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观察: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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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企业上市(IPO)法律障碍分(2008-12-11 14:52:53)转载分类:企业上市相关标签:杂谈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近期在审核企业上市的材料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为了释疑,特收集资料如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市、红杉都是合伙制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

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

IPO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哪些事项

IPO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哪些事项

IPO企业应当披露企业的哪些事项
我们企业在IPO时,应当披露的事项,在实务中,通常情况下,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等等。

二,如果是改制过来的企业,还需要就设立方式、发起人、等等做出披露。

三,还要披露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本形成、变化、还有重大资产的变动及重组情况。

四,企业应当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大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与主要或者常用的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还有所占股份比例、最近一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情况,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还有审计机构。

五,企业的发起人、持有企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同上述第四项需要披露的事项差不多,若是自然人,则应当披露国籍信息、身份证信息、住所信息。

六,关于企业股本情况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以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

七,应当披露企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情况,包括:员工人数以及变化情况;员工的专业培训机构、受教育程度、员工年龄、还有发行人的一些福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交易,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背景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是指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作组织,其合作目的是为了共同从事经营活动并分享利益。

在签署合伙协议之前,各方应对合伙协议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签署。

二、合伙协议的重要信息披露要求1. 合伙协议的基本信息合伙协议应包含有关各方身份、合作期限、合伙资本、权益份额分配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各方对合作的具体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合伙协议应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信息,确保各方对公司经营活动的预期一致。

3. 利润分配机制合伙协议中应准确描述利润分配的机制和方式,确保各方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

4.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应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伙人的资金投入、劳动投入和管理责任等事项。

5. 涉及风险和责任的披露合伙协议中应清楚披露合伙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各方遵守和承担的相关义务。

6. 合伙企业治理结构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各方在管理层面的权力和义务得到平衡。

7. 合伙协议的修改和终止条件合伙协议应规定修改和终止合伙协议的条件和程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和冲突情况。

三、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保护各方利益和确保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合作的具体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等和误解,增加合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四、信息披露的实施方法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公司应编制详尽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各方的权益安排等。

2. 公开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报告公开发布,例如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鼓励各方进行自主访问和查阅。

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吗?

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吗?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吗?导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是需要将公司股东的信息进行公示的,那么企业不仅要公示股东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是需要将企业的年度报告进行公示,如果企业的发展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信息以及股权方面发生了转让后都是需要及时的进行变更信息,逾期没有公示也是会受到处罚。

一、有限合伙公司股东公示吗?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如下信息:一是企业即时变更信息,比如股东出资信息、股权转让信息等,此类信息需要在产生之后的20日之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是必须公示的信息。

如果逾期未公示,被工商部门发现的话,会责令10日内公示,逾期仍然未公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经营异常,届时不仅企业自身信用受损,而且会受到多个政府部门和银行等社会机构的联合约束惩戒;二是企业年度报告信息,这是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的信息,逾期不报送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三年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到时候的惩戒措施比普通的异常名录更为严苛,法定代表人三年之内禁止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在年度报告信息里,有一部分信息是企业在如实填报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向社会公开,比如企业的经营信息(纳税额、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向社会公开),比如用人状况的信息等。

二、企业公示能隐藏股东名字吗企业公示信息不能隐藏股东名字。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结构

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结构

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结构
有限合伙公司是由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组成的公司,其中至少有一
名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负责出资而不参与日常管理。

在有限合伙
公司中,除有限合伙人以外,还需要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负责公
司的具体管理和经营。

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股东结构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公司的出资人,负责提供
资金支持,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他们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限
于其出资额。

2.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他们
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经营工作。

普通合伙人也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通
常出资额较少,但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3. 投资人: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者也是公司的股东。

他们投资有
限合伙公司的发展和经营,并享有公司收益的分红。

投资人并不承担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只能享有股权收益。

4. 管理人员:有限合伙公司还有一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管理人员。

他们是公司的雇员,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由于管理
人员通常不持有公司股权,因此不属于公司的股东结构。

总的来说,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结构由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和投资人组成。

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在公司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共同实现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目标。

因此,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股东结构的合理设计和管理非常重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IPO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附案例)

IPO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附案例)

IPO中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附案例)对于挂牌前的企业,A 股一直都只允许有限合伙制基金去投,而对于新三板企业,契约型基金可以投,这是主要的差别。

随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中有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目前国内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以至于有这样那样的披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根据我们的统计,披露的最基本信息包括:持股时间、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 及LP 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等。

抽样分析发现,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都披露其GP、LP,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披露,而且大部分有限合伙股东是选择在距离拟上市公司签署招股说明书一年左右投资入股的。

