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这些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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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作者:刘怡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法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有: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但是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众多学者口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
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1《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261页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
比如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第二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再比如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但在第一章第三节第一目不动产登记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保护制度:“第二十八条[权利正确性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论民法中的善意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民法中的善意姓名:张必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姚新华20070401摘要善意恶意既是日常的用语,也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
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它制度之中,但也自成一体系。
具体体现在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等相关规定中。
我国学者对善意也有做界定分析,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
然而各种论述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般,缺乏体系分析,各种观点也让人难以取舍。
民法中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是否能被“知”这样用语所替代,善意与过失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笔者思考兴趣所在。
不难发现法律区分善意与恶意,对善意者予以优待,而恶意者无此优待。
法律让善意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
那么法律为何要用善意呢,为何要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呢?另一方面善意作为伦理道德的用语,在伦理上有特定的含义。
那么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中的善意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通过考察得出法律引进善意概念并且让善意决定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因为善意与伦理道德的契合,另外一方面又有法律逻辑技术上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本文再对善意的内涵外延作分析,试图比较全面地理解善意这一法律概念。
因为我国学者当中有许多人忽略了善意背后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故本文强调从法伦理与法技术两个角度分析。
本文除去引言结论,共五章。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写作目的及文章论述的进路。
第一章是对善意的概述,主要阐述了伦理学中的善恶和民法中的善意,简要的介绍我国学者对善意的定义以及善意在民法中的体现。
此部分为全文分析做初步的准备。
第二章主要是对善意历史的考察解读。
首先是对罗马法中引进善意作分析。
通过对具体制度中的善意的分析,指出罗马法中善意与斯多葛伦理学保持着一致,但善意又受技术等的影响,与伦理中的善意不一致。
并且指出罗马法学家们对善意认识的争论。
其次是对教会法中善意的认识,指出教会法对善意的标准的提高,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对世人的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这就是占有和登记。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信力,即动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
第三人正是基于占有来判断无处分权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应有处分权而为交易行为的。
受让人信任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只有登记证书才能表征所有权,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登记取得证书后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是,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2.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致谢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
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
善意取得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善意取得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是一项重要制度。
在近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财产中,均占有很高的地位,它是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为存在基础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现阶段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它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
这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突出保障了财产交易安全,但这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原所有权人散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产生转移。
正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这一点,各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
我国也不例外,综合我国的各种法律,我国善意取得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财产受让过程中,对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有充分的理由。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当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其他人很难清楚了解受让人的这种主观心理。
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定。
如根据受让财产的特性,受让人获取财产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获取财产的价格与财产的实际价格相比较是高还是低,如果受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很轻易的察觉让与人不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则、受让人具有善意是不成立的。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
论我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综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
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起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其次对不动产与善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我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应采纳物理标准。
最后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逻辑依据及理论基础,即以公信力原则为其逻辑依据,并以社会本位为其理论基础。
2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共分四节进行了论述。
第一节是介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争议及结论。
第二节分析了各国立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态度,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依据。
第三节通过分析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物权法通过前,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法中有规定,从而主张在我国民法上应该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节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效果以及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侵权请求权。
3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建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三个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不太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且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通过法律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不动产;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信赖登记;必须是已经登记的法律允许流转的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针对当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模糊的问题,建议明确 其适用范围,以便于实践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
完善善意判断标准
