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完善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论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四、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5)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1).doc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1)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经过长期的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缓刑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罪犯较好的刑罚制度。
但是有关缓刑制度,我国与刑罚制度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
资料显示,在美国1990年共有250万人在缓刑监督管理之下,比1980年增长126%,1997年的缓刑人数也保持在236万。
①而1991年,美国正在执行缓刑的犯人更是达到创记录的约270万人,大约是监狱在押犯人4倍。
在美国成年罪犯中,大约有65% 被给予了缓刑的处遇。
②在芬兰,通常有2/3的监禁刑被缓期执行。
③在北欧某些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更高,瑞典1996年约有2万5千人被判自由刑,其中竞有2万人被宣告缓刑。
④而我国的缓刑适应率长期以来都比较低,不仅因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还由于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
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经济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而迟早会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1、适应缓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应缓刑。
从理论上将,这是适应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而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预测,法官的个人因素和外部影响往往导致不同的预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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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构思内容摘要: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是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缓和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命力,缓刑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在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化、系统化,在适用的程序上有待改进和完善,且在具体执行中缓刑执行的内容及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还存在监管单位职责不明确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影响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执行;完善缓刑适用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适用制度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适用制度是依据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具体化,是依靠专门的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是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缓刑适用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犯罪较好的刑罚制度。
但是,在有关缓刑适用制度中,我国与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
在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中,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
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长期以来都比较低,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
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是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犯罪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惩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因而,缓刑迟早会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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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
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缓刑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
本文试对我国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缓刑执行的缺陷进行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一)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直接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宣判时直接予以宣告。
这种缓刑适用方式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1、透明度不高。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我国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其讨论案件的形式是不公开的,既便是当事人和辩护人也无法查阅合议笔录和审委会笔录,这样,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好像是在搞暗箱操作,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司法实践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家庭帮教等等,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无法表述,也无从表述。
对一个被告人适用缓刑,看不到为什么适用缓刑,社会难以理解。
导致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还有可能导致其他被告人上诉。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 相比较 而言, 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 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
后, 司法适用也 不尽如 意。本 文试着 简要谈 谈我 国缓刑 制度及立 法的完善 。 关键词 缓刑 轻罪 刑罚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规 定 , 国 《 法》 我 刑 中的 缓刑 是 指 , 判 机 关对 于 判 处拘 役 , 以下 有 行缓刑类型 。 审 3年 而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 的规定, 正在朝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 同缓刑的方向发展, 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 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是被发现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缓刑考验期满, 原 而不能以缓刑表达围绕缓刑展开的整套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 。
不同层次建立我 国的缓刑制度。 对于缓刑适用条件, 可以规定犯罪人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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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完善——写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简文桃(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西安 710100)【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过几十年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国缓刑制度已经相对成熟。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与补充,我国缓刑制度进一步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缓刑适用的条件,缓刑的执行,以及缓刑的撤销,力图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深入认识和理解,努力找出我国缓刑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关键字】缓刑适用条件执行撤销对策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刑事法领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体现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性、经济性的刑罚理念,对改造犯罪人,保障社会个体的人道与自由,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刑罚制度文明化,以及降低刑罚成本都大有裨益,符合现代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
毋庸置疑,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特点在于,既判处一定的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执行原判刑罚。
①刑罚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与补充,我国缓刑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缓刑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对我国缓刑制度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力图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建言献策。
①王作富,黄京平.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98.一、缓刑适用的条件(一)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
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
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
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采用。
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
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
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
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科学的裁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不能有效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面对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特点在于,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条件,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
