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篇章结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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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吏守职守纪,从“私出界”“从驾稽违”“漏泄大事”、 “公事稽留”到“祭祀朝会失错违仪”,都列罪。 三侍候皇帝,从侍候皇帝汤药、饮食、出游,到对待皇帝制命, 以至应对皇帝、尊敬皇帝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有 任何差错,否则罪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供养有缺,即对父祖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供给而故意不供给。 对此,《斗讼律》(总348条)规定子孙要徒二年,但须亲告乃 坐。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 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 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匿不举哀,这是听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噩耗隐瞒不哀丧的行为。 《职制律》(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 者,流二千里。”
在处理斗殴案件时,十分强调上下、尊卑、主奴的等级关系, 根据不同身份,实行同罪异罚。
注意区别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以及区别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这是封建法律的进步。还贯彻“亲亲相为隐”的原则。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贼盗律》四卷五十四条,规定贼盗方面许多重大犯罪,如 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期亲尊长,谋杀人,劫囚杀人,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强盗、窃盗、略人等。
斗讼
自秦汉至晋,在正律中均未设此篇,只是散见于各篇,至曹 魏始称《系讯律》,北魏从其中分出《斗律》。北齐以讼事附 之,定名为《斗讼律》,隋唐律因之。
《诈伪律》(总383条)规定,若子孙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 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2.卫禁律2卷33条
卫禁“卫”言警卫之法;“禁”,以关禁为名,是关于惩治 出入皇帝宫殿、庙苑、关津、要塞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的规定。 卫禁包括宫廷保卫和关禁两方面。
西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实质上即为卫禁律。 《北齐律》的 《禁卫律》。唐宫廷警卫很严格,出入宫廷要有 专用门籍,否则就构成阑入罪。唐代关卡也多,过关时要有通 行证,谓之过所,没有过所而过关者即为私渡,在关门以外地 方过关称越渡,冒名顶替叫冒渡,都是违禁,
名例律 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 内容涉及例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
一是刑罚种类
五刑之外,还有除名、免官、免所 居官、官当、赎等;
二是适用 刑罚通则
与现代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 自首、累犯、类推比附。 有些名异实同,如“二罪俱发”,实为今之 并合论罪。 “老幼残疾”,实指今之刑事责任年龄。 而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原则,现代 刑法没有。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谋反
恶逆
不睦
不道
名
谋大逆
例
十恶
大不敬 不 义
律
的
谋叛
不孝 内乱
主
五刑
要
内 容
请
减
八议 赎
当
贵
对
族
象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 僚 的
八 议
法
特 本人
议权
定
权
特
内
请权
权
容 亲疏尊卑
减权
赎权
当权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 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杂律》内容非常庞杂,其中包括维持交通秩序的规定、市场 交易的规定,城市安全管理的规定,民间债务的规定,禁赌惩奸的 规定,涉及的方面相当广泛。
从杂律可看出唐律是以刑事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如“买奴婢马牛不立市券”、“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校斛 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得 阑物不送官”,“受寄物辄费用”等等,都属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但都立罪设刑。还有,宗法原则在杂律的有关规定中也充分体现。 如“奸非”罪,大部分是“和奸”,而列入《杂律》。
笞刑 杖刑 徒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主刑
五刑
刑
二十等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撤销官职
没官
法外 刑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普通流刑 加役流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 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 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 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 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 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 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唐代流刑犯人去发配地,妻妾要跟随,并不得以流放为 理由休弃妻妾,父亲、祖父、儿子和孙子是否去流放地可 以自愿。流刑犯人及随行家口在犯人服劳役期满或会赦免 役后就在流放地入户安置,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流配 人及家眷可迁返原籍:一是遇有对流配的赦令;二是流配 人死亡后,家口即使已在当地入籍,三年内愿意返回原籍 的,允许返回。
请权:《名例律》总9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 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 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权:《名例律》(总10条)规定:“诸七品以上三官及 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 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赎权:《名例律》(总11条)规定:“诸应议、请、减 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厩库 厩为马牛之所聚,库是兵甲财帛之所藏。也就是规定关于饲 养使用公私牛马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