应当细化善意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 主观心态等因素,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公示信息查询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公示信息查询机制,确保交易第三 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物权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等不良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保护交易安全 的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善意受让”制度。
在中世纪和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发展完善,成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普及善意取得制度知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善意取 得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培养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加强普法教育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更多人了解法律、遵 守法律、维护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受让人的利 益,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防止无权 处分人非法转让财产,从而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 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
促进经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 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合理的价格
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通常是指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 即买卖双方在正常交易中都能够接受的价格。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对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问题及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得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出于善意是前提;流转的财产是依法允许的标的物;通过交易而取得财产是构成要件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动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各种商品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频繁交易。
在信息时代条件下,要求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对每一种交易对象的所属权来源的真实性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对交易方所占有的物品是否有所有权,也不容易进行查证。
如果受让人不清楚出让人是否可以出让该财产,而在商品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利处分而使交易无法生效,使其善意受让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否定已形成的商品交易关系,还会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
我国民法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扰乱经济秩序,保证商品交易双方的利益,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学者多采用描述定义法。
由于所持观点不同,定义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在众多观点中,笔者认为被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概念是将善意取得解释为即时取得,即:“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通过交易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该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
这种定义将善意取得适用之标的界定为动产,然而还有一种定义可以更贴切的理解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其实际占有又无权处分的财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则依法获得对所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能够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过程,从本质和社会影响上可归结为以下两种认识。
1.权利外像和法律赋予说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交易商品的物权的取得、变更,必须要有外部的表征以此辨认。
浅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才 善 意 取 得 制度 本 质 上 是 平 衡所 有 权 人利 益 和 善 意 受让 人 利 益 到 侵害 , 会存 在牺 牲 原物 权 人 的利 益而 保 护第 三 人 利益 的情 形 , 有适 用 善意 取得 的必 要 。 才 的一项 制 度 , 方面 指 在一 定 程度 维 护所 有 权人 的利 益 , 一 保证 ( ) 二 受让 人取 得 财 产 时 出于善 意 。 所 有权 安 全 , 持社 会 秩序 的平和 稳 定 , 一 方面 又侧 重 维 护 保 另
根 据 善意 取 得制 度 , 得财 产 的第 三人 在 取 得财 产 时应 为 取 善意 受 让人 的 利益 , 进 交 易便 捷 和保 护 交 易安 全 。当 在保 护 促 这 善意 ” 是指 受 让 人从 让 与人 手 中 取得 财 产 , 真 正 的权 利 人与 保 护善 意 受让 人之 间发 生冲 突 时 , 当侧 重 于 善 意 ; 里所 说 的 “ 应 不 保 护 善意 受 让 人 。这 样不 仅 有利 于 维 护交 易 的安 全 , 且有 利 时 , 知道 或 不 应 当知道 让 与 人无 所 有权 或 处 分权 的 事 实 。由 而
制度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 于 保护 交 易 安全 , 高交 易效 率 , 对 提 促进 商 品流 通 , 实现 物 尽其 用 具有 重 要 意义 。 以这 一制 度 已为大 所 多 数 国家 所 认可 。大 陆法 系 各 国继 承 了 日耳 曼 法 的 善意 取 得
制度 , 至英 美法 系 国 家也 受 其影 响 。然 而 值 得注 意 的 是 , 甚 在 业 已确 立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 国家 和地 区 , 善意 取 得制 度 仅指 动 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 16条规 定 : 无 处分 权人 将 0 “ 产 的善 意取 得 , 民事立 法 都规 定 只对 动 产交 易 依 善意 取 得制 其 而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转 让给 受 让人 的, 有 权 人有 权 追回 : 所 除法 律 度 予 以保 护 , 对不 动产 交 易 并 不适 用所 谓 善 意取 得 制度 。而 我 国的 《 物权 法》 16条 明确规 定 了 不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 制 度 。 第 0 另有 规 定 外 , 合 下 列情 形 的 , 让 人取 得 该不 动 产或 者动 产 符 受 它将 即 的所 有 权 :() 让人 受 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 动产 时 是 善意 的 :2 本 条 的规 定意 义颇 大 , 在 我 国确 立统 一 的善 意取 得 制度 , 1受 () 动 产 与不 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统 一 规 定 , 权 与 他物 权 的善 意 取 所有 以合 理 的 价格 转 让 ; 3 转 让 的不 动产 或 者动 产 依 照法 律规 定 () 得统 一规 定 。这 一规 定 , 得 我 国在 不动 产 所 有权 取 得方 面 与 使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登 记 , 需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 受 让人 。受 让 不 以往 相 比有 了开 拓 性进 展 , 有必 要对 我国 这项 制 度创 举 的 因此 人依 照 前 款规 定取 得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的所 有权 的 , 原所 有权人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作者:盛雷鸣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04期内容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因为它关系到对受让人主观可责难性与否的认定,是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砝码。
然而,由于“善意”概念的抽象性,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
对于善意的认定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确定若干客观标准,由原所有权人举证推翻受让人的善意。
同时指出,在以后我国物权完善过程中,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与“善意”并列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存在逻辑问题,而且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对此,应取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并运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将交易行为限制在有偿行为范围内。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认定标准引言在现代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以牺牲财产静的秩序来保障财产动的安全方式的实现,是法律通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一项价值选择。
正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物权为代价来保护交易中的受让人,为使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致受到过大损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中受让人的“善意”便是一项核心要件。
因为对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作出“善意”或“恶意”的判断,关系到对受让人的主观可责难性与否的认定,是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主要考量因素。
然而,由于“善意”是对受让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一系列的难题。
如什么是善意?善意是纯粹的事实判断还是包含着法律的价值选择?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如何?善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
