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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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

(通政发〔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办发〔2011〕15号)精神,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扶持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11〕33号)要求,以增强村级发展能力为主要目

标,以开发式扶贫为主攻方向,以县(市)区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创新扶持发展方式,努力开创村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以2010年底全市集体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424个经济薄弱村为重点扶持对象。到2012年,每个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20万元以上。到2015年,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年收入一般应达到30万元以上,实现全市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平均增长12%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扶持方式。采取项目扶持办法,创新发展机制。1.扶持有条件的经济薄弱村发展物业,建设2000~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外来职工公寓楼、购置商业用房等。标准厂房建设地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招租),房屋产权归乡镇或村,收益权归村,年租金兜底15~2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或乡镇按最低标准补足到15万元)。2.扶持有资源优势的经济薄弱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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