条件、时间条件和增加未成年人不适用等四方面进行重构,使之符合其应有的立法定位。
【关键词】累犯,毒品再犯,法条竞合,立法重构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从法条本身可以看出,该条反映了立法者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但结合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条与刑法第65条所规定的一般累犯有重合之处,故此在学界争议颇多。
比如,该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究竟是特殊累犯还是毒品再犯?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符合该条的法定条件?其与总则累犯竞合时如何适用?该条款规定是否有待完善或重构?……如此等等,学界观点并不一致。
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条款规定的解析与反思,梳理相关争议问题,并尝试重构与完善毒品再犯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法第356条性质之界定对刑法第356条性质的界定,学者观点不尽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是关于毒品累犯的规定,毒品累犯应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一样均是我国特殊累犯的一种。
因为从该条表述来看,与总则中规定的特殊累犯都只适用于同一类犯罪,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殊累犯{1}。
还有学者认为,该条款实际是一种特别再犯,对于构成累犯的毒品犯罪分子,应按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但符合该条特别再犯构成条件的犯罪分子,应按刑法分则关于特别再犯的规定从重处罚{2}。
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再犯制度,是再犯从重制度的法律化,旨在体现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3}。
笔者看来,欲探讨其性质,首先应界定何为累犯与再犯,明晰二者的区别,进而得出结论,否则如同浮萍失根,无所依据。
(一)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一般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在于:(1)再犯对于前罪没有罪过形式和刑度要求,而一般累犯要求前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而对于再犯来说,只要构成犯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还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可以构成。
(2)再犯对于后罪也没有罪过形式和刑度的要求,而一般累犯则要求后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再犯没有前罪和后罪的时间限制,犯前罪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罪的,应是再犯。
而一般累犯则要求前罪与后罪的法定时间距离是5年,5年之外再犯的,不构成累犯。
特殊再犯与特殊累犯区别在于:①后罪的发生时间不同。
特殊累犯的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而特殊再犯则无此限,在特殊再犯中,后罪发生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况:前罪缓刑期间;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前罪假释期间。
②前后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从目前各国刑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特殊累犯的前后罪主观方面均要求是出于故意。
而特殊再犯从理论上讲其前后罪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特殊再犯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毒品再犯,该章节的所有罪名主观上均为故意,从此方面讲,毒品特别再犯与特殊累犯主观状态均为故意。
③在刑法中的地位不同。
特殊累犯是累犯中的一种,而累犯则是目前各国刑法中的法定从严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专节规定了累犯制度,对作为特殊累犯的三类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见,特殊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特殊再犯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把它作为酌定情节而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实际上,特殊累犯和特殊再犯都是再次犯罪。
所以二者本质上都是再犯,是一般意义的再犯中的一部分。
并且前后罪质范围限制相同且均已定罪判刑。
特殊累犯和特殊再犯的前后罪均要求是同一罪质或同类罪质,否则只成立普通累犯或普通再犯。
(二)刑法第356条的法律性质基于以上对累犯和再犯概念的厘定,笔者认为,刑法第356条不是毒品犯罪特殊累犯的规定,而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刑事政策,严格讲是一种再犯制度,即法定的再犯。
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法定的再犯”不是特殊累犯。
理由是:第一,从立法的意图来看,毒品再犯的立法是从我国当前毒品犯罪发展迅猛的角度所作的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是顺应形势之需,是政策性的立法。
毒品再犯立法凸现了立法者重点打击毒品再犯的意图。
累犯的立法侧重于从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所作的谨慎评估和否定性评价,是伦理性的立法。
立法者并没有将毒品再犯上升为特殊累犯的立法意图{4}。
第二,从法典位置来看,我国刑法典总则在第4章第2节专门规定了累犯制度,在该节中既设置了规定一般累犯制度的规范性条文(第65条),又为分则中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种特殊累犯设置了专门性条文(第66条)。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6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种条文设置方式已经清楚地表明,关于累犯制度的规范性条文已经全部被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之中,即累犯制度应属于刑法总则制度。
如果牵强地认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会违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会形成法典整体逻辑上的混乱{5}。
第三,从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特殊累犯,其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该规定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规定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而《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则是前罪被判过刑,至于前罪是否执行在所不论。
上述两个法条不同的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二,“法定的再犯”不同于普通再犯。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再犯的含义,广义的再犯包括累犯,狭义的再犯(普通再犯)仅仅是指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凡犯过罪后又犯罪的,均可称为再犯。
但法定的再犯又不同于普通再犯。
第一,普通再犯是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官在量刑时对普通再犯主要是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把“再犯”作为一个是否从重处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
法律没有做硬性要求,是否从重处罚,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定的再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必须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
第二,普通再犯的构成要件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只要以前有过犯罪即可。
“法定的再犯”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20XX年4月4日法(20XX)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虽然该条规定存在较大诟病,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议,但却清楚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是《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是再犯条款;二是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在处罚上不再援引累犯条款。
说明最高法院理解《刑法》第356条与累犯条款还是有所区别的。
故此,现行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应是特别再犯制度在现行刑法中的正式确立。
二、毒品再犯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本条的规定,构成毒品再犯,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除了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之外,简单概括其构成条件即为犯过罪,判过刑,又犯罪。
首先是“犯过罪”。
毒品再犯前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犯罪,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判过刑”。
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被判过刑,既可以是刑罚实际执行过,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也可以是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再次是“又犯罪”。
行为人后犯之罪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
即后犯之罪必须是本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而不能是《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其他的非毒品犯罪。
但范围不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还包括本节的其他毒品犯罪。
可见,在毒品再犯的规定中,对前罪和后罪的要求是不同的。
前罪的要求是特定的毒品罪,后罪只要求任何毒品犯罪,其范围远超过前罪。
三、毒品再犯的司法适用毒品再犯的适用,在20XX年《纪要》出台之后,情况变得复杂。
如果孤立地看《纪要》中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的话,似乎并无瑕疵,在当前毒品犯罪猖獗的情况下,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符合目前整体趋严的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但是结合刑法总则一般累犯的规定,在发生竞合时,司法适用则出现了困惑。
(一)构成毒品再犯且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刑法》第65条第一款和第356条构成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或者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对于第356条是特别条款还是一般条款,有不同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356条既是特别法条也是一般法条。
因为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与第356条的规定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的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看,即使认为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一般法条,《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是特别法条。
但是,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与第356条之间并不是全包容性质的法条竞合关系,而是交叉竞合关系。
因为刑法总则中对于累犯不仅规定了从重处罚,而且还规定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相对于这些法条而言,《刑法》分则第356条的规定又是一般法条了。
但笔者认为,《刑法》第356条是特别法条,因为第356条只适用于《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相关毒品犯罪,而总则中累犯的规定对分则中所有罪名都可适用,因此,二者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从重法与轻法的角度分析,总则中对累犯不仅规定了要从重处罚,还规定了不适用假释和缓刑。
但是再犯只规定了从重处罚,并没有规定不得假释和缓刑,因此,相对于《刑法》第356条毒品再犯的规定,总则中一般累犯的规定是重法条,且刑法并没有禁止适用的规定。
从毒品再犯的立法目的来看,这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所作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对毒品再犯加重处罚。
因此,在同时构成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时,从立法目的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看,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规定,即依照累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20XX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