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① 关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 期。 ② 参见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 388 条第 1 款的评析》,载《法学家》2021 年第 1 期;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的 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 年第 4 期。 ③ 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
④ 参见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 8 期。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李荐执笔)《:国内保理纠纷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 年 第 10 期。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稳健经营,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以及变更事项的会商审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意见报设区市监管部门。
设区市监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根据批复出具会商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根据会商意见依法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
民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中的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基于功能主义立法原则而自域外立法引入超级优先权,据此在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动产抵押“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外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受偿规则。
为更好的理解这一重要引进权利及配套规则,本文将尝试从购买价金担保权的立法渊源、必要性、正当性以及具体适用等方面对这一规则进行剖析,以期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则认知。
01超级优先权规则的立法渊源我国《民法典》引进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 条等所称的“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下称“购买价金担保权”),现代动产购买价金担保权于19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发展成型,购买价金担保权的产生原因是为了应对在先总括担保(浮动担保)极强的优先效力给担保人和其他潜在债权人造成的影响:根据《统一商法典》关于“后得财产"(after-acquired property)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如果债务人订立了包含后得财产条款的担保协议后,在先的担保权基于其对担保人财产独占性的优先权,使在后债权人设定的担保权居于弱势,从而导致担保人后续融资困难[①]。
因此,立法者设立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赋予在后购买价金债权人以超级优先顺位,可破除在先担保权人的垄断地位。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中也规定了“购置款担保权”,是指在有形资产或知识产权上或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许可下的权利上的担保权,籍此担保资产购买价款任何未支付部分的付款义务或担保为了让设保人得以获取该资产上权利而提供的其他信贷,但应以为该目的使用信贷为限。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方法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方法要点解读成阳目录担保法律制度整体框架和功能演变担保从属性的四重维度保证与债务加入的识别登记生效主义vs 登记对抗主义动产购买价款优先权让与担保的约定和清算01 担保法律制度整体框架和功能演变担保法律框架的演变《民法典》整合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内容。
在物债二分(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大框架下,形成了这样的担保制度框架:第一,《民法典》在物权编的担保物权中延续了原《物权法》三种担保物权的权利类型结构,即“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在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中规定了定金制度,同时在典型合同中规定了保证合同,保证和定金也是原《担保法》中传统的、典型的担保形式。
第三,合同编中还规定了其他三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即所谓的非典型担保。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这些合同具有担保功能,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式及法律效力。
从形式担保到实质担保1.形式担保(法定主义),核心是在担保物权领域贯彻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只能选择法定的担保类型。
[1]此前,对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以外的担保类型,如以所有权和股权等权利本身设定的担保,即使交易功能全然在于担保,也被视为非典型担保或其他交易方式。
2.实质担保(意定主义),并不拘泥于担保类型与担保内容的法定主义,而是以交易的经济功能来认定担保。
无论交易名称如何或者债权人的名义权利如何,只要目的在于获得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即构成担保。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框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延续了《民法典》规定的三部分内容: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
但也有与《民法典》的不同之处,与《民法典》相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结构和内容上有两处特征:1.在担保物权中将“动产和权利担保”规则加以集中规定。
在担保物权中并没有按照原《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的三种担保物权方式展开,而是以担保物的类型展开,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做好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统一登记办法”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21-206790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附件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5月19日附件1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流程
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流程
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将其所有权的特定财产租赁给另一方(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获得租金支付。
在这个过程中,登记动产是为了确保租赁物权益的清晰、透明和可执行。
以下是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的一般流程:
1.协商确定租赁条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并确定融资租赁的具体条件,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2.拟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拟定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提前终止条件等。
3.动产登记申请:出租人将租赁物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动产登记。
这通常包括租赁物的描述、价值、权益归属等信息。
4.登记费用支付:出租人支付相关的登记费用,这可能是根据租赁物价值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定的。
5.登记审查: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并符合法规要求。
6.发放动产登记证明: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发放动产登记证明给出租人,证明租赁物的权益已经登记。
7.合同生效:融资租赁合同在完成动产登记后生效,租赁物的权益得到了法定的保障。
请注意,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法规而有所不同。
刘竞元:动产担保登记规范原理 民法典系列讲座
仅供个 开传播 赊销/分期付款
甲
乙(购买设备)
公 2.10交付 请勿 (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
(买受人)
