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篇章结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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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1.引言1.1 概述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律典籍之一。

唐律共分为500多篇,每篇都有具体的内容和条款。

这些内容囊括了政治、经济、刑法、官制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对唐代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篇数繁多,每篇都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事项和规定。

这些篇数的划分和命名,旨在方便人们查找和理解法律内容。

唐律的篇名往往与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相关,准确概括了每篇法律的主题。

唐律的篇数和篇名反映了唐代社会的多元发展和法制完善程度。

这些法律条款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法律意义。

对于研究唐代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了解和掌握这些篇数和篇名的内容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唐律的篇数和篇名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全面展示唐律的法律体系和它在唐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唐律篇数和篇名的介绍,可以更好地了解唐朝社会的法制状况、法律发展的脉络,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为我们构建更加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经验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唐律的篇数2.2 唐律的篇名2.1 唐律的篇数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总共分为五卷,分别是刑律、官律、户律、刑名律、刑狱律。

- 刑律:这一卷主要规定了各类刑罚的执行标准、程序以及相关的审判制度。

- 官律:这一卷主要囊括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管理规章,包括官吏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考绩制度等。

- 户律:这一卷主要针对的是家庭和个人事务,其中包括婚姻、继承、私产、奴婢等方面的规定。

- 刑名律:这一卷主要涉及罪名的定义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规定相应的刑罚。

- 刑狱律:这一卷则主要规范了刑罚的判决程序和实施方法,包括判决程序、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

2.2 唐律的篇名唐律在各个卷中都分为若干篇,以便于条文的分类和查找。

以下是唐律各卷的篇名简介:- 刑律:总共分为九十二篇,包括了刑罚条文的规定,如官员受贿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唐朝

【导语】学习是⼀个长期坚持的过程,对于考试⽽⾔,每天进步⼀点点,基础扎实⼀点点,⽇积⽉累,考试就会更容易⼀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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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法制指导思想 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明德慎罚,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出现了“礼法合⼀”。

(⼆)⽴法状况 ➜⽴法宽简、稳定、化⼀ 宽:轻刑省罚简:条⽂简明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1、主要律典的制定 1)《武德律》12篇唐朝⽴法的开端⾼祖李渊武德年间 《开皇律》为基础加⼊“五⼗三条新格”成《武德律》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12篇500条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长孙⽆忌、房⽞龄等修订 ①缩⼩连坐范围②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③规定了⽐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3)《永徽律疏》 唐⾼宗永徽元年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

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影响⼒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4)《唐六典》唐⽞宗开元26年 ①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②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法 ③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是我国历第⼀部记载⾏政的法典。

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献,对后世王朝的⾏政⽴法产⽣了重⼤影响。

是我国历第⼀部封建⾏政法典。

它的制定,使唐朝⾏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法的新成就。

5)《⼤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中年间 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赋于律条之后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

开创了法典编纂的⼀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定罪量刑的成⽂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唐律疏议.doc

唐律疏议.doc

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律条——疏文(议曰、问答)——注文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相当于实体法《捕亡》、《断狱》——相当于程序法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2、《名例》的主要内容(1)确认封建五刑制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二十等——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

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

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

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

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六、七品官员——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享受“议”、“请”、“减”的人——八、九品官员——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施行原则:——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废疾:——一级:一目盲、耳聋——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原则:——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a、自首的方式——罪犯本人自首——罪犯请人代为自首——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6(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我国历史上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的法典是( )。

A.《刑书》B.《秦律》C.《法经》√D.《汉律》《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了总则篇,篇名为《具法》,故选C项。

《刑书》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该活动没有创立总则篇目,《秦律》、《汉律》都继承了《法经》总则篇目《具法》的名称。

3.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这样,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过渡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故选B项。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发展民主、经济和文化教育上,该文件确立的管理政权的机关是参议会,而不是人民代表会议,故排除A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打倒蒋介石、没收官僚资本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上,故排除C项。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建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上,故排除D项。

4.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 )。

A.司法院B.立法院C.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D.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的实权机关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故选D项。

司法院职权也不小,但逊色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立法院是有名无实的“牌位”机关,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属于国民党中央的议事机构,无权控制立法权。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唐代法律”,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1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

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 (二)“十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三)六杀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

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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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永徽律疏》,又称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二)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二)——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化,唐律是我国⽬前为⽌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的修订过程★ 1 武德律唐⾼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下裴寂等⼈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部法典。

