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中首露制度的现代刑法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研究型论文题目: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姓名:学号:班级:1班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系别: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9年4月11日作者声明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因本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成果归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所有。
特此声明。
作者专业:法学作者学号:714101140作者签名:董天鑫2018年 04 月 11 日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由律文和疏议两个部分组成,共分1 2篇,500条。
唐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事业,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对人民采取了较多的让步政策,其立法思想较隋有了更大的进步,更多的进展。
说“唐律一准于礼”只道出一件事实和一个结果,历史上,它还表现为一个过程,即中国法律儒家化。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两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家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彻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这个过程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可分为三个阶段:《春秋》决狱是其开端,以经注律是其深入,以经立法是其完成。
《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从对唐律各篇基本内容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它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词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了超群的水平。
唐律是全面地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部封建法典;是封建官僚、贵族地主镇压与束缚广大农民的武器。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儒家化;礼;法;八议;十恶Abstract《Tang dynasty law argument》is a China in the land of the living at the earliest stage, the most complet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constituted with the argument of two parts from the text of is divided into totally 12 article,500.The tang dynasty tallied up the period experience in this history precept after unifying the whole country, deep realize the knife mollify the society the antinomy, stabilizing the social order's importance for continue political power, maintain ruling. For making stronger own business establishment the total way of the " peaceful person rather country", adopted the more concession policy to people, certainly its lawmaking thought than toward too contain larger advance,more developments. Exactly the leading that thought is under these, the ex- period in tang dynasty became the last good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history appearance. Say" Tang's law on allowing in gift" an a fact with a result, on the history, it return performance is a process. The namely Chinese law Confucianism turns. The Confucianism promotes of" the gift cures the virtuous cure the person cure" include the abundant law thought. Two the middle of ,along with Confucianism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osition,with Confucianism for corpus of the orthodox tradition law thoughts can formation. Henceforth, at official approbation with Confucianism masters push under, Confucianism law the thought carried through the ancient lawmaking completely and judicial realm. This For this reason Tang's law is used as a the set have the representative feudalism code of laws, for these national Rules a envy , but vie with each other in copying. Tang's law not only is Tang ruler maintenance with important tool that make stronger the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for each king of hereafter of Tang towards along use. At the same time, Tang's law also there is decision influence to the system of the all countries feudalism in Southeast Asia penal code. This shows that, the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ether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ing history, or on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world, is all glorious a page.Keywords: The Confucianism ;Turns;Gift;Method;Bari;Shri’e目录引言 (1)第1章《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 (2)1.1立法宽简,保持稳定 (2)1.2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2)1.3明法慎刑,防止枉纵 (3)1.4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3)第2章《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4)2.1《唐律疏议》十二篇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4)2.2《唐律疏议》所体现的基本特点 (9)2.2.1全面地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9)2.2.2“于礼以为出入” (9)2.2.3维护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10)2.2.4具有完备性 (10)2.2.5具有综合性 (10)第3章《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11)3.1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 (11)3.2德治和刑治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思想 (11)3.3维护封建宗法的法律思想 (12)第4章《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发意义 (13)4.1借鉴唐律,容许血缘证人拒绝作证,控制家事犯罪 (13)4.2借鉴唐律,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预防地缘犯罪 (13)4.3借鉴唐律,强化官吏之间的监督职责,抗制职务犯罪 (14)4.4借鉴唐律,建立健全道德建设体系,减少社会转型类犯罪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公元653年也就是永徽四年《唐律疏议》由唐高宗李治批准颁行,也称《永徽律疏》,共三十卷。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一定的启示。
