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制度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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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 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的正确 理解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针对 对 象 。在 这 种情 形 下 被 限制 减 刑 的 ()
对象是死缓累犯 。所谓死缓累犯 , 是指被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累犯 。具体而言 , 是指故意犯罪者刑罚 执行 完 毕或 者被 赦 免后 重 新 故 意 犯 罪 , 判 处死 刑 被 缓 期执 行 。这里 的 累犯 , 既包括 一般 累犯 , 也包 括特
2 0 11年 第 3期 第2 1卷 总第 9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R i a oie C l g o r l al y P l ol e n o w c e
2 011 No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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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期执 行 判决 的 同时 。 ( ) 三 对死 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的评 析
对死缓累犯 限制减刑体现了对这种罪犯从严惩 处的立场。但是 , 笔者认为 , 从整个刑法体系上看 ,
这项修 改 也具有 其 两面性 。 首先 , 当看 到 的是 , 死 缓 累犯 限 制 减 刑 , 应 对 在
般是 指 “ 穿 于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中或 与 犯 罪 有 关 , 贯
而直接 影 响对犯 罪人 定罪 、 刑轻 重 、 用刑 种和 刑 量 适 罚 幅度 的事实 或 情 况 ”2。 ( ) 序 条 件 。人 民 法 l j 5程
院对死缓累犯限制减刑的决定的程序条件是“ 同时
决 定 ” 此 处 的“ 时 ” 是 指 对 犯 罪 分 子 作 出死 刑 , 同 应
策 。应 正确 理 解 、 准确适 用修 改后 的 累犯 制度 , 同时 , 应 看到 这 次修 改也 存 有一 些缺 憾 , 需进 一 步完善 。 也 还 关 键词 : 累犯 ; 法修 正案 ( ) 减刑 ; 刑 八 ; 未成 年人 ; 殊 累犯 特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94 0 9—3 9 (0 1 0 0 8 0 1 2 2 1 ) 3— 0 3— 6
得 假释 的规定 , 定 限 制减 刑 情 形 下 可 以进 行 严 格 规 条 件 的假释 , 以鼓 励罪 犯积极 改造 、 回归社会 。这 一 点 , 国人 大常 委会 法 制工 作 委 员 会 主 任李 适 时 在 全 其 所作 的关 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 八
造, 减少监禁刑 的弊端 , 让其争取早 日回归社会有极 大 的积极 意义 。减 刑制 度 的必 要性 和合 理性 根据就
在 于区别 对待 的原则 和 刑罚经 济性 的原则 。它 的 目
院对被 判处 死刑 缓期 执行 的 累犯 可 以视犯 罪情 节等 情 况作 出限制减 刑 的决定 , 即人 民法 院有 自由裁量 权 。( ) 出依据 。人 民法 院对 死 缓 累犯 作 出限制 4作 减 刑决 定 的依据 是 “ 犯罪情 节 等情况 ” “ 罪情 节 ” ,犯
组 织 的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犯 罪 分
子 ,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 人 其 限制减刑。 《 ” 刑法 修正案 ( ) 第 1 八 》 5条又规定 , 将《 刑法》 7 条第二款修改为 :减刑以后实际执 第 8 “ 行 的刑期 不能 少 于下 列 期 限 : … … ( ) 民法 院 “ 三 人 依照本法第 5 0条第二款规 定限制减刑 的死刑缓期
( )( 八 》 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 ( ) ) 19 八 》 对 9 7年刑
