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毒品再犯疑难问题研究
Abstract:The Decision on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Narcotic Drugs and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e that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should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However, regarding the aspect of the condi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especially after the Amendment ( VIII)to the Criminal Law ofthe People’ s Republic ofChina did some restrictions for recidivism ,how to comprehend the condi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is still worth discussing.To this e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were discussed :Whether min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rresponding condition can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Whether the establishment of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must be sentenced to a punishment caused by the former crime be totally implemented as the prerequisite ?Whether one be sentenced to probation due to the crimes of smuggling,trafficking,transporting and manufacturing drugs,the crime of illegally holding drugs,and make relevant drug crimes can be considered as drug special recidivism ? Key words:criminal law;drug crimes;drug special recidivism ;drug prohibition
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
⼀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那么,⼀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般累犯、特殊累犯、再犯、惯犯的区别⼀般累犯(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特殊累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般累犯相⽐,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再犯指犯罪⼈的再次犯罪,累犯是⼀种特殊的再犯。
累犯与其他再犯的区别:(1)主观罪过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其他再犯⽆此要求。
(2)前后罪处罚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其他再犯⽆此要求。
(3)前后罪时间间隔要求不同:累犯要求前后罪时间间隔须在5年之内,其他再犯⽆此要求。
注:《刑法》第356条:因⾛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此条属于特别再犯规定,其条件不需要符合累犯条件但也要从重处罚;在⾏为⼈既符合累犯条件⼜符合本条条件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适⽤累犯,⽽适⽤《刑法》第356条规定。
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犯和“惯窃”、“惯骗”的常*犯。
常*犯,⼜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某种犯罪活动。
常*犯,⼜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经常犯罪⽽屡教不改的罪犯。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信⼤家也有了⼀定的了解。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
一、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特别再犯主要是针对毒品犯罪,犯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任何一种毒品犯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是针对一般犯罪而言,不受一般犯罪成立累犯的五年期限内的要求。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
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区别二、累犯有没有机会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三、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
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累犯与再犯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们对社会秩序、个人安全和司法公正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一直是法治社会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刑法中,累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犯下新罪,而再犯是指一个人在刑罚完毕后又犯了新罪。
累犯与再犯不仅对个人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增加了司法负担。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会有人陷入累犯与再犯的泥潭。
有很多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首先是个人问题,一些人可能存在反社会行为倾向,缺乏道德观念,难以控制自己的冲动。
其次是环境问题,一些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也会对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倾向于再度犯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社会支持与康复问题。
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得不到足够的帮助与支持,很难再回归正常的生活。
其次,对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每个人都明白犯罪行为的后果。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与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建立相关社会机构,为累犯与再犯问题提供更加深入的研究和专业的解决方案也是必要的。
最后,累犯与再犯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与努力,我们才能达到减少累犯与再犯的目标,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总结起来,研究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个人、环境和社会支持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才能为刑事案件中的累犯与再犯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 累犯能不能假释
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累犯能不能假释在对累犯进行认定的时候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但之后对累犯进行处罚的时候规定却都是一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要求,累犯是不能被判缓刑的,那在服刑期间累犯能不能假释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能不能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根据该规定,累犯是不得适用假释。