• 乙破产时,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2. 所有权保留取回的方式
用 《民法典》第642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使 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用 《民法典》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 使 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 人 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仅供个 开传播 2.15应收帐款转让
丙 (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
公 赊销/分期付款
勿 甲
乙(经销商·购买原材料)
供 传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仅 开 融资租赁合同
公 保理合同 请勿 流抵合同
实质担保/功能主义担保
让与担保
一、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属性
用 《民法典》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 使 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
仅 开 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 公 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 请勿 依法予以支持。
三、保理合同
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勿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请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4•【分类】问答正文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善意取得,出租人,融资租赁]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一、问题的提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基于合同对动产的占有使得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无法准确的表彰物权,这其中潜藏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尤其是出租人的权益容易遭到损害。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外观容易使他人误信,第三人基于此信赖与承租人交易,依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因此,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如何维护出租人的权利关系到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命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融资租赁物权的概念及意义所有权即指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核心和最主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基于所有权排他性的特征,这四项权能都应该由所有权人本人享有。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化发展,由于实际交易中的种种需要,所有权人有条件或者无条件的让渡一部分的权利给其他人享有。
譬如,一个最基本的例子是租赁合同,出租人和租赁人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让渡了对出租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给租赁人,仅保留出租物的所有权,但是很显然这个所有权是不完整的。
在租期届满之后,租赁物的完整的四项权能就又返回至出租人可恢复对出租物完整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普通租赁中的出租人的所有权相类似,即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也并不完整,该种所有权包括对租赁物在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出租人所有权能分离的目的是服务于特定的经济交易形态的需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融资租赁得以实现的可能的前提。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除所有权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目的是获取租金和利润。
租赁物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价款、税金,手续费和合理利润之和。
如果承租人交付租金不能,出租人将很有可能蒙受无法获取利润和无法收回成本的风险损失。
综上所述,在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交易形态中,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让渡给承租人享有,实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即确保他将来能够获取租金和所得的收益。
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
融资租赁企业动产担保统一登记操作方法展开全文重点提示自2019年4月28日起,北京市将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
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自2019年4月30日起,上海试点同北京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央行的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为上海浦东。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央行征信中心的下属子公司,负责征信的运营和帮助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为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网络借贷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快速、高效、一站式的综合解决方案。
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
动产担保涉及的法律法规1、《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简明问答》(央行征信中心)2、《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9年4月修订)》(央行征信中心)3、《关于试点办理上海市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告》(央行征信中心,2019.4)4、《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5、《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6、《四类抵押业务登记操作指引》(央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的地址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登记与查询服务,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登记采取网上登记的方式,无须现场办理。
可以登记的12类业务类型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3、租赁登记【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4、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此处的受托指:市场监管局和央行签订了《委托协议》,这说明业务仍由市场监管局主管】5、所有权保留登记6、租购登记7、留置权登记8、存货和仓单质押登记9、保证金质押登记10、动产信托登记11、征信中心受托办理的其他登记12、以及其他动产担保登记等业务类型。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
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对抗目录引言一、消灭隐形担保二、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系统三、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四、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五、合并一般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对抗规则六、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七、外部体系成型八、内部体系升华引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原因之一,在于中小企业不像大型国企那样有大量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它们能够提供的大多是动产或者权利。
而接受这些担保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接受,或者即使愿意接受,对担保品的评估价格也非常低廉,从而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