首先,古代刑罚演变表明了刑罚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而非仅仅是报复犯罪。
古代刑罚最初是基于报复思想的私刑,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逐渐转变为公开、公正的行为,并逐渐与社会规范相结合。
现代法治建设应当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以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对犯罪者进行过度的惩罚。
其次,古代刑罚演变反映出刑罚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
古代刑罚根据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经历了多次调整,这表明刑罚的形式和内容应当与社会背景和价值观相适应。
现代法治建设也应当关注社会变革的影响,及时调整和改革刑罚制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人权与公平。
另外,古代刑罚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法律的作用。
在古代,刑罚最初是基于道德规范和私刑的形式存在的,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法律渐渐开始出现,并对刑罚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表明,法律在刑罚制度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现代法治建设也需要完善和强化法律的力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古代刑罚演变反映出刑罚应当实现的是犯罪的预防和社会的安定。
古代刑罚的发展始终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者来威慑其他人犯罪。
现代法治建设应当重视刑罚的预防功能,通过科学的刑罚制度和犯罪预防手段,最大程
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主要包括刑罚的目的、与时俱进、法律的作用以及社会的安定等方面。
这些启示为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古代犯罪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
古代犯罪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近年来,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古代的犯罪文化与现代的司法制度有着怎样的联系呢?古代中国的犯罪文化在古代,由于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不成熟,因此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但对于犯罪行为的审判和惩处方式与现代有着极大的区别。
当时的犯罪文化以“以法制约”、“以义制约”、“以德制约”为主要准则。
以法制约,是指依照刑律规定进行惩罚。
在古代,刑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不仅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惩处方式,而且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和刑法执行的标准。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就是非常著名的古代刑律之一,它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法,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同时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和执行标准,如应该有照会、呈报、裁判等各个环节。
以义制约,是指社会公义之心制约犯罪行为。
在古代,无论是官府还是百姓,对于犯罪都是极为反感的,甚至有着道德上的谴责。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社会的公义之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如邓析被徐盛、程普二人杀害后,张昭就成功地利用了当时的义制因素,将徐盛、程普两人处在了绝境。
以德制约,是指用道德力量约束犯罪行为。
在古代,儒家思想大行其道,道德准则被广泛地奉行和尊重。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道德力量也被用于惩罚犯罪行为,如《左传》中的“僖公召寇王及伯成,使归期于三日,不期反,囚而强之酒死”就是人们广泛传颂的一件道德力量制约犯罪的案例。
现代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现代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准则是“以法制约”,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和惩处。
在现代,法律已经逐渐成为了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正义的保障。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公正和公平也是极其重要的准则,在很多情况下,审判须严格遵循程序和标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除此之外,现代司法制度还有很多的特点,如审判透明、法官独立、律师代表、证据保护等等。
古代犯罪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联系古代的犯罪文化与现代的司法制度虽有着区别,但也有很多共同点。
唐律立法的特征及对当代立法启示
唐律立法的特征及对当代立法启示一、唐律形成的背景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并没有创新,而基本上是沿袭隋朝。
唐建国之初,百废待兴,还没有来得及创制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因此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元年六月下诏废除了隋朝的《大业律》,暂时适用隋朝的《开皇律》。
然后于同年十一月在暂时适用的《开皇律》五刑体系的基础上又新添加了《五十三条新格》进行修改和补充;然后唐高祖李渊再让尚书仆射裴寂等人花费近六年的时间,以《开皇律》为基础,编制属于唐朝自己的新律也就所谓的《武德律》。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发现建国之初的情形和经过休养生息之后的情形有所不同,《武德律》已经有些不能适应此时的社会环境和政治需要,而且在法条上也有许多空缺和不足之处,因此于贞观元年三月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名臣,在仔细钻研隋律的基础上,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认真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贞观律》,将主要的刑罚进行了减轻,补充进一些新的条文使得整个法律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为唐朝两百多年的统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唐律的特点(一)以刑为主 , 诸法合体由于李渊和李世民虽然都是一代帝王,但是也得曾经在隋朝为官,深知百姓疾苦,也知道为了要巩固自己的统治的地位,因此唐统治者非常重视编制法律。
但是唐开国的统治者自身只是颇有手腕的政治家,并没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他们也曾亲身体会到隋朝的强大和富足,因此唐律继承了隋朝的基本法律制度,于是就沿袭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以刑为主 , 诸法合体的体制。