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正确运用缓刑制度,对于减少罪犯的关押数量,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制度做了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缓刑制度在规范上仍呈现原则化较强的特点,有关犯罪人个性的审查也不够深入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和尺度也不尽一致。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缓刑制度总体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论我国缓刑制度上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摘要: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但是我国的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欠。
如何弥补这些缺欠,本文就从缓刑的积极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其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使其完善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缓刑制度;缺陷;完善建议一、缓刑制度的积极意义我国缓刑制度体现的刑罚目的是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在和谐社会中,不仅是常态的人,就是犯罪人等非常态的人都应该极力消除其抵制社会的一面,用温和的教育方式融入于社会。
正如边沁(Jeremy Bentham)曾经指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这对于犯罪人的重塑及重归社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有助于最优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并能以最经济的方法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刑罚的执行,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社会,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以期改造其思想认识,引导其回归社会,减少刑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缓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首先,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上需要更多考虑关注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犯罪情况。
目前,对于犯罪分子的适用缓刑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和主观恶性,而较少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这可能导致对于一些需要特殊关注的犯罪分子,缓刑制度的适用不够灵活。
因此,应该增加对于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的调查和评估,更加全面地了解犯罪分子,以便更好地制定改造计划和具体执行方式。
其次,我国缓刑制度在改造犯罪分子方面还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
目前,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主要通过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来实现。
然而,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数量和质量依然存在不足,无法满足改造犯罪分子的需求。
因此,应该加大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改造服务。
此外,在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延长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期限。
目前,我国的缓刑期限通常为一年到三年,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分子而言,这样的期限可能过短,无法达到有效的改造效果。
因此,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改造的需要,合理延长缓刑期限,确保充分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准备。
最后,为了更好地适用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应该加大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力度。
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改造计划。
目前,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缓刑犯罪分子未能按照规定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甚至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我国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对于社会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1。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即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建立执行回折制度。
2。健全缓刑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此次刑法修正案并未确立专门的缓刑矫正执行主体.目前,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即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另起炉灶、从零做起。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
2.缓刑考察机关设置不科学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职能,决定了其主要任务在于预防和打击现行的刑事犯罪.因此,以其现有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要应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已经疲于奔命,不堪重负,无力顾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加之又未设置专门的缓刑监管部门和人员,因而往往对缓刑犯一缓了之,缓而不管,致使不少缓刑犯长期脱离管束。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给犯罪分子以改过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相结合的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应用中的体现.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上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有: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4。可以有效节约社会经济成本。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论缓刑类型的完善
论缓刑类型的完善随着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刑罚制度的逐步改革,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也日益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我国缓刑类型的设置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缓刑类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缓刑是指法院对被判刑人判处的刑期予以缓期执行,并在缓期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一种刑罚形式。
缓刑可以对被判刑人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使其得到更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从而降低再犯罪率,为社会治安和稳定作出贡献。
目前我国的缓刑类型主要包括缓刑考验、缓刑适用监督、缓刑适用社区服务等。
然而,这些缓刑类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缓刑考验期间的限制性措施较为单一,只限制被判刑人的人身自由,但对其其他方面的限制较少。
这种缓刑类型的教育、矫正和改造作用受到限制,因此,如果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教育、矫正和改造,被判刑人再犯罪的风险依然很高。
其次,缓刑适用监督主要是通过指派监督员进行监督,但监督员的监管力度较弱,很难确保被判刑人不再犯罪。
此外,一些地区的监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使得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再次,缓刑适用社区服务的方式较为局限,只能依靠被判刑人自愿参加社区服务来达到教育、矫正和改造的目的,并且社区服务的形式也相对单一,容易让被判刑人感到无聊和无意义。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缓刑类型,以提高缓刑的教育、矫正和改造作用,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首先,应设立更多样化的缓刑类型。
比如,可以增设动态监管类缓刑,要求被判刑人每周定时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管机构汇报行踪,并接受指定的教育、矫正和改造措施;也可以增设精神保健类缓刑,针对一些心理健康较差的被判刑人提供心理治疗等服务,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
其次,应加强监管及监管人员的培训,以确保缓刑的有效执行。
监管人员需要有较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够为被判刑人提供有效的教育、矫正和改造措施,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被判刑人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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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是对缓刑 适用对象的限制 , 以说 是缓刑适用 可 的前提条 件。不具备 这一条 件 , 缓刑 的适用 就会无 从谈 起 。 缓刑适用 的对象必 须是 被判处拘役 、 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必 须 不 是 累犯 。 且
第一 , 缓刑适用 的刑种为拘役 和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缓 刑是 短期 自由刑的替代措施 , 只可能适 用于剥夺 短期 自由的 犯罪分子 。其 他主刑 , 如超过三年 的有期徒 刑 、 无期徒 刑 、 死 刑都不能适 用缓刑 , 因为这些刑罚 的犯 罪分子所 犯的罪行都 是严重犯 罪 ; 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 , 由于不被关押 , 放在社
人道主义思想和 轻刑 化趋 势 …‘ 聊 。缓刑 制度 是 一种 人道
化 、 别 化 的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犯 罪 分 子 的 改 造 及 重 归 社 会 个 对
限内附条件地 暂缓 执行。缓刑是暂缓适用刑 罚 , 而不是暂缓 刑 罚的执行 。 3 考察监 管机构 和人 员健全。对缓 刑考察对象 , . 需要 由 设置 的专门机 关负责监管 , 由专职 的考察 官进行考察 。 并 4 考察监 管程序 规范。对缓刑 对象的监管考察 , . 应按照
一
规范 的程 序进行 , 职能部 门各 司其职 , 相互配合 , 相互制约 。
( ) 国缓 刑 制 度 的 适 用 条件 三 我
、
中外 缓 刑 制 度 的 发展 述评
Hale Waihona Puke 缓刑条件 在整个缓 刑制度中处于首要地 位 , 只有正确理 解 和把握缓刑 条件才 能准 确适 用缓刑 。我 国刑 法 中缓刑 的 适用必须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
1 形式要件 .
