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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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了以上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0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0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系某炼油厂职工, 某日夜,李某到该炼油厂,持 塑料桶在一个储油罐的取样阀门处盗放汽油.盗放
过程中,汽油突然起火.李某情急之下,去关阀门,双
手被烧伤,但未能将火扑灭,李某便逃离现场.发现
火情的保安人员及时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将火扑灭。公安局以放火罪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 院能否以放火罪批捕。
左某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
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还包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 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过失
案例:
张某,工人,住在工厂单身宿舍。一日中午, 张在宿舍用电炉炒菜,因缺调料就离开房间到 别处去借,屋内电炉继续燃烧,将旁边的壁纸 烤着起火。火烟漂入楼道被别人发现,火被及 时扑灭,宿舍内一些个人财产被烧毁。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爆炸. 由田将两挂爆竹放臵于该舞厅男厕所,点燃 后离开现场,结果引爆后,引起跳舞人群的恐慌,对桃
源歌舞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应如何定性

秦某与女友陈某发生争执后,将陈某店内的煤气瓶 拎至门口,手拿打火机欲引爆煤气自杀.警察赶至现
场后对秦进行说服规劝,秦无动于衷,打开煤气瓶阀
门,声称立刻引爆. 空气中充斥着浓烈的煤气味,围
决水罪
一、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表现为故意

《公安标准》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公安标准》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座椅、门窗等,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设施损毁或丧失应有性能
案例8
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 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
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
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 )。 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备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 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 常可能选择)
濟南7.9爆炸案
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 情妇柳海平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 设备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 动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
5类犯罪
答案及解析
答案:D。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 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
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0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 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
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 观上是放任,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7 2006年 12月 17 日深夜,赵军、 严晓阳二人骑着三轮车至上海市
南京路,连续窃得下水井盖 25个,
价值4000 余元。问:对二人的行 为如何定性?
分歧:
1、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构成盗窃罪? 3、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
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确保犯罪 利益得以实现而实施的又可以单独成立犯罪的行为,但由于 该事后行为是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先前行为侵犯的 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 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故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 处罚的行为。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故意破坏、破坏或扰乱公共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对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下面是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介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故意破坏、破坏或扰乱公共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对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下面是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介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指的是一些犯罪手段和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对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这些危险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破坏、破坏或扰乱公共设施,例如故意损坏桥梁、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水闸、水库、电力设施等。

也包括破坏、扰乱交通工具,例如故意破坏机动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

此外,还包括在公共场所放置、使用危险物品,例如故意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以及采取其他危险方法威胁和危害公共安全。

这种行为的危害性非常明显。

首先,它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不便和困扰。

其次,它直接威胁和破坏公众财产的安全,导致大量财产损失。

最重要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命危险。

为了加强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和治理,法律规定对此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从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严重的刑罚,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对公共安全进行破坏、扰乱和威胁的严重犯罪行为。

打击这一罪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和财产。

只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这一罪行,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侵犯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样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法律】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近日,公安部最新发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

在分工中,最新明确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76个罪名的管辖权限。

下面是76个罪名的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治安管理局管辖76种案件立案追诉最新标准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依据:《标准(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依据:《标准(一)》第三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

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依据:《标准(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提示与讨论]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7/28/2021
10
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28/2021
22
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7/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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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do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do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属于分则中的一种犯罪,它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那么,刑法条文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究竟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知识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以及犯罪构成认定的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严重的可能是处以死刑,刑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下页)2、客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3、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公共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无法预料多数人: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并不是3个以上就是多数。

判断标准:行为的危险范围是否涉及“公众”(三)种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重点掌握一、罪名放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枪支犯罪二、理论危险犯竞合关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公共安全;放火烧毁自己或者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转化(三)主体注意:14周岁-16周岁(四)主观方面故意。

动机不影响犯罪。

客观阻却问题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者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认定(一)着手开始点火时(二)既遂放火罪的既遂:“独立燃烧说”目的物燃烧且能够独立燃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成立既遂。