★★ 2 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

《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 3 《永徽律疏》的制定唐⾼宗永徽⼆年(公元651年),⾼宗令⾂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

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忌等⼤⾂历时1年,完成“律⽂”的疏议⼯作,作了具有法律效⼒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极⾼的⽔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罪名与刑罚★★(⼀)五刑1 死刑。

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 流刑。

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千⾥、⼆千五百⾥、三千⾥。

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外,还要居作三年,⽤以替代某些死刑。

3 徒刑。

即徒⼀年、⼀年半、⼆年、⼆年半、三年。

4 杖刑。

杖六⼗、七⼗、⼋⼗、九⼗、⼀百共五等。

5 笞刑。

笞⼗、⼆⼗、三⼗、四⼗、五⼗共五等。

★★(⼆)“⼗恶”制度是指严重威胁专制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缘伦理关系的犯罪。

唐律“⼗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权⼒、尊严的犯罪。

主要包括:谋反、谋⼤逆、谋叛以及⼤不敬。

2.严重危害他⼈⽣命安全⼿段残忍的犯罪。

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9章唐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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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制内容
可见,“体貌”、“言辞”、“书法”、“文理”四者是选任官吏的基 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德行、才干和能力。
武后时,还曾设立武举考试,由兵部主持并任用。此外还有门荫制度。
(2)官吏考核与奖惩
唐朝每年要由本部门或本州县考核所属官员政绩:每四年还要进行一大 考,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考核的标 准主要为“四善”、“二十七最”。其结果分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凡是负责考核或“考校”官吏的主管人员,必须 依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渎职失职,否则将与上述违 法“课试”行为同样论处。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 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 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 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 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即重视法律,慎用刑罚,这是在根本思想指导下对法律与刑罚的具体态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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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活动
(一)约法十二条
早在大业十三年攻入长安时,鉴于天下“百姓苦隋苛政”的问题,李渊 “即布宽大之令”,“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余并蠲除之。”( 《旧唐书·刑法志》)这是唐朝立法活动的开端。
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 吏部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考绩等事;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 钱粮等事;礼部掌管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事;兵部掌管武官的选 任、考核及军事行政事务;刑部掌管司法行政、狱政管理及重大狱讼案 件的会审等事;工部掌管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各业生产等 事。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一至二人,为正副主管官员。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唐律的篇章结构(2)

唐律的篇章结构(2)

笞刑 杖刑 主 刑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刑 五刑 二十等 徒刑 流 刑 死 刑 撤销官职 没 官 法外 刑
普通流刑 加 役 流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 一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即唐代对于官吏违反职守和法度的犯罪规定。包括 一官吏的设置及选任,从“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 非其人”“应贡举不贡举”到“考试不实”,为违法犯罪。 二官吏守职守纪,从“私出界”“从驾稽违”“漏泄大事”、 “公事稽留”到“祭祀朝会失错违仪”,都列罪。 三侍候皇帝,从侍候皇帝汤药、饮食、出游,到对待皇帝制命, 以至应对皇帝、尊敬皇帝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有 任何差错,否则罪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朝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当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对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的法律体系1. 官僚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层面设有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等机构,分别负责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

地方层面设有州、县、乡等行政单位,负责执行中央法律。

2. 法典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主要包括《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唐令》等。

其中,《唐律疏议》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它将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编纂。

三、唐朝的法律内容1. 刑法唐朝的刑法以刑罚为主,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其中,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适用于十恶不赦的罪行。

流刑和徒刑则是剥夺犯罪者人身自由的刑罚,流刑是指将犯罪者流放到边疆地区,徒刑则是指将犯罪者关押在监狱中。

2. 民法唐朝的民法主要包括财产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债权、债务等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财产分割等事项;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3. 商法唐朝的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合同、担保、运输等事项。

商法鼓励商业发展,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唐朝的军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编制、纪律、奖惩等事项。

军法强调军队的服从和纪律,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唐朝的法律实施1. 审判制度唐朝的审判制度实行三审制,即县、州、中央三级审判。

县为初审,州为复审,中央为终审。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徇私舞弊。

2. 司法机构唐朝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

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负责刑狱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

3. 法律宣传唐朝注重法律宣传,通过刻石、立碑、颁布律令等方式,使民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五、唐朝法律的特点1. 法典体系完善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法典内容丰富,体系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的篇章结构

