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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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典型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典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三原本经营一家小店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店铺倒闭,负债累累。

2018年,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然而,到期后,张三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李四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三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如果张三不偿还借款,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李四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 张三承认借款事实,但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张三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张三应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

2. 如果张三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李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张三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3. 李四作为债权人,在张三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履行还款义务;(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张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3)与张三协商,寻求和解。

六、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经营状况等,降低合同风险。

2.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

3. 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采取适当措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黎力抢劫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黎力抢劫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被告人黎力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侦查,黎力于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趁住户外出之际,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黎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黎力在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2.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3. 案发后,黎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黎力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黎力在2018年3月23日凌晨,携带刀具进入某市某小区,撬锁进入住户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黎力被事主发现,双方发生搏斗,黎力持刀将事主刺伤后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被告人黎力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黎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抢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黎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数额黎力抢劫现金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2)犯罪手段黎力采用撬锁、持刀抢劫的方式,手段残忍。

(3)犯罪后果黎力在抢劫过程中,将事主刺伤,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5月刑满释放。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先后在市区某小区、某商场等地实施盗窃行为,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李某因生活拮据,产生盗窃念头。

他通过观察小区居民的生活习惯,确定作案目标。

3月15日,李某趁夜色潜入某小区,翻墙进入一户居民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万元。

得手后,李某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3月25日,李某在市区某商场实施盗窃。

他利用购物篮作为掩护,将商场内的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得手后,李某将盗窃物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4月20日,李某再次潜入某小区,盗窃现金人民币1万元。

得手后,李某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5月10日,李某在市区某商场再次实施盗窃。

他利用购物篮作为掩护,盗窃商场内的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得手后,李某将盗窃物品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5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小区盗窃。

经侦查,公安机关在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利用购物篮作为掩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盗窃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累犯案例分析

累犯案例分析

累犯案例分析
1.同意第二种观点。

杨某盗窃财物的价值略高于数额较
大的1000元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其再犯之罪可以从轻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杨某再犯的盗窃罪无须判处有期徒刑,因此,杨某不成立累犯。

2.同意第二种观点。

刘某盗窃6114元钱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具有自首和立功两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又具有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需判处有期徒刑,因而其不构成累犯。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张三在2019年5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6月5日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三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次数:张三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恶性。

(2)盗窃数额:根据被害人陈述,张三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犯罪动机张三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因生活困难、经济压力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张三的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这种犯罪手段不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3. 张三的犯罪后果张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律严惩案例分析材料(3篇)

法律严惩案例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018年4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交代了其参与的另一起抢劫案。

经查,张某与同案犯李某、王某于2018年3月28日,在市区一小区内,持刀抢劫一名女性,抢得现金5000元及一部手机。

该抢劫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较大,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件分析1. 犯罪行为分析(1)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同案犯李某、王某持刀抢劫女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在侦查过程中交代了抢劫案件,故对张某的盗窃罪行为不再追究。

2. 犯罪原因分析(1)个人原因:张某家庭条件较差,自幼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心理扭曲,走上了犯罪道路。

(2)社会原因:张某所在社区治安环境较差,社会风气不正,张某受到不良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 法律适用分析(1)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③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本案中,张某抢劫的金额为5000元,未达到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盗窃数额较大的;②多次盗窃的;③扒窃的。

李某某案分析(精编版)

李某某案分析(精编版)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 的。
强奸罪要件
客体要件 符合 客观要件 有争议
量刑 ?
主体要件 符合
主观要件 符合
客观要件争议的影响
罪与 非罪
此罪 彼罪
罪轻 罪重
争论点探讨
争论点
本案属于卖淫 还是强奸罪
强奸陪酒女是 否应减轻责任
判决是否合理
争论点一:强奸or卖淫
本案资料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本人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应 当减轻性侵者的责任。
争论点三:量刑是否合理
强奸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某某在首次讯问中说,“杨某某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地用脚乱踢,我们 怕她影响魏某某(即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某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我们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一位参与庭审的被告律师称,杨某某用脚踢了正在开车的大魏,“踢得大魏的眼镜都掉 了”,公诉人在开庭时描述这一情节为,“杨某某当时能踢多高就踢多高,这反映出,杨 某某在车上有激烈的反抗行为”。
• • • • •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轻、减轻处罚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累犯 法学案例