毕竟构成累犯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对累犯都是要从重进行处罚的,同时不能判缓刑,不可以被假释,但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话,累犯也是可以减刑的。
什么是累犯
一、什么是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类型有哪些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三、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特殊累犯成立范围之吾见
特殊累犯成立范围之吾见作者简介:陈园(1988-),女,安徽潜山人,安徽大学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摘要】累犯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法裁量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作了修改,包括特殊累犯,特殊累犯的类罪名由原来的一个增至三个。
法律的规定通常相当简练,对规定的不同理解,会得出法律适用的不同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对于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学界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本文拟关于这一论题阐述个人见解。
【关键词】特殊累犯;毒品再犯;限定范围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特殊累犯的条文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关于特殊累犯条文的解读修正案将构成特殊累犯的类罪名由以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一个扩大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个类罪名。
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能否构成特别累犯,肯定说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
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1]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类罪名,其成立范围无需讨论。
但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
笔者认为,构成特殊累犯的恐怖活动犯罪必须体现恐怖性和组织性。
恐怖性,是指犯罪分子,基于某种社会原因,为了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某种行为,采取极端手段,制造恐怖事件,殃及无辜平民,破坏公共秩序。
比如,暗杀、爆炸、投毒、破坏航空器以及大规模打砸抢烧等等。
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在社会上营造恐怖气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
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分别是什么⼀、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定的刑罚,在刑罚执⾏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犯⼀定范围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多数犯罪分⼦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久重新犯罪,这就是累犯。
对于累犯可以从不同的⾓度进⾏理解,⽬前我国刑法理论界⼀般是把累犯作为⼀种犯罪⼈类型看待的。
其次,累犯是⼀种量刑情节,犯罪⼈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民法院考虑对犯罪⼈适⽤的⼀项量刑制度。
⼆、累犯的意义累犯具有较⼤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它是刑事政策重点惩治的对象之⼀。
对累犯从严打击符合世界刑罚制度的习惯作法。
正确理解和掌握累犯的犯罪特征,能更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般预防⽬的的实现,提⾼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民的实际效果。
第⼀、累犯往往会耗国家⼤量的⼈⼒、物⼒和财⼒。
累犯由于先前的犯罪经验,⼀般都具有⼀定的作案技术和经验,因⽽在实施犯罪时⼿段更娴熟、⼲练与狡诈,犯罪后⽐较更容易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与审判。
此外,累犯还因先前的刑事经历,更易抗拒改造,具有⼀定的把反改造经验,这就必然给司法机关的⼯作设置较⼤的障碍,从⽽耗费更多的⼈⼒、物⼒和财⼒。
第⼆、累犯的存在是国家权威的削损。
国家的权威形象是通过持正抑邪,扬善惩恶树⽴的。
就刑法来讲,主要表现在能及时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并有效地遏制犯罪,保护⼈民的利益。
⽽累犯现象的存在则会使⼈们对刑法的功效产⽣疑虑,动摇刑法应有的权威性与尊严性,致使刑法的权威与尊严在公众⼼⽬中遭到⼀定程度的损伤,甚⾄使原本慑与刑法的权威⽽与尊严的破坏制度是极⼤的。
第三、累犯对社会公众⼼理秩序具有较⼤的破坏性。
任何犯罪⾏为的发⽣,都会给社会公众⼼理秩序带来⼀定负⾯影响。
解读犯罪情节中的累犯
解读犯罪情节中的累犯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凡具有累犯情节的,都应当从重处罚。
作为辩护律师在累犯辩护时应注意辩护技巧,达到为委托人从轻辩护的目的。
一、累犯情节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实务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前后罪的罪行轻重前后罪的罪行轻重不但是认定累犯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也是累犯从重比例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
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判处重罪的罪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该表述清楚地表明前后罪罪行轻重及犯罪性质对累犯从重比例的影响。
2、前后罪的犯罪性质前后罪犯罪性质越严重的累犯,从重幅度越大;前后罪犯罪性质相似或者接近的,同种累犯的从重幅度应当大于非同种累犯。
3、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前后罪的间隔时间是认定累犯成立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确定从重处罚幅度的重要因素。
前后罪的时间间隔越短,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越大,从重的幅度也应该越大。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在一人犯数罪时,累犯的效力及于数罪中的每一个罪,量刑时,累犯情节先分别对各罪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各罪宣告刑后再实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相关问题研究
3 6 应仅 用于 不符 合累犯 条件 的再犯 。最 高 院的这 一规定 , 5条 笔
