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doc
一、受理单位:合浦县林业局二、申请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三)权属清楚,无争议;(四)签订抵押合同;(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三、应交材料: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一、八、九、十、十一、十九”点,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感谢你的观看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未流转的林地、林木提供林权证;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国资办发〔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森林财产抵押登记制度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财产管理。
本文将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指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将其作为抵押品提供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或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制度。
森林财产指的是人工林、天然林及其下属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土地、水、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资产,包括林业权益等森林资产。
其中,林业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常用于抵押融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优势1.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
2.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抵押登记可以拓宽森林资源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将闲置的森林资源利用起来,增加其经济效益,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
3.改善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的经济状况将森林财产作为抵押品,能够为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改善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抵押登记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证券化、二级市场等尚未纳入法律法规。
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起完善的抵押登记机构和制度。
2.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缺乏规范对于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标准尚未建立完善的标准。
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和标准,规范价值评估不规范的现象。
3.对森林资源未来收益的预测难度较大森林资源所具备的永久性和耐久性,使其未来的收益很难预测。
需要逐步改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资产收益。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发展前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5•【文号】林计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2004年5月25日)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林业局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国家林业局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J],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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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抵押贷款研究综述
中国林 业经济
CHI NA ORES F TRY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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笙! 整 塑(笙 !塑
・ 林权 改革 ・
我 国林权抵押贷款研究综述
邵 艺 , 文 冰 赵 , 钧
(. 林业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 明 602 ; 昆 明市林 业局 , 明 60 1 ) 1 西南 昆 524 2 昆 50 1
摘
要 : 对 20 年 以后 我 国的林 权抵押 贷 款相 关文献 的梳 理 归整 , 通过 03 重点 对林权 抵押 贷款 中涉及 的理 论基 础 、 森林
资 源资产评 估 、 贷款模 式进 行 分析 总结 , 不 同的森 林资 源所 对应 的资产 评估 和贷 款模 式进行 了分类 汇总 。在林 权抵 押贷 对 款 实证研 究汇 总 中, 对林权 抵押 贷款 的主要 运 行模 式及其 内容 或特 征进行 了重点 分析 。 讨论 了 目前 关于林 权抵押 贷款 研 究 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 为我 国林 权抵押 贷 款 的研 究在基 础 理论 、 林资 源 资产评 估 体 系建 立 、 贷 款 的模 式创新 以及 众 学 认 森 抵押 者提 出的 问题 和对 策针 对性 方面均 有所 欠缺 , 并提 出了相 应 建议 。
g v o ug e to s ies mes g sin .
K e r s f r s- r p ry f r s s r e f r s n r r a e r s a c r g e s y wo d : o e t p o et ;o e t e e v ;o e t e u emo g g ; e e r hp o r s r t t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理论特征和实践意义
源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的 基 本 概 念 、 论 特 征 、 响 因 素 进 行 了分 析 与 探 讨 , 出 了 建 设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的 相 关 建 议 。 理 影 提 关 键 词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 押 贷 款 ; 论 特 征 ; 响 因 素 ; 策 建 议 抵 理 影 政 中图 分 类号 F 3 .8;3 62 8 05 F 2 .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0 — 7 9 2 1 ) 6 0 2 — 2 07 53 (020 — 29 0
保 贷 款 , 用 于 森林 经 营 、 业基 地建 设 及林 产 品生 产加 工 如 林
等 方 面口 1 。 22 森林 资 源资产 抵押 贷 款是 产权 贷款 . 用于 抵押 的森林 资 源 资产 , 必须 产权 清晰 , 取 得 县级 并
长周期一般要 l 0年 左右 , 款 期 限 与林 业 生 产 周 期 不 匹 贷
为了 拓 宽林 业 投 、 资 渠道 , 进林 业 产 业 及 区域 经济 融 促
3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的 影 响 因 素 31 缺 乏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专 业 评 估 机 构 和 人 员 .