累犯 法学案例

案例1:石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出狱后一直未婚,有一天他在家突生念头:自己一个人过日子没意思,要是弄一个孩子养着倒可以做个伴。

于是他从家中出来,走到一个路口时,正好见一位妇女李某抱着一个男孩(1岁半),即用手中的甘蔗朝该妇女后脑猛敲一下,抢过孩子就跑,跑出几百米时被群众拦截,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对石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石某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任何犯罪。

请结合刑法理论对此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并说明理由。

案例2. 1992年,李某购买了一支自制单筒猎枪,并一直存于家中。

1994年8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1年初,被减刑数月,提前释放。

2001年4月16日,其因被他人滋扰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在侦查时,在其所驾驶的出租车上发现自制单筒猎枪,遂对李某进行盘查,李某如实交代了购买、私藏枪支的事实。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请结合刑法理论对此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并说明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理由是:(1)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虽然开始于1992年,但结束于2001年4月,其持有枪支的行为经历了一个由违法向犯罪转变的过程,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持有猎枪系违法犯罪的前提下,李某依然非法持有,应当属于故意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尽管李某当时正在服刑,无法执行该〈办法〉,但在提前释放以后,理应主动、及时地将持有的猎枪上交公安部门,但却并未交出,其行为属于对国家法律的抗拒。

(3)根据刑法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

累犯个案分析

累犯个案分析

3.特殊环境下犯罪文化的形成。

作为本次调查的被访人,丁彦胜曾经所处的环境是偏远的穷困的小山沟。

丁在访谈中多次说,在他那打架斗殴是司空见惯的行为,通常他们都会私了解决的。

很多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乡间习俗却在一定空间内能够生存,这就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合法的假象,从而逐渐形成了乡民生活的一种固定思维,左右日常生活)。

因此在调查中丁始终认为法院判他重了,他只不过把人打伤而已。

丁的这种思想的形成多数是由于特殊环境的影响,使其在“生人社会”中继续其“熟人社会”的习惯,不过这种习惯是与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相冲突的。

4.监狱行刑中个性教育的文化断层。

教育在监狱行刑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对罪犯的个性教育却是引导罪犯走上正确人生道路的重要途径(在这里的个性教育指针对罪犯自身特点如性格,气质等湿湿的教育措施)。

但目前这种个性教育的实施却出现很大的滞后,使得子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出现了文化断层现象,最明显的就是累犯的出现(累犯极易在合法与违法,正当与不正当之间徘徊,而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能得到全面彻底的教育改造所引起的文化现象)原因有:1.监狱过度重视劳动改造而轻视个性教育;2.监狱缺乏一整套的个性教育体系;3.监狱没能在方法上引导罪犯实施自我教育;4.缺乏专门的心理学专家。

这些因素直接导致罪犯的两难文化境地:一方面罪犯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已初步具备了辨别是非,判断合法与违法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些微弱的文化积累仍不足以抵抗复杂多交的社会压力,它与上层的正统法治文化仍然还有差距。

因此,这样的文化断层对刚刚建立起来的罪犯的犯罪自控力有着很大的摧毁作用,最好的例子就是,罪犯的法制观念是畸形的,表现在他虽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意识。

有时也会蔑视法律的权威性。

如丁颜胜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再犯,恰恰体现了这样的情况。

丁在广东服刑4年(中间被减刑1年),在服刑期间狱政管理部门对其所进行的“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问题在于丁并没有将这些法律知识上升到一种法律意识,并没能自觉的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法考关于特别累犯的案例

法考关于特别累犯的案例

法考关于特别累犯的案例
张三啊,这人可真是个“惯犯”。

他之前因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关进监狱蹲了几年。

好不容易从监狱出来了,按说应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吧,可他偏不。

这不,没过多久,他又和境外的一些反动势力勾结上了,开始从事间谍活动,这可是妥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啊。

那在对张三这次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就涉及到特别累犯这个知识点了。

分析。

首先呢,咱们得知道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特别累犯啊,要求前后罪都得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

张三前面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后面又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这就符合了特别累犯前后罪性质的要求。

