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审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审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审计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挂牌等服务。
本文将探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背景、功能以及与之相关的挂牌审计工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市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资本市场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股转系统作为境内市场的一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充当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角色。
股转系统的功能1. 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股转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使得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能够快速转让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
通过股转系统,中小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股份交易,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股东基础和知名度。
2. 提供市场公开透明:股转系统通过建立市场规则和制度,保证交易的公开透明性。
所有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和投资者都需要遵守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股转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资本运作的机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模扩张、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目标,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挂牌审计的重要性挂牌审计是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过程中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挂牌审计旨在保证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挂牌审计的重要性:1. 保证信息透明度:挂牌审计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这样可以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提升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2. 保护投资者权益:挂牌审计有助于发现并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供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通过审计工作,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减少投资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目录问题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多套精选层进入标准,发行人如何选择?保荐机构应当如何把关?申报后能否变更? ................................................................... - 5 - 问题2:关于精选层进入标准适用,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6 - 问题3:精选层进入标准中包含市值条件,针对市值条件,有哪些审核及监管要求? ................................................................................................... - 7 - 问题4:精选层进入标准中“研发投入”如何认定?研发相关内控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 - 8 - 问题5:关于精选层准入要求中的“经营稳定性”应当如何理解?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 - 10 - 问题6:关于精选层准入负面清单中的“对挂牌公司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 1 -力”应当如何理解?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11 - 问题7:对《分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 - 12 - 问题8:关于发行人的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的权属、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属等,有哪些核查要求? ......................................................... - 13 - 问题9:对发行人所属行业有哪些监管要求? ...................................... - 14 - 问题10: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如何把关? ..................................................................................................... - 14 - 问题11:关于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16 - 问题1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17 - 问题13: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18 - 问题14:发行人报告期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的,有哪些核查及监管要求? ......................................................... - 20 - 问题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公- 2 -开发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21 - 问题16: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政府补助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21 - 问题17: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税收优惠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22 - 问题18:发行人销售或采购环节现金交易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23 - 问题19: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来自境外的销售收入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24 - 问题20:关于第三方回款,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25 - 问题21:发行人业务如涉及委托加工、线上销售、经销商、加盟等经营模式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 - 27 - 问题22:关于发行人进入精选层前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等公司治理衔接准备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30 - 问题23: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关于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信息披露规范性、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决策程序合规性等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30 - 问题24:发行人在经营中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 3 -级管理人员存在共同投资行为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31 - 问题25:发行人申报后发生重大事项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 32 - 问题26:发行人在审核期间实施现金分红、分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核查要求? ......................................... - 33 - 问题27:发行人在申报及审核过程中提交的文件涉及第三方数据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 - 34 - 问题28: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提交相关说明,对上述情况有哪些监管及核查要求? ............................................................................................. - 35 -- 4 -问题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多套精选层进入标准,发行人如何选择?保荐机构应当如何把关?申报后能否变更?答:《分层管理办法》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四套精选层进入标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常见问题汇总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订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2.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答: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实缴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即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4. 投资者申请参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是否有适当性管理要求?答:投资者申请参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时,虽然没有具体的财务指标、投资经验等要求,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与主办券商签署《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并签订《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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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和程序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 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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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和市场地位
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 连商品交易所。
管理和经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
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公司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 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 供服务。
法律定位: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责任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设
立,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领导管理,国家级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
市场定位: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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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三)全国场外市场的(三板)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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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简介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以前的三板市场关系
转板上市预期不同:从美国的纳斯达克和台湾的兴柜市场的发展经验可 以知道,场外市场便利的主板转板机制是场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须保证。 在全国转让系统挂牌并介绍转板上市,从法律上讲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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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用户使用手册
附件2转让意向平台用户使用手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一、平台简介 (3)(一)平台定位 (3)(二)用户管理 (3)(三)主要功能 (3)二、使用指南 (3)(一)平台入口 (3)(二)用户注册 (4)(三)转让意向信息查询 (9)(四)转让意向信息发布 (9)(五)转让意向信息编辑 (10)(六)转让意向信息删除 (10)(七)转让意向洽谈 (11)(八)用户投诉 (11)一、平台简介(一)平台定位为了更好地完善市场服务,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提升交易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基于公司官方网站推出转让意向平台,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浏览、查询、发布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转让意向信息的服务。
(二)用户管理转让意向平台实行用户权限分级管理。
已完成官网用户注册但未完成个人信息验证的用户,可以浏览、查询已发布的转让意向信息,但无权发布转让意向信息。
已完成官网用户注册且已完成个人信息验证的用户,可以浏览、查询已发布的转让意向信息,同时有权发布、修改及删除本人发布的转让意向信息。
(三)主要功能转让意向平台主要功能如下:1.用户注册及个人信息验证2.转让意向信息浏览、查询3.转让意向信息发布、修改和删除4.挂牌证券公告查询和行情查询二、使用指南(一)平台入口1.访问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点击导航栏、最新通知或右侧实用查询中链接进入转让意向平台。
2.在网站挂牌公司个股行情界面,通过“转让意向信息”链接进入转让意向平台。
(二)用户注册1.用户注册(1)进入转让意向平台后,系统显示用户登录界面,点击登录界面下方的“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如图1)。
图1 用户登录界面(2)用户注册时,首先阅读《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法律声明》,无异议后依次输入用户类型、用户名、登录密码、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自动发送验证邮件到注册时输入的电子邮箱中(如图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汇总
挂牌公司采取做市转让的条件:
(1)需要至少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孰低),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NEEQ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连续竞价交易
需要公司规模足够大、股权足够分散,N/A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7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8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2.19
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向NEEQ报备
2-4 公司文件
2-4.1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向券商报备
3、限售股解禁
细类
序号
内容
可换让数量及时间
办理方式
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1.1
(1)股份公司成立一年之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就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点的股东)不可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解除限售后不强制要求必须进行交易);
4-2.3
优先股
不分散控制权、红利稀释较少,会计处理较灵活
一般适用于资金需求量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优先股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细类
序号
内容
4-3 定向增发详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七、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
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
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
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
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解读 答案-推荐下载
1.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转让股票“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A股为人民币()元,B股为()美元。