这说明,目前大部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风险投资,而是中后期的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尚未明文规定,但广大的PE 投资者和拟上市公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探寻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的问题,总结其「不成文规则」,我们选取了以下20 家曾引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样本公司予以研究:湖北三丰、阳光电源、陕西煤业、苏州安杰、湖北华昌达、温州宏丰、华西能源、木林森、江西博雅、湖南尔康、浙江迪安、浙江开尔、深圳洲明、海南神农大丰、江苏维尔利、广东安居宝数码、西安通源、深圳新国都、中山松德、奥康鞋业。

投资信息披露(一)入股时间由于企业历史沿革是必须详细披露的,因此,投资者的入股时间是必须披露的。

在随机抽取的10 个样本中,以投资者入股作为起始,以招股说明书的签署作为截至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时间情况如图一所示。

由图一可以看出,各坐标点在纵坐标为1 年的一条直线上下波动,这说明大部分有限合伙股东选择在距离拟上市公司签署招股说明书1 年左右投资入股。

这说明,这些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风险投资,而是中后期的投资。

(二)入股方式入股方式是必须披露的内容。

在入股方式的选择方面,总体上有增资入股和股权转让两种形式,而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增资这种方式,具体统计如图二所示。

合伙人合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合伙人合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合伙人合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概述本合伙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伙企业合法、合规地运营。

为确保合伙企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本合同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1.合伙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向其他合伙人提供所有重要和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控制、投资项目等。

2.合伙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如合伙人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应当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并说明原因。

3.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变化等信息,以便其他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方式1.合伙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其他合伙人提供信息披露内容。

如采用电子形式提供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合伙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清晰、简明易懂,以便其他合伙人能够迅速理解。

如有必要,合伙人应当提供解释和说明。

3.合伙人应当根据其他合伙人的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解释。

四、保密和禁止竞争的规定1.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财务信息、经营策略等保密事项予以严格遵守,不得泄露或向外界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2.合伙人不得利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责任和处罚1.如合伙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信息披露要求,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进行更正或补充披露,并有权暂停其享有的一些权利和利益。

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其他成员或相关部门报告该情况。

2.如合伙人故意或过失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机密或财务信息,合伙企业其他成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多次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措施,以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

新三板IPO“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要求

新三板IPO“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披露要求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1。

合伙人财务信息披露规定

合伙人财务信息披露规定

合伙人财务信息披露规定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订:甲方:[合伙人姓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合伙人姓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拟成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现就财务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信息披露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为增强公司的透明度,确保所有合伙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2 范围: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

第二条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2.1 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报表:合伙人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财务分析:合伙人应提供对上述财务报表的详细分析,包括财务比率、趋势分析等内容。

(3)经营计划: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测报告。

(4)其他信息:根据情况需要,合伙人还应提供其他与公司财务相关的信息,以供其他合伙人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2.2 财务信息披露应包括文字形式的报告和数字形式的数据,以便其他合伙人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条财务信息披露的周期和形式3.1 周期:合伙人应每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提供财务信息,具体披露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

3.2 形式:财务信息披露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

合伙人应使用合理的方式确保财务信息的传递和保存。

第四条财务信息披露的责任及义务4.1 合伙人应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4.2 合伙人应妥善保管披露的财务信息,防止泄密、篡改或不当使用。

4.3 合伙人应尽快向其他合伙人通报任何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股东披露要求

股东披露要求

股东披露要求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股东披露的要求,以确保公司合规和信息透明度。

股东披露是指股东必须向公司披露其持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规定。

以下是股东披露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股东信息披露要求1. 披露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应向公司提供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和种类等信息。

这有助于公司了解其股权结构和股东的份额。

2. 披露股东身份信息:股东应向公司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

这有助于公司核实股东的身份。

3. 披露股东关联关系:股东应向公司披露其与其他股东、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关系。

这包括婚姻关系、血亲关系、法律关系等。

这有助于揭示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关联问题。

4. 披露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股权的变动情况,包括增持、减持或转让股份等。

这有助于公司跟踪股东权益的变化。

5. 披露股东持股目的:股东应向公司披露其持股的目的和意图。

这有助于公司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的意图和目标。

6. 披露其他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和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股东可能需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例如财务状况、业务关联方、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情况等。

披露方式和时间要求1. 披露方式:股东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向公司披露股东信息。

公司应提供便捷的通信渠道,以便股东顺利完成披露手续。

2. 披露时间:股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披露股东信息。

具体的披露时间要求可能根据公司的内部规定、法规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

后续审查和追踪1. 审查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公司有责任审查股东提供的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虚假披露或遗漏重要信息的情况,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追究或补救。