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笞刑
杖刑
主 刑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刑 五刑 二十等 徒刑 流 刑 死 刑 撤销官职
普通流刑 加 役 流
绞刑 斩刑
没 法外 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唐 律 的 篇 章 结 构 2.卫禁律2卷33条 3.职制律3卷59条 4.户婚律3卷46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9.诈伪律1卷27条 10.杂律2卷62条 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笞 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杖 刑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唐代对死刑案件,有些归尚书省刑部详复,有些还 要由中书、门下会同法官详复。详复后,都要奏请皇 帝批准。其次,死刑执行前仍要向皇帝再次复奏详复 后,都要奏请皇帝批准 。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1-4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1-4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中国法制史作业1》1.圜土:圜土是夏商周朝监狱的通称,用圆形土墙或以圆形土坑筑成,用来关押犯罪人或者强迫其在其中进行劳作。

2.质剂:古代贸易券契质和剂的并称。

长券叫质,用以购买马牛之属;短券叫剂,用以购买兵器珍异之物。

3.七出: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4.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

5.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7.具五刑: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

具五刑: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8.廷尉:是一种官名,职能是管理天下刑狱。

二、论述题一、.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二、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 答:即黥(qng)(墨)、劓[y]、刖[yu]、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

唐代刑事架构内的诉讼规程和审判规程(2),法制史论文八议之中规定,针对老弱病残、有着残废这样的罪犯,不适宜用刑讯。

这些罪犯经由三者以上供应的证词才可去确认罪行,不可经由拷问。

可以亲亲相隐,彼此有着包容关联的、老幼及有着残疾的,都不可做证人。

然而,奴婢及部曲为了主人,可以包容罪行。

(二)给定断案时限诉讼规程预设了断案必要的某一时限,以便约束审案。

设定出来的时限含有抓捕、断案以及执行。

针对抓捕时限:查验案件时,唐律拟定了应有的抓捕时限。

超越三年没能被抓捕归案,视为抓捕失败,就应停止抓捕。

针对审案时限:超越拟定的时段没能完成审案,依照设定出来的情形予以承担职责。

在给定时段内,必须办结案情,不可超期审理。

针对执行时限:用物品去赎罪、采用应征官物,都拟定了年限。

不明原因而超期这类的主体,将不可被赦免。

(三)细分管辖的范畴为了断案公正,规避官员私底下违背应有的规程,刑诉拟定了特有的管辖范畴,设定回避规程。

在唐律之内,审判管辖被划归为诉讼范畴的必备内涵,它指代基层范畴内的某些官员,可处理偏小型这样的案情。

对于较大案情,应能交由上级,确认断案是公平的。

对于小型案情,百姓可就地来到官府,来到基层控诉,地方官府拥有着这一区段的管辖限度。

例如盗窃案情、较轻伤害案情,基层官府都可接纳并予以审理。

指派专人调查,明确以后即可抓捕。

除了必须判刑,其余都经由基层予以断案。

针对并不严重这样的情形,基层即可决断。

例如轻微杖刑,基层即可自行去处决,不必交由州府。

然而,若符合赎罪情形、符合荫蔽情形,则要交由上层。

对于偏重的某一案情,经由县官府拟定决断建议,然后报给州府;州府经由决断,再去报经复审。

唐代还预设了审案范畴的必要回避。

若彼此有亲戚、有着特定恩怨,则应回避审理。

司法回避也被叫做换推:与罪犯彼此拥有亲戚关系、有着恩怨关系,就要替换这一审案官员。

此外,若教师被审判,学生也要回避。

由此即可推知,只要查清了某一特有的关系,都应予以换推。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详解唐朝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

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

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

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1.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

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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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谋反
恶逆
不睦
不道

谋大逆

十恶
大不敬 不 义


谋叛
不孝 内乱

五刑

内 容


八议 赎




象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 僚 的
八 议

特 本人
议权


特内请权源自权容 亲疏尊卑减权
赎权
当权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 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 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 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 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贼盗律》同条规 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 亦皆斩。” 第三,出言即罪。《贼盗律》(总250条)云: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也以谋反论。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 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 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 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 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 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 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厩库 厩为马牛之所聚,库是兵甲财帛之所藏。也就是规定关于饲 养使用公私牛马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
唐代关于牲畜的饲养、训练、考课,以及仓库的管理,要求很严, 规定也十分缜密。特别是由于唐代实行驿站制度,公家养有大量牲 口,法律关于主管官吏对牲口如何饲养、放牧,增加、 损耗多少, 牲口如何使用等,都有具体规定,不按章办事就要治罪。在仓库管 理上,严禁烟火,开闭有一定手续,库物出入须经检查,不许私自 借用官物,亡失官物要赔偿。对于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格。
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主刑
五刑

