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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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民建房审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

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村民建房审批应依据以下原则:(一)依据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民建房原则上按照乡镇、村布局规划集中建设。

(二)节约用地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住宅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三)依法审批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

禁止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土地建房,禁止跨村、跨组建房,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怀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由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省内外城乡规划专家、教授及公众代表组成。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规委会主任;(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市规委会副主任;(三)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人资委、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城建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处、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电力集团公司、怀化电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市规委会委员。

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原则上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委员,特殊情况由市规委会领导研究确定。

第四条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

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化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录第⼀章总则第⼆章⼯作职责第三章安置⽅式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五章安置区建设第六章房屋分配第七章优惠政策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集体⼟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本实施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其剩余⼟地,涉及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鹤城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

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统⼀管理的⽅式实施。

第⼆章⼯作职责第四条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作。

项⽬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地报批、出让⼿续办理、安置区“三通⼀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部门负责安置区⽴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地选址及规划审批⼿续等⼯作。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怀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4日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三章施工监督管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改扩建管理第六章既有住房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与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78号)、《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和既有住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政府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社区,下同)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参与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委房屋建造监管办法

村委房屋建造监管办法

村委房屋建造监管办法为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全乡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村民建房、用地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下列情形不予建设:1、基本农田。

2、省道(大兴金)边沟外缘30米,通乡公路边沟外缘20米,通村公路边沟外缘10米内的土地。

3、圩堤、清坎及骨干河道两岸控制区。

三、严禁填河扛土、打桩、驳岸。

四、申请建房原则:1、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必须要把多余(废弃)宅基地交还集体。

2、城镇居民不得向村民和农村集体购买宅基地。

3、全乡范围内(集镇除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住宅,确需新建可区别对待,鼓励到集镇建房置业。

①兄弟之间需分居无宅基地而又不愿到集镇建房的,应当到有村居住集中区建设,并足额预交耕地占税和相关费用。

②与子女(父母)分居及原宅基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需改善居住环境的,必须到集镇建房,乡里将安排其在合适位置的非耕地上(无需缴耕地占用税)建房。

③翻建房屋如在规划居住点上按程序申请,不在规划居住点上不允许原地翻建,是危房不能居住确需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可以按“四原”的原则(原面积、原高度、原位置、原结构)进行维修,并缴纳5000元的不违章保证金,维修结束后经验收不违章的全额退还不违章保证金,如违章,保证金则予以没收。

辅助用房的新翻建,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村民建房用地申报程序:1、新建房屋(有用地计划的):_____ ①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书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并出具无宅基地证明报乡村建所、国土所。

②经村建所、国土所审核后交村公示一周,无异义后由国土所上报国土局审批用地。

③经批准后(核发证件)由村建所、国土所会同村委会放样后方可施工。

2、翻建房屋:①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17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

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件3的规定执行;附件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件3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件4的规定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怀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4〕2号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四章房屋征收补偿第五章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第六章安置资格确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征收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湘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

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

怀化市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

怀化市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

怀化市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打造望得见青山、看得见绿水、记得住乡愁的五溪山乡风貌。

加强村庄规划管理1。

推动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

推动村庄建设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及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多规合一”。

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布点和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形成适度集聚、生产便捷、生活舒适的村庄分布格局。

科学规划村庄建筑布局,彰显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提升农房设计水平。

2。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落实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县统筹、乡(镇)村为主,四级联动、层层负责的村民建房管理机制。

规范村民建房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实行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

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强化监管。

加强空心村整治和闲置土地利用,有效减少布局散乱、占地过多、浪费严重的宅基地,有序引导农民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居住,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3。

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力度。

落实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村寨保护,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丘陵植被、河湖水系等自然条件,延续和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融农村居住、生产、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因地制宜推进村庄特色化发展。

4。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配套。

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改造提升村容村貌,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力度,加快形成路、水、电、气、通信“五网”完备、基础完备、功能完备的农村基础设施体系。

重点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抓好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和农村配电网提升工程,推动农村燃气微管网建设,升级改造农村通信网络。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1。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怀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全文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筑管理条例》,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2日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旨在加强对村庄规划和村民的管理第二条城镇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以及村民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城镇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管理耕地、林地流转审批,保障必要的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规划和村民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筑保护;(三)对限额以下村民住房建设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建设作业规范、影响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对农村建设工匠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设工匠协会的工作; (五)收集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动态监督机制住房管理,实施村民住房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监督委员会,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把握村民住房建设趋势,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设立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筑物管理协议等方式,组织和指导村民管理具体事务。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正文:----------------------------------------------------------------------------------------------------------------------------------------------------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4月27日由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4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1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月8日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4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五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同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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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耕地、林地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民建房管理机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通过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管理具体事务。

第六条农村村庄一般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已有村庄规划经评估或者
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以行政村为界,特色相近或者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相邻村可以统一编制。

鼓励同一村庄或者自然村落使用相同色调,新建房屋的色调应当相对统一。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房选址、层数、色调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民族风貌、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落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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