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浅议电子证据的定案
【 摘
要】随着信息技 术的发展和更加广泛的应用 , 更多新的 问题也会不断涌现。电子证 据具 有技 术依赖
性、 隐蔽性、 外在 多样性、 易被破坏性等特点 , 司法人 员如何有效地依靠 电子证据定案 , 成为困扰 司法 实践的难题。
【 关键词 】电子证据 ; 同一认 定; 关联认 定
【 中 图分 类 号 】 D 7 1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1 0 0 9 — 3 0 3 6 ( 2 0 1 3 ) 0 9 — 0 0 8 0 - 0 2
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林 某的报案 称 , 其 电子 邮箱 内收到 大量“ 法轮功” 反动信息 内容邮件 , 经公安机关调 查发现该 邮件 内容是 1 2 3 @1 1 1 . e o m的邮箱所 发 , 公安机关通过查看 邮件信息和 电信部 门服务器 日志记 录 , 发现邮箱 1 2 3 @I 1 1 . c o m 账 号 系梁某 所 有 ,但 同时发 现 该 邮箱 在 案 发 时为
一
电子证据无法有效地定案 , 成为 肓 ] 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
二、 电子 证 据 的 特 点
电子 证据 区别 于其他 物证 的最大之处就 在于它不 同 于D N A、指纹等能够直接反 映行 为人 的人身特点的证据 ,
而 往 往 通 过看 似 没 有 规 律 的 电子 数 据 来 问接 地 反 映 行 为
不服 , 以有可能是黑客盗用梁某邮箱并通过其 电脑作案为
由, 提起撤销治安处罚之诉 。 该 案中 , 金某 提出 的“ 有 可能是黑 客盗用梁某 邮箱并 通过其电脑作案 ” 的理 由也不无道 理 , 司法人员所 掌握 的
出现 了以电子数据为载体新的证据形式 , 即电子证据 。 目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为您推荐】屏南县律师滕州市律师泗水县律师荔城区律师温江区律师双桥区律师中宁县律师南康律师在信息时代,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存在着诸多的特点,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需要要接受证据规则的检验。
那么,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电子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特性与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的误识、书证的误记等弊端。
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的规则和方法作者:万伟曦李雁翔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
电子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犯罪也不可避免地来到了信息时代,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
因此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出现了新的证据: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由电子设备的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有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和衍生材料。
电子信息材料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通过电子技术或设备形成和传输的,并且一般以电子的形式存在或存储于电子设备。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主要的特征是它需要通过一定的介质保存,通常存在于储存器中,如计算机硬盘驱动器、软盘、u盘和光盘。
第二个特点是电子证据的潜在属性,它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来看后的展示。
第三方面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不易找到改变“痕迹”。
第四方面一些电子证据有时间限制性,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
第五是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准确地复制和传输。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取证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必须建立证据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获得证据的主体、规则的方式;二是关于规则和方法的提取和保存。
一、获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方式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收集证据,由侦查机关承担。
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诉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时,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
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起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的集合。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但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一般人员很难发现、提取和保存证据。
因此我认为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到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有一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收集电子证据,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的证据。
獲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方法,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取。
(完整版)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二)检材清单;(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一)超出受理范围和鉴定范围的;(二)违反委托程序要求的;(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其他情形。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
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
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
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
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
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
以下为具体分析: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讯问等方式收集证据,也可以搜查、检查、审查文件、物品、场所等获取证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须符合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标准作为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标准,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以下为具体分析:1. 真实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证明记录的真实性。
因此,需要对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内容与时间的真实性。
这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记录篡改、伪造的情况;(2)聊天记录涉及的时间是否与案件发生的时间相符;(3)聊天记录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合法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需要考虑其合法性。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是侵犯个人隐私的产物,则其使用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对聊天记录的获取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
合法手段具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执法;(2)相关人员的同意或授权;(3)聊天记录公开或泄露。
三、微信聊天记录使用案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以下为具体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警方通过对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账号进行侦查,最终获得了对方和另一名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并将其作为证据。
在审查中,警方证明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2. 在某离婚案中,双方为了证明对方不负责任的行为,将双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法院。