(二)科条简要 , 条理清晰我国古代封建法典的编撰和法律的修订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从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法律制度的存在,但是那时候因为技术条件和经验不足,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到了秦朝的时候,时机已经成熟,再加上商鞅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一”为指导思想在秦国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的两次变法,使得秦国的法律非常完善,再加上之后秦国一向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重视法律在统治方面的作用,因此秦法一向是以繁杂和着称。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篇一:读《犯罪与刑罚》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读《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
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
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之比较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刑法有所不同。
在唐朝时期,法律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政府对个人的控制和社会秩序的
维护。
而现行刑法则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犯罪
行为,还包括个人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犯罪行为。
在刑罚执行方面,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严苛,执行手段相对残酷。
唐朝的刑罚多以死刑、剥夺财产和剥夺名誉等为主。
而现行刑法则注重人
权保护,主张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待犯罪分子。
现行刑法中,对于刑罚的执
行往往会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
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与现行刑法相似的特点。
首先,两
者都强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其次,唐朝和现行刑
法都注重对犯罪行为的依法裁判和公正审理,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此外,
两者都强调对于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在适用范围、犯罪类型和刑罚
执行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和相似之处。
无论是唐朝还是现行刑法,它们
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安全而存在的。
唐
朝的法律制度为现行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现行刑法则在唐朝的基础
上不断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中贪污罪的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摘要:唐代是中国发展的鼎盛时期之一,其法律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之典范,其内容详尽,体系完备,是我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代在深刻的总结了历代政权灭亡的教训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官吏犯罪的预防和惩罚机制法律,以实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很多条款对于历朝历代乃至今日都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将唐律疏议中关于官员贪污犯罪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中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对比,阐述唐律中的规定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实现古为今用。
关键词:唐律疏议;贪污罪;立法;预防和惩罚;现代法律正文:一、《唐律疏议》中关于贪污罪的概述整饬吏治是历朝历代立法的重要内容。
唐代的繁荣鼎盛离不开其关于惩治和预防官吏职务性犯罪的一系列立法以及其“治吏不治民”的先进思想。
在唐代不仅仅对官吏实施职务性犯罪积极预防,对于违反法律的官吏也进行严厉的惩治,以此来实现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唐律疏议》共有 12 篇,在这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篇章主要有《卫禁》《职制》《擅兴》《捕亡》《断狱》等,还有部分散布在其他篇。
政府官员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涵盖其中。
因此,唐代惩治职务犯罪以唐律为主要依据。
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唐律中贪污罪进行分类,其中主流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普通领域的职务犯罪和特殊领域的职务犯罪。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普通领域的贪污罪对现行法律的借鉴意义。
二、唐律中普通领域的贪污罪犯罪内容现行《刑法》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在唐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贪污罪的概念,只是将其纳入了“盗”的范畴,“取其非物为之盗”官吏利用职权去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被视为盗。
可见,唐律中规定的贪污行为与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各种方式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务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唐律对于贪污的规定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为宽泛,如:1.监临主首自盗。
唐律中自首制度相关规定的探究及其借鉴意义
唐律中自首制度相关规定的探究及其借鉴意义【摘要】自首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和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在我国历史上,这一制度同样源远流长。
唐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灿烂瑰宝,唐律的制订是系统和完善的,其中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自首制度的探究有着现实意义。
从上文论述中可以看到,唐律中对自首制度的规定与现代刑法规定相比,有相似也有不同,有先进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
我们应该以批判继承的态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关键词】自首制度;唐律;借鉴《尚书・康诰》中记载了我国最早的“自首制度”。
经过秦汉时期的“自告”“自出”,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法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基本没有太大变化,仍然将其作为减免刑罚的情节,仅在名称上将“自告”“自出”改为“自首”。
在《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得到了较为详备、具体的规定。
唐代自首制度从设立背景上看,主要着力于思想渊源、社会现实以及立法技术发展的基础。
其原则包括:犯罪未发而自首,原其罪;主体一般是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时间主要在“犯罪未发”时,也规定了特殊时间;方式的多样性;地点则规定为官府。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禁止自首等特殊的情形。
一、“首露”制度对现代刑事司法的意义“首露”是指犯罪者在盗窃、诈骗犯罪还未被发现时,自己主动向物主交代罪行并且归还赃物的行为。
这也是现代刑法理论上讨论的首服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个盲点。
“首露”制度有以下的优点1.对于轻微的财产犯罪,首露制度更符合现代刑法精神,在犯罪者有所悔悟并积极挽回损失的情况下,确实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首露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降至最低,也鼓励了犯罪者的主动行为;3.刑法注重对犯罪者的改造,而首露制度可以更有利于这种改造的进行。
如果仅以刑事处罚来改造,犯罪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可能造成无法回归社会的情况,从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