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一个非常强的诉求,要对我国的动产与权利担保法律框架进行大修。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案件已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各地判决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缓和这一矛盾,却治标不治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
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对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营商环境评估,其中有12项是对担保法律制度框架的评估。
而在这12项中,我国目前仅得4分,失分项全都集中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就融资租赁而言, 占有已无法公示租赁物的权属情况 , 只能寻求登记 以为公示。登记在私法上的功能
即为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 , 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租赁物的真正所有权人 , 第三人与承租人 从事与租赁物有关的交易时即应查阅相关登记簿以规避交易风险。但这一制度设计可能影响交易便捷和 效率 , 但在践行统一动产登记制度( 容后详述) 的前提下 , 这一制度的交易成本较低 。果若如此 , 障交 在保 易安全的前提下 , 注重交易效率 , 堪为上选 。
法学博士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讲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 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 ( ] 王泽鉴 : 民法物权》 第一册 ) 台湾 19 1 《 ( , 92年版 , 7 页 。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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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陵法律 评论
20 0 6年秋 季卷
草案对此规则 已作规定 , 见草案第 11 ) 自承租人处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 即可即时 1条 ,
取得所有权。此际出租人不再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 仅能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 出租人创设融资租赁交 易的目的丧失贻尽 , 极大地损害了交易的安全 。为了克服“ 占有 ” 这一公示 手段的不足 , 建立 融资租赁 的
维普资讯
融 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高 圣 平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 中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的分 离向传统物权公 示方法提 出了挑战 ,
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 已难以使 出租人的权利内容为公众所知 ,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遂应运而 生。合理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由以下要 素构成 : 在登记 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 间采纳
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 : 国、 美 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 , 阿根廷 , 俄罗斯 、 格鲁吉亚 、 哈萨克斯坦等 中东欧
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
重磅:2021年起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从2021年1月1日起,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
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民法典》并未对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部门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为国家统一权利登记机构创造了条件。
此次统一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为践行《民法典》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理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
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担保事务明确条款:2024年版正式协议》
《担保事务明确条款:2024年版正式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事务明确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1.1 担保事务1.1.2 担保人1.1.3 受益人1.2 担保范围1.2.1 担保类型1.2.2 担保金额1.2.3 担保期限1.3 担保物1.3.1 担保物的描述1.3.2 担保物的价值评估1.3.3 担保物的登记与备案1.4 担保责任1.4.1 担保人的责任1.4.2 受益人的权利1.4.3 担保责任的解除1.5 担保事务的执行1.5.1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1.5.2 受益人行使权利1.5.3 担保事务的监督与检查 1.6 违约责任1.6.1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1.6.2 受益人的违约行为1.6.3 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1.7 争议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1.7.2 争议的诉讼管辖1.7.3 争议解决的时限1.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8.1 合同的生效条件1.8.2 合同的终止条件1.8.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 1.9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9.1 合同的修改1.9.2 合同的补充1.9.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条件 1.10 保密条款1.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0.2 保密义务的履行1.10.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11 法律适用与解释1.11.1 法律适用1.11.2 合同解释1.11.3 法律变更的影响1.12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2.1 合同的签署程序1.12.2 合同的备案程序1.12.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时间要求1.13 附加条款1.13.1 附加条款的定义与效力1.13.2 附加条款的制定与修改1.13.3 附加条款的签署与备案1.1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14.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14.2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14.3 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担保事务担保事务是指担保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受益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融资租赁登记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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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 融资租赁交易特征:
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分离:出租人虽享有所有权,但其实际上几乎放弃了与租赁 物使用价值有关的所有权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仅保留与该租赁物的交 换价值有关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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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登记制度介绍
• 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阿根廷,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 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 世界其他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不单独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而 是将租赁登记和动产担保交易置于同一平台