审查后,法院发现该聊天记录真实存在,并且没有违反个人隐私的规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安全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对电子证据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在网络安全法中,电子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安全相关事件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等。
为了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网络安全法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经过篡改或伪造。
这就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起源、收集、封存、提取等环节都应当予以严格监管,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
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程序。
只有在依法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这就要求从取证过程开始,就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最后,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
法律要求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能发生遗漏或损毁,否则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论证。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传递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及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子证据相关环节:1. 电子证据的采集:依据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可以采用电子取证工具、网络监控设备等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固定:将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
三、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和推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合理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一、概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它包括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数字签名、音频视频文件等多种形态。
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现行的证据法律体系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构成,其中对于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兴证据形式,传统的证据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完全适应电子证据的特性。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电子证据进行合理定位,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电子证据的特点和现状,结合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定位进行思辨。
文章将首先梳理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现行证据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应用现状,接着探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和困境,最后提出完善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这一系列的探讨,本文旨在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电子设备和技术,如计算机、智能手机、网络等。
这些设备和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易损性。
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且修改后的数据往往不留痕迹。
同时,电子数据也容易受到病毒、黑客攻击等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损坏。
再次,电子证据具有海量性和多样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的生成速度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
同时,电子数据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包括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多种形式。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和诉讼中,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保护和分析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取证的流程和基本原则对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电子取证的基本流程和原则。
电子取证的基本流程:1.调查前准备:在进行电子取证之前,调查人员需要进行调查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明确调查目标、确定需要获取的电子证据类型、制定调查计划、筹备取证工具和设备等。
2.取证措施:取证措施通常包括电子设备的拷贝、备份、封存和保护等。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在取证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造成任何破坏或篡改,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
3.电子证据获取:电子证据的获取是电子取证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计算机取证、网络取证、移动设备取证等,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电子证据分析:对于获取的电子证据,调查人员需要进行分析和鉴定。
这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搜集、索引、过滤、关联和逻辑分析等,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证据。
5.电子证据报告:在电子取证的最后阶段,调查人员需要将分析得出的电子证据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包括所获取的证据、分析过程、鉴定结论等,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以支持后续的诉讼或调查活动。
电子取证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许可。
例如,调查人员需要获得令或授权才能进行电子设备的和取证活动。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电子取证的核心要求。
调查人员需要确保所获取的电子证据是原始、完整和未经篡改的。
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应采取严格的取证和保管措施,并避免任何可能对证据造成破坏或篡改的操作。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不应有任何遗漏或缺失。
调查人员需要全面搜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任何取证过程中的遗漏或删除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4.可靠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相。
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
浅析电子证据在审查过程中的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自身的缺点,即容易被伪造、篡改和毁损,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鉴定所提供电子证据的真伪性,就成了一个难题;同时,所提供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判断,又将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电子证据的概念在立法中却很少提及,涉及电子证据的条款主要有:1、1999年《合同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显然《合同法》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同样《电子签名法》明确的规定了数据电文可作为书证。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这两个规定中都将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
