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WORD版
1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建国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 1.清末的民法草案 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 1926年的《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2.《中华民国民法典》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先后制定颁 布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共1225条。第七节 民法 Nhomakorabea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典的三次草案 1.1956年完成的“民法新一草” 2.1964年完成的“民法新二草” 3.1982年完成的民法草案(四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 1985年12月完成民法通则草案,1986年4月 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元 旦施行。共9章156条。 (三)我国正致力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2)《德国民法典》,由总则、债的 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组成。 3.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由人格法、亲 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四编组成。 (2)《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 (3)《苏俄民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继承四部分构成。
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 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 1.以财产为客体 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其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可分为民事基本法、民 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判例(我国尚未确立)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 沿革
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 ----罗马法大全; 1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 法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法典。 20世纪90年代来的民法典编纂 —俄罗斯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 113个国家有民法典。 96年欧洲合同法原则纳入欧洲民法典。 美国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和和加拿大魁北克 民法典。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和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一节 民法语源、含义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六节 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语源
民法词源:罗马法的“Iius civile”(市民法), 汉词“民法”概念:荷兰语“burgerlyk regt”(市民法) 我国使用:古代无民法; 清末称“民律” 最早使用“民法”概念的法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 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编)。
知识拓展
理想主义思路(法国式)
代表人物:徐国栋 思路特征:
一、“回到罗马法”,以法国式三编制为基础。民法典依 “人法”“物法”的前后顺序,分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 两编。 二、依重要性标准安排民法典内在的制度体系。 人身关系法分为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 法;继承法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法,比普通财产法重 要,置于人法的最后和财产法前。 财产关系法分为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各种合同、知识 产权法。认为日本学者“债权的优越地位”的观点,颠倒了 物权与债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应规则在民法 典的财产关系法中。 法典于首位设序编为“小总则” ,规定法律行为、代理、 时效等。法典后面设附编,规定国际私法。
4、 民 法 典 立 法 的 现 状
民法典
总则 人格权法? 物权法 债权:小总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而是民事单行法,其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和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分别适用于主体之间不平等或平等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法是调整主体之间具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特点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且两类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债权关系(流转型动态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支配型静态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作用与意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意义。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各项基本原则;(2)民法的主体制度;(3)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4) 民法中的合同制度,有利于合同交易;(5) 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具有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通常也叫“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方法,有以下几种:(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解释;(4)扩张解释;(5)限缩解释;(6)当然解释;(7)目的解释;(8)合宪性解释;(9)比较法解释;(10)社会学解释民法的类推适用,是指在个案没有可直接作为依据的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和最相类似的规定,做出推理并予以适用的工作。
民法的类推适用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和变化性与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效力,也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章节民法概述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一)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 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 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第一编(7~515 条),人法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 的各种变更,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 种方法。
第一章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 部民法典,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 济的需要。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 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民法体系,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但是 该法典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 所歧视,这些都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第一章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制, 对公司、合伙、合作社等作了详细规定,还包括 有价证券、票据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 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 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在体系上有其特 点,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中, 而是另立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劳动关系、土地 关系方面也制定了单行立法。
第一章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 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 案》,末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 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采民商 全一制。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 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 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 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 系也存在例外。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 如亲子关系。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 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 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 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 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 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 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 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 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 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三)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 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 一起的立法文件。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 法系的近代现象和流行趋势。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民法典正在制定之 中,按照立法规划,我国将于2010年颁布民法典, 从学界讨论以及民法典草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我 国民法典更多的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但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
民法总论(概述部分)上部: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及性质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此处的民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2、了解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应当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二)民法的词源1、民法这个词不是中国人创造的。
在现代,我们汉语用的很多词都不是我们中国人创造的,如:宪法、干部、人权等等。
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法”这个词是从哪来的。
2、“民法”这个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
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所以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简单、初步分离,也就出现了调整政治国家的法律与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分离的现象。
(而在中国等国家中,由于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没有形成和出现,在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没有剥离,所以在法律领域存在的是民刑不分,诸法和体的情形)。
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才会出现乌尔比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乌尔比安所谓的公法就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中的法律的总称;所谓的私法就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法律的总称。
乌尔比安所谓的私法在当时主要是指市民法与万民法。
(由于外国公民在罗马与罗马市民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市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国内自由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万民法是指调整古罗马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大帝将罗马市民权赋予帝国的所有臣民(即赋予外国公民在罗马享有与罗马市民相同的法律地位),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分立即告以结束,罗马私法合二为一,统称“市民法”。
3、(到了15世纪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市民等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渐成气候,他们不仅经济上强大有为,而且政治上势如破竹,俨然是封建势力的克星和取代者。