D. 0.01,0.012. 对于做市商间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C. 15:00-15:303.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
C. 75%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的股票,投资者委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意向委托B. 市价委托C. 成交确认委托D. 定价委托5.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B. 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C.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D. 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三、判断题6. 投资者买入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正确错误7.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正确8.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前的过渡期内,挂牌公司股票采用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及有关结算制度,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为100万股。
()错误9.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每个转让日的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错误10.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是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内容。
接下来,让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的话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企业的股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买卖和流通。
这为企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券商作为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交易。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系统将所有的买卖申报集中撮合,以达成交易。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需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涨跌幅限制是怎样的?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50%,创新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100%。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知识问答第一期问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分别是谁?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问1-2:全国股转系统与“老三板”、“新三板”是何关系?答:“老三板”是指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及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继续负责“老三板”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为避免对全国股转系统正常挂牌公司挂牌及交易产生冲击,“老三板”上的公司将在独立的板块上进行转让。
2006年1月23日,为解决北京中关村园区企业股份流转问题,同时探索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启动中关村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俗称“中关村试点”或“新三板”。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成立后,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全国股转系统承接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股票转让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1-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设计与“中关村试点”期间有何区别?答:“中关村试点”自2006年以来在场外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问题解答的公告【法规类别】股票【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6]1号【部分失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公告【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问题解答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1号)为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详见附件一)及《关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详见附件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价办法》发布后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根据主办券商执业变化情况持续完善相关内容。
二、《问题解答》主要就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的背景、评价的基本框架和计算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专门解答。
评价制度运行期间,对于市场关注和咨询较多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发布相关问题的解答。
三、各市场参与人可通过电子邮箱jigouywb@向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提出关于《评价办法》的反馈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评价制度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提升的作用,各主办券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目 录 (1)1. 挂牌股票转让制度方面的总体安排大致是什么样的?都有哪些转让方式? ........................................................................... 1 2. 此次发布的《股票转让细则》与之前的《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转让方式有何区别? ....................................................... 1 3. 股票的转让方式和分层挂钩吗?不同层次的挂牌股票分别有哪些转让方式? ........................................................................... 3 4. 分层调整的时候,股票转让方式可能有哪些变化? ........ 3 5. 投资者如何查看股票转让方式? ......................................... 4 6. 什么是集合竞价转让? (5) (5)7. 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投资者该如何报单?有哪些委托类型? ........................................................................... 5 8. 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委托时的委托价格有限制吗? ....................................................................... 6 9. 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的委托是如何排序的? (6)10.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撮合前投资者可以随时撤单吗? (7)11.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何时会进行撮合? (7)12.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7)13.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下发频率是怎样的?. (8)14.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揭示的内容是什么?. (8)15.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有时候行情信息栏一二档信息为空而显示买三卖三信息,这是什么意思? (8)16.什么是盘后时段的协议转让? (9)17.《股票转让细则》对协议转让进行了哪些调整? (9)18.哪些股票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10)19.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0)20.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吗? (10)21.协议转让有哪些委托类型? (10)22.参与盘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可在什么时间段内进行交易委托? (10)23.投资者该如何进行协议转让委托? (11)24.协议转让是否有价格限制? (11)25.协议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时应如何处理? (11)26.参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看到自己的成交结果?. (12)27.协议转让的成交结果纳入行情和指数计算吗? (12)28.《股票转让细则》对做市转让方式做了何种调整? (12) (12)29.申请挂牌公司如何选择股票转让方式? (13)30.已经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如何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13)31.已经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如何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13)第一部分综合篇1.挂牌股票转让制度方面的总体安排大致是什么样的?都有哪些转让方式?答:总的来说,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一)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公告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细化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在挂牌审查工作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开门点评与业界互动、吸纳市场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会持续开展,将形成系列问题解答,现将第一期解答(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为了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适用中的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解答如下: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
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新版规则答记者问
新版规则答记者问第一篇:新版规则答记者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配套制定、修订业务制度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2013年12月30日 17:3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有哪些新内容?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配套修订、制定和发布14项业务制度。
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有8项,包括“股票转让细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及四项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境内企业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
配套修订的业务制度有6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股份公司申请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和“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从“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批次业务制度的发布,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支持市场运行和功能实现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工作将同步启动。
2.证监会提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对此应该如何看待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今后市场将有哪些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制度何时能推出?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另一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发展专业投资市场,投资人大多数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等专业机构,以长期投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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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
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
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七、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
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
3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
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
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4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九、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5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第二部分主办券商相关问题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主办券商?答:根据《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
因此,不需要在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约定副主办券商。
二、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为股份公司向我司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我司申请核准或备案。
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6三、如何申请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原因,我司暂不接受做市业务申请。
具体申请做市业务的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公布。
第三部分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一、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72013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8资者;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四部分其他问题一、试点的高新园区何时扩容?下一步扩容的范围包括哪些园区?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4个国家级高新园区,园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公开转让。
随着股转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交易与融资的功能逐步显现,在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我们将积极研究扩容的实现路径,并努力推动试点尽快覆盖全国。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10让系统挂牌,需按总股本缴纳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五、深交所退市企业ST创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何时可以交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在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后45个转让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目前,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挂牌手续的办理,于4月22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同时,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正在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而申请暂停转让,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4月22日起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