二十等



级 附加刑
撤销官职
没官
法外 刑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普通流刑 加役流
在处理斗殴案件时,十分强调上下、尊卑、主奴的等级关系, 根据不同身份,实行同罪异罚。
注意区别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以及区别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这是封建法律的进步。还贯彻“亲亲相为隐”的原则。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二官吏守职守纪,从“私出界”“从驾稽违”“漏泄大事”、 “公事稽留”到“祭祀朝会失错违仪”,都列罪。 三侍候皇帝,从侍候皇帝汤药、饮食、出游,到对待皇帝制命, 以至应对皇帝、尊敬皇帝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有 任何差错,否则罪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 之法”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2.卫禁律2卷33条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3.职制律3卷59条

9.诈伪律1卷27条


4.户婚律3卷46条
10.杂律2卷62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擅兴是关于擅自发兵和征发军需,兴造工程方面的违法犯罪规定。
贼盗 自法经而秦汉,至于北魏,贼、盗均分立,到了北 齐才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隋《开皇律》改 为《贼盗律》,唐律因之。
与现代概念的贼不同:“毁则为贼”《昭公十八年》云: “杀人不忌为贼”张斐律表说:“无变斩击谓之贼”。
“盗”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 。“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 盗” 。“盗取人物” 。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唐代流刑犯人去发配地,妻妾要跟随,并不得以流放为 理由休弃妻妾,父亲、祖父、儿子和孙子是否去流放地可 以自愿。流刑犯人及随行家口在犯人服劳役期满或会赦免 役后就在流放地入户安置,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流配 人及家眷可迁返原籍:一是遇有对流配的赦令;二是流配 人死亡后,家口即使已在当地入籍,三年内愿意返回原籍 的,允许返回。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杂律 这里的“杂”,实是指其他各篇不能归入的种种犯罪行 为,以之汇集成“拾遗补阙”之篇。早于战国李悝《法经》中就有 《杂法》,列第五篇。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 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 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 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 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 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 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供养有缺,即对父祖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供给而故意不供给。 对此,《斗讼律》(总348条)规定子孙要徒二年,但须亲告乃 坐。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 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 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匿不举哀,这是听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噩耗隐瞒不哀丧的行为。 《职制律》(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 者,流二千里。”
《诈伪律》(总383条)规定,若子孙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 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2.卫禁律2卷33条
卫禁“卫”言警卫之法;“禁”,以关禁为名,是关于惩治 出入皇帝宫殿、庙苑、关津、要塞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的规定。 卫禁包括宫廷保卫和关禁两方面。
西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实质上即为卫禁律。 《北齐律》的 《禁卫律》。唐宫廷警卫很严格,出入宫廷要有 专用门籍,否则就构成阑入罪。唐代关卡也多,过关时要有通 行证,谓之过所,没有过所而过关者即为私渡,在关门以外地 方过关称越渡,冒名顶替叫冒渡,都是违禁,
不孝罪:
1.“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3.供养有缺。 4.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5.匿不举哀。 6.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别籍异财”, 是指另立户籍,财产不同或籍别财 产或户同财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未经同意而另立 门户,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导致尊长供养有阙,《户婚 律》(总155条)规定要不分首从,徒三年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 萧何《九章律》首创户律,北齐将婚姻与户合为婚户律,至隋 唐定为《户婚律》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 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 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 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谋大逆,这是十恶中的第二大罪。
《名例律》(总6 条)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可见,谋大逆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 宫阙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要动摇臣民对皇帝世袭统治 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从而危及帝制统治。
谋叛,它是十恶中的第三大罪。谓背国从伪。”疏 文解释说,谋叛是指“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 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笞刑 杖刑 徒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卫禁篇还有一内容,即烽燧制,白天放烟为燧,晚上举火叫烽。 指在边境发现非常情况必以烽燧与内地联络报告,烽火一个接 一个,相互通报转告,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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