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 回购公司股份 的公告
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一、引言在当今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和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许多公司引领员工激励、长期发展和财务战略的常见手段。
而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股份时所发布的公告,对于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一主题。
二、股权激励的意义和形式1.股权激励的概念和目的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而设立的一种激励手段。
通过授予员工股权,让员工与公司利益挂钩,从而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实施股权激励主要包括员工持股、期权激励、股票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励等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步骤。
三、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意义和方法1.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意义公司注销回购股份是为了提高自身经营质量和效益。
通过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总股本,增加每股盈利,提高每股股东权益,增加每股股东利润。
2.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法和程序注销回购股份通常分为回购公开市场股份和回购非公开市场股份两种方式。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计划、回购的数量和价格、回购方式和期限等具体细节。
四、公告的重要性和内容要点1.公告的重要性公告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公司与投资者、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的桥梁。
公告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性对于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
2.公告内容要点在公告中,公司应当全面、透明地披露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股份的动机、计划、方案、实施过程、风险和后续影响等内容。
公司应当注重文字的规范和精准,避免产生歧义,维护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对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股权激励和注销回购是公司发展和运营中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绩效;而注销回购股份则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股东权益和公司盈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收费标准
印花税
对出让方按成交金额的1‰征收,对受让方不征收。确权费 佣金Fra bibliotek无 无
无 无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按A类股票标准收取或根据确 权开始第一天国家外管局当天 个人:人民币10元/笔 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机构:人民币30元/笔 收取。
比照深圳A股佣金标准执行, 比照深圳B股佣金标准执行,不超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 过成交金额的3‰
流通股:免 非流通股:所涉股份面值*1‰*股数 (双边收取)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面 值的1‰收取; 超过500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 收取 通过证券公司代理的,结算公司与证 券公司各收取50%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A股账户:查询证券持有信息:20元 /账户;查询证券变更信息:50元/账 户/年份 B股账户:每户10元港币,按照当天 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参照非交易过户标准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同中国结算收费标准一致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注:营业部两网及退市业务A、B股佣金标准比照现行深圳A、B股佣金标准执行,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系统默认值为3‰
收费方式
无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收费方式
后台收费 后台收费
后台收费
现金 后台收费
投资者
投资者
账户查询费 司法过户费
投资者 执法机关
二级市场税费 中国结算费用标准 项目
结算费 转让经手费
公司收费标准 B类股份 A类股份 B类股份 收费对象
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
A类股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2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3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wind复权算法说明
人人需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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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 资讯复权算法说明
2.4 举例说明
2.4.1 G 海工(600583)
股改方案: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执行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 付 30412800 股股票,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份获得 2.4 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实 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人人需要信息
I
Wind 资讯复权算法说明
1 复权算法说明
一只股票在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的分红送配事件,会导致股票除权或除息。除权或除息 前后价格的不可比性,给连续统计(如计算股票涨跌幅)带来了困难。
为统一计算口径,Wind 资讯采用复权算法对价格进行调整,弥补因股本扩张或红利分 配造成的除权或除息缺口。依照 Wind 复权算法x):t 点除权函数
3. 递归后复权法 公式 4:除权函数反函数 ft -1 (Pt+1)=Pt+1*(1+ρt+1)+Dvdt+1-Qt+1*ρt+1 ( t =1,2,……为交易日) Pt+1:t+1 点收盘价 Dvdt+1:t+1 点每股派息 Qt+1:t+1 点每股配股价 Ρt+1:t+1 点送转、配股比例 ft-1(Pt+1):以 t 点为基准计算出的 t+1 点收盘价
人人需要信息
2
Wind 资讯复权算法说明
z 缩股是非流通股东为了上市流通目的自愿将自身股票数量按一定比例缩小的对价, 也不会影响到流通股东的持股数量与股票价格,故也不需要考虑除权复权问题(见 图 2,事实上也没有产生跳空缺口等影响到股价失真反映持股获利情况的现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2.08.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股转公告〔2022〕263号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完善退市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并分别更名为《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8月20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代办转让服务部
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1.《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4.《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4日。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5〕3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业务处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按照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除权(息)日,股票简称应进行变更,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三)公司股票权益分派业务流程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执行。
二、股票缩股(一)股票发生缩股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以下简称缩股日),参照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调整该股票当日开盘参考价。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缩股日,股票简称不变。
(三)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除权(息)参考价(一)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缩股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缩股日股票买卖,按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一、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三、丙方:(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两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的股票转让进行合作,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向丙方委托转让公司A股票的事项1.甲方拥有公司A的股票,拟委托丙方负责其股票的转让事务;2.甲方委托丙方通过公开招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多种方式,寻找合适的买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股票转让操作;3.甲方在委托期间,授权丙方代为处理与公司A相关的股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市场监控、合规审查等;4.甲方需按照丙方提供的相关要求,提供公司A股票转让所需的文件、证照等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甲方同意委托丙方进行委托转让后,不得私自转让、处分公司A 股票,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向丙方委托转让公司B股票的事项1.甲方拥有公司B的股票,拟委托丙方负责其股票的转让事务;2.甲方委托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过户等方式,寻找合适的买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股票转让操作;3.甲方在委托期间,授权丙方代为处理与公司B相关的股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市场监控、合规审查等;4.甲方需按照丙方提供的相关要求,提供公司B股票转让所需的文件、证照等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甲方同意委托丙方进行委托转让后,不得私自转让、处分公司B 股票,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作为受托方负责甲方股票的转让事务,需要对甲方提供的股票信息进行保密,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转让操作;2.丙方在转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甲方的权益;3.丙方在进行股票转让时,应确保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及时通知甲方交易进展;4.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股票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信息不实或有瑕疵,有权拒绝受理委托或终止转让流程;5.丙方应对甲方的委托事项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转让相关信息;6.