王小菲法学法硕10224057论唐律中的自首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述说全部犯罪事实,虽犯大罪,亦可不杀。
明代丘睿就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
”那时的自首与现代意义的自首不同,还包括坦白。
到秦汉,自首制度日臻完备。
如《法律答问》中就记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曰。
”可以看出,此时的自首只能减刑,不能免罪。
汉代的自首制度就有所不同,已经可以免罪。
如《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武帝“元狩元年冬,有司求捕与淮南王谋反者,得陈喜于孝家,史劾孝首匿喜。
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
”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承袭了汉的立法,并无太大变化。
到唐朝,自首制度就相当完备了。
以后各朝自首制度虽然也有变动,但始终脱不了唐朝立法的窠臼。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情况相当复杂,不同犯罪的自首成立条件差异较大。
(一)自首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犯罪都成立自首。
唐《名例律》总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若越度关及奸,并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按此规定,如下情况不在自首之类:第一,伤害罪。
注文(本文中均专指唐律中的注文——作者注)说:“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
”按《唐律疏议》(以下简称《疏议》)的解释:“假有因盗故杀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
”注文和《疏议》都是对伤害者不适用自首的进一步解释。
从现代立法的角度看,意即牵连犯若自首可以免除其他罪,而伤害罪仍不能免除。
而且,伤害罪不论故意、过失,都不适用自首。
第二,标的物为“不可偿”之物所涉罪行。
《疏议》解释道:“称‘物’者,谓宝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色。
”但是注文又作出例外规定:“本物见在首者,听从免法。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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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
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
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
浅析唐代自首制度
浅析唐代自首制度【摘要】自首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制度,具有浓厚的历史底蕴。
唐朝在我国的封建历史中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其立法技术高度成熟与发达,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本文从唐朝的自首制度出发,简要分析了其自首方式、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和特殊规定,通过合理的分析总结出唐代自首制度对我国现代刑法的可借鉴之处,完善现行自首制度。
【关键词】自首,唐代,启示1唐代自首背景及其历史合理性自首作为刑法的量刑情节之一,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首制度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实现法治。
无论是在现代还是在古代,自首制度在刑法条文及司法实践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历代以来,唐代律法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法律思维严谨以及语言精妙准确而被作为后代立法的参考范本。
“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是唐代自首制度的核心。
将自首作为对犯罪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情节,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以降低司法成本和维护社会秩序。
1.1唐朝自首制度的立法背景唐朝统治者和社会民众崇尚儒学。
与此同时,唐朝统治者不仅吸取了隋朝律法律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的教训,并且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在立法上实现宽严结合,为唐朝自首制度的立法奠定了思想基础。
1.2历史合理性由于隋末唐初常年征战,使整个社会处于动荡不安当中,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损害。
随着唐朝社会趋于稳定,相应的侵害财产的刑事犯罪案件逐步增加,唐朝统治者在立法模式上加大了财产犯罪的处罚,同时规定了自首制度,在严厉打击侵犯财产性犯罪的同时,降低司法成本。
唐朝自首制度主要具有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而具体,即法律条文对自首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和详细。
2.重思想、轻行为,将此作为自首制度的重要原则。
3.自首制度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特征。
2唐代自首的当代价值2.1首露制度对现代刑事司法的意义“盗诈取人财物首露”条规定:“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
唐代自首制度浅析
唐代自首制度浅析《旧唐书·王彦威传》卷157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兴平县人上官兴,醉酒后杀人逃跑,官府将他的父亲抓获下狱,上官兴为救其父出狱,便自首请罪。
京兆府尹杜、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谢罪拯救其父亲,是发扬孝道的行为,建议皇帝免除其死刑,处以流配之刑。
但是王彦威与谏官上奏认为:“杀人者死是从古至今的法则。
如果杀人者不处以死刑的话,则是诱导人杀人。
上官兴虽然是为了使其父亲免受追究,但是不应当免除死刑。
”但是皇帝最后下诏,将上官兴处以流刑。
自首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历史悠久,通说认为,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虽犯罪或大,亦可不杀。
据此可知,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
从战国到唐朝,自首制度经历了由概括性的粗疏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立法的演变过程。
至《唐律》,自首制度被全面、细致地规定,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水准,从而成为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一、唐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唐律的自首制度主要规定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三十七“犯罪未发自首”条文中,文曰:“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谓止坐不赴者身) 。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本应过失者,听从本),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
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
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
《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唐律》中没有直接使用贪污的罪名,而是规定了若干条罪名来约束官吏。
(1)监临主守自盗。
《贼盗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追求更好的法律制度之前,我们也应该回头去看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中吸取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道德观念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律法规离不开人们的道德行为准则。
例如,古代的孔子曾经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这句话的意思是,民众需要遵守道德行为准则,并且通过政府的“惩罚”它们才能保持道德规范。
