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
合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仅机构投资者
交易制度
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协议方式
交易门槛
最低交易数量1000股/手
最低交易数量3万股/手
第九页,共38页。
一、全国(quán ɡuó)股份转让系统介绍—交易制 度核心: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定义
做市商(market maker)是指以自有资金,不断向公众投资者连续发布某个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价格,并随时准备以该价格 向公众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某个证券的特殊经营商。
(试行)》。
相关业务 规定和细
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主管部三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代为行使管理职权,接受中国 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运营机构
四
挂牌企业范围
挂牌公司股东 人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无
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 技术企业
仅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 海高新区的内资企业可申请挂牌
可超过200人,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 司
已成功转板的企业(qǐyè)情况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挂牌时间 转板板块 转板时间 发行股份
002279
久其软件
2006.9.7
中小板
2009.8.11
1530万股
300016
XX证券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转让委托操作流程
05-0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转让委托操作流程一、版本信息V2.0.1修订日期:2019.02二、业务简述2.1 受理客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两网退市股票委托(以下简称股转系统),通过集中交易系统的“挂牌股票协议转让”、“挂牌股票做市转让”菜单进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委托;通过“两网退市股票转让”菜单进行客户两网退市股票买卖。
2.2 对股转系统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发现投资者的委托、转让行为涉嫌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存在操纵市场价格可能的,应予以及时警示,并向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必要时可以拒绝其委托或终止业务权限。
2.3 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进行股转系统股票交易,业务要求可参照本流程。
三、操作平台、工具3.1 操作平台:金证集中交易系统。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4.1《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个人/机构)。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5.3 复核级别:营业部复核。
5.4 操作菜单:“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股票协议转让”;“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股票做市转让”;“证券--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两网退市股票转让”。
六、操作流程和步骤6.1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
柜台业务岗对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和其身份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参见《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
6.2 柜台业务岗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正确选择定价买卖、成交确认买卖、互报成交确认买卖委托三种交易委托类型之一,表中带“*”为必填项。
客户签名必须本人签字,法人机构客户需要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
6.3 客户资格确认。
在金证集中交易系统内检查客户是否具有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交易资格。
具备交易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交易全市场的挂牌公司股票,不具备资格的受限投资者可以交易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2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3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doc
谢谢观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xxx或xxx)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谢谢观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第一节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第五条【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第九条【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一)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三)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就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对异议股东作出安排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第三章强制终止挂牌第一节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号-(九)【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十)【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十一)【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第二节强制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十四条【提示公告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转让日发布一次,直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一)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转让日;(二)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当日;日;(十)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时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为了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章程需要根据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要根据本规则改选与聘任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
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的运营管理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前身及由来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
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整体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于201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成立。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特点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以公司制形式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2、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也从原来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细则、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解读 答案-推荐下载
1.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转让股票“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A股为人民币()元,B股为()美元。
D. 0.01,0.012. 对于做市商间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C. 15:00-15:303.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
C. 75%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的股票,投资者委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意向委托B. 市价委托C. 成交确认委托D. 定价委托5.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B. 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C.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D.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三、判断题6. 投资者买入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正确错误7.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正确8.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前的过渡期内,挂牌公司股票采用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及有关结算制度,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为100万股。
()错误9.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每个转让日的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错误10.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并取得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二)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附件1)、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二、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公证。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7-12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
新部编人教五年级下语文1《古诗三首》优质公开课教案一. 教材分析《古诗三首》是人教版五年级下册的一篇课文,包括《泊船瓜洲》、《春日》、《游园不值》三首古诗。
这些古诗都是经典的作品,体现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精髓。
通过学习这些古诗,学生可以感受到诗人的情感,领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二. 学情分析五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一定的古诗阅读基础,对古诗的韵律、意境有一定的认识。
但学生在理解古诗的深层含义、诗人的生活背景等方面还存在困难。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古诗,引导学生感受诗人的情感。
三.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能够正确地朗读、背诵三首古诗,理解古诗的大意,掌握古诗中的重点词语。
2.过程与方法: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讨的方式,提高学生解读古诗、品味语言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古诗的韵味,领略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培养学生的文学素养。
四. 教学重难点1.重点:正确朗读、背诵古诗,理解古诗的大意。
2.难点:感悟古诗的深层含义,领略诗人的情感。
五. 教学方法1.情境教学法:通过图片、音乐等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入古诗的世界。
2.朗读感悟法:通过反复朗读、品味,让学生感受古诗的韵味。
3.合作探讨法: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共同解读古诗的含义。
六. 教学准备1.课件:制作课件,包括古诗的图片、译文、重点词语等。
2.音频:准备与古诗相关的音乐,用于营造情境。
3.黑板:准备黑板,用于板书重点内容。
七.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利用课件展示古诗的图片,引导学生欣赏。
然后播放与古诗相关的音乐,让学生在音乐中感受古诗的韵味。
最后,教师简要介绍三首古诗的作者及背景。
2.呈现(10分钟)教师逐句呈现古诗,引导学生跟读。
在跟读过程中,注意纠正学生的发音、停顿等。
跟读结束后,教师简要讲解古诗的大意,解答学生的疑问。
3.操练(10分钟)学生分组,每组选择一首古诗进行朗读、背诵。
教师巡回指导,纠正学生的发音、韵律等问题。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流程与说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流程与说明新三板行情火爆,优质挂牌公司频现,还没有入市的亲们看过来!了解入市条件、交易规则、软件操作,五矿教您如何投资新三板!一、客户准入条件:1、个人客户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机构客户准入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二、交易规则:1、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采用集合竞价的转让方式。