唐代关于牲畜的饲养、训练、考课,以及仓库的管理,要求很严, 规定也十分缜密。特别是由于唐代实行驿站制度,公家养有大量牲 口,法律关于主管官吏对牲口如何饲养、放牧,增加、 损耗多少, 牲口如何使用等,都有具体规定,不按章办事就要治罪。在仓库管 理上,严禁烟火,开闭有一定手续,库物出入须经检查,不许私自 借用官物,亡失官物要赔偿。对于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格。
不孝罪:
1.“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3.供养有缺。 4.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5.匿不举哀。 6.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别籍异财”, 是指另立户籍,财产不同或籍别财 产或户同财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未经同意而另立 门户,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导致尊长供养有阙,《户婚 律》(总155条)规定要不分首从,徒三年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 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 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 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 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 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 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杂律 这里的“杂”,实是指其他各篇不能归入的种种犯罪行 为,以之汇集成“拾遗补阙”之篇。早于战国李悝《法经》中就有 《杂法》,列第五篇。
擅兴是关于擅自发兵和征发军需,兴造工程方面的违法犯罪规定。
贼盗 自法经而秦汉,至于北魏,贼、盗均分立,到了北 齐才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隋《开皇律》改 为《贼盗律》,唐律因之。
与现代概念的贼不同:“毁则为贼”《昭公十八年》云: “杀人不忌为贼”张斐律表说:“无变斩击谓之贼”。
“盗”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 。“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 盗” 。“盗取人物” 。
唐代对死刑案件,有些归尚书省刑部详复,有些还 要由中书、门下会同法官详复。详复后,都要奏请皇 帝批准。其次,死刑执行前仍要向皇帝再次复奏详复 后,都要奏请皇帝批准 。
除名
指将官职和爵位一起撤销的处罚
撤
指撤销官员的职事官职、散
销
免官
官官职、卫官官职及勋官官
官
职而仅保留爵位的处罚
职
免所居官
指撤销职事官、散官、卫官 官职或撤销勋官官职的附加 处罚。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 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 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 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 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 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 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贼盗律》同条规 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 亦皆斩。” 第三,出言即罪。《贼盗律》(总250条)云: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也以谋反论。
官当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官吏特权制度,此 制度到唐代发展得更加完备系统。
在唐律中,官当是指以撤停官员的官职来抵销其徒、流刑 的刑罚制度。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反 映了官员的法律特权。
《名例律》(总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卫禁篇还有一内容,即烽燧制,白天放烟为燧,晚上举火叫烽。 指在边境发现非常情况必以烽燧与内地联络报告,烽火一个接 一个,相互通报转告,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即唐代对于官吏违反职守和法度的犯罪规定。包括
一官吏的设置及选任,从“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 非其人”“应贡举不贡举”到“考试不实”,为违法犯罪。
谋大逆,这是十恶中的第二大罪。
《名例律》(总6 条)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可见,谋大逆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 宫阙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要动摇臣民对皇帝世袭统治 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从而危及帝制统治。
谋叛,它是十恶中的第三大罪。谓背国从伪。”疏 文解释说,谋叛是指“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 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 之法”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唐
律
2.卫禁律2卷33条
的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篇
3.职制律3卷59条
章
9.诈伪律1卷27条
结
构
4.户婚律3卷46条
10.杂律2卷百度文库2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 萧何《九章律》首创户律,北齐将婚姻与户合为婚户律,至隋 唐定为《户婚律》
四尊长尽孝,尊长尽孝也视为官吏职守之重要内容
五监督驿传,从“驿使稽程”“应遣驿不遣”到“增乘驿马”“乘 驿马赍私物”都有规定
供养有缺,即对父祖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供给而故意不供给。 对此,《斗讼律》(总348条)规定子孙要徒二年,但须亲告乃 坐。
《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 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 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匿不举哀,这是听到父母或丈夫死亡的噩耗隐瞒不哀丧的行为。 《职制律》(总120 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 者,流二千里。”
在处理斗殴案件时,十分强调上下、尊卑、主奴的等级关系, 根据不同身份,实行同罪异罚。
注意区别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以及区别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这是封建法律的进步。还贯彻“亲亲相为隐”的原则。