这种说法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同样适用。
法律制度要惩罚那些破坏公序良俗的人,从而使人们保持道德规范。
二、法律的公正性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重视公正性。
公正的法律不仅应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在判决中遵循法律原则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个非常著名的人物,他就是包公。
包公很受人们的敬重,因为他非常公正。
包公在判案时不受财富和地位的影响,而是只看对错。
现代法律制度也是应该注重公正性的重要性,而不应该受到财富和地位的影响。
三、法律的限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法规的限制十分严格。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和机构逾越它的范围。
古代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韩非子》中曾经说过:“法律有万条,法律无情,人有情,必然会出现漏洞。
那么,人类对法律的最高追求就是完善和完备,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这个观点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同样适用。
现代法律制度同样需要完善和还原法律,以避免“漏洞”。
四、排除外来干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扰。
法律制定和执行不会受政治和宗教力量的影响。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现代法律制度也应该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之上,不受政治和宗教力量的影响,才能保护公民和国家的利益。
在总结文章之前,需要提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借鉴,不能照抄照搬,也不能完全否认它的价值,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估和整合。
唐律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唐律对后世的借鉴意义
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唐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讲究公正、明确罪责、重视证据等。
这些特点在后世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
其次,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先例和借鉴。
例如,唐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为后世婚姻家庭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最后,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的民主性和法治性,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唐律制定时,考虑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唐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体现的公正、民主、法治等价值观念,为今天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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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古代司法判例的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试析古代司法判例的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论文摘要司法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于唐代确定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发展司法判例逐步成为审判案件的辅助手段,其作用甚大。
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以《龙筋凤髓判》豍为思考视角,着重探讨了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的作用,并对其作用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司法判例龙筋凤髓判作用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
在唐代进入了判例的成熟期,唐初统治者由于历经过隋朝政权的更迭,认识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维持统治、延续政权的重要性,所以“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为此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设,重视依法律治国的手段,逐步形成了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相互为用的审判方式;尤其以《龙筋凤髓判》为代表的判例在完善唐代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中具有光彩夺目的一面,对当时社会乃至后世历代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龙筋凤髓判》由唐代张鷟所著,是唐朝总结以往经验的结晶,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传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被后世奉为圭臬。
豎它的内容主要有四卷,体例以官署、背景环境、案例为开篇,共收集了唐朝的中央与地方50个不同部门的79道案例,涉及到盛唐时期皇亲国戚及中央三省六部与地方州县官吏“泄露机密”、“纳贿”、“敕书有误不奏”、“奏报不实”等罪案豏,从案件呈报、审理、复核到裁决及其引经据典、所依法理条文都给后人留下唐时判例的完整过程,不仅成为唐时“取备程试之用”的判版,“引证赅治”的典型判例,而且也对后世判例的形式与法律思维方式具有深刻影响。
一、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概况判例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文体,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
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促进公正司法
重视证据和口供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证据和口供的重要性,要求在审判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和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做法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严 格审查证据和口供的真实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重视程序公正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审判的程序公正,要求在审判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这种做法在现代 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的程 序公正。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 影响
2023-11-05
目录
• 中国古代刑法概述 •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影响 • 中国古代刑法的现代意义 • 中国古代刑法与现代刑法的差异及原因 • 中国古代刑法对现代刑法的启示
01
中国古代刑法概述
古代刑法的起源与演变
起源
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夏朝,历经商、周、春秋战国等时期,逐渐形成了较为 完善的法律制度。
原则,保障了个人自由和权利。
02 0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虽然中国古代刑法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存在等级制度 和平等观念的矛盾。而现代刑法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了司 法公正。
以人为本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强调惩罚和威慑,而现代刑法更注重以人为本,重视改 造和教化罪犯。