为何是独立燃烧:我国与日本的房屋结构(二)与故意杀人罪1、以放火方法杀特定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1)没有危及:故意杀人罪(2)危及: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思考:应当如何处理?2、为了危害公共安全放火定放火罪决水罪(一)客观方面:作为:破坏水闸、堵塞水道、决溃堤坝等不作为:不开闸放洪等(二)主体一般主体爆炸罪犯罪构成(一)客观方面爆炸装置场所:人或者物集中的公众场所、交通路线、财物堆放处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限制的扩⼤解释,也不能任意缩⼩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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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产、⽣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为⼈的犯罪⾏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或重⼤公私财产,⽽只是特定的个⼈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活安全的⾏为。

因此,只要⾏为⼈的犯罪⾏为⾜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为⼈明知⾃⼰的⾏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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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纵火、投毒、放毒、放虫、放鸟等行为;2.在交通工具、场所或人群密集区域实施危险驾驶、飞行等行为;3.故意破坏电力、电信、气体、石油、水利等重要设施或者安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的刑罚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规定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对于本罪的定罪证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现场勘查、调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2.影视资料、照片、音频、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3.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四、对于本罪的判决程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程序如下: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调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制定刑事拘留、逮捕决定等措施,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明犯罪事实和罪名,并依法作出判决。

3.执行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在监狱执行;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死刑,但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间服刑,期满后即刻释放。

被判处罚金的,应当限期缴纳。

五、对于本罪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惩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2.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3.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安全水平,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者损坏;4.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领域的监管力度,保障公共安全。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就应该立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吗符合判缓条件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它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对于这类犯罪的规定和惩处是十分严格的,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

它涵盖了众多具体的罪名,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这些罪名的共同特点是其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广泛而严重的危害。

先来看放火罪。

放火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火势失控,不仅会烧毁财物,更可能危及众多人的生命。

在定罪方面,如果行为人故意放火,不管是出于报复、泄愤还是其他目的,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能构成放火罪。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决水罪与放火罪类似,但其危害方式是通过破坏水利设施,使水流失控,从而造成水淹的危害后果。

同样,只要是故意实施决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会被定罪。

量刑标准也与放火罪相似。

爆炸罪,通常是通过引爆爆炸物来制造危害。

这种犯罪行为的破坏力极大,瞬间就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比如在公共场所安置炸弹,或者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引爆炸药,这些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对于爆炸罪的定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量刑也是根据犯罪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比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危害范围广泛且难以控制。

哪怕只是少量的危险物质投放,如果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也会被认定为犯罪。

在量刑上,同样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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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种。

它和盗窃罪、贪污罪等是不同的。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众多的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它的损害以及伤亡的范围都是难以估计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法律上量刑较为严苛,后果比较严重。

但是如果不是刻意造成的,而是过失的行为,那么又该怎么进行量刑呢?小编将会在下文中详细解答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涉及犯罪的;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我过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也是涉及犯罪的。

有时候法律条文需要有它的严谨性与专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听起来就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以及侵犯财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一、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指对于那些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的法律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对象: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是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

这些行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从业人员;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建筑工人等。

不同的犯罪对象根据其实施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程度和后果,将面临不同的罪名和刑罚。

2.犯罪主体: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主体的判断主要依据其是否具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即明知危险而进行违法操作或者明知可能发生危险而不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主体。

3.犯罪构成: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构成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构成。

4.犯罪后果: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后果的评估主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如果危害安全生产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那么可以对其加重处罚并将其定性为犯罪。

总之,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只有对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定性和定罪,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秩序的维护和全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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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放火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投放危险物质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过失决水第115条第2款
过失爆炸第115条第2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三)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5条第2款
破坏交通工具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高检研发字[1986]16号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二、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
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0号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第119条第2款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8)80号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
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资助恐怖组织活动第120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劫持航空器第121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劫持船只、汽车第122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第123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第124条第1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第124条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第125条第1款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5号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第12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5号
第四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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