• 美国——出租人都会选择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保护权利。
其他特点: • 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物
件; • 出租人的意愿是不要返还; • 全额清偿,不涉及余值; • 定额支付租金; • 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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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
支付租金,到期可以 签订购租货赁合物同行,使购购买买选择权
承租人
挑选赁供物货件人和租
供货人
权责事项 所有权 购买选择权 维修责任 瑕疵责任
2.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近百家); 3.普通的内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33家)。
• 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近500亿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 达5000到6000亿元人民币。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租赁 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1.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在《民法典》第395条中,可设置抵押的财产分为三类:
①不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一)项,包括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②特定动产:《民法典》第395条第(四)至(六)项;
③权利:《民法典》第395条第(二)、(三)项只有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特别法上的特许物权(如采矿权)才可设定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物权法》第172条,《民法典》第388条新增“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发布的《民法典(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民法典》第388条的解释中可见,除了《民法典》出台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之外,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也被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畴。由此,《民法典》重构了担保物权的组成,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财产的交易形式作了统一的规范和引导。
对于存在流押条款的合同的效力,从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92号案的判决中可见,案涉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了质押权利的实现方式,即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投资公司代偿债权后即将质押股权转移为己有,这一约定根据《担保法》第66条的规定,并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无效的流质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此外,《九民纪要》第71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要求:“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401条结合实务操作和《九民纪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约定流押条款的合同的具体履行方式,不再明文禁止流押条款。
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y 2023 收稿日期:2022-10-24 作者简介:王睿(1978-),女,教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王储(1992-),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㊂韩彧博(1984-),女,副教授,博士㊂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民法典非典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研究(20FXB124)□法学研究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王 睿,王 储,韩彧博(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律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 要:‘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㊂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㊂‘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方法,还将其未作规定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也纳入其中,并细化了登记机关和查询方式㊂但是‘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认定不清,规定不明和法条冲突等风险,在‘办法“实施的背景下担保权人㊁利害关系人也应做好审核工作㊂关键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23)05-0087-04Functions and Applications of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ofGuaranteeover Movables and RightsWANG Rui ,WANG Chu ,HAN Yu -bo(Department of Law,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01,China) Abstract :Measure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 and rights,which make them transparent.In practice,it expands the scope of movables and rightsfor guarantee registration,and promotes the emergence of a variety of innovative financing methods.It not only retain the original scope and method of registration of movables and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but also include the registration of movables and rights that is notspecified in the Civil Code ,and refine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and inquiry methods.However,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there are risks such as unclear property identification,unclear provisions and conflict of legal articles.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the security right holder and interested parties should audit carefully. Key words :movables guarantee;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 movables;Measures for the Uniform Registration of guarantee overMovables and Rights 