刑法制度的差异
刑罚制度
刑法技术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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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
中国古代刑法的侦查技术,如勘验、搜查等, 为现代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
审判技术的创新
中国古代刑法的审判技术,如鞫谳分司、审判 监督等,为现代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 有益的参考。
刑罚执行技术的改进
首服制度的本质及其刑法借鉴意义
首服制度的本质及其刑法借鉴意义首服意思为犯有亲告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其告诉的行为。
它与其他自首在犯罪人所告知罪行对象和告知所犯罪行的特点上,有所不同。
首服制度虽然是我国封建时代对自首的一种特殊规定,但它符合一般自首的本质,也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刑法有必要借鉴,明确规定首服的效力。
标签:首服;自首;本质;亲告罪大多数学者认为首服制度最初起源于唐朝,时称首露;实际在两晋以后就有规定:于律相容隐的亲属“自告(自首)”或“相自告”的,均视同犯罪人亲自自首,得减轻罪刑,这已是首服制度的发端。
后到明清时该制度改称首服。
现在我们所称的首服又称自服,意思概括为犯有亲告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人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其告诉的行为。
它与其他自首在犯罪人所告知罪行对象和告知所犯罪行的特点上,有所不同。
因此首服与其他自首行为成立要件上不尽相同:首先它只适用于所犯罪行属于刑法规定的“亲告罪”;其次犯罪人必须向有告诉权的人如实告知自己的罪行;最后犯罪人必须同意告诉权人诉诸国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1]。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首服制度,因此对于我国刑法是否承认首服具有自首的效力,以及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首服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此我们既不能牵强地认为“虽然对于首服制度我国刑法未予明确规定,但这种情形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一般规定,应当对其以自首论”[2],因为毕竟首服具有与其他自首不同的成立要件,从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看缺乏这类规定。
至于是否有必要规定首服制度和是否应该承认其具有自首的效力,就应该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自首制度的本质。
对于自首制度的本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是悔罪或悔改,悔罪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动机,悔罪的表现是投案和供述罪行,因此悔罪贯穿自首的全过程。
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
唐律疏议现代法典总则
唐律疏议现代法典总则
唐律疏是唐代法律的注释和解释,而现代法典总则则是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如何将唐律疏中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典总则相融合,以创新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
首先,唐律疏中所强调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裁量不当、必致不公”等法律原则,可以应用于现代法典总则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刑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原则都与唐律疏中的公正、平等等法律思想相符合。
其次,唐律疏中提出的“尽权则乱、尽法则寡”、“为法者须以法治、不为法者须以暴力治”等法律原则,也可以启示我们如何制定和执行现代法律。
比如,《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这个规定就强调了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范围,避免了“尽权则乱”的情况。
最后,唐律疏中所提到的“刑罚不宜过重、律法不宜太过严厉”等法律原则,也可以指导我们制定和修改现代法律。
例如,《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非法拘禁、折磨、迫供等刑讯逼供手段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就体现了法律不宜过于严厉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唐律疏中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典总则相结合,创新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
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唐代法律的优秀传统,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加
合理的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
唐律告诉制度浅析作者:杨兰苹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唐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总结我国历代王朝之狱讼经验的基础之上,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由宋至清的封建刑事诉讼制度。
其中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唐律告诉制度诉讼中图分类号:D934 文献标识码:A清代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序》中说,在中国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居领先地位。
唐律是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究研唐律,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以及完善当代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律告诉的基本类型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中国旧时之诉讼传统,原则上采用“私的诉追”主义,至唐代,私人控告则成为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刑事、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多肇始于当事人或近亲属之告诉行为。
唐律对于刑事案件告诉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案件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诉讼。
诉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受害人身份直接向官府告诉。
二、唐律告诉制度的一般规定(一)告诉制度:强制告诉,宽严皆有度。
告诉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前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唐律规定了强制告诉的原则,即针对某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必须迅速及时地告诉至有关部门,否则将给予刑事制裁。
首先,对于预谋推翻皇权统治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规定的强制告诉主体非常广泛,凡是知情者就必须告诉,家属也不例外,否则便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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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中首露制度的现代刑法意义
唐律中首露制度的文本内容:
諸盜、詐取人財物而於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
「疏」議曰:盜,謂強盜、竊盜。
詐,謂詐欺取人財物。
而能悔過,於財主首露,與經官司首同。
若知人將告而於財主首者,亦得減罪二等。
問曰:假有甲盜乙絹五疋,經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之物,為正、倍等贓,合當何罪?