于是“市民”成为焕发着进步精神和豪迈气概的字眼,以至于知识界要创造出“市民社会”这一专门词组,来称谓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基础性社会存在。
(完整版)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知识链接: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事人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四)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重点提示:1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是商品交易的道德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知识链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二)构成要素: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特定情况下)。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前提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发生。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物
确定孽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确定赔偿范围
物权的标的通常是指有体物;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体物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无体物只有在法律规定时才
可适用相关法律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提单、仓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时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 相互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择一适用 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上,原则上弥补实际损失。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时自然人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精神利益,属人格权保护的对象 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给付行为 知识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 自助行为包括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 自力救济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超出限度的,构成侵权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 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
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 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 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
第五节 民法的法源、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法源 二、民法的适用
三、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的法源
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即国 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 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规章 (五)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做出的法律解释 (六)习惯和国家政策
• 民法讲授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民事主体
• 第四章 民事行为
• 第五章 代理
• 第六章 民事权利
• 第七章 民事法律责任
•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冠以民法名称的法律;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狭义的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适用于全国的、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适用 于特定区域、领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成文民法外的 民事法律。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完整word版)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重点章节)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5、代理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7、诉讼时效与期限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原则8、物权概述3、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重点章节) 4、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限制)9、所有权2、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10、共有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特征及责任承担)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此处省略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11、用益物权2、建筑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种类取得)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消灭)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消灭)1、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2、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终止)12、担保物权3、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与抵押权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1、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13、占有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2、债发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言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14、债的概述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6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消权)7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8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和效力)9、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4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19、合同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效力)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6合同责任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21、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2、提供劳务的合同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5、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23、技术合同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24、知识产权概述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25、著作权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5、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6、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1、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26、专利权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5、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2、商标权的取得(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3、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续示权禁止权)27、商标权4、商标权的消灭(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5、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28、人身权2、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配偶权亲属权)1、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9、婚姻家庭2、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探望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3、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1、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30、继承概述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1、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31、法定继承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1、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32、遗嘱继承、遗赠和3、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2、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范围)33、遗产的处理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1、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34、侵权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 及其类型
(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学 阶梯》为基础,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 别立法的先例 (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学说 汇纂》为基础,将私法分为五编,即总则、 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 法典--主要是出现了商法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民法的效力渊源,亦即民法的表现形式。
• • • • • • (一)制定法 宪法、民事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民 法 通 则 (基本法)
合同法、婚姻法、 继承法 (主要法律)
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 产 关 系 人 身 关 系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民法的词源
民法 日本“民法” 法语driot civil
罗 马 法
市民法Jus civile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 人 身 关 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身份 关系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隐私权
关系
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
主体 的地 位平 等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与人 身不 可分 离
不直接体现 财产利益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 影响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优士丁尼法典》
法律所允许的权 利人为了满足自 己的利益所采取 的、由他人的法 律义务所保障的 法律手段。
第一章民法概述
•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 平等。
• (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
• 1.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 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2)须其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 • (3)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
本权利的规定。
• 六、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 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 法律规范。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 1.民法规范的生效时间 • 2.民法规范的失效时间 • 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事例: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 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 到达泰国,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 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 去费用若干,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 适用中国民法还是泰国民法?