法典 进行 了施 行 后 的 最 大规 模 修 正 , 次 修 正 的最 本
大特色在于进一步贯彻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 , 着力使
我 国刑 罚结 构更 趋合 理 。这一 点在 对 累犯 制度 的修 改上 体 现得尤 为 突 出 。所 谓 累犯 , 指 因犯 罪 而受 是 过一 定 的刑罚 处 罚 , 刑 罚执 行完 毕或 者赦 免 以后 , 在 于法 定 期 限 内又 犯 一 定 之 罪 的 罪 犯 … 。本 文 拟 对 我 国累犯 制度 的最 新 发展 动 向进 行 探 讨 , 以更 好 地
理解 、 适用该制度 。同时对《 刑法修正案 ( ) 关于 八 》
累犯制度 的修改进行理性反思 , 以促 累犯 制度不断 精进 、 善 。 完


动 向一 : 对死 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 刑法修正案 ( ) 第 4 八 》 条将《 刑法》 5 第 0条修
改为两款 , 改后 的《 法》 5 修 刑 第 0条第 二款规 定 : “ 对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累 犯 以及 因 故 意 杀 人 、 强奸 、 抢劫 、 绑架 、 放火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有一 定 的负 面影 响 。减 刑 制 度 , 般是 指 对 被 判 处 一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
在刑 罚执 行期 间 的悔 改 或 者 立 功 表现 , 而适 当减 轻
最 新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执行 的犯罪分 子 , 期 执 行期 满后 依 法 减 为 无 期徒 缓 刑 的 , 能少 于 2 不 5年 , 期 执 行期 满 后 依 法减 为 2 缓 5
年有 期徒 刑 的 , 能少 于 2 不 0年 。 ”
( ) 改 的理 由 一 修
严 厉惩 处 累犯 , 当代 世 界 各 国重要 的刑 罚裁 是 量 的制度 之一 。上述修 改 实 际是 加 重 了累犯 的法律 后果 , 现 了对 累犯 从 严 的一 面 。 司法 实 践 的 实 际 体 情况 是 , 被判 处刑 罚 的多数 犯罪 分子 能够认 罪 悔罪 , 刑满 释放 或 者 被 赦 免 后 能 够 回归 社 会 成 为 守 法 公 民, 而 , 然 也有 少 数被 判 处 刑 罚 的犯 罪分 子 , 思悔 不 改 , 罚 执行 完毕 或者 被赦 免后 重新 实施 故意 犯罪 , 刑 严重 危 害社会 。故 意犯 罪 者刑罚 执行 完毕 或者 被赦 免后 重新 故意 犯 罪 , 明其 并未 真正 接受 改造 、 表 认罪 服法 , 常常是 公 然 向社 会 和法 律挑 战 , 有更 深 的 而 具 主观 恶性 和更 大 的人 身 危 险 性 , 因而 社 会 危 害性 更 为严 重 。设立 累犯 制度 的 目的就 在 于从重 严惩 这类 犯罪 人 。只有 如 此 , 能有 效 地 保 证 刑 罚 的 特殊 预 才 防和 一般 预 防 目的 的实 现 , 增强惩 罚 犯罪 、 改造 罪犯 的实 际效 果 。对 于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累 犯 而
累犯制 度 的新 动 向
董 文辉 姚 光银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 1 北京 107 ;.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检察院, 0 852 北京 10 8 ) 00 0
摘 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累犯制度进行 了较大幅度 的修 改, 《 八) 对 包括对死缓 累犯 限制 减刑、 扩大不适用 累犯的对象和扩大特殊 累犯 的范围。这次修 改有 宽有严 , 充分体现 了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

的在于实现刑罚 的特殊预防。《 刑法修正案 ( ) 八 》 规定在对死刑缓期执行累犯判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 制减 刑 , 这在一 定 程度 上 不 利 于 对犯 罪 人 的改 造 和 实现特殊预防的 目的。因为 , 我国《 刑法》 8 第 1条