登记公示是‘民法典“构建统一动产担保物权实体法体系的关键环节,一般条件下,动产担保生效的要件是担保合同的生效,这也使得动产担保出现了隐蔽性的缺陷,‘民法典“对动产担保公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有效克服了这一缺陷,消除了第三人对于交易安全的顾虑㊂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法典立法技术选择下,无论典型担保还是非典型担保,只要具有相同的担保功能,均应平等适用相同担保规则,确定担保权优先受偿的顺位的统一标准就是动产登记时间的先后㊂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改善我国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㊁‘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先后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网上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㊂为了更好地建设科学有效的担保登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㊂至此,我国结束了饱受诟病的多头管理,分散操作的登记模式㊂科学有效的登记制度就成为了建立确定㊁透明的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统一登记制度并不是创设权利,而是通过统一登记的方式简化了动产融资交易主体的征信成本,从而提高了动产担保的便捷度和效率㊂‘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交易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但是仍然还有未能详尽的内容,也使得动产和权利融资模式仍有可发展㊁可探讨的空间㊂而且在‘民法典“实体法引入了其他国家先进动产融资理念和规定后,对担保人㊁担保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会产生新的融资交易风险点㊂鉴于此,笔者从‘办法“实施后我国银行㊁中小型经营者应对反映状况入手,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公示功能定位与适用风险防范等角度分析,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下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㊂一㊁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运行成效(一)有效盘活动产资源,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痛点㊂缺少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灵活的动产融资模式可有效解决了该难题㊂‘办法“在原有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扩大了可登记进行融资的动产和财产的范围,例如,将生产设备㊁原材料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㊂除此之外,此种做法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相应的动产和权利融资的金融业务,登记公示方式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从业风险㊂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底,统一登记系统服务小微企业495万家,以小微企业作为担保人的登记累计发生971.91万笔,占比77%[1](二)创新型动产融资信贷产品不断涌现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新型动产用于融资担保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优化了我国当前的融资环境,便利了中小企业融资途径㊂全国各地金融机构积极发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高效透明的登记公示效果,协助企业拓宽经营思路,创新可融资客体㊂例如,昆山农商银行和贵州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为其辖内的企业成功办理了排污权质押贷款业务和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㊂在生物活体抵押方面,出现了利用活体养殖动物都有编号的特点,将活体奶牛和大闸蟹作为动产抵押的 畜牧贷”,使农民走出了活体资产难以抵押的困境,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㊂[2](三)增强了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准确可靠性在未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时,想要全面获取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㊂在实际的交易中,债权人经常通过查询债务人的资信用以参考其是否值得投资㊂但是想要准确获得债务人的资信信息确实十分困难的,如果仅仅是通过债务人的提供的信息或者相关机构的调查信息等,无法保证资信的信息真实性,从而使债权人的所承担的风险较大㊂‘办法“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确立将担保的动产和权利信息公布在同一个平台上,有效避免了同一标的物被重复抵押,其中也包括避免了以同一标的被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重复融资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公示系统就用于查询抵押的标的物的信息㊂以此信息为基础,评估该企业的资信㊂如此,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掌握,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更深入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㊂ 二㊁‘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对‘民法典“衔接与拓展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越来越符合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标准,世界排名不断上升㊂但是, 获得信贷”指标,我国排名却不升反降,已经连续4年下跌㊂[3]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在动产担保法律领域的缺失以及统一登记制度的不完善㊂在传统的市场模式下,信贷机构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一般是不动产抵押和保证㊂但是,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实体经济在积极转换形式的背景下,市场为满足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换模式,需要尝试新的担保形式,以便配合市场上的各类型资产的应用,开展新的融资信贷方式㊂‘民法典“将原有的担保制度进行了重整同时还将其进行创新,重新构建体系,为解决融资担保问题提供了新思想㊂‘办法“以‘民法典“规定为依据,以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为背景,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多年总结的实践经验为基础,详细规定了实际进行权利和动产担保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引㊂(一)‘办法“对‘民法典“的衔接1.登记范围的衔接‘办法“将‘民法典“第395条㊁第396条㊁第440条规定的可担保动产类型进行了类型化的安排:第一,对于‘物权法“时代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动产和权利纳入‘办法“的登记范围内,包括生产设备㊁原材料㊁半成品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登记,存款单㊁仓单㊁提单等权利质押登记;第二,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融资租赁㊁所有权保留㊁保理业务的登记纳入登记范围㊂第三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帐款原来的登记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法“继续保留㊂第四,将特殊的动产和权利,包括机动车㊁船舶㊁航空器抵押,债券㊁基金份额㊁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排除在外,仍由原机构进行登记;第五,采用兜底条款,将特殊动产和权利之外没有被‘民法典“列举的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都纳入其内㊂而且,‘办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依据‘民法典“进行了调整,将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 未来的应收债权”表述修改为 将有的应收债权”,虽内容上并没有做出重大修改,但是在文字表述上契合了‘民法典“第440条的描述,进一步明确了将有的应收账款属于可质押的范畴㊂2.登记对抗主义的衔接根据‘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既有登记生效主义也有登记对抗主义㊂在实践中大部分动产和权利担保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不是担保权成立的条件,其主要表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㊂‘民法典“对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均统一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均须依据‘办法“在全国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公示,发挥登记公示的应有功能㊂第一,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信息㊂债权人可以通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来查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再单独依靠债务人的自我介绍,可以有效预判未来所承担的风险,保障了自身的财产88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当事人查询征信成本㊂第二,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㊂在经济活动中,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竞存权利时,须依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㊂[4]优先顺位仅取决于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即谁登记在先,谁在先受偿,无需考虑其他因素㊂借助统一登记系统可以准确获取登记时间,从而确定权利优先顺序,不必再提供其他的证明㊂(二)‘办法“对‘民法典“的拓展和细化1.