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资料讲解

合集下载

中登网信息

中登网信息

中登网

1、机构介绍

中征登记公司就是国内首创、专业化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就是动产融资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登记、征信、咨询、调查、代理交易结算、系统运行维护;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的宣传推广、市场研究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其她与动产融资登记相关的服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范围就是企业与个人征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

2、核心业务

2、1 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就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就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就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就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2、2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租赁登记主要就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就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为客户开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

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设立了“投资者服务专区”,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可通过网络自行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业务。

要使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必须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二是投资者先在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通过证券营业部或登记结算公司验证身份。两种开通方式的流程及操作如下:

一、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适用对象:

1、新开证券账户客户;

2、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老客户同时持有深沪证券账户,可通过先开通深圳账户网络服务,再通过“投资者服务专区”关联上海账户的方式完成两个账户开通)。

流程及操作:

1、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客户身份,通过柜台操作为客户开通网络服务

对于新开深沪证券账户客户,在客户选择了《自然人/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栏目中的“是”并填写了“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后,可通过开户界面下方的“开通网

络密码”选项(如下图),在开户时为客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对于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由客户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详见《身份验证申请表》),填写《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临柜申请办理。(申请项目选择“其他”,填写“开通网络服务”。) 柜台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验证客户身份后,在恒生柜台中做如下操作:

(1)通过菜单选择“证券—代理中登深圳业务—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关于发布《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初始登记........................................4 第三章 变更登记........................................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9 第四章 退出登记.......................................11 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16 第六章 附 则.........................................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关于发布《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初始登记........................................4 第三章 变更登记........................................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9 第四章 退出登记.......................................11 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16 第六章 附 则.........................................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

中登网登记是指将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府机关等单位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者相关权益登记在互联网金融资产登记存管平台上的行为。通过中登网登记,可以实现金融资产的全国统一登记,并确保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以下是中登网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意识

在进行中登网登记时,首先需要具备法律法规意识。经营者应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例如,根据《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营者应拟定合规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健。

二、信息准确性

三、保密措施

在进行中登网登记时,经营者需要保密相关信息。可以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同时,经营者也需要制定合理的信息安全制度,建立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责任。

四、安全性管理

五、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经营者应及时更新中登网登记的相关信息。例如,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只有保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才能保证金融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合作机构选择

在进行中登网登记时,经营者应选择合适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具备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技术能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支持。

七、风险识别与防范

经营者应具备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变化规律,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中登网登记后,经营者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八、合规监管

总之,中登网登记涉及到金融交易中的诸多重要信息,因此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时应高度重视。只有合规合法、信息准确、安全可靠地进行中登网登记,才能保证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3)可按月按季度收到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对帐服务。 指定交易的种类
因投资者未完成清算交收责任而不能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况有以 下多种:
1.投资者当日已经有证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责任; 2.投资者当天已经办理了委托,但未成交,且投资者未成交部 分的委托尚未全部撤销的; 3.投资者帐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能解决的; 4.投资者帐户撤销后造成券商总的证券余额负数的; 5.尚处于新股认购期内的; 6.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认为不能撤销的其他情况。 (一)办理指定交易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投资者应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全面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 2.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前往已选定的全面指定 交易代理机构,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与该机构签订《指定交易 协议书》。 3.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 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在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后,投资者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中登开户指南

中登开户指南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 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 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 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 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 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 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2、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 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修订了第 2.17.2 条。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

(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质押合同原件;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

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

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

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

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

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

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证券营业部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股份转让账户注 册申请表(个人)Biblioteka Baidu。
2、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含股份转让账户),经办人应亲自 到证券营业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股份转让账户注 册申请表(机构)》。
(二)收取开户资料并验证 柜员应严格审查投资者开户资料,要求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填 写规范。客户提交资料和证件不齐全、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法定开户 条件的,柜员一律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1、柜员收取开户资料时应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 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审核经公证 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柜员收取开户资料时应要求机构投资者经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 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 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 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为方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第四条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证监会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

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证券公司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八)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其中证券公司名称和托管人名称适用其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本指南第四条第(四)项填写。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最新)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最新)

【范文大全】

一、用户创建

登记系统设两类用户,一类是常用户,可以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另一类是普通用户,仅可以办理查询业务。机构和个人均可以注册为常用户,仅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机构常用户又设有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种角色,管理员负责维护机构常用户的注册信息、创建和维护操作员以及查看账单、缴费等;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负责办理具体的登记和查询操作。

(一)创建机构常用户

1.网上注册

通过互联网电脑,输入网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进入中登网首页,点击登录框左下角“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在“常用户注册”栏目中选择“机构用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机构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2.身份验证

网上注册完成后,申请机构携带机构注册材料到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验证,可以在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栏目中查找本机构住所地所在城市服务点的地址,或本省内对本机构最方便的服务点办理。

身份验证需携带的材料参照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机构常用户注册及登记流程”。

身份验证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3.创建操作员

机构常用户注册时创建的登录名和密码属于用户管理员。要开展登记和查询的操作,需要由管理员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具体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操作员按权限可以分为三类,即登记操作员、查询操作员、登记及查询操作员。管理员可按照实际需要创建相应权限的操作员。

中登:深市发行人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中登:深市发行人证券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中登:深市发⾏⼈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市发⾏⼈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户⼿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深市发⾏⼈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