第二 款 已规定 对 累犯 不 得 假 释 , 如果 再 对 死 缓 累 犯 限制 减刑 , 即其 刑 期 在缓 期 执 行 期 满后 依 法 减 为无 期徒 刑 的情况 下 , 能 少 于 2 不 5年 , 在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依 法减 为 2 5年 有 期 徒 刑 的 情 况 下 , 能 少 于 2 不 0 年, 这就 意 味着 即使 死缓 累犯 在 刑 罚执 行 期 问确 有 悔 改和 立功表 现 , 身 危 险性 明显 减 弱 , 极 改造 , 人 积 也 不能 突破在 判处 死刑 缓期 执行 的 同时对 累犯所 作 出的 限制减刑 的决 定而 适 当减轻 其刑期 。这对犯 罪
际服刑期 。基于这样的理由,刑法修正案( 》 《 八) 对
作者简介 : 董文辉 , 安徽 宣城人 , 男, 北京师 范大 学刑 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刑 法学博士研 究生 ; 姚光银 , 河 南信 阳人 , 男, 法学
硕 士 , 京市海淀 区人 民检察 院反贪局 民警。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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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辉 等 : 累犯 制度 的新动 向
明其具有更高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以及社会危 害性 , 对于这样 的罪犯限制减刑 , 体现了罪责刑相适
应原 则 和刑罚个 别 化原则 。 其次 , 也应 看 到 , 民法 院在死 刑缓 期执 行判 决 人
同时决定 对 累犯 限制 减 刑 , 犯 罪 人 的改 造 效 果 会 对
上, 笔者赞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草 八 ( 案 )第 1 》 5条对刑法第 8 条的修改 , 1 即取消累犯不
死缓 累犯 从严 惩处 , 规定 对其 限制 减刑 。
( ) 死缓 累犯 限制减 刑 的正确 理 解与适 用 二 对
的前提 下 , 据犯 罪分 子在 刑罚 执行期 间 的表现 , 根 按 照法定 的条 件 和程 序 , 法对 原 判 刑 罚 予 以适 当减 依 轻 。对 于犯 罪人 来说 , 实施 了犯 罪行 为 , 应 当受到 就 刑 罚 的制裁 , 是犯 罪 分 子 的犯 罪性 质 、 节 、 会 但 情 社 危 害 以及 主观恶 性 程 度各 不 相 同 , 在 刑 罚执 行 期 且

人有过于严苛之嫌 , 也将影响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 。 《 刑法修正案 ( ) 显然更多 的是站在 了对死 八 》
缓 累犯 从严惩 处 的立 场 上 , 是 对 死缓 累犯 既 限制 但 减 刑又 不得假 释 , 对其 一 味从 严 , 从整个 刑 罚执行 制 度 上 “ 死 ” 缓 累犯 的 出路 , 不 同表 现 的犯 罪 人 堵 死 对 未 体现 区别对 待 原 则 , 值 得 反 思 的 。在这 个 问题 是
殊 累犯 。( ) 出主体 。对 死 缓 累犯作 出 限制 减刑 2作 决 定 的是人 民法 院 , 体 是 指对 犯 罪 分 子 作 出死 刑 具
缓 期执 行判 决 的人 民法 院 。 ( ) 限范 围 。人 民法 3权
间的改造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确有悔改和立
功表 现 , 身危 险性 明显 减弱 的犯罪 分子 , 人 在不 损 害 国家 法律 的严 肃性 和人 民法 院判决 的权威 性 的前提 下 , 当减 轻 原 判 刑 罚 , 于 鼓 励 犯 罪 分 子 积 极 改 适 对
收 稿 日期 :0 1 3—1 2 1 —0 6
言, 他们的主观恶性更深、 人身危险性更大 , 其实施
犯罪 的严 重性 、 罪 造成 的社会 危 害 性 是 不 言 而喻 犯 的 。根据 刑法 罪刑 相 适 应 的原 则 , 当严 格 限制 对 应
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 的罪犯的减刑 , 延长其实
定 程度 上缓 和 了过多适 用减 刑 而损 害 国家 法律 的
严肃 性 和法 院判决 的权威 性 的矛盾 冲突 问题 。被 判 处死 刑缓 期执 行 的罪 犯 , 管 其 不 是必 须 立 即执 行 尽 死刑 的罪 犯 , 也属 罪大 恶极 , 但 其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极大 , 观恶性 极 强 , 主 同时 构 成 累犯 的 , 进 一 步 说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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