明确了统一登记机构的职责定位‘办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明确了征信中心虽然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但其并不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㊁合法性㊁完整性进行核实,即对登记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㊂这就要求担保权人㊁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对登记的内容自负其责㊂如果因其自身错误导致了标的物不能够被确定等,从而使公示后的担保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或者因其自身提供虚假的登记材料致使他人合法权益被侵犯,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㊂由此可见,征信中心仅仅是担保权利登记的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同时也不对因当事人错误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㊂动产抵押和部分权利质押原则上采取的是声明登记主义,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判和审查等㊂统一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为交易主体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信息,其并不实有创设担保物权,也不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重要区别㊂[5]2.完善了登记和查询的方法‘办法“的第九条明确了登记信息所需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将主债权金额㊁担保范围㊁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㊁最高额担保债权的最高额等予以注明,更加方便于相关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查询较为齐全的担保信息㊂在登记完成后,系统会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如果当事人或第三人想要查询相关信息,只需输入担保人的名称即可㊂因而,统一登记原则上采 人的编成主义”,即以人找物的方法,不同于我国不动产登记以物找人的 物的编成主义”㊂因而,全国统一登记公示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主体提供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查询服务,为当事人㊁利害关系人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已担保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提供便利的条件,节省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时间㊂三㊁‘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点提示及防范措施(一)担保财产描述及实际认证识别‘办法“规定了当事人在登记时所登记的财产应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确定担保的财产,同时要求当事人对登记的财产信息是真实㊁完整和合法,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㊂正如上文所诉,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是通过登记公示,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实时了解到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的权利状况,增强担保权利的透明度㊂因而,登记机关对于登记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权利真实性推定㊂由此产生的问题极为明显,如果发生因描述不清导致担保财产不能确定㊁登记信息错误㊁担保的财产归属不明或者担保财产不合法等情形,在权利双方发生争议时,在诉讼中可能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造成登记失效㊂这就要求担保权人在登记前应就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核实清楚,包括担保财产的权属㊁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竞存等,在进行登记时,要尽可能具体准确地描述担保财产的名称㊁数量㊁位置㊁型号㊁登记编号等相关信息,保证其唯一性和特定性㊂例如,当担保人为设备设立抵押权,应将设备的详细信息予以登记,这其中包括设备的所在地㊁所有权人㊁使用状况㊁设备固有编号等㊂①当担保人将未来债权作为担保物时,应将未来的债权产生的缘由㊁产生的时间以及债权的数目等进行详细的登记㊂②(二)登记对抗主义适用‘办法“第2条虽然列举了纳入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但是第7项对于兜底条款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描述不清,导致实践出现争议㊂例如,排污权质押和碳排放配额质押贷款业务应采用何种登记主义,是否需要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并没有确定的规则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均可转让交易,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㊂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碳排放权作为可以抵押的权利,即碳排放权成为了适格的抵押品㊂因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排除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担保权利,其余的担保权利则都应当是可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都可以在全国统一登记平台上依据‘办法“进行登记㊂(三)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04条在动产抵押情形下会发生一定的冲突㊂例如,以同一批存货设置多种抵押,并且都已办理了登记,后该存货被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了对价,并且该物已经交付,在交易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能否优先于消费者?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第404条的文义解释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无论是办理登与否,都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权利㊂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保护规则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需要查询相关商品之上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这不仅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正常经营活动秩序㊂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正常支付合理借款的买受人不应负有查询登记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且超出了正常人的承受范围㊂[6]前述所介绍的以企业存栏奶牛㊁农户养殖的大闸蟹进行动产抵押贷款就存在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的问题㊂由于奶牛和大闸蟹均属于抵押人正常经营的销售产品,因而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买受人均可取得无负担所有权,抵押物数量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债务到期时抵押物数量和价值可能会低于抵押设立时㊂因而,对于企业正常经营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金融机构应注意贷款期限㊁数量,并且可设立监管资金账户,应保证销售抵押物取得资金的监管㊂(四)抵押物转让㊂‘物权法“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方式事实上存在诸多固有弊端,既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未能98 