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转让委托操作流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doc
谢谢观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xxx或xxx)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谢谢观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中证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投资者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A类股份
转托管费 免 流通股: 所涉股份面值×1‰×股数 (双边收取) ; 通过主办券商远程办理的, 结算公司与主办券商 流通股:免 非交易过户费 各50% 非流通股:所涉股份面值×1‰×股数(双边收取) 非流通股:所涉股份面值×1‰×股数(双边收 取) 投资者 主办券商 中国结算
最终收费对象 最终收费单位 B类股份
按成交金额的0.5‰,最高收费标准USD50.00(同 结算参与人 中国结算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 印花税 征税 注:上述各类收费标准(除印花税外)均包含增值税。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征 投资者 税 税务机关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变更的, 按10个账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变更的, 按10个账户 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司法过户费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执法机关 中国结算
二级市场税费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A类股份
结算费 转让经手费 免 一客户同一品种单方向计) 按照成交金额的0.6‰双边收取 按照成交金额的0.8‰双边收取 投资者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发行人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A类股份
初始登记费 权益分派手续费 额的0.1‰ 的0.1‰ 100元人民币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 100元人民币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额 发行人 中国结算
最终收费对象 最终收费单位 B类股份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余额的, 按10个账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为收费上限 账户查询费 (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投资者 中国结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2.08.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股转公告〔2022〕263号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完善退市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并分别更名为《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8月20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代办转让服务部
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1.《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4.《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4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8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进行股票挂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次挂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甲方将其股份在新三板挂牌,以便乙方及其他投资者进行股份交易,共同推动甲方股票的市场化交易。
二、挂牌事项1. 甲方应按照新三板的要求,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等。
2. 甲方应确保其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 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股票交易,并应按照新三板的规则进行交易。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1)按照新三板规则进行股票挂牌,并披露相关信息。
(2)对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3)享有新三板提供的服务及功能。
甲方义务:(1)确保挂牌股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按照新三板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遵守新三板规则,维护市场稳定。
乙方权利:(1)参与甲方的股票交易。
(2)了解甲方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等。
乙方义务:(1)遵守新三板的交易规则。
(2)按照交易规则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
(3)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交易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本次挂牌过程中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2甲方(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遵守新三板的相关规定,享受新三板提供的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0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具有从事推荐、经纪、自营、做市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两网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退市公司:从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原上市公司发行人:包括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原主板:包括沪深市场原主板、深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A类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股份B类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美元计价交易的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指两网及退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T日:股份转让日R日:权益登记日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本公司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之用,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及时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4年4月目录证券账户 (1)股份登记及权益分派 (1)一、初始登记 (1)二、待确权股份登记 (3)三、退出登记 (5)四、权益分派 (6)清算交收 (8)一、主办券商 (8)二、A类股份清算交收 (9)三、B类股份清算交收 (10)其他业务与事项 (11)一、质押登记 (11)二、非交易过户 (12)三、协助执法 (12)四、转托管 (12)收费标准 (12)联系方式 (12)一、受理地点 (12)二、咨询电话 (13)附件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 (14)附件2:B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具体流程表 (15)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使用深市证券账户进行两网及退市股票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并取得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二)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附件1)、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二、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公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XX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确权主办、代办业务流程(总部端)
12-04 代办股份转让确权主办、代办业务流程(总部端)一、版本信息V2.0.1修订日期:2019.05二、业务简述2.1 作为主办及代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确权业务总部端的业务操作流程。
三、操作平台、工具3.1 新意新一代证券综合管理平台(简称新意综合管理平台)。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4.1 《与主板不一致的股份登记申报数据确权申请表》附件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5.1 操作柜员:经纪业务总部营运管理部业务岗六、操作流程和步骤主办业务流程6.1 下载代办券商发送的“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委托数据库”(以下简称“代办券商委托库”),在新意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处理后,生成“代理股份确权登记回报数据库”(以下简称“代办券商回报库”)。
6.1.1 每日(T日)下午16:00,进入中国结算退市公司待确权数据交换系统(),主办业务日期T日--T日检索,逐一下载,路径为本地桌面新建文件夹,名称为zbwt(T日),将此文件夹复制到安全U盘。
6.1.2 将zbwt(T日)文件夹放入处理三板业务机器D:\三板\主办\委托\20**中,在D:\三板\主办\回报\20**中新建ZBHB(T日)文件夹,在Z:\三板_his\20**\新建T日文件夹,将接收文件zbwt(T日)备份至新建文件夹下。
6.1.3 在新意综合管理平台中,对代办券商委托库进行处理,生成代办券商回报库。
系统操作:三板确权--与代办券商往来--第一步:导入代办券商委托数据,浏览,Z:\三板_his\20**\新建T日文件夹\zbwt(T日),全选,导入数据;第二步:进入代办委托数据处理,预处理,数据确权,;第三步:导出代办券商回报数据,浏览,D:\三板\主办\回报\20**\ZBHB(T 日),导出。