2. 更新披露信息:股东应定期更新其披露信息,以反映其持股情况的变化。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便定期核对和更新股东信息。

法律责任和处罚1. 违反披露要求的后果:如股东故意或疏忽违反股东披露要求,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损害赔偿和法律诉讼等。

合伙决议 披露豁免的说明

合伙决议 披露豁免的说明

合伙决议披露豁免的说明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确保合伙事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决策和表决。

在某些情况下,合伙决议须进行披露,并提供豁免说明。

本文将对合伙决议披露豁免进行详细阐述。

一、披露的定义和目的披露是指向公司合伙人披露决策的过程和方式。

披露是合伙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确保合伙人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过程,维护合伙人的权益。

披露意味着提供给合伙人足够的信息和文件,使其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到合伙决策中。

披露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只有当合伙人全面了解合伙企业的决策背景、风险和影响时,才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和表决。

披露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个别合伙人和管理层的利益冲突,增强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披露范围和方式1.披露范围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业绩-合伙企业的风险管理措施-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例如投资、融资、合同)-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制度2.披露方式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书面报告、会议披露、网上公告等。

具体的披露方式应根据合伙企业的规模、性质和合伙人的数量进行选择。

披露的频率和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通常应及时、定期地进行。

三、豁免的定义和条件豁免是指合伙企业免除披露的一种特殊机制。

合伙决议豁免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决策进行豁免,不需要向合伙人进行披露。

豁免机制主要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确保合伙企业的商业竞争力和保密性。

豁免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决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

2.决策对于合伙人的利益影响有限,不属于重大决策。

3.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比较良好。

4.合伙决策豁免符合合伙企业的章程、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

四、合伙决议披露豁免的重要性合伙决议披露豁免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合伙企业经常涉及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如果所有决策都需要披露,将增加商业风险,可能导致商业机密泄露和竞争劣势丧失。

ipo参股公司披露标准

ipo参股公司披露标准

ipo参股公司披露标准
在IPO过程中,参股公司的披露标准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具体到IPO参股公司的披露,审核机构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及披露一直是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

2. 重要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选取标准:虽然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并未明确主要子公司的标准,但北交所上市条件中,有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重要子公司的参考,例如,对发行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时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3. 核查和披露:IPO中,对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比照发行人的标准进行核查和披露。

虽然参股公司的重要程度比控股公司要低,但监管层亦会关注参股公司相关的情况。

例如,发审会可能会问询关于参股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销售、资金补偿等问题,以进一步了解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具有持续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等。

4. 会计准则的参照:就参股公司披露的标准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差异。

之所以将参股公司作为关联方来披露是参照《会计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即联营企业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总体来说,IPO参股公司的披露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关联方认定、重要子公司选取、核查和披露等,需要综合考虑监管要求、会计准则以及具体情况来进行操作。

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

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

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第一篇: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彭晓峰投资银行由于业务性质的特点,人员流动性大。

如何激励和约束投资银行人员,一直是投资银行模式设计的重要课题。

著名的华尔街投资银行美林、高盛、摩根最初实行的都是合伙制,其中高盛1999年5月4日才从IPO变为股份公司上市的。

2001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值得为之工作的100家公司”第一名的美国投资银行爱德华·琼斯(Edward Jones)目前仍是合伙制。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合伙制是否也适用于中国券商的投资银行呢?一、合伙制是否适用于中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此条明确表明投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个亿。

我们知道,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但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最低只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同是服务业,为什么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要求差异如此之大呢?原因就在于投资银行不仅要提供专业服务,而且在证券承销的时候投资银行可能要占用大量资金。

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

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禁止法人为合伙人,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因此,投资银行如果要实行合伙制,就必然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提供至少几个亿的资本,这在目前是不现实的。

投资银行欲实行合伙制,就必须另辟蹊径。

那为什么西方的投资银行可以实行合伙制呢?原因很简单,一是历史比较悠久,合伙人已积累了很多资本;二是合伙人数目较多。

二、投资银行有限合伙制探索合伙制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有限合伙。

合伙制企业只有一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其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抵补亏损。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股权变更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公开披露的规则。

其目的是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性质、来源、变动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等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股东持股情况及其它重要事项在公司公告、年报、财务报告等渠道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重点内容包括:股份构成、股东人数、股东持股比例、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股东会议决议情况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股东的身份信息、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等。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股东而言,及时披露持股信息也有助于提高股东的知名度和声誉,增强市场信心,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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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监管机构为了维护股市公正、透明的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以保证投资者可以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和股东持股情况,进而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和提高市场信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阐述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步骤。