而且啊,特别累犯对前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是没有要求的。

不像一般累犯,得在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犯罪才构成累犯。

张三不管是刚出狱就犯新罪,还是过了好多年再犯,只要前后罪都是符合那三种类型的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

一旦构成特别累犯,那后果可就严重了。

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对张三这个累犯身份着重考虑,一般都会从重处罚。

为啥呢?因为他这种屡教不改,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必须得严惩,才能维护咱们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呀。

你看,这个张三就是典型的特别累犯的例子,这要是在法考里出这种题,只要把这些关键点抓住了,就能轻松应对啦。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25岁)与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持刀将张某砍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在修缮房屋时,因施工噪音影响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情绪失控,持刀向张某砍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砍伤。

案发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行为定性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因邻里纠纷持刀将张某砍伤,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故意:李某在饮酒后,明知持刀伤害他人会构成犯罪,但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手段残忍:李某持刀砍伤张某,致其重伤二级,手段残忍,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后果严重:张某因李某的伤害行为,造成重伤二级,严重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量刑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_累犯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累犯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累犯案件。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2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2年2月刑满释放。

2022年6月,张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 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后罪发生在五年以内。

3. 本案中累犯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前罪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罪为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且张某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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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裸聊”,罪也?⾮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材料:案例⼀:2005年9⽉15⽇,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计算机ADSL拨号上⽹,以E话通的⽅式,使⽤视频与多⼈共同进⾏“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

案例⼆:从2006年11⽉到2007年5⽉,Z省L县的⽆业⼥⼦⽅某在⽹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上银⾏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某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并处罚⾦5000元。

关于上述两起⽹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某的⾏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某);第⼆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略)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法理评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的刑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主要的含义包括两个⽅⾯,即第⼀法⽆明⽂规定不为罪;第⼆法⽆明⽂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本原则在意⼤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册⼦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1]。

罪刑法定原则⽬前已经为世界上绝⼤多数现在民主国家所接受并在本国的刑法中得到体现。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罪刑法定原则是衡量⼀个国家法治尤其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那么有关裸聊这种新形势下⽆疑具有⼀定社会危害性的⾏为,根据我国⽬前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可循呢?如果在刑法上不能够对这种严重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的⾏径得到惩罚,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救济以达到社会的正义呢?对于案例⼀中牵涉到的聚众淫乱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款)只是这样笼统的规定,“聚众进⾏淫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李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主要事实为:李某于2022年5月间,先后三次在夜间潜入本市多家商户,盗窃现金及贵重物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2年5月间,夜间。

2. 犯罪地点:本市多家商户。

3. 犯罪手段:夜间潜入商户,盗窃现金及贵重物品。

4. 犯罪次数:三次。

5. 涉案金额: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且盗窃次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定量分析(1)犯罪次数:李某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

(2)涉案金额:李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犯罪情节:李某在夜间潜入商户,盗窃现金及贵重物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给商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能力分析李某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自首情节分析若李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李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辩护意见1. 关于犯罪情节李某在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动机较为简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法律_累犯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累犯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刑满释放。

2020年,张某因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2020年3月,张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萌生盗窃的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潜入某居民小区,翻墙进入一户人家,盗走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累犯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 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累犯(1)张某的前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即2019年刑满释放。

(3)张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即2020年再次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综上所述,张某的前罪和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张某构成累犯。

3. 累犯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累犯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前罪和后罪均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张某构成累犯。

2. 累犯的法律后果张某因构成累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累犯的预防(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对刑满释放人员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其再次犯罪。

(3)对累犯实施严厉的刑罚,起到警示作用。

五、结论本案中,张某因构成累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通过对累犯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累犯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法律_累犯案例(3篇)

法律_累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某,男,35岁,某市人。

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甲某并未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2015年,甲某因故意伤害罪再次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甲某在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甲某刑满释放后,再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中,甲某因故意伤害罪三次被判刑,构成法律累犯。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累犯的概念法律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

法律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二)本案中甲某的法律累犯认定1. 一般累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甲某在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在2015年再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一般累犯。

2. 特别累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本案中,甲某虽然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因此不构成特别累犯。

(三)甲某的法律累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甲某三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构成法律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案例启示本案中,甲某三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构成法律累犯,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启示:1. 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

