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未决羁押审查程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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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犯罪 、 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人 身 自由上无 疑具 有很 明 显的优势 , 由于缺乏一个 中立 的机关根 据事实 和证 据作 出 但
核后 , 由检察长决定 。( ) 2 逮捕 的审 查程序 。《 刑事 诉讼法 》
第五十九条规定 , 逮捕犯罪嫌疑人必 须经过人 民检察 院批准 或人 民法 院决定 , 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 安机关认 为需要 逮捕 犯罪嫌疑人 时 , 由立案 侦查 的单位 制作《 提请批 准逮捕 书》, 经县级 以上公安 机关 负责人 签署 后 , 同案卷 材料 和证据 , 连
案 件 或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起 诉 的 案件 , 察 机 关 自己填 表 、 查 、 检 审
并 移 送 同级 人 民 检察 院 , 请 批 准 。 检 察 机 关 在 接 到公 安 提
机关 的报捕材料后 , 采取 办案人 员 阅卷 , 审查批 捕 负责人 审 核, 由检察长决定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 是根据报 捕 材料 , 决定 是 否具 备逮 捕 的条 件 , 于重 大 、 对 疑难 案 件 的审 查 , 当交 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 察院对 于 自己立案 侦 应 查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的案件 , 认为需 要采取 逮捕 措施时 , 先由侦查部 门或 审查起诉 部 门填写 《 捕犯 罪嫌 疑 逮
决定 , 内部审查的实质 意义是 否会 大 于其形式 意义 , 者持 笔
不乐观的态度 。 2 审 查 方 式 上 采 用 单 方 报 批 、 面 审 查 的 方 法 。 我 国 的 . 书
拘留和逮捕均采用书面审查 的方式 , 且仅 由侦查机关一 方报
送案卷和证据 , 侦查机 关很可 能为 了得 到批准 拘 留 、 逮捕 的
在我国 , 未决羁 押并 不是 一项独 立 的强制 措施 , 是 由 而 拘 留和逮捕所 带来 的当然状态和必 然结果 。因此 , 考察我 要 国未决羁 押的审查程序 , 就须考察 我国 的拘 留和逮捕 的审查
程序 。 ( ) 留的审查程序 。根 据我 国现行《 … 1拘 刑事诉讼法 》 第六 十一 条和《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规则》 人 第七 十六 条的规
内部 层 层 审批 的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这 种 行 政 审 批 的 方 式 在 打
拘 留决定 书》 注明有关情 况和理 由, , 经部 门领 导审核 , 报县 级 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 批准并 签发 《 留证》 拘 。检察机关 决
定拘 留的案件 , 由办 案人 员提 出意见 , 办案 部 门负责人 审 经
定 , 留由公安 机关 或检察 机关 决定 , 拘 由公 安机 关执 行 。公 安机关认 为需 要拘 留犯 罪嫌疑 人时 , 由承 办部 门填 写《 呈请
的, 由法院院长签发《 决定 逮捕通 知书》 。
( 我 国未决羁押 审查程序 的缺陷 二) 1审查主体方 面缺 乏中立的审查 机关 。就拘 留而言 , . 无 论是公安机关还是 检察 机关认 为需要拘 留的案件 , 均是通过
21 0 2年 3月 第2 5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u a f h n i oi c n a n tuefrAd ns aos o r lo a x lisa d L w I si t o miit tr n S P t t r
M a ..01 r 2 2 Vo . No. 125 1
决定而刻意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的证据 ; 担负审查 职责的 人员仅基于 书面 材料 的记 载 很难 获得 准 确 的信息 , 即便 是
人审批表》, 然后连 同案卷材料 和证 据一起 移送 审查 批捕 部 门审查 , 由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 、 疑难 、 复杂案 件的犯罪 嫌
收 稿 日期 :0 1—1 21 2—2 5
一
、
我 国 未决 羁押 审 查 程序 的 现 状 与 缺 陷
疑人 的逮 捕 , 交检 察 委员 会讨 论 决定 。检 察 院决 定 逮捕 提
( ) 国未 决 羁押 审 查 程 序 的 现 状 一 我
的, 由检察长签发《 决定 逮捕 通知书》 。法院认为需要逮捕 自
诉案件 的被告人或 检察 机关 提起公诉 时未 予逮捕 的被告人 , 由办 案人 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 于重大 、 对 疑难 、 复杂案件 的 被告人 的逮捕 , 提交 审判 委 员会 讨论 决 定。法 院决 定 逮捕
【 法学纵横 】
中美未决 羁押审查程序 比较研究
叶 雨 晴
( 安徽大学 法学院 , 安徽 合肥 2 0 0 ) 36 1
[ 摘
要 ] 我 国未决羁押 采 取行 政化 的 审查 方 式加 之 缺 乏其 他 的 配套 制 度 , 致 司 法 实践 中 导
侵 犯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合 法权 利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完善我 国未决羁 押 审查 程 序 , 被 应首 先将 羁 押 同
拘 留、 逮捕 分 离 , 引入 羁押 听证程 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并赋 予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 不服 听证 结 果 的上 诉权 、 被 申诉 权 和
定期 申请 审查 权 。
[ 关键 词 ] 未决羁押 ; 审查程 序 ; 逮捕 前 置 ; 羁押 听证 ; 司法救 济 [ 中图分 类号 ]D 7 [ 献标 识码 ]A [ 章编 号 ]17 F3 文 文 6 2—10 (0 2 0 02 5 0 2 1 )1— 07—0 3
一
客观 的决定 , 势必会产生一些弊端 。例如《 刑事诉讼 法》 第六
十一条 “ 有毁灭 、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可能的” 的规定几乎可 以 将所有 的犯罪嫌疑 人囊 括在 内 , 此情 况下 , 在 没有 一个 中立 的判断 , 拘留的滥 用将不 可避 免。就逮 捕而 言 , 分案件 类 不 型, 统一 由检察机 关作 出决定 , 也有 违 中立原 则。对于 自侦
又 }料 内容存有 疑问 , 因无 法同侦查人员进行及 时的言辞 才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