《诈伪律》以打击政治性的诈伪为重点。
诈是指“知而隐欺”,或为了妄求功赏,逃避罪戾而 “有所规避”。
伪指伪造、伪写、伪印之类。
《贼盗律》四卷五十四条,规定贼盗方面许多重大犯罪,如 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期亲尊长,谋杀人,劫囚杀人,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强盗、窃盗、略人等。
斗讼
自秦汉至晋,在正律中均未设此篇,只是散见于各篇,至曹 魏始称《系讯律》,北魏从其中分出《斗律》。北齐以讼事附 之,定名为《斗讼律》,隋唐律因之。
《诈伪律》(总383条)规定,若子孙诈称其祖父母父母死,各 徒三年;诈称伯叔父母、姑、兄姊死者,徒一年。
2.卫禁律2卷33条
卫禁“卫”言警卫之法;“禁”,以关禁为名,是关于惩治 出入皇帝宫殿、庙苑、关津、要塞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的规定。 卫禁包括宫廷保卫和关禁两方面。
西汉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实质上即为卫禁律。 《北齐律》的 《禁卫律》。唐宫廷警卫很严格,出入宫廷要有 专用门籍,否则就构成阑入罪。唐代关卡也多,过关时要有通 行证,谓之过所,没有过所而过关者即为私渡,在关门以外地 方过关称越渡,冒名顶替叫冒渡,都是违禁,
名例律 名乃“五刑之罪名”,例是“五刑之体 内容涉及例惩”罚。犯罪的刑罚名称与等级,以及刑罚适用的原则等。
一是刑罚种类
五刑之外,还有除名、免官、免所 居官、官当、赎等;
二是适用 刑罚通则
与现代同的如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主从、 自首、累犯、类推比附。 有些名异实同,如“二罪俱发”,实为今之 并合论罪。 “老幼残疾”,实指今之刑事责任年龄。 而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等原则,现代 刑法没有。
绞刑 斩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 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
普通流刑 ,流放二千 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 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 , 服苦役一年 。
加役流,唐太宗创制的 一种代替死刑的特殊流 刑 ,流三千里,服苦 役二年 。
11.捕亡律1卷18条 12.断狱律2卷34条
谋反
恶逆
不睦
不道
名
谋大逆
例
十恶
大不敬 不 义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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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叛
不孝 内乱
主
五刑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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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 僚 的
八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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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亲疏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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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权
当权
议权:《名例律》总8条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 皆条 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杂律》内容非常庞杂,其中包括维持交通秩序的规定、市场 交易的规定,城市安全管理的规定,民间债务的规定,禁赌惩奸的 规定,涉及的方面相当广泛。
从杂律可看出唐律是以刑事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如“买奴婢马牛不立市券”、“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校斛 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得 阑物不送官”,“受寄物辄费用”等等,都属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但都立罪设刑。还有,宗法原则在杂律的有关规定中也充分体现。 如“奸非”罪,大部分是“和奸”,而列入《杂律》。
笞刑 杖刑 徒刑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 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 。臀 部和腿部分受 。十到五十 。
臀部与腿.背部六十起到一百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 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五等
死刑
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 ,适用范围较广 。唐律共 502条,挂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 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 。
疏文解释说:“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当徒一年。五品以 上官贵,故一官当徒二年。”如果官吏犯公罪,则“各加 一年当”,即如因执行公务而过失犯罪,可以增加一年当, 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 年。”
主刑
五刑
刑
二十等
种
与
等
级 附加刑
撤销官职
没官
法外 刑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普通流刑 加役流
晋代将刑名析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刑名和法例合并 为名例一篇,自此至隋唐皆沿用未改。
唐律十二篇篇目与《北齐律》不同的是:
将《卫禁》改为《禁卫》,将《违制》改为《职制》,并从第五篇 提至第三篇,将《户婚》改为《婚户》,列《职制》之后为第四篇。 将《厩牧》改为《厩库》从第十一篇升至第五篇。将《诈伪》从第 六篇变为第九篇,将《贼盗》从第八篇变为第七篇,而《斗讼》则 由第七篇移后为第八篇。将《捕断》篇析为《捕亡》和《断狱》两 篇,分列第十一、第十二篇,而《毁损》篇则被删去。
唐代流刑犯人去发配地,妻妾要跟随,并不得以流放为 理由休弃妻妾,父亲、祖父、儿子和孙子是否去流放地可 以自愿。流刑犯人及随行家口在犯人服劳役期满或会赦免 役后就在流放地入户安置,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流配 人及家眷可迁返原籍:一是遇有对流配的赦令;二是流配 人死亡后,家口即使已在当地入籍,三年内愿意返回原籍 的,允许返回。