2、股转系统转让方式有三种: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其中竞价转让的相关条件尚未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的主要转让方式是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选择交易方式由挂牌公司来确定,一只股票只能有一种交易方式。
以人民币计价交易,无涨跌幅限制,价格最小变动为0.01元,最小交易股数为1000股。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三、操作软件:通达信合一版交易软件:登录A股账户-股票-全国股转。
(一)、限价申报买卖,只限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
交易须知:●申报买入股票,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
不足100股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 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 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 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 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的终止挂牌,是指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因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第三条【从业操守】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四条【披露义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第一节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第五条【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第二节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六条【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初始登记费 权益分派手续费
收费项目
转托管费 非交易过户费
质押登记手续费
发行人业务收费
收费标准
A类股份
B类股份
100元人民币
100元人民币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 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额
额的0.1‰
的0.1‰
征税
税
投资者
执法机关
收费对象
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 投资者
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
收费单位
中国结算 股转公司 税务机关
每户10元港币按照当天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投资者中国结算司法过户费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执法机关中国结算二级市场税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单位a类股份b类股份结算费按成交金额的05最高收费标准usd5000同一客户同一品种单方向计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转让经手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6双边收取按照成交金额的08双边收取投资者股转公司印花税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征税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征投资者税务机关
合人民币收取
人民币收取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参照非交易过户费标准
二级市场税费
收费标准
A类股份
B类股份
按成交金额的0.5‰,最高收费标准USD50.00(同 免
一客户同一品种单方向计)
按照成交金额的0.6‰双边收取
按照成交金额的0.8‰双边收取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 对出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征税,对受让方不征
50%
50%
A股账户:查询证券持有信息:20元/账户/次 A股账户:查询证券持有信息:20元/账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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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一)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3、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二)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三)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原挂牌交易场所股票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3、法院裁决书;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在股东重新履行股份确权手续后,主办券商应向股票持有人出具股票确认书。
第九条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转让的股票应当登记在中国结算。
第十条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登记应当向中国结算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委托股份登记托管的函;(二)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副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或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文件;(三)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确权、登记和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存管后开始转让。
未经确权的股票,由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按照前述规定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继续进行确权、登记和托管工作。
经确权、登记、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存管后开始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退市前已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的,由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手续;截至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由指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手续。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挂牌手续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一)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中国结算取得相关资料,刊登“股份确权公告”;(二)在20个转让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手续;(三)在40个转让日内到中国结算办理公司股票重新登记手续,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股票转让公告”;(四)第45个转让日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在办理退市公司股票挂牌过程中,如果退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或法院受理其行政诉讼申请后,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并根据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股票的挂牌工作;如果退市公司提出终止办理股票挂牌,在获得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办券商应停止办理其股票挂牌。
第十三条退市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退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投资者参与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并到主办券商或其所属营业部阅读《风险揭示书》,主办券商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股票转让的各类风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列明投资者接受并遵守本暂行办法。
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公司股票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流通股份以集合竞价方式成交,非流通股份(或限售股)可以办理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或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办理股票过户的,需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公司股票转让业务,投资者申报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撮合成交。
主办券商不得自营所推荐公司的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在转让日下午15:00进行集中撮合成交。
转让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暂停转让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公司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五次(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
(二)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其股票每周转让三次(每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
(三)未与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其股票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其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第十九条股票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股。
申报买入股票,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
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条转让股票“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A股为人民币0.01元,B股为0.001美元。
第二十一条股票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公司股票转让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票价格,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进行委托。
第二十四条主办券商在公司股票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主办券商营业部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股票、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委托当日有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股票必须是其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股票,不得进行融券。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委托买入股票必须以其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进行融资。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委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条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撮合成交。
第二十九条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申报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十条经集中撮合后,转让即告成立。
第三十一条集合竞价结束后,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主办券商,内容包括:主办券商专用交易单元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号、股票代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票转让的价格信息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主办券商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发布。
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指数。
第三十三条转让日当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票代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
第三十四条中国结算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转让成交数据完成与主办券商之间的股份与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将清算交收结果数据发送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再据此完成与投资者之间的股份与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五条公司派发红利的,可自行派发或委托中国结算办理;派发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委托中国结算办理。
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上述业务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公告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委托股票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