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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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环境下犯罪文化的形成。作为本次调查的被访人,丁彦胜曾经所处的环境是偏远的穷困的小山沟。丁在访谈中多次说,在他那打架斗殴是司空见惯的行为,通常他们都会私了解决的。很多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乡间习俗却在一定空间内能够生存,这就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合法的假象,从而逐渐形成了乡民生活的一种固定思维,左右日常生活)。因此在调查中丁始终认为法院判他重了,他只不过把人打伤而已。丁的这种思想的形成多数是由于特殊环境的影响,使其在“生人社会”中继续其“熟人社会”的习惯,不过这种习惯是与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相冲突的。

4.监狱行刑中个性教育的文化断层。教育在监狱行刑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对罪犯的个性教育却是引导罪犯走上正确人生道路的重要途径(在这里的个性教育指针对罪犯自身特点如性格,气质等湿湿的教育措施)。但目前这种个性教育的实施却出现很大的滞后,使得子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出现了文化断层现象,最明显的就是累犯的出现(累犯极易在合法与违法,正当与不正当之间徘徊,而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能得到全面彻底的教育改造所引起的文化现象)原因有:1.监狱过度重视劳动改造而轻视个性教育;2.监狱缺乏一整套的个性教育体系;3.监狱没能在方法上引导罪犯实施自我教育;4.缺乏专门的心理学专家。这些因素直接导致罪犯的两难文化境地:一方面罪犯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已初步具备了辨别是非,判断合法与违法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些微弱的文化积累仍不足以抵抗复杂多交的社会压力,它与上层的正统法治文化仍然还有差距。因此,这样的文化断层对刚刚建立起来的罪犯的犯罪自控力有着很大的摧毁作用,最好的例子就是,罪犯的法制观念是畸形的,表现在他虽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意识。有时也会蔑视法律的权威性。如丁颜胜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再犯,恰恰体现了这样的情况。丁在广东服刑4年(中间被减刑1年),在服刑期间狱政管理部门对其所进行的“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问题在于丁并没有将这些法律知识上升到一种法律意识,并没能自觉的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如丁在其妹夫遭到樊泽明砍伤的情况下对吴爱珍的侵犯行为。

主题2,。社区矫正对丁犯的适用可行性

(一)丁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理由:1.其社会危害性不搭。可以发现在最初的讨论中我们把丁归入不符合犯罪心理的累犯,究其原因就在于丁犯根本就没想过要犯罪,只是因为一种情绪上的冲动,而实施习惯性的行为。他的内心心里仍然保留着对法律,监狱的恐惧。因此,即使丁这一类罪犯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只要社会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矫正,从而彻底消除这种落后的犯罪根基,丁彦胜是有可能获得重生的。2.丁彦胜自身情况及本人的良好愿望。丁在构成累犯犯罪过程中完全是出于不良的情绪冲动(这种冲动的产生大都带有盲目性,激动性特点,并且在事后容易醒悟,反悔),同时作为一个非纯粹意义上的法盲,丁仍然具有相当的可塑性。丁犯在调查中多次表明“在监狱内一定好好改造”,“以后出去一定要遵守,好好做人”等就说明了这一点。3.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改造效益优化。监狱内关押很可能使罪犯出现交叉感染,犯罪性更加严重。而社区矫正的开放性,社会性避免这一方面有起突出的有事。同时相对那些罪行并不是很严重的罪犯,社区矫正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其中。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

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导致了丁彦胜累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结合访谈笔录);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

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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