法律_累犯案例(3篇)

法律_累犯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李某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然而,2017年2月,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再次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经过2017年2月,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累犯。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 对李某从轻处罚,减去一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四年;3. 判决生效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案例分析1. 累犯的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故意伤害罪,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累犯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自首情节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李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累犯法律案例(3篇)

累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李某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

2015年,李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2015年3月,李某因生活无着落,再次萌生盗窃念头。

他观察了附近的几家超市,发现超市夜间无人看守,于是决定实施盗窃。

3月20日晚,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某超市内,将超市内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5000元。

超市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十分谨慎,尽量不留下痕迹。

然而,由于李某在作案过程中不小心将手机遗留在超市内,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

随后,超市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审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李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犯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事实:1. 李某在2010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

2. 李某此次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措施,尽量不留下痕迹。

4. 李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盗财物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累犯案件。

李某在2010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这充分说明了累犯具有反复犯罪的可能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1. 累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触犯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触犯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分析报告以某市某公司经理李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为例,对触犯的法律进行分析。

李某,男,45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2019年,李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李某被认定贪污公款10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案件事实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方式,贪污公司公款1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虚构项目:李某以公司业务拓展为由,虚构了多个项目,并向公司申请了大量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并未实际开展业务,而是将资金挪用。

2. 虚列支出:李某通过虚列项目支出、报销等方式,将公款挪为己用。

例如,李某在出差期间,虚构住宿、餐饮等费用,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3. 转移资金:李某将贪污的公款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等。

三、法律分析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定性分析(1)主观方面:李某具有贪污的故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财产,但仍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主体方面: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贪污金额较大,且具有转移资金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李某贪污行为的危害性李某的贪污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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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环境下犯罪文化的形成。

作为本次调查的被访人,丁彦胜曾经所处的环境是偏远的穷困的小山沟。

丁在访谈中多次说,在他那打架斗殴是司空见惯的行为,通常他们都会私了解决的。

很多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乡间习俗却在一定空间内能够生存,这就在相当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合法的假象,从而逐渐形成了乡民生活的一种固定思维,左右日常生活)。

因此在调查中丁始终认为法院判他重了,他只不过把人打伤而已。

丁的这种思想的形成多数是由于特殊环境的影响,使其在“生人社会”中继续其“熟人社会”的习惯,不过这种习惯是与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相冲突的。

4.监狱行刑中个性教育的文化断层。

教育在监狱行刑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对罪犯的个性教育却是引导罪犯走上正确人生道路的重要途径(在这里的个性教育指针对罪犯自身特点如性格,气质等湿湿的教育措施)。

但目前这种个性教育的实施却出现很大的滞后,使得子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出现了文化断层现象,最明显的就是累犯的出现(累犯极易在合法与违法,正当与不正当之间徘徊,而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能得到全面彻底的教育改造所引起的文化现象)原因有:1.监狱过度重视劳动改造而轻视个性教育;2.监狱缺乏一整套的个性教育体系;3.监狱没能在方法上引导罪犯实施自我教育;4.缺乏专门的心理学专家。

这些因素直接导致罪犯的两难文化境地:一方面罪犯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已初步具备了辨别是非,判断合法与违法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些微弱的文化积累仍不足以抵抗复杂多交的社会压力,它与上层的正统法治文化仍然还有差距。

因此,这样的文化断层对刚刚建立起来的罪犯的犯罪自控力有着很大的摧毁作用,最好的例子就是,罪犯的法制观念是畸形的,表现在他虽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意识。

有时也会蔑视法律的权威性。

如丁颜胜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再犯,恰恰体现了这样的情况。

丁在广东服刑4年(中间被减刑1年),在服刑期间狱政管理部门对其所进行的“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问题在于丁并没有将这些法律知识上升到一种法律意识,并没能自觉的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如丁在其妹夫遭到樊泽明砍伤的情况下对吴爱珍的侵犯行为。

主题2,。

社区矫正对丁犯的适用可行性(一)丁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理由:1.其社会危害性不搭。