首先,第一步是对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应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论其类型、性质或居住国籍。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还是其他类型的股东,只要其持有一定的股份,就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披露。

其次,第二步是了解披露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主要要求股东披露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和类型等信息,还要披露与公司或其它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

此外,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还需要披露他们的姓名、职业和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以便股东信息对外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步是关于披露的方式。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指定的股东服务机构或账户管理人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证券营业部、中介机构的报告、通知、公告等进行披露。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股东都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要确保披露所涉及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最后,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和监管。

在披露期间内,监管机构会对各项披露规定进行监管和核查,如有不履行披露义务和不属实披露情况的,将要受到相应的罚款或处罚。

此外,监管机构还会将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评估范围,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政策,以配合股市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股市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了解和执行规则的过程中,股东和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推动股市的透明、公正和健康发展。

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的总结

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的总结

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的总结1. Shareholder's Equity Lock-up Period:In the world of corporate finance, a lock-up period refersto a predetermined span of time during which certain shareholders are prohibited from selling or disposing of their shares. The purpose of this restriction is to provide stability and mitigate the risk of sudden fluctuations in share price due to massive sell-offs by significant shareholders. Typically, lock-up periods occur during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or major corporate events such a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股东股份锁定期:在企业财务领域,锁定期是指规定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股东被禁止出售或处置其持有的股份。

此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稳定性,并减少重要股东大规模抛售所导致的股价突然波动的风险。

通常,在首次公开发行(IPO)或重大企业事件(如并购)中会出现锁定期。

2. Shareholders' Reduction:Shareholders can choose to reduce their holdings for various reasons, such as diversifying their investment portfolio, capturing profit-taking opportunities, or addressing personal financial needs. However, regulations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differ across jurisdictions regarding the extent, timing, and manner in which shareholders can carry out reductions.股东减持:股东可以选择减持他们持有的公司股份,原因各不相同,例如为了对投资组合进行多元化、利用盈利机会或满足个人财务需求等。

有限合伙企业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

有限合伙企业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实体形式,在我国的企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企业开始转型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对于企业的战略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有限合伙企业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研究展开,探讨其优势、困境及应对策略。

一、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优势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风险分散: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分散风险的特点,能够通过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组合,从而实现投资风险的最小化。

这为其作为控股股东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资本底气。

2. 管理灵活:相对于传统的公司法人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上更加灵活,而且能够有效地引入专业投资者和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提升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

3. 资金运作灵活: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资本的调整和股权的变动,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投资环境的变化。

这使得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更容易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和持续的价值增长。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的困境然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也存在一些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作为控股股东,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协议设计、合同执行和企业治理等方面更加重视股东权益的保护。

因为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权益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其他股东或公司高管的侵害。

2. 高风险高回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通常需要承担更高的投资风险。

虽然所面临的风险较大,但一旦企业成功上市并掌握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获取的回报也较高。

3. 缺乏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新兴实体,与传统上市公司相比,其管理层和投资者往往缺乏资本市场运作的经验。

这给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并需要借鉴他人的经验教训,规避可能的风险。

公司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一、背景在公司合伙制度下,公司合伙人作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具有重要的关注和需求。

为了保障公司合伙人的知情权,并促进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公司制定了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

二、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利润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报告的周期为每年度,截止日期为公司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30天内。

报告应由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所有合伙人进行披露。

三、报告内容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详细数据,以及重要会计政策和方法的说明。

运营情况报告:包括销售收入、运营成本、生产能力利用率、市场份额等运营指标的分析和解读。

利润水平报告:包括净利润、利润率、毛利率等利润水平指标的分析和解读。

风险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指标的评估和应对措施。

四、信息披露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渠道,以便合伙人获取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渠道可包括公司内部网络、电子邮件、合伙人大会等形式,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报告进行披露。

公司应确保合伙人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取到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渠道,以便合伙人提出问题和建议。

五、机密性和安全性公司对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机密性和安全性,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和部门,并加强内部控制,防止信息外泄。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护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的电子存储和传输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措施。

六、违约责任公司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规定,合伙人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保留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

结论公司合伙人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合伙人的知情权,促进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维护公司和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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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观察:如何披露“有限合伙制”股东?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是一个尚未明文规定,但广大的PE投资者和拟上市公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探寻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的问题,总结其“不成文规则”,我们选取了以下20家曾引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样本公司予以研究:湖北三丰、阳光电源、陕西煤业、苏州安杰、湖北华昌达、温州宏丰、华西能源、木林森、江西博雅、湖南尔康、浙江迪安、浙江开尔、深圳洲明、海南神农大丰、江苏维尔利、广东安居宝数码、西安通源、深圳新国都、中山松德、奥康鞋业。