• (二)财产关系
•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主体地位平等; • (3)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因财产的转移而产生的关系,属 于动态的财产关系 。
• (一)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 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 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第一节民法概述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 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 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 给以切实的保护。
民事关系主体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 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 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 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 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如 作品、 发明创 造 、知 识产权 等 )和 人身利益
(如名誉、姓名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 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 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 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 的个人意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 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宣告失踪和死亡
法 人 合 伙
第五章 民法概述
• 不当得利之债 —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得到 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形成的债。 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形成的债。 • 侵权之债 — 是指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致人损 是指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害而引起的债。 害而引起的债。 • 无因管理之债 — 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而产生的债。 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而产生的债。 债的分类有: 债的分类有: •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主债和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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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法律手段。包括: 债权的法律手段。包括: • 保证 — 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 抵押 — 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事前提供一定财产 作为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作为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 押物折价或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制 度。 • 定金 — 是指因合同订立而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交付 给对方的金钱。其中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的, 给对方的金钱。其中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要双倍
4
• 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 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 内容 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内容—指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 承担的民事义务。 承担的民事义务。 • 客体 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 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 包括物(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智力成果)、 )、精神财富 标,包括物(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智力成果)、 行为及结果。 行为及结果。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民法概述
民法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
◆平等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人格,自主自愿地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并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找工作签约时的违约金,打工时的索酬依据报酬领取时间)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
(河边救人报酬多少/赠送、湖中救人遗失财务/泳池中救人求赏电死猪牛海景房)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4、5条还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通过补偿的方式保障。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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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引子:民法帝国主义。
民法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一、民法与民法学●系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一种法律现象;●民法学:一门学科。
●两者的关系:民法是民法学的基础、对象,民法学对民法发展具有反作用。
二、民法一词的来源●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
Jus Civile●古罗马简况。
罗马,位于古意大利半岛中部的第伯河东岸。
传说公元前753年,罗幕路(Romolo)建立罗马城,自立为王,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
前510年,罗马暴发起义,王政被废除,罗马历史进入共和时期。
公元前27年,奥克塔维乌斯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Augustus)共和制被废除,实行元首制(principe),开始帝政时期。
有的还分出帝政后期,从公元284年到公元565年优帝之死。
●乌尔比安(ulpiainus)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市民法:调整罗马城邦市民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固而得名。
●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盛衰。
●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组织法典编写,先后制定了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优士丁尼新律(535—565年间的刺令)。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明治维新,因袭德、法,日文的“民法”●我国古代无民法一词,但有民事法律规范。
清未,请日本人松岗义正制定民法典。
民国政府沿用至今。
三、民法发展简史1、罗马法见上,略。
2、德、法民法见上,略。
3、社会主义民法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一次排除了三个传统民法调整的领域:●土地法。
因认为实行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婚姻法。
因认为婚姻是不同于商品关系;●劳动法。
因认为人民是国家主人而非雇员。
4、中国民法发展简史清未前后:(1)肯定说、否定说。
民刑合一,民礼合一。
(这是对有无民法的争论。
)(2)不发达原因,台湾学者潘维和总结为四,很有借鉴意义。
A、文化上的王道主义。
礼治,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B、政治上的人治主义。
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C、社会上的泛道德主义。
价值取向上,不道德比违法要严重得多。
D、法制上的泛文主义。
喜灵活,经义解律、春秋断狱。
清朝:1910年9月5日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共1569条。
民国民法:●1928—1930年先后完成。
1928年立法院成立,1929年先后颁布了:总则、债、物权三篇。
●1930年颁布了亲属、继承篇。