但在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见,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放在一起作为证据的另一种分类,且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分开来,可知,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来作证。
不难发现,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中,电子证据在定性上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虽然电子证据在涉及不同种类案件中的定性不同,但不宜对此妄加改动,非得做到完全统一,应考虑具体电子证据和各部门法的自身特点,对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中的定位进行考量,不能将所有的电子证据固定为某一种证据;再者,有些部门法对电子证据部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不宜再做硬性变动。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问题也愈发凸显,对于公正司法的实现和证据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与采信问题进行研究。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等。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易于产生和保存。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保存变得更加简便和迅速。
第二,易于修改和篡改。
相比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篡改或制造。
第三,易于获取和鉴定。
电子证据的获取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快速完成,同时由于其本身具备时间戳等技术特征,鉴定起来也更加容易。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1.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刑事案件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为电子证据易于修改和篡改,所以对其真实性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需要考虑各个环节的可信性,包括证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等。
同时,还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对证据进行鉴定,比如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除了真实性外,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取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否则将被排除。
因此,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合规,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鉴定电子证据时,还需要确保鉴定技术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三、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1.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它能够证明或推定的程度。
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有时存在一定的难以把握的问题,如篡改性、伪造性等。
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获取的方式、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可靠性等多个因素,并且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2.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
电子证据审查之推定规则探讨[摘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就是审查电子证据记载内容的真实程度,是否存在篡改、失真等情况及篡改、失真的程度。
在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上司法可采用推定的方法,具体来说对于有被告人认可、自被告人处依法取得、正常业务形成、经加密技术锁定的信息、经司法鉴定的电子证据可推定为真实证据。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隐蔽性、易变性等特性,在证据的适用规则上应坚持孤证不定案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推定;真实;例外依据证据法中证据的三大特征: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理论上讲,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同其他证据相比应该没有什么两样,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变性等特征,如果一味强调证明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有时往往是不可能的。
例如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证据,由于其是利用计算机生成和存储的,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内部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明显的笔迹线索,不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等常规手段来鉴别是否动过手脚。
另一方面,当今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越是高科技对人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在犯罪侦查领域我们不能否认个别犯罪者在技术上高于侦查人员,甚至高于普通专家。
这不仅使得有些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也使得某些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因无法得到通用技术的有效证实而无法在诉讼期限内被及时地运用到诉讼中来,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
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只能退而求其次。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证明方式,而是借助间接方式——推定加以处理。
一、推定概述从证据和事实认定方法的角度说,推定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基础事实推导出推定事实的方法,其基础在于,经验表明,当出现一定事实时,通常会有相应的事实出现,两种事实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联系,以至于当出现一种事实时,即可预见到另一事实的出现。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
第三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一)现场勘验检查。
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二)远程勘验。
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检查。
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相关的电子证据及其他证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五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执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与指挥第八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第九条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电子证据检查,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二)检材清单;(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一)超出受理范围和鉴定范围的;(二)违反委托程序要求的;(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其他情形。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田虹翟晓飞王艺筱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03期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公安部《规则》”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推动下,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经验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
2012年以前,大多数对电子数据的规定仅仅局限于鉴定的范畴,极少有文件提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问题。
