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共7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贷款主办人具体的尽职要求包括: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
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查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进行综合评估;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全⽂)中新⽹7⽉25⽇电 据中国银监会⽹站消息:近⽇,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授信⼯作尽职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附后——本⽹注)。
据悉,这是中国银⾏监管部门⾸次对商业银⾏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
求和评价标准,对进⼀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决定,加⼤银⾏⾃主审贷、⾃
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授信⼯作和防范化解信⽤风险必将产⽣积极⽽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商业银⾏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重⼤信贷风险案件,给银⾏业带来了很⼤的风
险,暴露了商业银⾏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作尽
职要求和独⽴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责任不清。因此,银监会颁布《指引》有利
于不断提⾼商业银⾏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引导商业银⾏建⽴健康的信贷⽂化和科学
规范的操作要求。
《指引》确⽴了我国商业银⾏授信⼯作尽职的全⾯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
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
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
等四个⽅⾯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
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主要包括主要
授信种类的风险提⽰、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财务因素分析
风险提⽰、格式合同⽂本主要条款提⽰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等,突出了授信⼯作尽职的全⾯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我社所有网点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以下简称依规)进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提高金融服务和管理核算水平,根据《ZZ 县农村信用联社章程》、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南》和省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及综合行政、人事劳资、财务结算、信贷存款、科技电脑、内控保卫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下统称违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发生事故、案件、工作差错、经济损失、风险隐患等,以下统称风险)依照本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本社所有员工(含固定工、暂时工、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业务联络员违规追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依规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理处罚与经济处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种类
第五条责任追究种类:
(一)经济处罚:包括收缴违规(非法)所得、扣减或者停发津贴、奖金;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含1 年和2 年两档)、开除等7 档。
(三)其他处理包括: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按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分数;取销评先评优资格(荣誉称号);解聘行政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待聘;限期调出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除名)。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安图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责任关系。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时间进行划线管理。划线之前的贷款由原来的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划线之后的贷款按照以下的授权、授信规定执行,以分清责任。
第三条实行分类授权管理。根据基层社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划分五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权力。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四条对信贷管理一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0万元,授信程度为一级社。
第五条对信贷管理二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5万元,授信程度为二级社。
第六条对信贷管理三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3万元,授信程度为三级社。
第七条对信贷管理四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万元,授信程度为四级社。
第八条对信贷管理五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1万元,授信程度为五级社。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期限;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二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咨询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即确定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授信适用对象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授信范围为被评定B级(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四级分类的正常类或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逾期或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该类客户的贷款直接进入风险预警程序。新组建尚未投入生产及没有建立财务报表的客户暂不予以授信。
第五条授信形式包括综合授信、单项授信。综合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两个以上业务品种的授信,单项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
第六条实施授信制度,必须遵循先授后贷、主体统一、区别对
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对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咨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客户负债总额)×[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I] ×客户评级系数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和预警,提高授信业务的质
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
证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安全原则,有效地维护客户权益,
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活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为基础,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遵守相关审批、授权程序、工作
流程和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第二章授信业务申请
第五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我行递交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合同文本、营
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我行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
查和调查。
第六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
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我行应要求客户签署相关承诺和保证,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客
户将依据我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我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和审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
审查和风险评估,向有关管理层报告审批意见,并就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等问题提出
建议。
第八条就申请授信业务的评估结果,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九条我行授权卡控系统应根据我行已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要求,根
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
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分离,信贷管理实行“前、中、后台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达到“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做细做实、尽职免责”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前、中、后台定义
第二条前台是指通过采信、授信方式对“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调查、论证、确认过程。
第三条中台是指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在前台所确定的“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受理客户用信业务。
第四条后台是指贷后的回访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力保贷款用得好、周转灵、效益高。
第三章尽职免责
第五条前、中、后台工作人员(授信组成员、信用社主任、贷款记账员、档案管理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规范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有尽职尽责客观检查依据,在事后监督、组织检查验收中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一律不予追究其一切责任。
第六条联社对各岗位工作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实行百分制积分办法考核。
第四章前台工作流程
第七条前台工作总体流程:采信→调查(论证)→授信→调整(调增、调减、取消授信)。
第八条农户家庭贷款采取“逐村连片阳光信贷”方式,其前台工作流程是:
(一)采信。
对服务区域内的每个农户家庭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二)问卷调查。
1、成立问卷调查组。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贷款授权、授信行为,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信用社、信贷员的贷款发放权限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在上级联社、信用社的授权内,行使贷款审批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X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只开展表内的贷款和贴现业务。凡开办新的授信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批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各地区
金融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授权和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各级信用联社、信用
社、信贷员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情况,
及时调整贷款授权、授信额度。
第七条贷款授权、授信工作应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贷
款管理指导意见》和《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联社应结合所辖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
合本办法,在本联社的权限内建立条例自身实际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第二章授权
第九条贷款授权工作以逐级签订授权书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贷款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见附件1、附件2)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
第四条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联社主任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3。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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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附件:
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XX银行授信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占有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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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业务主管,分、支行负责人,总、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分行贷审会
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任及各级有权审批人等。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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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
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信用业务操作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的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各自
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考核扣减分、经济处罚责任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业务责任人是指参与信用业务的
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与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信用风险免责范围为根据银行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
第二章信用业务尽职要求
第五条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主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
(一)按规定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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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19〕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
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九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一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在信贷档案中是否都有记载。
第十二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三条在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批准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省程序批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
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的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