答曰:依律,首者唯徵正贓。
甲既經乙自首,因乃剩取其物,既非監主,而乃因事受財,合科坐贓之罪。
其於餘贓應坐之屬,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等坐之;
「疏」議曰:「餘贓」,謂盜、詐之外,應得罪者,並是。
雖不於官司陳首,能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等。
假有枉法受財十疋,合流;悔過還主,得減三等,處徒二年之類。
既云「坐之」,自依下例。
即財主應坐者,減罪亦準此。
「疏」議曰:「財主應坐」,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與財人各亦得罪。
若取人悔過還主,得減三等,財主亦減本坐三等科之。
問曰:貿易官物,復以本物卻還,或本物已費,別將新物相替,如此悔過,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卻還,得免計贓為罪,仍依「盜不得財」科之。
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雖復私自陪備,貿易之罪仍在。
(唐律疏
议(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细致全面,基本为后世律典所沿用。
作为自首制度一部分的首露制度也一并得到传承。
虽然在宋刑统、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首露制度在一些细节方面有所变化【1】,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因此本文虽然旨在考察中国古代的首露制度,但是却基本以唐律中的首露制度为考察对象。
这种考察也基本可以视为对中国自唐以来的古代社会自首制度的考察。
一般来说,自首原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人的悔罪之心【2】。
儒家学说强调仁政,因此唐律对于自首原罪的解释便是“過而不改,斯成過矣。
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
表现出对悔过之人的仁爱之心。
然而如果把唐律中的正义观仅仅看成是一种提倡爱人和宽容的政治哲学的展现的话,那无疑是对存在于唐律之中,至少是对存在于自首制度之中的价值理念的误解。
事实上,在唐律的自首制度之中存在着一种努力平衡的正义观,一种不仅关注犯罪人的悔过并给予宽大,同时又不忘关照被害人的正义观。
这是本文接下来的论述中所希望阐释的第一个观点。
无论从体系上还是内容上解释,现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与唐律中的自首制度都有着极大的差别,可是作为中华法系的独有制度【3】在现代也依然为原中华法系国家刑法所继承的事实却使得一种基于现代化强调与传统断裂的论调黯然失色,一种文化的承接在自首制度的传承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历史法学派所谓的“民族精神”在这里展现生机。
于是本文将要论述的第二个观点是:我国现代刑法中首露制度的缺失不是一种扬弃,而是一种遗漏。
当然这里所说的缺失并不是指现代刑法没有完全照搬唐律中的首露制度,而是指一种与此相似的制度的缺失。
一、唐律中首露的条件
首先,首露构成自首限于特定的罪名,只有所犯之罪为“诸盜、诈取人财物”者才可能构成自首。
亦即首露作为唐律中自首制度的特殊形式,首先在于其对罪名的限定。
“诸盗”是指强盗,窃盗。
“诈”是指诈欺。
这三种罪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只涉及财产的犯罪。
唐律中首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就在于犯罪要能构成自首,其侵害的客体必须是被害人的财产。
任何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犯罪都不能构成自首。
在关于自首的一般规定里有“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也就是说,自首只适用于非人身伤害的犯罪。
一旦存在人身伤害,自首就不再适用,当然这种不适用并非绝对的不适用,“所因之罪”仍旧得免。
在这样的背景下来理解构成首露的罪名时,就必须排除人身侵害的因素。
于是强盗应该就相当于现在的抢夺,窃盗相当于现在的盗窃,诈就相当于诈骗。
抢夺、盗窃、诈骗在现代刑法中仍然不具备人身伤害的因素。
而且从后文的首露必须是向“财主”做出的来看,首露构成自首只能是和财产有关的犯罪。
首露构成自首的第二个条件是犯罪人必须向“财主”悔过首露。
也就是说首露的对象是限定的。
一般的自首,犯罪人必须向“官司”做出。
首
露却可以通过向财主做出获得与向官司自首相同的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首露是一种自首原罪对象外延扩大的结果。
但是从首露仍然限定对象以及首露构成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的意义上讲,唐律中的首露制度却并不是对自首原罪制度的滥用。
而是一种更具特色、更具内涵的自首制度。