6.1.4将D:\三板\主办\回报\20**\ZBHB(T日)文件夹复制至安全U,将安全U上ZBHB(T日)复制到外网机器桌面,进入中国结算退市公司待确权数据交换系统,主办业务中选择上传文件,上传ZBHB(T日)中的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收费标准
机构账户:50元/账户/次
构账户:50元/账户/次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变更的,按10个账 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变更的,按10个账户
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B股账户:每户10元港币,按照当天外汇牌价折 B股账户:每户10元港币,按照当天外汇牌价折合
合人民币收取
人民币收取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二级市场税费
收费标准
A类股份
B类股份
按成交金额的0.5‰,最高收费标准USD50.00(同 免
一客户同一品种单方向计)
按照成交金额的0.6‰双边收取
按照成交金额的0.8‰双边收取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初始登记费 权益分派手续费
收费项目
转托管费 非交易过户费
质押登记手续费
发行人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
A类股份
B类股份
100元人民币
100元人民币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额
额1‰收取
超过500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收费单位
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
收费单位
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 证券公司
中国结算 证券公司
账户查询费
司法过户费
收费项目
结算费 转让经手费
印花税
通过证券公司代理的,本公司与证券公司各收取 通过证券公司代理的,本公司与证券公司各收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 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 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 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 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的终止挂牌,是指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因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三条从业操守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转让价格.第四条披露义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第一节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第五条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第二节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六条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终止挂牌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情况,以及异议股东的主要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第八条停复牌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转让日起暂停转让.主动终止挂牌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次一转让日恢复转让.第九条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一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三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就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对异议股东作出安排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第十条我司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更正、补充相关材料,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股票终止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挂牌生效日期;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五终止挂牌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终止挂牌生效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第三章强制终止挂牌第一节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四欺诈挂牌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五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六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八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九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十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十一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第二节强制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十四条提示公告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转让日发布一次,直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一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转让日;二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当日;三挂牌公司披露因涉嫌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告的当日;四挂牌公司涉嫌欺诈挂牌的,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意向书的当日;五挂牌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两次纪律处分,在披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处罚决定公告的当日;六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当日.挂牌公司被其主办券商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在主办券商披露意见的当日;七挂牌公司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在召开或理应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八挂牌公司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当日;九挂牌公司收到强制解散决定文件,或者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十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时点.第十五条提示公告披露内容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时间、影响因素等;三公司为消除终止挂牌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四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暂停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在以下时点对出现本细则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挂牌公司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天,并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再次实施暂停转让;二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的,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或在主办券商披露意见的次一转让日;三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决定的次一转让日;四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七项情形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转让日;五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八项情形的,在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天,并自三个月期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再次实施暂停转让;六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项情形的,在挂牌公司被注销的次一转让日.第十七条我司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全国股转公司为作出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挂牌生效日期;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股东诉求及相关安排;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五公司/主办券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终止挂牌生效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生效.第二十条恢复正常转让公司因触及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或者在作出撤销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的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被依法撤销.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股东保护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第二十二条股东补偿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网络投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可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与审议、表决股票终止挂牌事项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主办券商职责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披露终止挂牌相关公告,协助挂牌公司对主动终止挂牌时的异议股东,或者对强制终止挂牌时的股东作出妥善安排.