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然而,由于“善意”一词具有主观性、模糊性、抽象性等特点,对“善意”的认定包含着法律的价值考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等原因,学界对于这些问题至今未能给出统一明确的答案。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然而却未能给“善意”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提供相关的判断标准;第2款又规定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由此引发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是否必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的争论,以及“善意”要件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要件的关系如何、合理的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含义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1]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所有权规则旨在保障财产静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则重在保障财产动的安全。
法律不但是一门技术,更是门艺术,如何在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佳的手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浅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浅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作者:陈国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一般认为其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在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承认此制度的存在,但该制度并不完善,直至《物权法》颁布以后,该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作者简介:陈国立,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6-01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占有该动产或不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仍从出让人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可以得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须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何为善意?善意是否有自己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善意加以分析。
(1)主观方面:从受让人的心理、智力状况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知道该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明智该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而受让其财产的为恶意;反之,则反。
(2)客观方面:受让人从出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即“合理价格”是认定“善意”的客观要件。
受让人若以不当的低廉价格买受出让人出让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则该受让人可能为恶意。
(二)受让人须支付了合理价款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则意味着财产转移占有须通过交换来实现。
这种交换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债务清偿等。
其中,买卖是其最主要的方式。
若非通过交换方式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或不动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该物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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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这些制度的意义。
一.善意的定义
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英语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aca),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
《牛津法律大辞典》,其对善意的定义有两种:(1)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主张是没有根据的,他就是善意行事,……当该人得知或应知表明其权利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时,则不存在善意。
(2)真诚实施的行为,即使是疏忽实施的,都属于善意行为。
]我认为,这两种意思都是民商法上的善意应包括的,其涵盖了民商法中所有善意的情形,后一种含义便可用于解释“善意侵害名誉权”等中的善意。
故善意应包括以下两种含义:(1)认识主义或称观念主义的善意,指不知或不应知、无法知道某种情形存在或行为缺乏法律根据,即基于信赖、信任或确信的心理状态。
(2)意思主义的善意,指出于善良的动机或愿望行为,而不论是否有疏忽和过失。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体现善意制度的条文
1《民通意见》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2.《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善意取得制度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54条
《担保法解释》第84条、第108条
《票据法》第12条
《信托法》第12条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
三、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及相关保护制度
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 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
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
[1]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
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1.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2.善意占有制度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物权法》第26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表见代理中的善意保护
表见代理制度,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法律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通过赋予表见代理有效的形式来体现善意保护制度的价值。
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善意保护制度的意义
民法通过对善意保护的各项制度规定,强调其扬善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人们展示了民法的利民、便民原则,并引导人们以一种正确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
善意保护制度,是协调民事主体间利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扬善立法思想的体现和要求
民法为保护善意,创设了众多体现善意保护的具体制度,可以说众多的民事法律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善意”的体系。
善意保护制度即是民法扬善思想的体现。
(二)承认善意保护制度,符合公示公信的物权变动原则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对抗世人的权利,这种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无对抗效力。
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该手段便是占有和登记。
[2]人们往往通过占有或登记的情形判断所有者是谁,虽然当今社会的发展使得事实上物的支配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正如学者提出占有表征所有权的命题在近代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发生了动摇。
[3]但占有和登记更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因为第三人信赖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所以他们是善意的,不能因为向世人公开的信息与事实有冲突而否认交易的事实,这样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
所以,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占有和登记的公示力和因为第三人的信赖而产生的公信力的具体要求。
(三)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旦不保护交易安全,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权利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及相应权利的可能。
这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四)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物品外,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
在这一背景下,与其保护静的安全,摧毁已存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五)善意保护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时间一长,标的物很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手,因此,使得证据难以收集。
若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允许原所有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将推翻现有的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财产陷入无休止的举证之中,使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63.
[2]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831.
[3] 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M]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