首露构成自首的第三个条件隐藏在唐律对首露制度的描述之中。
亦即虽然犯罪人可以通过向财主首露的方式构成自首,但自首本身并不由财主来确认,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构成自首时仍然由官司掌握主动权。
只有在案发以后,经过官司的确认,首露才能成为犯罪人构成自首的根据。
由此可见,平衡原则在首露制度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一方面首露构成自首实际上确实是自首对象外延的扩大。
但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只有“诸盗、诈取人财物”的才能首露构成自首。
一种犯罪只要涉及人身伤害,该侵害人身的犯罪就不可能构成自首。
另一方面,犯罪人是否因首露构成自首,决定权掌握在官司的手中,也就是说,一旦案发犯罪人是否因首露构成自首由官司而非财主决定。
这就有效地排除了作为受害人的财主在判断犯罪人是否构成自首中的影响。
而且无论是自首,还是首露构成自首,这种中华法系独有的制度本身就表达出一种在惩罚犯罪和宽宥悔过以及案件侦破效率之间的平衡。
二、首露制度的现代影响
在日本和韩国的刑法中存在一种特别自首制度。
亦即所谓的首服制度。
所谓首服,是学理上的一种概括,是指犯罪人实施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后,向有告诉权人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同意其告知司法机关的行为。
【4】于是有的论者在大致了解了唐律中的首露制度后就简单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首服”制度肇始于唐朝的“首露”。
唐律规定:“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
”明清之时,改为“首服”。
1910年12月颁行的《大清新刑律》第五十一条规定:“犯罪未发觉自首于官受审判者,得减本刑一等,犯亲告罪而向有告诉权之人首服,受官之审判者,亦同。
”因受我国传统立法的影响,日本、韩国两国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有首服制度。
如日本刑法第42条规定:“(一)犯罪未被官方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人向有告诉权的人认罪的,亦同。
【5】
如果我们细细分析,这样的论断显然有问题,至少是过于武断的。
首先,日本和韩国刑法中的自服是否肇始于我国唐律中的首露制度需要很多的根据,如果单凭感觉,这两种制度确实很“神似”,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
例如唐律中的首露作为自首的特殊形式一旦成立就是原其罪,而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现代刑法中的自首仅仅是一种量刑情节,属于刑罚论的一部分。
唐律中的首露仅限于财产犯罪,而日本韩国刑法中的自服却以亲告罪为背景。
虽然唐律中首露以财产犯罪为根据和自服以亲告罪为根据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
但是由财产犯罪到亲告罪却需要很多的环节和理论支持。
在我国刑法中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
待罪,但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日本的刑法中强奸罪也是亲告罪【6】其次,《大清新刑律》第五十一条规定:“犯罪未发觉自首于官受审判者,得减本刑一等,犯亲告罪而向有告诉权之人首服,受官之审判者,亦同。
”并不能作为日本韩国刑法中自服制度受我国传统立法影响的根据,恰恰相反,《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反而有日本学者的参与。
而且事实上我国传统刑法中并没有所谓“亲告罪”,所以《大清新刑律》中的首服制度所反映的应该是我国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日本刑法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而不是相反。
那么日本和韩国刑法中的自服制度与我国传统刑法中的首露制度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笔者认为首先这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也就是说之所以会在日本和韩国刑法中存在自服制度,关键在于日本和韩国的历史上采用了唐律中关于首露的规定。
但同时这种联系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承接,这种联系是一种超越语言和形式的精神传递,相比较而言,“路径依赖”这种说法比较能够表达笔者的意思。
具体表现是:
(一)、首露和自服都对成立自首的罪加以限定。
首露只有和财产有关的犯罪才能构成自首。
自服则只有亲告罪才能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