第5期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中心做到物尽其用㊂因此,在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则作了重大变更㊂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通知抵押权人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导致抵押权人所承受的经济风险加大㊂因为设立动产抵押权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由于缺乏登记公示使得第三人对于该动产是否负担抵押权并不明确㊂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该动产,根据动产取得规则,第三人取得了被抵押的动产所有权㊂当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抵押权人无法再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㊂针对上述问题,‘民法典“第406条特别规定了除外情况: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㊂[8]当事人之间对该条约应有效利用,借此来降低抵押权人所需承担的风险㊂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上约定禁止抵押物的转让,以此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㊂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禁止转让的约定仅能约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并不能对合同外的受让人发生效力㊂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禁止转让财产并就该条约办理了登记,抵押人如果擅自转让,虽然转让合同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其不发生物权变动㊂由此,可以总结出登记公示后,当抵押人违反了禁止转让的约定,即便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动产的物权可以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不发生变动,受让人也因此不能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㊂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的时候应设立特别约定,即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同时将该约定办理登记公示,以此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损失㊂五㊁金融机构融资实践的操作要点(一)预先核查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担保权人在融资合同签署前或者融资放款前,应对抵押的动产或者权利在统一登记平台上查询,了解其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以便正确评估此项交易的风险㊂通过查询并保存查询结果,日后一旦发生了相关争议,事先留存的查询结果便可成为向担保人追责的证据㊂同时‘办法“第23条的规定:担保权人须自行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登记机构对此不予实质性审核㊂担保权人要承担担保财产真实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融资业务时,要提前审查担保财产,要求担保人提供有关担保财产真实性的证据,通过查询或者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审核担保财产并保存相关证据,在日后如果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㊂(二)担保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在签署融资合同后,应及时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相关登记,在登记时,应注意登记财产信息以及相关登记事项,明确登记时间和登记内容,以保证登记的内容是真实的㊁完整的和合法的㊂同时,担保权人可以在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已经签署的担保合同或与担保和同功能相似的合同是否办理过登记,如若没有登记应及时补办㊂(三)定期查询担保权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应定期查询担保人在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公示的资产,以确保掌握担保人登记的财产信息是否变更以及概括性描述资产是否设立了重复担保或被转让㊂经过查询发生了以上有关情况,应尽快和担保人联系进行联系㊂综上,基于互联网的动产和权利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设立运行是对‘民法典“改革动产和权利担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程序性保障㊂‘办法“规范了登记和查询的具体内容和流程,提高了动产担保的透明度,为更好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改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途径㊂但同时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区别于我国固有不动产登记,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 人的编成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对于登记内容并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这些新的变化对市场经济主体也提出了新的要求㊂因而,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依托统一系统注重审查担保财产权利负担状况,并及时将担保情况通过登记系统登记进行公示㊂ 注释:(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462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㊂(2)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意见㊂ 参考文献:[1]动物也能做抵押贷款央行推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痛点[EB/OL].hppts://www.yicai. com/news/101212798.html.[2]金融领域助力碳市场,银行业争夺碳金融千亿市场[EB/OL].https:///specialo_493702.html.[3]罗培新.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 获得信贷”指标得分的修法路径 以我国民法典颁布为契机[J].东方法学,2020 (01).[4]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01).[5]高圣平:‘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05).[6]朱良敏.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以〈民法典(草案)〉第404条为切入点[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01).[7]高圣平,叶冬影.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J].比较法研究,2020(04).(责任编辑 李 维) 09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来了,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发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注解:明确本办法规范对象,这里明确是融资租赁公司,应该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在以往的文件中,金融租赁定义的结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银保监会已发布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因此本文针对的是之前商务部管辖下的内外资租赁公司。
其次,以经营融资租赁为主,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在本文第四章的监管指标,明确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这里也是设定了租赁业务的上限,之前不少租赁公司开展委贷业务规模较大,没有回归本源,不过去年委贷新规发布后这个业务体量已经萎缩的很厉害。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注解:对比下之前文件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见下图: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更接近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本文的发布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声。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设立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下
CONTENTS
01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2 价款优先权 03 仓单质押 04 应收账款质押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1