⽤户⼿册

⽬录

1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 (2)

2⽤户登录 (2)

3⽤户信息维护 (5)

2.1⽤户密码管理 (5)

2.2客户端证书维护 (8)

4发⾏⼈业务申请 (11)

3.1发⾏⼈业务 (11)

3.1.1权益分派业务 (11)

3.1.2信息披露义务⼈数据查询业务 (28)

3.1.3不定期持有⼈名册查询业务 (36)

3.1.4股份托管分布信息查询业务 (42)

3.1.5股本结构查询业务 (50)

3.1.6股份冻结数据查询业务 (62)

3.1.7限售股份/⾮流通股明细数据查询业务 (65)

3.1.8定期持有⼈名册查询业务 (67)

3.2上市公司催款通知 (70)

1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市证券登记业务电⼦平台”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便深圳市场发⾏⼈⽤户办理业务⽽提供的基于互联⽹的电⼦平台。该平台具有技术先进,操作便捷,功能强⼤,安全性⾼等特点。

2⽤户登录

在中国结算⽹⾸页左上⾓,点击“发⾏⼈业务”,进⼊发⾏⼈⽤户登录页,发⾏⼈⽤户

可从此页登录,如下图:

【⽹站⾸页】

如果您是第⼀次登录系统,请⾸先安装USB电⼦证书驱动程序和中国结算公司CA程序。

(1)如果您使⽤的是⽩⾊的飞天诚信epass3003auto的USB卡,直接插⼊使⽤即可。

(2)如果您使⽤的是蓝⾊的捷德USB卡,请从中国结算⽹站⾸页菜单“技术专区”

-“软件下载”栏⽬中,找到“捷德USB卡驱动程序”,点击下载安装捷德USB

中登网信息

中登网信息

中登网

1. 机构介绍

中征登记公司是国内首创、专业化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是动产融资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登记、征信、咨询、调查、代理交易结算、系统运行维护;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的宣传推广、市场研究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与动产融资登记相关的服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范围是企业与个人征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

2. 核心业务

2.1 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2.2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合同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交易形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在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指定交易定义: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
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 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 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几大好处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docx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docx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

一、初始登记

(一)开展登记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进行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外的动产权属登记,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

规则》;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二)登记和查询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

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

按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法定注册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时,该登记可能就会被查不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产生的后果,需要法院判决,可能是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利。

(三)如何对融资合同标的物信息进行描述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

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具体描述包括明确融资合同号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此外,发起登记的当事人也可通过概括性的文字描述以清楚界定标的物,具体可参照系统所提示的登记描述事例。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上传标的物附件对其补充说明。

(四)上传融资合同标的物附件时的格式要求

每笔登记的附件仅限JPG格式,个数不超过20个,大小总计不超过2M。

(五)登记期限如何选择

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通常登记期限应当不短于融资合同的期限。

(六)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

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中登网)登记注意事项

一、初始登记

(一)开展登记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进行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外的动产权属登记,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

规则》;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二)登记和查询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

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

按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法定注册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时,该登记可能就会被查不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产生的后果,需要法院判决,可能是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利。

(三)如何对融资合同标的物信息进行描述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

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具体描述包括明确融资合同号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此外,发起登记的当事人也可通过概括性的文字描述以清楚界定标的物,具体可参照系统所提示的登记描述事例。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上传标的物附件对其补充说明。

(四)上传融资合同标的物附件时的格式要求

每笔登记的附件仅限JPG格式,个数不超过20个,大小总计不超过2M。

(五)登记期限如何选择

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通常登记期限应当不短于融资合同的期限。

(六)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

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七)什么是修改码?可否告知他人?

修改码是初始登记成功后,系统分配给该笔登记的一个编码。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登记时,要输入修改码,否则不能进行相应操作。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修改自己的登记,用户应该妥善保管修改码。如果用户委托他人对自己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或注销登记,需要向受托人披露修改码,但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修改码,以免登记被他人随便修改。

(八)如果忘记修改码怎么办

对于常用户来说,“修改码”可以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主页“工作区”的“我的登记信息”中查找。

(九)用户的操作员在系统中进行了不实或错误登记,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操作员隶属于所在的机构用户,操作员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十)登记期限届满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登记期限届满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将不再提供互联网在线查询,即不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登记期限已届满的登记。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可以进行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每次展期期限也是1至25年。

(十一)登记之后,发现登记有误怎么办

用户发现自己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融资合同的最新状况保持一致。

(十二)用户能够删除自己做过的登记吗?

不能。用户无法自行删除已经登记的内容。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一)融资合同发生变更了,登记也要变更

登记的依据是融资合同,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并影响到登记内容的,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后,之前的登记能被查询到吗

变更登记不覆盖先前登记的内容,变更登记前后的登记内容都能被查询到。

三、展期登记

四、异议登记

五、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后,初始登记及相关联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注销登记时,剩余的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相关登记将继续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在实际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二)登记到期前注销登记,不会根据实际展示期限退还费用?

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登记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登记服务费用在用户提交登记时即计入其名下,下月初生成账单时计入用户账单。登记机构不因用户后续的注销登记操作而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减免。

(三)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已到期登记的查询,但已到期的登记是否会被保存?是否提供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服务?

对于已到期登记,登记机构会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在该15年内,登记机构可应申请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