可以发现在最初的讨论中我们把丁归入不符合犯罪心理的累犯,究其原因就在于丁犯根本就没想过要犯罪,只是因为一种情绪上的冲动,而实施习惯性的行为。

他的内心心里仍然保留着对法律,监狱的恐惧。

因此,即使丁这一类罪犯存在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只要社会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矫正,从而彻底消除这种落后的犯罪根基,丁彦胜是有可能获得重生的。

2.丁彦胜自身情况及本人的良好愿望。

丁在构成累犯犯罪过程中完全是出于不良的情绪冲动(这种冲动的产生大都带有盲目性,激动性特点,并且在事后容易醒悟,反悔),同时作为一个非纯粹意义上的法盲,丁仍然具有相当的可塑性。

丁犯在调查中多次表明“在监狱内一定好好改造”,“以后出去一定要遵守,好好做人”等就说明了这一点。

3.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改造效益优化。

监狱内关押很可能使罪犯出现交叉感染,犯罪性更加严重。

而社区矫正的开放性,社会性避免这一方面有起突出的有事。

同时相对那些罪行并不是很严重的罪犯,社区矫正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其中。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

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

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

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

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

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

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

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

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

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省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

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

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

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从表格中可以发现,导致了丁彦胜累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结合访谈笔录);1.传统文化的劣根性。

丁彦胜因为长期处于在一个稳定,封闭的偏远小山区里(江西修水县大春乡船舱村)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维系生活的惯有习俗使得他们在处理“诚信危机”时往往不顾及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而沉浸在旧的文化氛围中。

因此,在本案中在丁彦胜,卢芳宝要求樊泽明归还手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习惯性的将“打斗解决纠纷”这一反社会现象视为很平常的,对于用法律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他们并不关系,甚至从没想过。

2.文化素质的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

文化知识是活动的定向工具,对活动起着知道和调节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知识结构的贫乏,导致了在农村中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薄弱,思维方式主观片面,报复心强烈,缺乏抽象和概括分析的能力,容易接受直观刺激性较强的犯罪文化的熏陶。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外来的打工层所具有的自身性质和特点使得他们的文化背景必然产生变化:既不离开农村,也不融入城市,“边缘性”是他们的本质。

在本次案例中,丁彦胜仅仅具有小学文化水平,从访谈中可以感受到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在思维的深刻性,逻辑性等方面的个性缺陷,如他知道抢劫是犯法的,但因为没钱用没饭吃;他觉得自己进监狱仅仅是因为“命苦”,他知道自己犯了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是犯了什么法等等。

三,访谈记录:你简单把这次犯罪的情况谈一下吧!:主要是为了一只手机,樊泽明在97年从我妹夫卢芳宝那里借了一只手机,但过了好几年都没有还。

我妹夫好几次让他还他都不还,这次他们住在上海,所以我们趁此机会就到他那里要回拿手机。

去了他家好几次,他还不肯还。

大概就是2002年4月15日下午的时间,我和我妹夫一起去樊泽明住的地方。

正好樊泽明和他老婆都在,我们就责问樊泽明为什么不还手机,但樊泽明死不认账。

之后在争执过程中樊泽明用刀将我妹夫砍伤,大概在耳后吧,我见了很害怕,血流了很多啊!我见了赶紧逃跑,可樊泽明的老婆,就是吴爱珍却拿把刀要砍我,我当然害怕了,但我也不能被他给砍啊,我就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打她,好像打在她的手上。

事后我才知道把她的左手打成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了。

:但你知不知道你这样是做是犯罪啊?:哦,我没想到,而且我的妹夫也被他们打了呀!:那么你对判决有什么看法呢?:我打人只是为了自保,我就是感觉有点重。

:你对执法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什么看法?:我犯了事。

就应该这样。

我的犯罪是“命中注定的”,在来上海之前我想都没想过再犯罪。

:说到这一点,我问你一下,你对地方上打架斗殴的事是怎么看待的?:打架在我们那里很正常,一般都是可以私了的。

:你介绍一下你的家庭情况吧?:我的家乡在山区,很苦,出来是要走路的。

我家很穷,小时候没法读书。

现在家里有老父亲,妻子和两个孩子,老母亲自我两岁的时候就去世了。

老父亲和妻子在家种田。

:说完你的家庭情况,谈谈你对监狱的看法吧?:我在监狱里要好好改造,完成任务,遵守监狱规定,服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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