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动产类型众多、数量很大,且有 些动产价值较低,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无疑将会大幅增加当事人 的查询成本。为了避免动产抵押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同时 防止加重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 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现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押标的都能 够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 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 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收费权、依法可以出质的 其他收费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关于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是应收账款不存在 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确定责任。 为此,本解释规定: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 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规定仓单可以进行质押登记,因而本解释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仓 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414、415条的规定,在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 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的情况下,应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 发多份仓单,而出质人又以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的情况下,应 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 例受偿。
仓单质押 03
实践中,存在所谓“仓单乱象”,即保管人就同一批货物开出数份 仓单,导致存货人以仓单多次质押或者转让,或者保管人在开出仓 单后,仍然允许存货人无单取货或者以货物再次进行质押、抵押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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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
上述两个重磅新规随民法典一起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同构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重大变化。
一、现实背景:动产融资方式多,重复融资现象普遍
如果一个市场主体想购买动产但缺乏资金,或者想以正在使用的动产进行融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动产抵押:在不转移动产占有的前提下,以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
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购买动产时分次付款,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三种融资方式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债权人虽然拥有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不实际控制动产。
债务人很容易将动产多次转让或多次设定抵押权,进行重复融资。
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自己所拥有的动产抵押权或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动产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需要融资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没有不动产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
开展动产融资交易,必须寻求一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展示权利状态的方式,且该公示方式具有较强公信力并易于查询。
为此,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院进行了长期探索,但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且全国不统一、公示方式混乱、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二、民法典出台:建立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法律体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动产融资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用多个条款建立了动产融资担保权利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制度: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制度: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则,动产上为融资设定的担保性质的权利,全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同一动产上多个权利(包括动产抵押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竞存的,拍卖、变卖动产所得的价款根据登记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国务院决定:确认中登网为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作
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操作进行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动产融资担保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系统不统一。
动产抵押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融资租赁和所有权保留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中登网承担。
而中登网虽然运行效果良好,也受到广泛认可,但多年来没有法律支持,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详细规则进行填补。
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类型包括动产抵押、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动产融资担保方式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等权利融资担保方式。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根据上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除由交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由工商部门负责的股权质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以及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以外,全部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中登网的登记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动产登记平台,解决登记和公示困难,让善意第三人快速、便捷地查询动产权属是解决交易安全问题的根本之道。
国务院这一规定显著提高了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加强了对动产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满足了市场急需,优化了营商环境,将促进融资租赁等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删除了在租赁物做标识及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规定
由于在民法典颁布以前融资租赁的登记一直缺乏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立法不足,曾在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探索了除登记以外的公示方式。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或者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张。
但实际上,出租人出于控制成本考虑,对租赁物通常只进行书面审核,不会去现场巡查,如果租赁物数量多、体积大、埋于地下或架在空中,贴标识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
而且标识容易被承租人涂改损毁,不易保持,公示效果并不好。
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也会给出租人增加额外负担。
实践中还有观点认为,出租人已经是所有权人,不应该再接受抵押。
贴标识和租赁物抵押都是在融资租赁没有登记机关的背景下不得已采取的辅助性、替代性公示方法。
民法典实施后,中登网登记成为出租人对抗第三人的唯一途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删除了上述条款,在租赁物上加标识和租赁物抵押不再有对抗效力。
五、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是融资租赁行业翘首以盼的根本性利好。
新规则实施后,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在每笔融资租赁业务投放前,出租人必须全面查询租赁物的权属状态,不仅要查询融资租赁登记,还要查询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登记,确保租赁物不存在重复融资。
第二,在中登网进行租赁物登记即可,无需再办理抵押登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特殊动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