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证据类型使用。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类型,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其中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最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其中专设一章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若干原则进行了明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和判断标准,提出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原则,确立了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科技的发展影响深远,包括诉讼。
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
那么,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大家聊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信息的易逝性、电子数据存储的复杂性等,在可采性方面与传统的纸质证据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内容、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易篡改等特点,对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三、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现状当前,各国在民事诉讼中均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给予了认可,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可采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何防止电子证据的篡改和伪造等。
四、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分析(一)真实性认定规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可采性的关键。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验证,如:验证电子数据的来源、传输过程、存储方式等;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和鉴定;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不可篡改性等。
(二)合法性认定规则合法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基础。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时,应考虑其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关联性认定规则关联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前提。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应考虑其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等。
五、完善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明确其认定和可采性的具体标准。
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二)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电子证据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如采用先进的数据恢复和鉴定技术、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哪些
电⼦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哪些同传统的证据相⽐,电⼦证据具有⼀定的特殊性。
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电⼦证据在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带有与传统证据相⽐的先天不⾜。
那么电⼦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带来相关知识。
电⼦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哪些⾸先,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
只要电⼦证据对案件中争议事实具有证明性,其本⾝具有真实性,且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庭就应当予以采纳。
其次,应当遵循“先归类、后认定”的规则。
法官对于电⼦证据⾸先要判断其属于哪⼀类型,这种归类⾏为完全可以由法官本⼈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来判断;然后分别按照具体类型的认证规则进⾏认证,在认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电⼦证据的特殊性,以决定是否最终采纳。
在这⼀程序中,法官的认证活动要在综合分析计算机专家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才可以完成。
电⼦证据与传统证据相⽐,不同之处在于载体⽅式⽅⾯,⽽⾮证明机制⽅⾯。
它只不过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或者说是传统证据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电⼦证据也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
确定电⼦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不能脱离这三个⽅⾯。
⼀般来说,关联性在很⼤程度上是⼀个事实问题,电⼦证据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相⽐并⽆特殊之处。
合法性问题则在客观上存在着⼀个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问题。
我国⽬前采取的是有限的⾮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于电⼦证据的⽣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的各个环节容易出现对他⼈合法权益的侵犯以及由于其本⾝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容易被发现,对电⼦证据的真实性的判断就显得⽐较困难。
在这⼀环节,法官应善于借助于计算机专家的鉴定结论或在法庭上直接询问,以排除⾃⼰的疑问,达到“内⼼确信”,从⽽最终确⽴电⼦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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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纷繁芜杂,不过基本模式只有两种: 规 范 证 明 与 自 由 证 明 。[6]前 者 是 指 法 律 为 司 法 证 明 活 动 设 计 了 具体的规则, 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 遵守这些规则;后者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有任何限制, 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由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允许法官或陪审员对证据的运用和 定案进行自由裁量。
这里所说的相对自由证明机制, 是指由主权国家或国际 组织通过立法方式规定了一些参考标准, 指导法官或陪审员 运用电子证据办案。 例如,南非《1983 年计算机证据法 》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为了评价业经鉴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物的证 据 力 , 法 庭 可 以 : (1) 对 该 鉴 证 具 结 或 某 一 补 充 具 结 所 包 含 的 任 何 事 物 予 以 考 虑 ; (2) 应 任 一 方 诉 讼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 要 求 提 供该鉴证具结或某一补充具结的作证者或者任何其他人,就 有 关 该 问 题 的 任 何 话 题 — — — 无 论 具 结 是 否 包 含 该 话 题 — — — 予 以 口 头 作 证 。 ”④这 是 一 种 通 过 审 查 辅 助 证 据— — — 鉴 证 具 结 、补 充具结或口头证言来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方法。
本案号称我国 IP 地址用作证据的第一案。 在审判中,争 议的焦点是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实施了网上传黄的违 法行为。 有关的证据既包括 IP 地址、电子邮件和日志记录等 电子证据,也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两类证
据如何有效结合就成了定案的关键。 显然, 法院作出何种裁 判,取决于如何依靠电子证据定案。
该判决是由审委会集体决策的,不可谓不慎重。 它不仅 为二审判决所维持,也得到了法律界的赞同。 然而,它却饱受 广大技术专家的质疑。 2005 年,中科院高能物理所的杨泽明 先生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他批评该案 赖以定案的证据不充分,仅仅依据 IP 地址来判定网络行为并 不科学,司法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取证、磁盘恢复与磁盘碎片 分析等方法收集到更多的证据。 ②两相对比,技术专家与法律 人士关于使用电子证据定案的观点存在着何等的差异!
在前述案件中,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从收
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
①本文系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电子证据收集和运用问题研究”的成果,项 目批准号为 GJ2008C07。