构 成毒 品再 犯且构 成 一般 累犯 的情形 在这 种情 形下 ,刑 法》 6 《 第 5条第一 款和 第 3 6 构成法 条 5条 竟合 。一 个行 为 同时符 合 同一法 律 的普通 条款 与特 别 条款 的犯 罪构 成时 , 应依 具体情 况与 法律 规定 , 别适 用特 别法 条优 于普 分 通法 条或 者重 法优 于轻 法 的原则 。对 于第 36条 是特 别条 款还 5 是一 般条 款 , 有不 同观 点 。有的 学者认 为 ,刑 法》 3 6 既是 《 第 5条 特 别法条 也是 一股法 条 。 因为刑 法总 则关 于累犯 的规 定与 第 36 5 条 的规定 之 间存在着 法 条竞合 的 问题 。 从一 般意 义上看 , 即使认 为刑 法关 于累犯 的规定 是一般 法条 ,刑法》 36条的规 定是特 《 第 5 别法 条 。 是, 但 刑法 关于 累犯 的规 定与 第 36条之 间 并不是 全包 5 容性 质 的法条 竞合 关系 , 而是 交叉 竞合 关系 。 为刑法 总则 中对 因 于 累犯 不仅规 定 了从重 处 罚, 且还 规定 不得 假释 、 而 不得适 用缓 刑 , 对于 这些法 条而 言 ,刑 法》 相 《 分则 第 36条 的规 定又是 一股 5 法 条 了。但 笔者认 为 , 刑法》 3 6条是特 别法 条 , 《 第 5 因为 第 3 6 5 条 只适用 于《 刑法 》 第六 章第七 节所规 定的 相关毒 品犯罪 , 而总 则 中累犯 的规 定对分 则 中所有 罪名 都可 适用 , 因此 , 者是特 别法 二 条 与普通 法 条 的关系 。 从重 法与 轻法 的角度 分析 , 则 中对累 犯 总 不仅规 定 了要 从 重处 罚 , 规定 了不适 用假 释 和缓刑 。 是再 犯 还 但 只 规定 了从 重处 罚 , 没有规 定 不得假 释和 缓刑 , 并 因此 , 相对 于 《 法》 3 6 刑 第 5 条毒 品再 犯的规 定 , 则中一般 累 犯的规 定是 重法 总 条 ,且 刑法 并 没有禁 止适 用 的规 定 。从毒 品再 犯 的立法 目的来 看, 这是 鉴于毒 品犯 界 的特殊 社会 危害 性所 作的 规定 , 目的就 其
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
算 。 该 条 虽 然 不 是 关 于单 位 普 通 累犯 特 别 是 单 位 毒 ” 品 普 通 累 犯 的专 门规 定 , 是 , 全 可 以 适 用 于单 位 但 完
普 通 累犯 包 括 单 位 毒 品普 通 累 犯 。 因 为 : 一 , 据 第 根 新刑法 总则第 3 3 0、 1条 以 及 新 刑 法 分 则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 位 作 为 一 个 人 格 化 的社 会 系 统 [ ] P 5 ) 单 4 ( 15 ,
不 是 单 位 犯 罪 的 定 义 [ ] P 5 ~ 2 2 , 是 它 却 为 1 ( 2 1 5 )但
我 们 科 学 认 识 单 位 犯 罪 包 括 单 位 累犯 特 别 是 单 位 毒 品 累 犯 提 供 了 刑 法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不 排 除 单 位 毒 品 累犯 的存 在 , 由是 : 一 , 条 所 规 定 的 “ 司 、 理 第 该 公 企
其 承担刑 事责任 的 情形 包 括 双罚 制与单 罚 制两 种 。 无 论 是 采 用 双 罚 制 还 是 单 罚 制 , 位 都 是 作 为 一 个 单 有 机 统 一 的 组 织 体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言 之 , 位 因 犯 换 单 罪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主 体 只 有 一 个 , 作 为 人 格 化 之 即 社 会 系统 的 单 位 自身 。 因 而 , 管 是 采 用 双 罚 制 还 不 是 采 用 单 罚 制 , 犯 罪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对
《刑法》第356条之法律性质与适用问题
《刑法》第356条之法律性质与适用问题2011年第3期(总第121期)福建警察学院JOURNALOFFUJIANP()LICECOLLEGENO.32011SerialNO.12l《刑法》第356条之法律性质与适用问题付林宁,卢小奇(江西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修水232400)摘要: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界对该条的性质是毒品再犯还是特殊累犯持有不同看法,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其是"法定的再犯"更为合理.对该条在数罪并罚情形中以及与《刑法》第65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应该分析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关键词:毒品再犯;特殊累犯;法条竞合;数罪并罚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3-0084-04 TheLegalNatureandApplicationofArticle356ofCriminalLawFULin—ning,LUXiao-qi(JiangxiXiushuiCountyPeople'sProcuratorate,Xiushui332400,China)Abstract:The356articleofCriminalLawinChinaistherelevantregulationsofdrugcrimes;th ereare disputesamongtheoristsofcriminallawonthenatureofthisarticle,causingconfusioninthea pplicationof1aw.ThepointofviewthatArticle356oftheCrimina1LawiS8"statutoryrecidivism"iSmorereasona—bleaccordingtothelegislativeintention,theformulationoflawprovisionsandthelocationoft hisarticleincriminallaw.Weshouldanalyzethespecificcircumstances,andapplydifferentlegalprovis ionswhenthereis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andlappingwitharticle65. Keywords:repeateddrugcrimes;specialrecidivism;1appingoflegalprovisions;combined punish—mentforsevera】crime一,((刑法》第356条法律性质的评析(一)学术争鸣《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毒,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国内学者对该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对毒品累犯的一项特别规定.与一般累犯比较,特别累犯的法律特征有三:第一,前后两罪必须为同种故意犯罪;第二,前后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刑罚的种类和轻重不受限制;第三,前后两罪相距的时间也不受限制[1]2..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就是典型的特别累犯.由于我国刑法典在总则中只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这一种特别累犯,因此容易使人造成特别累犯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错觉.其实,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仅仅是特别累犯的一种.国外刑法典就曾规定过数种特别累犯.仔细分析一下第356条就不难发现,它实质规定了我国另一种特别累犯,即毒品累犯.理由是:(1)该规定完全符合上述特别累犯的法律特征;(2)收稿日期:201l—O4—25作者简介:付林宁(198O一),男,法学硕士,江西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84《刑法》第356条之法律性质与适用问题该规定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相比较,除了后者要求所犯罪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其余的表达并无区别[1].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56条其实规定的是一种特殊再犯.所谓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理由为:第一,第356条中规定前罪需"被判处刑罚",具体说,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还包括缓刑期间,刑罚执行期间和假释期间.而我国《刑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后罪要求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这一点正是划清累犯与再犯界限的关键.所以《刑法》第356条是毒品再犯,不是毒品累犯.第二,我国《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专节规定了累犯制度,而对于特殊累犯,目前只承认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把《刑法》第356条对毒品再犯的规定认为是毒品累犯缺乏法律依据醴].(二)观点评析上文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一,采用错误的分析方法.受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影响,采用类推的逻辑思维,先是分析总结我国《刑法》中特殊累犯法律特征,再把毒品再犯的法律特征往特殊累犯的特征上套,得出毒品再犯就是毒品累犯的结论.