●共1225条新中国民法典制定:四起三落:●一起一落:1954——1957,草案4——443条,国家计划;●二起二落:1961——1964,草案3——262条,动钱动物的均由民法调整;●三起三落:1979——1982,草案第四稿出台;●四起:1985年8—11月,民法通则。
●五起:从1998年开始,一直到现在,一直处于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之中。
四、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制定条件认为有三: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理论条件。
●政治条件:政治上的统一。
稳定与否并不重要。
●经济条件:商品性、市场性。
发展比较平稳、模式比较明朗。
●理论条件:法学家流派和法学家阶层的出现;理论研究的成熟。
德国民法典是自然法学派的杰作,瑞士民法典是尤金·胡后教授个人的作品,(二)制定计划●国家立法计划是分步走,具体设想为:民法通则作为总则的基础,合同法作为债法的基础,物权法作为物权篇,婚姻法作为亲属篇的基础,继承法作为继承篇的基础,修改合并。
●实际上,这一计划是在沿袭传统民法典的结构,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结构。
立法机关在制定这一计划时,并没有意识到结构模式的重要性,也没有考虑到德国民法典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对结构会有什么影响。
●现在的立法走势:侵权责任法的完成是一个标志性的阶段,意味着基本的步骤已完成,这一趋势和步骤已不可更改。
现在的情况是:民法通则实施二十多年,可以作为总则的基础;合同法实施十多年,可以作为债法的基础;物权法已实施近十年,可以作为物权法的基础;侵权责任法已实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也实施;婚姻法修改完成;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还剩多少东西?(三)制定过程中的几次大的争论1、思路之争●邦联式、松散式:民法起草小组的部分成员提出。
●理想主义:徐国栋教授●现实主义:梁慧星教授●这场争论演变成徐、梁之争,所谓的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之争。
2、财产法或物权法之争●郑成思教授:制定财产法●梁慧星教授:制定物权法●结果:物权法。
3、债法总则存废之争●梁慧星教授:存。
“不保留债总,不保留债的概念,宁可不要民法典。
”●结果:未有定论。
4、婚姻法回归之争●比较趋同。
5、知识产权的法典地位●吴汉东教授的观点: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法的总则,即共同性规则,仍然保留各单行的知识产权法。
●此已取得通说地位(四)民法典的体系结构1、现有体系的考察:(1)法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人——物对应,无总则●2281条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2)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总——分对应,无中心、目的性缺失。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3)瑞士民法典体系结构●人——物对应●第一编:人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尾章:适用及补充规定还有单独:的《瑞士债务法》(4)荷兰民法典体系结构●人——物对应●第一编: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有名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第十编:国际私法2、民法典基本结构的逻辑基础●民法调整对象:人身、财产所谓的突破:法律地位的调整法律情势的调整●基本结构的基础:民法本位民法核心民法保护3、设计●十二表法的结构第一表:传唤诉讼程序第二表:审理诉讼程序第三表:执行债务执行第四表:家长权家长权内容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继承、监护第六表:所有和占有契约、买卖、占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纠纷的处理第八表:公法各种犯罪第九表:宗教法死葬规定第十一表:前五表补充平民与贵族通婚第十二表:后五表演补充租金、奴隶、占有●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沉淀●十二表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民法典。
●中国现代民法的传统:德国民法典●设计说明:人、权利、权利保护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历史演进●逐渐缩小的趋势。
●前资本主义时期:人、物诉●资本主义时期:人、物——私法范围●社会主义民法:前苏联,采用排除法的方式,将婚姻、土地、劳动关系排除在民法调整之外。
二、调整对象的典型观点●一定范围说。
●商品关系说。
调整对象净化论,人民大学的观点。
●平等主体说。
●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说。
北大的观点,凡动钱动物的都由民法来调整。
三、调整对象的内容●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该条文的理解可从四个方面着手:1、平等主体●解决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含义:差别消失,平等独立。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位平等,这需从两方面来理解。
即现实的平等、理想的平等。
二是活动的平等保护。
●目的:意思独立、自治2、财产关系(1)财产含义●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因素。
●此处用财产表示,似有与人身对应之义。
其实,在财产与人身之外,还有非财产的东西存在,人身在某些方面也是财产,财产在有的时候也表现为人身。
●所有、流转。
●有观点认为,判断是否属财产,有三条件:效用性、稀缺性和劳动性。
●我认为,此非条件,条件仅为意志性——需要。
●财产主要为商品,但也有非商品的财产存在。
(2)财产关系的含义●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可以分成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反映到权利上就构成了所有权和债权。
●从主体地位来分,财产关系又可以分成横向的和纵向的。
民法只调整横向财产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所有关系都是横向的,只有流转关系有横向、纵向之分。
3、人身关系(1)人身的含义●人身指的是人格和身份。
人格:做人的资格。
身份:人的某种地位(2)人身关系的含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传统理解为支配。
有观点认为,身份的这一特征与平等性的法思潮相悖行。
进而认为,现代民法中无身份,而仅有人格。
人格:资格。
可分为生物性人格和社会性人格。
生物性人格:基于人的生物特性而产生的资格,如身体、健康、生命。
社会性人格:基于人在社会中交往关系而产生的资格,如,名誉、姓名、肖像等。
●人身关系的法律保护的原因,传统观点认为,是因为与财产的关系而为的。
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前提,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必然延伸。
此种观点将人身视为财产的附属,人身应是独立的、首要的,是主体内容的必需。
●是否具有转让性?4、主体范围●针对经济法学科而言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大、中、小。
四、民法调整对象的发展1、对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民法法系与成文法: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传统的法系。
以成文法为表现。
大陆法系的另一种说法。
●成文法的普遍性、确定性:成文法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易于适用。
●成文法的强制性:成文法具有强制性。
●由此,反思民法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一方面调整的是权利关系,另一方面调整的是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徐国栋)由此认为,民法是调整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即:民事主体权利之间、权利与执法者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部门,旨在实现二者的平衡。
●但这一定义无法解释对象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平衡性也并非民法的任务,机会才是民法的任务。
问题:调整对象的平等性的来源?●传统认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性来源于此。
这一观点:一方面有概念反复之嫌,另一方面有民法不调整财产关系外的关系之误。
●我认为,平等性来源于意思自治。
民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私人意志决定的,不平等就无法自治。
调整对象的发展:法律地位和法律情势除调整财产、人身外,还调整法律地位和法律情势。
(1)法律地位:●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它物权、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债和其它债,以及调整基于其参加者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它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1]这里的“民事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成为该法典调整“法律地位”的证据,是以“并非张扬的方式抛弃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1年《民事立法纲要》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恢复了人法的优先地位。
”●其实,这一规定并非如此的伟大,而是俄罗斯人抽象能力的欠缺。
没有主体,就没有法律关系。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