第五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二十五条违规处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违规处分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前依法对上述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如存在履职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违规处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再次挂牌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挂牌.第二十九条登记存管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其股票应当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可自主决定其股票是否继续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第三十条两网退市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事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流程与说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流程与说明新三板行情火爆,优质挂牌公司频现,还没有入市的亲们看过来!了解入市条件、交易规则、软件操作,五矿教您如何投资新三板!一、客户准入条件:1、个人客户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机构客户准入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二、交易规则:1、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采用集合竞价的转让方式。
2、股转系统转让方式有三种: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其中竞价转让的相关条件尚未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的主要转让方式是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选择交易方式由挂牌公司来确定,一只股票只能有一种交易方式。
以人民币计价交易,无涨跌幅限制,价格最小变动为0.01元,最小交易股数为1000股。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三、操作软件:通达信合一版交易软件:登录A股账户-股票-全国股转。
(一)、限价申报买卖,只限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
交易须知:●申报买入股票,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
不足100股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为了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行为,保护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规定(一)适用范围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因下列情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适用本指南:1.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2.挂牌公司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3.主办券商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备案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本指南规定受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申请。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备案的,应当向主办券商或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备案文件与相关要求不符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或挂牌公司提出反馈意见,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文件,并自收到反馈回复意见之日起重新计算备案确认期限。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主体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不计入备案确认的期限。
二、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内部审议挂牌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解除与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协议并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有关议案。
(二)签订协议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与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提请备案挂牌公司与原主办券商、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应当通过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备案文件:1.挂牌公司关于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挂牌公司基本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原因、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的影响、是否存在未完成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及后续安排等;2.原主办券商关于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挂牌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督导工作总结、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原因、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及后续安排等;3.承接主办券商关于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尽职调查情况、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原因、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及后续安排等;4.挂牌公司与原主办券商签订的终止协议;5.挂牌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6.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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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转让委托操作流程
一、版本信息
V2.0.1
修订日期:2019.02
二、业务简述
2.1 受理客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委托(以下简称股转系统),通过集中交易系统的“挂牌股票协议转让”、“挂牌股票做市转让”菜单进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委托;通过“两网退市股票转让”菜单进行客户两网退市股票买卖。
2.2 对股转系统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发现投资者的委托、转让行为涉嫌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存在操纵市场价格可能的,应予以及时警示,并向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必要时可以拒绝其委托或终止业务权限。
2.3 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进行股转系统股票交易,业务要求可参照本流程。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 操作平台:金证集中交易系统。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
4.1《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个人/机构)。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
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5.3 复核级别:营业部复核。
5.4 操作菜单:“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股票协议转让”;“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股票做市转让”;“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两网退市股票转让”。
六、操作流程和步骤
6.1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
柜台业务岗对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和其身份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参见《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
6.2 柜台业务岗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正确选择定价买卖、成交确认买卖、互报成交确认买卖委托三种交易委托类型之一,表中带“*”为必填项。
客户签名必须本人签字,法人机构客户需要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6.3 客户资格确认。
在金证集中交易系统内检查客户是否具有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交易资格。
具备交易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交易全市场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具备资格的受限投资者可以交易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受限投资者查询菜单:“公司查询--账户资料--股转系统受限证券账户”,确认客户的深圳证券账户对应的可参与转让交易的挂牌公司股票代码。
柜台系统对客户资格及持有股票进行相应判断,针对非合格投资者或未持有相应股票份额客户的委托予以拒绝。
6.4为客户办理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协议转让委托操作。
协议转让交易业务分为:定价买卖、成交确认买卖、互报成交确认买卖三种交易委托类型。
6.4.1为客户办理定价委托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