这种类推方法所得出的累犯结论排除了对罪犯适用假释,缓刑的法律条款,对罪犯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类推的基本内涵.其二,混淆了特殊累犯与再犯的本质区别,没有准确把握特殊累犯的实质.前罪是否"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是累犯与再犯的本质区别,是构成累犯不可或缺的时间要件.把"判过刑"理解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是对"判过刑"一语的含义进行了限缩解释,限缩解释虽然也是一种允许的刑法解释方法,但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当文字的字面含义过宽,据此会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时才可以使用."用语的含义是法律的精神".当立法所使用的文字明显表达了某种具体的意图时,应当从这种立法意图出发来理解文字的含义并适用法律.《刑法》第356条使用的"判过刑"一语,其字面意义是指被告人因犯罪被法院判决适用某种刑罚,包括刑罚尚未执行,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等情形.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准确理解了累犯立法的精神,但论证的理由不够充分,没有把特殊再犯的特殊之处表达出来.(三)本文观点毒品犯罪与一般犯罪比较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不仅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污染社会环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国家从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并针对当前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把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法定化,使"再犯"这一酌定的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刑法》第356条是"法定的再犯" 更为合理.为何说是法定的再犯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法定的再犯"不是特殊累犯.理由是:第一,从立法的意图来看,毒品再犯的立法是从我国当前毒品犯罪发展迅猛的角度所作的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是顺应形势之需,是政策性的立法.毒品再犯立法凸现了立法者重点打击毒品再犯的意图.累犯的立法侧重于从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所作的谨慎评估和否定性评价,是伦理性的立法.立法者并没有将毒品再犯上升为特殊累犯的立法意图.第二,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立法者对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处罚结果表述为"以累犯论处",而对毒品再犯的处罚结果表述为"从重处罚",刻意将其与累犯区别开来.第三,从法典位置来看,立法者将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于《刑法》总则累犯一节(而非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而将毒品再犯规定于分则毒品犯罪一节,表明立法没有将毒品犯罪从重处罚作为特殊累犯,排除后者为特殊累犯的意图甚为明显.其二,"法定的再犯"不同于普通再犯.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再犯的含义,广义的再犯包括累犯,狭义的再犯(普通再犯)仅仅是指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凡犯过罪后又犯罪的,均可称为再犯.但法定的再犯又不同于普通再犯.第一,普通再犯是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对普通再犯主要是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把"再犯"作为一个是否从重处罚的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律没有做硬性要求,是否从重处罚,852011年第3期(总第121期)福建警察学院JOURNAL()FFL『JIANPOLICEC()LLEGENo.3201lSeria1No.121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定的再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官必须作出从重处罚的判决.第二,普通再犯的构成要件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只要以前有过犯罪即可."法定的再犯"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其构成要件有: 1.前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犯罪,这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曾实施的不是上述五种犯罪之一,而是其他毒品犯罪诸如走私制毒物品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又或是非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再犯.2.行为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被判过刑,既可以是刑罚实际执行过,也可以是被判过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也可以是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但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或被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情况,则不属于"被判过刑"的范围.3.行为人后犯之罪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即后犯之罪必须是本节所规定的毒品犯罪,而不能是《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其他的非毒品犯罪.但范围不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五种犯罪.还包括本节的其他毒品犯罪.以上三个构成要件从《刑法》第356条法律术语的表述上就可以得出,其实还存在一个比较隐蔽的构成要件.即"后罪的发生时间是有限制的,后犯之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即使完全合乎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对后罪也不能认为构成毒品再犯.也就是说,前罪犯罪嫌疑人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一审上诉期间是不可能构成毒品再犯的.比如,李某2007年l0月犯制造毒品罪,同年l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也就是2008年11月又犯贩卖毒品罪被起诉,2009 年2月法院对两宗案件同时作出有罪判决.本案中李某不构成毒品再犯,因为2008年儿月又犯贩卖毒品罪(后罪)是发生在制造毒品罪(前罪)被取保86候审期间,两宗案件又是法院同时作出判决的,后罪并非发生在前罪判决生效之后,不符合毒品再犯的时间要件.为何要强调时间要件呢?第一,任何危害行为在没有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称为犯罪.在前罪是否构成的情形下,后犯之罪当然就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再犯.第二,法院所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对罪犯?次深刻的教训,是对其行为极端的否定评价.经过一次判刑教育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理所当然,应当跟没有经过判刑教育之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有所区别.第三,如果对毒品再犯的时间定为"任何一阶段",这有违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与改造功能.