又快 又好 发 展 , 据 《 根 中共 中央 国 务院 关于 加 快林 业 发 展 的
抵 押 贷 款 是指 以 森林 、 林木 的 所有 权 ( 使 用权 )林 地 的使 或 、 用权 作 为 抵 押 物 向金 融 机 构 借 款 的行 为 。 材林 、 济林 、 用 经 薪 炭 林 及 其 林 地 使 用 权 , 可 用于 抵 押 。 据 《 林 法 》 均 根 森 和 《 保法 》 有关 规 定 , 担 的 国家林 业 局 制定 了 《 森林 资源 资产 抵 押登记办法 ( 试行 ) 。 办法 的颁 布 , 范 了 森林 资 源 资 产 》该 规 抵 押 贷款 行 为 , 大 了林 业 的贷 款扶 持 力度 , 宽 林 业融 资 加 拓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一、引言1.1 背景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同时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对森林资源的抵押贷款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定义2.1 森林资源指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土地、森林植被、林木、森林生态系统以及森林生物多样性等。
2.2 抵押贷款指将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行为。
三、管理范围与责任3.1 管理范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3.2 责任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监督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管理的实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抵押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抵押物信息,并确保合法取得抵押物权属。
四、抵押贷款审批程序4.1 申请条件•抵押贷款申请人应具备合法拥有抵押物权属的资格。
•抵押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相关要求。
•抵押贷款申请人应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背景资料。
4.2 抵押物评估•金融机构应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建立评估报告作为抵押贷款审批的依据。
4.3 抵押贷款审批•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抵押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等因素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抵押贷款。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贷款申请人。
五、抵押贷款管理与监督5.1 抵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抵押贷款申请人应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贷款合同中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主要条款。
5.2 抵押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抵押物台账,记录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价值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doc
一、受理单位:合浦县林业局二、申请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 200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一)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生态公益林、国防林、母树林等特种用途林不得抵押;(三)权属清楚,无争议;(四)签订抵押合同;(五)国有林木资产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三、应交材料: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一、八、九、十、十一、十九”点,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谢谢欣赏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未流转的林地、林木提供林权证;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山林权抵押贷款的解读
关于山林权抵押贷款的解读
山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山林权作为抵押物用于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具有山林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将其持有的山林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贷款方,来获取一定数量的资金。
具体来说,山林权抵押贷款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山林资源评估:贷款方会对山林资源进行评估,包括其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森林植被等因素。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贷款金额的确定。
2. 抵押合同签订:贷款方与借款方会签订抵押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等具体事项,并规定在借款期间内贷款方对抵押物享有的权益。
3. 权证办理:借款方需要办理山林权证明,以确保贷款方对抵押物拥有有效的权益。
4. 资金放款: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贷款方会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方的账户。
借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用途,自由支配该笔资金。
5. 还款方式:借款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通常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山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贷款方
不能按时还款导致抵押物被拍卖或处置、贷款利率较高等。
因此,在选择山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方需要谨慎评估自身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并遵守合同约定。
同时,贷款方也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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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森林法》第15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途径和限制条件。
二、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担保法》明确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只局限于林木抵押,实际上此非本意。
《森林法》第15条,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大类。
(1)防护林,是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是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由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功能特殊,《登记办法》没有将它们纳入可供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内。
不论是森林还是林木,都附着在林地上,依据《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登记办法》特别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登记办法》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1)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一般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等等。
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它追求森林生态效益最大化,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地位特殊,生态效益显著,为了使它的特殊功能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生态公益林没有被纳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内。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
如果权属不清,或者正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擅自抵押,会侵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不允许抵押。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
(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7)未办理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时;(8)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必须指出,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应当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两大类要求:(一)形式要件在形式要件上,要满足书面形式和登记程序的要求。
《登记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口头形式和其他非书面形式的抵押担保合同将不被认可。
《登记办法》第15条还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之前,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来说,都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实质要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根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要生效,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实质要件: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必须明确约定,抵押物是仅仅对主债权进行担保,还是除主债权外,还要对其它所有项目或某些项目担保。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物权属必须清楚、有效,没有重复登记,也没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登记办法》第6条的规定,首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遵循约定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还必须遵守在法定的范围内:(1)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2)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真实、合法。
《合同法》第三章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效、可变更和可撤销、效力待定或者终止。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合同也受此规制。
四、关于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问题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第四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是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因此,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不再是强制性的,抵押权人不要求进行评估,也可以不评估。
根据1997年2月3日颁布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登记办法》第12条要求依照上述《技术规范》办理。
该《技术规范》第七条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在其他条文里,分别规定了各项操作的基本规范。
国资办发[1997]16号通知的第8条指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关于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的职责(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登记机关《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的审核职责《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