2009·第 6 期 37
人 民 检 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与之相反,假如人们在该问题上选择规范证明的模式,那 又当如何呢?一个“乌托邦式”的设想是,由立法者事先颁布一 份详实的“电子证据证明开发出这样的 “参照表”,今后也不太可能。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联系在 一起如何定案, 本质上是一种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事 情,完全寄希望于立法规制的想法不过是天方夜谭,甚至有点 荒诞不经。
那么,在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问题上,人们应当选择哪一 种模式呢? 这不仅取决于各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更要考虑电子 证据的特殊性。 基于两大法系在当代普适的自由证明模式,电 子证据定案似乎应当由法官或陪审员进行自由裁量。 然而,自 由证明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主体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专业 经验。 在大多数法官或陪审员并不熟悉信息技术的现实下,由 缺乏基本“知识”的裁判者自由裁量如何用电子证据定案,无疑 缺乏起码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38 2009·第 6 期
实务研究
人 民 检 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断的,另一些国家则完全是由法院依自由裁量权来决定的。 ③ 换言之, 外国法官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基本上就是完 全的自由证明和相对的自由证明两种机制, 这实际上也是外 国法官依靠电子证据定案的两种基本模式。 这种传统一直流 传下来,迄今为止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实务研究
件人处提取的色情邮件表明它来自梁某名为 “liang”的电脑, 当时使用的 IP 地址、上网电话及账号也都指向梁某 ;而从电 信局提取的用户上网清单等证据表明,在该色情邮件发送期 间梁某正独自在家通过电话拨号上网, 他对此亦不否认;加 上公安机关扣押梁某的电脑检查后并没有发现“黑客”入侵 的迹象,排除了“黑客”作案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互联网上 IP 地址、上网账号和口令的惟一性和排他性,足以认定该色情 邮件是梁某使用个人电脑发出的。 [2]一审法院作出这种判决, 主要是借助司法推理和推论,显然属于一种典型的司法证明 观念。
世界上近二三十年来相关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也验证了 这一论断。 早在 1992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一份关 于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报告中指出, 一些国家判断电子证据 的证明力是由法庭考察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程度、 是否正确 产生了电子证据以及影响电子证据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作出裁
②参见杨泽明:《计算机取证与日志分析》,2005 年中国计算机网络安全应急年会暨中国互联网协 会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年会资料。
实务研究
人 民 检 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论电子证据的定案规则①
│刘品新 觹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定案规则 司法证明 证据体系 [摘 要] 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在本质上属于司法证明,它可以参考科学证 明的一些规律,但其本质上不是科学证明;在基本模式上要将自由证明模 式和规范证明模式结合起来;在基本机制上要坚持体系定案,即电子证据 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而是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 证明案件事实。 [中图分类号] DF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09)-03(下)-0037-4
在人类社会日益崇尚科学的今天,科学证明对司法证明产 生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司法人员不是科学家,司法证明也决不 是真相至上的科学证明。 作为人类普遍司法经验的结晶,司法 证明在科学家的眼中就像一套很奇怪的人造装置,但它源远流 长,且将永续下去。 因此,科学证明替代不了司法证明。
从这个意义上讲, 依照科学家的思路来解决电子证据定 案的问题,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依靠电子证据定案既要追求 客观真相,又要实现定分止争,需要像传统证据一样遵循既定 的证据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计算机法庭科学在世界范围内还 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不同技术专家对如何看待电子证据的效 力也很难达成一致。因此,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在本质上仍然属 于司法证明的范畴,达到了证明标准便可以裁判。 诚然,这种 司法证明需要借助披着高科技色彩的“电子证据”,也可以参 考科学证明的一些规律。换言之,法官可以参考技术的特点和 专家的意见,但要遵循司法证明的观念作裁断。
其实,技术专家对司法判决不太认同主要是基于专业的 分歧即科学证明观与司法证明观的区别使然。 首先,科学证 明以自然现象为对象,不受证明手段的限制,而司法证明以 社会纠纷为对象,要求证明过程遵守法治精神,并不允许当 事人任意为证。 其次,科学证明一般对时间没有特别要求,而 司法证明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整个过程具有强烈的紧 迫感和明显的制约性。 这一点也被称为司法证明的时效性。 英国学者柯林武德曾经在评价司法证明的这一特点时说: “如果任何一个陪审员说:‘我觉得可以肯定,再过一年之后, 当我们都能从容地回想那种证据时,我们就会处于一个更好 的地位来看它意味着什么’; 那么答案将是:‘你说的有点道 理,但是你提议的事是不可能的。 你的任务并不光是要作出 裁决,而是要现在就作出裁决,你就得留在这里直到你作出 了裁决为止’。 ”[3]再次,科学证明往往由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 实 施 ,而 司 法 证 明 则 通 常 由 技 术 外 行 的 法 官 负 责 。 [4]这 样 一 来,科学证明的过程具有可控性、可重复性与可验证性,司法 证明则难以获得有效的外部检验。 [5]这也是两者最根本的不 同。
上述规定是人类司法的共通经验, 但它们仅仅局限于如 何评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依靠电子证据定案并没有直 接的使用价值;即便针对评断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而言,上述 参考标准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也有很大的疑问。例如,南非 《1983 年计算机证据法》已于 2002 年被废止。 ⑤
我国学术界亦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电子证据法 研究》 一书提出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三项规则:(1)经 公 证 电 子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 大 于 非 经 公 证 的 电 子 证 据 ; (2) 在 正 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大于为诉讼目的而 制作的电子证据;(3) 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 大,由中立的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 保 存 的 电 子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最 小 。 [7]这 一 思 路 和 观 点 为 许 多 年 轻 学 人 所 借 鉴 和 补 充 , 如 吕 新 补 充 了 三 项 规 则 : (1) 由 专 家 出 具 确 认 意 见 或 者 鉴 定 结 论 的 电 子 证 据 具 有 较 高 的 证 明 力 ;(2)由 核 证 程 序 产 生 的 电 子 证 据 具 有 较 高 的 证 明 力 ; (3) 使 用 适 格 认 证 机 构 证 书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的 电 子 证 据 具 有 较 高 的 证 明 力 。 [8]李 晔又新增了另一项规则:“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据, 其证明 力应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电子证据。 ”[9]这些规则对人们审 查评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它并没有 告诉司法人员如何使用电子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这是一个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法律问题。 简言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断通常是依靠电子证 据定案的基础, 依靠电子证据定案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评断 的延续,两者的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基于此,西方国家在 这两个问题上采取了基本一致的处理机制, 即遵循传统上的 自由裁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