对于因丙方过错或疏忽造成的甲方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0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具有从事推荐、经纪、自营、做市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两网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退市公司:从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原上市公司发行人:包括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原主板:包括沪深市场原主板、深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A类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股份B类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美元计价交易的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指两网及退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T日:股份转让日R日:权益登记日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本公司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之用,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及时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4年4月目录证券账户 (1)股份登记及权益分派 (1)一、初始登记 (1)二、待确权股份登记 (3)三、退出登记 (5)四、权益分派 (6)清算交收 (8)一、主办券商 (8)二、A类股份清算交收 (9)三、B类股份清算交收 (10)其他业务与事项 (11)一、质押登记 (11)二、非交易过户 (12)三、协助执法 (12)四、转托管 (12)收费标准 (12)联系方式 (12)一、受理地点 (12)二、咨询电话 (13)附件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 (14)附件2:B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具体流程表 (15)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使用深市证券账户进行两网及退市股票转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股份由5%以上变为0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由5%以上变为0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代社会,股份变动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而当股份由5%以上变为0时,往往会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议论。
股份的变动不仅仅是一种数字上的改变,更是背后企业运营、股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现。
本文将从股份变动的影响、原因分析、监管制度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股份由5%以上变为0所代表的是一种重大股权变动,不仅仅意味着某一股东的退出,更可能暗示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等问题。
因此,对于这种股权变动,市场和监管部门都应该高度重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我们需要对股份变动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方面,股份由5%以上变为0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的重新洗牌,对企业的管理层次、业务发展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股份变动也会影响到市场的投资情绪,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和担忧。
因此,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非常重要。
其次,我们需要对股份由5%以上变为0的原因进行分析。
股份变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股东之间的矛盾等。
在股份由5%以上变为0之前,可能存在一些迹象和线索,包括公司的业绩表现、股东之间的纠纷、管理层的变动等。
通过对这些迹象和线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股份变动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股份变动的监管,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市场波动。
再次,我们需要对监管制度进行分析。
监管部门在股份变动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时、准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该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
公告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们发布以下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1. 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相关法规,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票可能会被交易所撤销退市:公司业绩严重恶化,无法持续经营;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相关机构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公司无法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或提供相关材料。
如果公司股票被撤销退市,股东将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无法转让持股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股票价值。
2. 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出现了一些风险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票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行业竞争加剧;政策变化;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股东投资价值受到影响。
3. 停牌:
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市场秩序,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停牌,以
便进一步评估和处理上述风险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持公司稳定运营。
请股东们注意,上述公告不构成对股东的任何承诺或担保。
股东在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适当的决策。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股权转让取消及回购权益恢复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转让取消及回购权益恢复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取消1.1 取消条件1.2 取消程序1.3 取消后的权益处理2. 回购权益恢复2.1 回购条件2.2 回购程序2.3 回购价格及支付方式3. 股权转让取消及回购权益恢复的协调与监督3.1 协调机构3.2 监督方式3.3 协调与监督的职责与权限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生效条件4.2 变更程序4.3 解除条件及后果5. 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5.2 争议解决机构5.3 诉讼管辖6. 合同的适用法律6.1 适用法律6.2 法律解释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义务及期限7.3 违约责任8.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8.1 签署主体8.2 签署程序8.3 生效时间9. 其他条款9.1 通知与送达9.2 合同的完整性9.3 合同的修改10. 附录10.1 股权转让取消及回购权益恢复协议的相关文件10.2 股权结构图11. 签署日期12. 签署地点13. 合同正本份数14. 合同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取消1.1 取消条件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取消条件如下:(一)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二)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三)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无法继续进行。
1.2 取消程序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取消程序如下:(一)经乙方提出取消请求,甲方应在接到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甲方同意取消股权转让的,双方应签署取消协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后续事宜;(三)甲方不同意取消股权转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 取消后的权益处理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取消后的权益处理如下:(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违约责任部分;(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项,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三)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取消后,甲方不再享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权益。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1)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十章关联交易 (44)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3)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3)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4)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8)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7)第十节股权激励 (69)第十一节破产 (71)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86)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90)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98)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07)第六节退市整理期 (111)第七节主动退市 (115)第八节重新上市 (119)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127)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8)第十六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9)第十七章释义 (131)第十八章附则 (134)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6)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5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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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业务处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按照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除权(息)日,股票简称应进行变更,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三)公司股票权益分派业务流程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执行。
二、股票缩股
(一)股票发生缩股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以下简称缩股日),参照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调整该股票当日开盘参考价。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缩股日,股票简称不变。
(三)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除权(息)参考价
(一)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缩股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缩股日股票买卖,按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