二,《刑法》第356条法律适用(一)数罪并罚情形中的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了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但是,对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进行毒品犯罪的,在实行数罪并罚之前是否应认定为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实践中有争议.举例来说,2006年8月被告人陈某囚贩卖毒品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在缓刑期间又为他人运输毒品被起诉,有以下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所犯新罪是毒品再犯对其从重处罚就可以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所犯新罪是在缓刑期间,对新罪作出判决后,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就可以了;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的新罪是应按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但新罪是在前罪缓刑期间,还应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3].所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356条毒品再犯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不统一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毒品再犯并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是正确的,但忽略了撤销缓刑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意见则是将数罪并罚制度与对数罪中某一个犯罪从重处罚对立开来,排除了《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适用是错误的,其实对数罪并罚并不排斥对数罪中某一个犯《刑法》第356条之法律性质与适用问题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完全正确.只要符合毒品再犯的构成要件,都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首先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凡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二)法条竞合情形中的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毒,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65条第1款又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既符合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又符合《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那么将如何选择适用呢?是同时适用《刑法》第356条和第65条,还是选择其中一个条款呢?对于毒品犯罪在累犯与再犯条款竞合时,该选择适用哪一条款,我国《刑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发过两次《会议纪要》,第一次是2000年颁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条款.第二次是2008年颁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65条,第356条关于累犯和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该《纪要》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做了修改,由原来一律适用第356条改为同时适用第65条和第356条.应该说,第一次《会议纪要》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之规定,虽然简单地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但对于同时触犯第65条,第356条构成累犯的毒品犯罪分子反而可以适用缓刑,假释,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立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本意.第二次《会议纪要》改为同时适用又是否正确呢?如果被告人前后两次犯罪均是毒品犯罪,又同时符合一般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要件.比如,丙某于1997年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二年,也就是2004年,丙某又因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这个案例中丙某前后两次犯罪均是毒品犯罪,同时符合毒品再犯和累犯的条件.此种情形中的竞合同时适用是不正确的.法条竞合一般处罚的原则是特别法优先一般法(或特殊条款优先一般条款).重法优先于轻法的原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犯罪行为在符合第356条的规定时,同时又符合第65条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第65条的规定就被包含在第356条之中,第65条就成了特殊条款,而第356条就成了一般条款了.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第65条的规定,不可同时适用.同时适用即违背法条竞合适用的一般规则,又违背了"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被告人曾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犯罪,其中有两罪是毒品犯罪,同时符合第356条的规定和第65条的规定,发生竞合时,此种情形中的竞合同时适用又是正确的.例如,陈某2000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该徒刑执行完毕后第一年,也就是2002年6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4年6月期满释放.该人死不悔改,于2005年8月又犯制造毒品罪被起诉.本案中陈某有三次犯罪行为,第一次犯罪与第三次犯罪符合一般累犯的要件,第二次与第三次均是毒品犯罪,并且符合毒品再犯的要件.此种情形中法律竞合同时适用《刑法》第65条,第356条关于累犯与毒品再犯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参考文献:[-1-]张帅,张艳.刑法典356条立法完善之探析EJ-I.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6(3).E2-]李海滢.毒品再犯之我见[-j-].当代法学,2005(2).r3-]高贵君,方问军.数罪并罚情形中毒品再犯的认定问题i-N].人民法院报,2007—09—26.(责任编辑:王小丽)87。
毒品犯罪的4个实用分类解析(涵盖11个罪名)
前言我国《刑法》和《禁毒法》从法学角度对毒品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扩散蔓延趋势,是全人类的共识。
同时,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方能彰显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这其中,尽职、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以自己的专业法律服务帮助刑事被追诉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同时,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司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进步。
专业需要专注,专注体现专业。
随着我国及国际毒品犯罪趋势的发展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深入扎实作好毒品犯罪辩护研究工作很有必要。
是故,笔者将结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我国现行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对毒品犯罪辩护问题进行相关深入研究,以期对加强毒品犯罪辩护效果有所裨益。