( ) 刑 制 度 的起 源 及 发 展 模 式 一 缓
缓 刑由英国法官希尔 ( l 首创 。一般认 为现代意义 的 Hi) 1 缓 刑制度发源于美国 。17 80年美 国波斯 顿 的《 缓刑 法》 首次
将 缓刑 作为一种刑法制度而采用 , 该法规定 只适用 于少 年犯 罪; 后为马 萨诸塞州 采用 , 扩大适 用于 一般 犯人 。18 8 9年布 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会 议决 定将 缓刑作 为一 项正 式 的行刑 制 度后 , 相继为世界各 国的刑事立法 所广 泛采用 ’ 。缓 刑 制度 自创 立至今 , 已有 百余 年 的历史 , 已成为 被各 国刑 现 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 。缓刑 有两种制 度形式 : 一 种是缓 刑权 掌握在行 政部 门 , 为行 政制 ; 种是 掌握 在 司 称 一 法部门 , 为司法制 。缓刑 制 度有 三种立 法模 式 : 罚 暂缓 称 刑 宣告制 、 刑罚暂 缓执行 制 、 综合 缓刑制 。我 国采用 了现 今世
界各国缓刑立法 中比较普遍 的刑罚暂缓执行制 。
( ) 国缓 刑 制 度 的 特 点 二 我
会上一样 可以对其进行 考察 , 有必 要适 用缓刑 ; 于附加 没 对 刑, 不管是独立适用 , 是附加适用 , 还 都不适用缓刑 。
第二 , 拘役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指 宣告 刑 , 而非 法定 刑。
1 对 被告 人 有 罪 宣 告 为 前 提 。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行 为 人 .以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0— 0
作 者简 介 : 蒋欣宏 (9 5一) 女 , 18 , 河南商 丘人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
关键词: 累犯 ; 刑罚 暂缓执 行 ; 刑监 督考 察 缓
中图分类号: 9 4 1 D 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3 0 ( 0 9 0 0 0 O 17 6 0 2 0 )4— 17一 3
是经人 民法院审理后认 为符合犯罪构成 要件 , 刑 以对行 为 缓
人做 出有罪判 决为前提 , 体现 罪行法定原则 。 2 对被 告人 暂不处 于刑罚。缓刑只作有罪宣告 , . 而不 同
蒋 欣 宏
( 沈阳工业大学 法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7 ) 11 8
摘 要: 缓刑是 近 代 以来随 着新 派刑 法 思想 的发展 而兴 起 的一 种刑 罚制 度 , 表 着宽容 和 节俭 , 代
是短 期 自由刑 之 流弊 的一 种补救 措 施 , 合刑 罚 的发展 趋 势和人 类 文 明进 步 的潮 流 , 为 当今 世界 符 成
第2 5卷第 4期 2 0 年 4 月 09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 N Q U T A H R O L G O R A FS A G I E C E SC L E E
Vo . 5 No 4 12 . Ap i.2 9 rl 00
论 我 国 缓刑 制 度 及 完善
时判 处 具 体 刑 罚 。 缓 刑 是 对 被 告 人 受 刑 罚 宣 告 后 于 一 定 期
缓刑制度作为一种量刑制度 和刑 罚执行 制度 , 有抗制犯 罪的第 三根支柱的美 称 , 也被 理论 界认 为与假 释 、 保安 处分
一
起, 是近 、 现代刑法合理化道路上 的“ 驾马车” 顺应 刑罚 三 ,
通行 的 一种刑 罚 制度 。 因此 , 刑制 度 的发展 对 完善 一 个 国家的 法律 体 系发挥 着相 当重要 的作 用。 缓 探 讨 我 国缓刑 制度 的现 状 , 出完善措 施 , 利 于推 进 司 法 实践 中缓 刑 的适 用率 , 而 实现 司法成 提 有 从
本 的最 大效 率。
具有重要意义 , 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在 司法领域 的重要 体现。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 , 立法及 司法实践 中都 存在 在 着缺陷 , 其作用并未完全有效 发挥。缓刑 制度 能否充分 发挥 其应有的功能 , 充分实现 其价值 , 很大 程度 上取决 于缓 刑制 度的整个运作过程之成败 。因此 , 有必要对 我 国现行缓 刑制 度进行 探讨 并加 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