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共7页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安图县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责任关系。
按照实行统一核算的时间进行划线管理。
划线之前的贷款由原来的调查人、经办人、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划线之后的贷款按照以下的授权、授信规定执行,以分清责任。
第三条实行分类授权管理。
根据基层社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质量划分五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权力。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四条对信贷管理一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0万元,授信程度为一级社。
第五条对信贷管理二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5万元,授信程度为二级社。
第六条对信贷管理三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3万元,授信程度为三级社。
第七条对信贷管理四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2万元,授信程度为四级社。
第八条对信贷管理五类社授权最高额度为1万元,授信程度为五级社。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
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一条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二条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人全称;(二)受信人全称;(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基层社及营业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贷款风险尽职要求1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 2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见附件 1、附件 2)(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各支行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和预警,提高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工作,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安全原则,有效地维护客户权益,保障我行资产的安全,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活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为基础,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遵守相关审批、授权程序、工作流程和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定期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进行修订。
第二章授信业务申请第五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我行递交资信证明、财务报表、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我行应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和调查。
第六条申请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我行应要求客户签署相关承诺和保证,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客户将依据我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七条我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和审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查和风险评估,向有关管理层报告审批意见,并就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等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就申请授信业务的评估结果,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其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九条我行授权卡控系统应根据我行已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要求,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授信额度进行计算、调整、审批和授权,并将授权结果及时对客户进行知会。
第十条为防止授信风险集中、保持客户群体的分散性和平衡性,应对相应的客户进行矩阵化分析和度量,并及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计划。
第十一条我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应根据客户类型、信用等级、行业、产品类型等因素而定,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确保授信额度的持续适应性和安全性。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工作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贷款授权、授信行为,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权是指农村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信用社、信贷员的贷款发放权限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是指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在上级联社、信用社的授权内,行使贷款审批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根据X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只开展表内的贷款和贴现业务。
凡开办新的授信业务必须经市联社批准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借款人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授权和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客户进行授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各级信用联社、信用社、信贷员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授权、授信额度。
第七条贷款授权、授信工作应按照《X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XXX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农村信用联社应结合所辖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在本联社的权限内建立条例自身实际的贷款授权、授信制度。
第二章授权第九条贷款授权工作以逐级签订授权书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贷款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贷款授权书》的贷款授权额度执行,凡超权限贷款必须按《实施细则》的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各级联社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五、其他上级联社认为必要的情况。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八条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 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九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信用业务操作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的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各自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考核扣减分、经济处罚责任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业务责任人是指参与信用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与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信用风险免责范围为根据银行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
第二章信用业务尽职要求第五条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主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一)按规定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约定;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经营效益等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对利息逾期的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有需要的可于次月由征信系统通过贷后管理用途查询其负债变化情况;(六)定期、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确认抵(质)押物担保足值、有效;(八)根据检查分析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初分;如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九)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等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十)上报不良信用业务处置方案,并抓紧落实已批复的处置方案。
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建议
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建议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客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分离,信贷管理实行“前、中、后台分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达到“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做细做实、尽职免责”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前、中、后台定义第二条前台是指通过采信、授信方式对“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调查、论证、确认过程。
第三条中台是指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在前台所确定的“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受理客户用信业务。
第四条后台是指贷后的回访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力保贷款用得好、周转灵、效益高。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五条前、中、后台工作人员(授信组成员、信用社主任、贷款记账员、档案管理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规范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有尽职尽责客观检查依据,在事后监督、组织检查验收中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一律不予追究其一切责任。
第六条联社对各岗位工作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实行百分制积分办法考核。
第四章前台工作流程第七条前台工作总体流程:采信→调查(论证)→授信→调整(调增、调减、取消授信)。
第八条农户家庭贷款采取“逐村连片阳光信贷”方式,其前台工作流程是:(一)采信。
对服务区域内的每个农户家庭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二)问卷调查。
1、成立问卷调查组。
组长由联社部室经理担任,副组长为信用社主任,组员由联社抽调人员构成。
2、问卷调查。
(1)确定问卷对象。
问卷对象由问卷组长和副组长共同选定。
(2)问卷方式。
由问卷组成员逐村分别向被选定的5个以上知情人实施不低于5份“背靠背”式问卷调查。
(3)问卷要求。
问卷前向问卷对象说明问卷本意和答卷要求,形成共识;问卷中首先将“游手好闲、信用观念差、欠债较多、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不在家、有前科、服刑、赌博、放高利贷”等15种类型人员的家庭列为待授信对象,其次,对可授信的每个农户家庭现有的经营项目、家庭总资产、年总收入、外出务工、可授信额度进行问卷,真实记载随机问卷调查表,不得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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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19〕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八条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九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一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在信贷档案中是否都有记载。
第十二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三条在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批准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省程序批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的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七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八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联社理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联社,有关联社理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联社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联社的授信工作开展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十九条各级联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
尽职调查人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制作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者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有关环节责任人可以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二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价,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责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结论的执行。
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级联社在审计稽核或者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联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联社必须上报上级联社备案。
上级联社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认定未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认定已尽职的会议评价结论出来后,各级联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贷社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清收盘活工作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县市联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承贷社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八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发生的非农户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联社(或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