本篇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系列的开篇之作,旨在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及个罪进行简单梳理,为更好开展毒品犯罪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割线箭头动态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类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为国家对毒品这类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即第347—357条,共有11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356条、第357条是关于毒品犯罪的总结性规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数量计算规则、毒品再犯制度。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处罚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处罚毒品犯罪是⼀些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群众的⼀种犯罪,这个犯罪的危险性不单单是个⼈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牵连甚远,那么毒品再犯是否属于是累犯的问题呢?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毒品再犯累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五条第⼀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六条规定,因⾛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理解却存有歧义。
有⼈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种类、时限?的突破。
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
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优于⼀般规定的法律效⼒的原则,对毒品累犯的处理,凡发⽣在新刑法⽣效以后的均应适⽤特殊规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论处,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先,从法律条⽂字⾯上看,刑法第三百五⼗六条规定是“从重处罚”不同于刑法第六⼗五条规定那样“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将毒品再犯即第⼆次及以后的毒品再犯所犯之罪的范围规定为刑法第六章中的第七节之罪。
也就是说,⾏为⼈第⼀次犯罪只要是⾛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毒品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与任何毒品有关之罪,均可构成毒品再犯。
其次,从严格程度来说,累犯较之毒品再犯⽽⾔更加严厉,条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
同时,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在刑罚上限制了适⽤累犯的条件。
⽽毒品再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管制、拘役甚⾄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
最后,从⽴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对累犯规定了⼀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并且两者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再犯只规定了⼀种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没有规定⼀般再犯,且毒品再犯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不是刑法总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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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区别及适用
【案情】
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屡教不改继续贩毒。
疯狂的夏子云于2010年7月1日被钦南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从越南购毒来钦贩卖当场被擒。
今年2月11日,防城港市的夏子云渡船到越南向一名越南人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51.5克。
2月22日,夏子云与钦州人凌永强联系,商议好以每克38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凌永强,双方约定在市区文峰路的华信花园交易。
随后,夏子云从防城港搭乘出租车从高速公路前往钦州。
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钦州收费站不远处时,夏子云电话联系凌永强,然后按照电话中预约的地点,来到华信花园内的广场小排凳旁等待凌永强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夏子云左边裤袋搜出外层用黑色塑料袋包装,中层和内层都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49.8克,在右边裤袋里搜出用小的白色塑料封袋分装好的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为1.7克。
另经公安机关查明,夏子云是吸毒人员。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8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审判】
钦南法院认为,夏子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完全符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夏子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 夏子云携带毒品等候与凌永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夏子云身上搜出了毒品, 夏子云所携带毒品尚未交付凌永强,双方的毒品交易还没有完成。
因此,夏子云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鉴于本案有特情介入,夏子云的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当场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夏子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差,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夏子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夏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理评析】
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也少有争议。
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种含义不同的说法吗?
有人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种类、时限的突破。
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
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对毒品累犯的处理,凡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均应适用特殊规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论处,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但也有人认为,累犯较之毒品再犯而言更加严厉,条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
同时,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在刑罚上限制了适用累犯的条件。
而毒品再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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