请权:《名例律》总9条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 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 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权:《名例律》(总10条)规定:“诸七品以上三官及 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 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赎权:《名例律》(总11条)规定:“诸应议、请、减 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厩库 厩为马牛之所聚,库是兵甲财帛之所藏。也就是规定关于饲 养使用公私牛马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
唐代关于牲畜的饲养、训练、考课,以及仓库的管理,要求很严, 规定也十分缜密。特别是由于唐代实行驿站制度,公家养有大量牲 口,法律关于主管官吏对牲口如何饲养、放牧,增加、 损耗多少, 牲口如何使用等,都有具体规定,不按章办事就要治罪。在仓库管 理上,严禁烟火,开闭有一定手续,库物出入须经检查,不许私自 借用官物,亡失官物要赔偿。对于监守自盗,处罚尤为严格。
不孝罪:
1.“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2.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3.供养有缺。 4.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5.匿不举哀。 6.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所谓“别籍异财”, 是指另立户籍,财产不同或籍别财 产或户同财异。若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未经同意而另立 门户,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导致尊长供养有阙,《户婚 律》(总155条)规定要不分首从,徒三年
唐律的篇章结构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律、令、格、式等。狭义 唐律指唐代国家的刑法典,即唐朝法律体系律令格式中的律,《永 徽律疏》传世的唐代律典。我们下面要研究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唐律。
唐律的篇目,从名称到排列顺序都是很有研究的。 《法经》六 篇 ,秦律“繁如秋荼”,汉从《九章律》的九篇起,至最后为六十篇 , 《曹魏律》为十八篇 ,晋《泰始律》和北魏的《北魏律》均为二十 篇 ,至《北齐律》“校正古今”才定为十二篇。《开皇律》依《北齐 律》十二篇。《武德律》一准《开皇律》,也是十二篇,此后贞观、 永徽修律都没有改变。
诸如伪造皇帝玺宝、伪造官方文书、伪造门符、诈假官及 假与人官,等等,在惩治一般诈伪犯罪方面,有“诈欺官司财 物”、“妄认良人为部曲奴婢”、“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 “诈疾病及故伤残”,等等。此外,诉讼中证人不如实陈述, 翻译不如实翻译,以致判罪有出入,都列入诈伪篇的犯罪规定。
杂律 这里的“杂”,实是指其他各篇不能归入的种种犯罪行 为,以之汇集成“拾遗补阙”之篇。早于战国李悝《法经》中就有 《杂法》,列第五篇。
擅兴是关于擅自发兵和征发军需,兴造工程方面的违法犯罪规定。
贼盗 自法经而秦汉,至于北魏,贼、盗均分立,到了北 齐才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隋《开皇律》改 为《贼盗律》,唐律因之。
与现代概念的贼不同:“毁则为贼”《昭公十八年》云: “杀人不忌为贼”张斐律表说:“无变斩击谓之贼”。
“盗”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 。“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 盗” 。“盗取人物” 。
唐代对死刑案件,有些归尚书省刑部详复,有些还 要由中书、门下会同法官详复。详复后,都要奏请皇 帝批准。其次,死刑执行前仍要向皇帝再次复奏详复 后,都要奏请皇帝批准 。
除名
指将官职和爵位一起撤销的处罚
撤
指撤销官员的职事官职、散
销
免官
官官职、卫官官职及勋官官
官
职而仅保留爵位的处罚
职
免所居官
指撤销职事官、散官、卫官 官职或撤销勋官官职的附加 处罚。
篇目之名和排列顺序也是千年沿革,屡经变化。
《法经》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这样设篇目,反映了李 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代《九章律》在法经六篇之后加上户、兴、厩三篇,这样,具律 就由最后移到了中间。 魏改汉律,认为具律这种“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 之义,乃把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谋反是十恶中的第一大罪,是以推翻一姓帝制 统治为直接目的的犯罪。
唐律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 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 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贼盗律》同条规 定:“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 亦皆斩。” 第三,出言即罪。《贼盗律》(总250条)云: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也以谋反论。
官当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官吏特权制度,此 制度到唐代发展得更加完备系统。
在唐律中,官当是指以撤停官员的官职来抵销其徒、流刑 的刑罚制度。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反 映了官员的法律特权。
《名例律》(总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卫禁篇还有一内容,即烽燧制,白天放烟为燧,晚上举火叫烽。 指在边境发现非常情况必以烽燧与内地联络报告,烽火一个接 一个,相互通报转告,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职制律》有三卷五十一条,列第五位,内容广泛
即唐代对于官吏违反职守和法度的犯罪规定。包括
一官吏的设置及选任,从“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 非其人”“应贡举不贡举”到“考试不实”,为违法犯罪。
谋大逆,这是十恶中的第二大罪。
《名例律》(总6 条)注云:“谓谋毁宗庙、山陵及 宫阙。”可见,谋大逆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 宫阙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要动摇臣民对皇帝世袭统治 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从而危及帝制统治。
谋叛,它是十恶中的第三大罪。谓背国从伪。”疏 文解释说,谋叛是指“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 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三是法律 名词定义
如“谋”“称谋者,二人以上”, 但又指出“谋状彰明,一人同二人 之法”
1.名例律渊源及其内容6卷55条
唐
律
2.卫禁律2卷33条
的
7.贼盗律4卷54条 8.斗讼律4卷60条
篇
3.职制律3卷59条
章
9.诈伪律1卷27条
结
构
4.户婚律3卷46条
10.杂律2卷百度文库2条
5.厩库律1卷28条
6.擅兴律1卷24条
六惩治受贿贪污,这是唐律吏治重点,规定有“请求”、“以财行 求”、“监守受财枉法”、“受所监临贪物”、“因使受送遗”、 “贷所监临财物”、“役使所监临”、“挟势乞孛”以至“监临家 人乞借”等犯罪。
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犯罪。 萧何《九章律》首创户律,北齐将婚姻与户合为婚户律,至隋 唐定为《户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