投资信息披露
(一)入股时间
由于企业历史沿革是必须详细披露的,因此,投资者的入股时间是必须披露的。

在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中,以投资者入股作为起始,以招股说明书的签署作为截至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时间情况如图一所示。

由图一可以看出,各坐标点在纵坐标为1年的一条直线上下波动,这说明大部分有限合伙股东选择在距离拟上市公司签署招股说明书1年左右投资入股。

这说明,这些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做的不是风险投资,而是中后期的投资。

(二)入股方式
入股方式是必须披露的内容。

在入股方式的选择方面,总体上有增资入股和股权转让两种形式,而大部分投资者选择增资这种方式,具体统计如图二所示。

增资的好处是资金留在了拟上市公司,有利于企业发展。

而股权转让则会导致老股东的套现,因此,私募投资者多偏爱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

(三)持股比例
持股是必须披露的内容。

据我们对于20份样本的统计,有限合伙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布情况如图三所示。

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投资者选择投资5%以下的股份,此举更多的是为了防范风险。

当然,也有个别实力雄厚的投资者的持股比
例超过5%,甚至超过10%。

GP与LP信息披露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都披露其GP、LP,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披露。

根据这20份样本统计,GP、LP的披露情况如图四所示。

有限合伙企业GP、LP的构成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本文选取了几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GP、LP,并分析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拟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指导。

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GP、LP的构成情况如图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可能同时存在自然人、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因此累计总数超过样本总数)。

(一)GP的几种构成
1. GP是自然人的情况
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和厦门顺加投资合伙企业均为其股东。

厦门盛阳投资合伙企业的GP 为自然人徐菲菲,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徐菲菲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并且公布了徐菲菲的信托持股情况,徐菲菲是高特佳集团投资经理。

除此之外,并未公布自然人GP的其他情况。

2.GP是法人的情况
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GP有无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如图六(GP是法人时在样本中的总数为11)。

(1)GP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安兴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安兴的GP为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然后又公布了上海金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2)GP未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上海汉麟创业投资企业为其股东,汉麟创投的GP为天津麒麟阳光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天津麒麟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并未公布天津麒麟的股权构成。

3. G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
G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并对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深入分析。

(1)普通合伙人
以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GP为天津和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袁征、余紫秋)。

天津和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两个自然人余紫秋和袁征,并公布了出资额和个人简历;还公布了其有限合伙人(天津和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投的GP为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

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北京博道的认缴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比例、注册号、注册地、经营范围。

北京博道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联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公布了北京联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2)有限合伙人
仍以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君联睿智创业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北京君联睿智创投的GP为北京博道投资顾问中心。

北京博道有12名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12名合伙人的合计认缴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为法人时,仍以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天津和光远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天津和光的有限合伙人为天津和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天津和君的出资额,并未披露其股权结构。

(二)LP的几种构成
1. LP是自然人的情况
以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广州基石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广州基石的LP有马秀慧、余伟斌等若干名自然人股东,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这些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和近五年个人经历。

2. LP是法人的情况
根据我们的样本统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LP 有无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如图七所示(LP是法人时在样本中的总数为13)。

(1)LP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秉原安投资的LP之一为河南平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河南平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费期限、出资方式,并公布了其股权结构,详细披露了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证件号码、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秉原安投资的另一LP为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股书申报稿公布了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费期限、出资方式,并公布了其股权结构,详细披露了其股东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2)LP未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的情况
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
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昆吾九鼎的LP之一为上海嘉悦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招股书申报稿仅披露了上海嘉悦商务资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3. L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
LP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比较少见。

当LP是有限合伙企业时,招股书申报稿一般只公布其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北京昆吾九鼎医药投资中心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昆吾九鼎的LP之一为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招股书申报稿披露了北京立德九鼎投资中心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并未披露其它信息。

以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海汇创投为其有限合伙制股东,海汇创投的LP之一为中山市大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招股书申报稿除了披露了其营业执照号码、出资额,还披露其合伙人的姓名。

小结
本文筛选了20家具有代表性的拟或已上市企业,包括科技、能
源、医药、机械等各个领域的企业,力求样本的广泛性、代表性与指导性。

目前,国内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制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规范,以至于招股书中披露的这方面的相关信息也很不统一,有这样那样的披露,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以我们的统计与归纳,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需要披露的问题可以分为内外两层,外层涉及有限合伙企业入股时间、入股方式等信息的披露,而内层涉及有限合伙企业GP、LP的信息披露。

但以我们的统计,披露的最基本的信息包括持股时间、持股方式、持股比例、GP及LP的信息披露、是否披露到终极自然人或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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