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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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略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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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电子证据作 为一种 独立 的证据 类型能较好地 将
达的思想和记载 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 , 两者具有相 同功 解决与现行证据 制度 的冲突。如前所述 , 不论是将证据 归
能; 外, 另 电子 证 据 通 常 以其 代 表 的 内容 来 证 明 案 件 某 一 入视 听资料 , 还是 归入 书证 , 都会产 生诸如 “ 件与复 印 原 、“ 、“ 等 问题时 , 必须输 出、 印在纸上 形成计算机打 印材料之 类 件 ” 直接 证 据 与 间 接证 据 ” 无 纸 化 与有 纸化 ” 方面 打 的书 面 材 料 后 , 才能 为人 们所 感 知 与运 用 , 而 具 有 书 证 的冲突。而将 电子证据作 为独 立的一种证据 , 因 就能很好地
而 且 产 生 了理 论 学界 的多 种 学说 。
1 视听资料说。该学说是当前 学界 的主流观点 , . 认为 电子证据应 当划归视听资料。主 张该学说的理 由主要是 :两者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存储在非传统意义上的书面介质之上 , 都
必须 通 过 一定 的 方法 转 化 为人 们 能够 感 知 的 可读 或可 视 的 形 式 , 且 现在 的许 多 视 听 资 料 而
的特征 , 是一种特殊的书证 。笔者认为 , 电子证据虽然与书 解 决 上 述 问题 ,并且 这种 方 法在 立 法技 术 上 也 相 应 简 便 , 证有共 同之处 ,但 电子证据 更明显 的特性 在于其高科技 仅需 对中国现行证据 类型清单 中加列 “ 电子证 据”一项 , 审查、 判断规则 , 就能达 性、 复合性 、 无形性等 , 这些属性均是 电子证据所特 有的 , 再辅 之于一些 电子证据专 门收集 、 并使得 对 电子证据 的收集 、 保存 、 审查 判断等 方面 需要 特 到很好 的效果 , 从而避免 了大面积修改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殊 的专业 要求 , 电子证据 归入书证 , 使得 电子证据 要 的不便 , 把 将 并能有效保证现行法律 的连续性 、 稳定性和权 威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

电子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文件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种文书、数据、资料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例如,电子邮件、电子发票等电子文件在证据方面被法院承认,并可作为证据进行举证和认定。

为了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电子签名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意思的数据,可以用于校验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备与手写签名相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合同签署的有效证据。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达成一致,即可视为有效的合同订立。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无论是法律约束力还是证据性,均具有相等的地位。

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如土地买卖合同、遗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电子方式可能无法满足合法要求。

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逐渐被广泛承认和接受。

三、电子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能够保障用户的权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特殊性,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具备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审查能力。

目前,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程 中 占有 目益 显 著 的地 位 。 作 为 对 新 生 事 物 的 关 注 , 国 法 学 理 论 界 对 电 子 证 据 的 法 律 地 位 、 我
种类 归属及 证据力 等 问题 的研究在 近年 内也 缓慢起 步 。因此 , 当前有 必 要 从 电子 证据 的收 集 与提取 、 资格 与 归属 、 证 与证 明力各环 节 出发, 电子证据 进行 更加深 入 的理论 分析和 探讨 , 认 对 从 而作 出新 的立 法构 想与 安排 , 以弥补 旧有 制度 的缺 陷 , 并适 应 社会进 步和 国际发展趋 势 。
电 子物 品或 电 子 记 录 ( 20页 ) 第 0 。电 子证 据存 在于 网络 环 境 中 , 种 类 主要 有 : 般 网 络 信 息 、 其 一 电子 邮 件 及 商 务 环 境 中 的 电 子单 证 、 子 记 录等 。 与传 统 证 据 相 比 , 电 除具 有 信 息 量 太 、 内容 丰 富 和便 利 高 教 性 以外 , 子证 据 还 拥 有 两 个 显 电
这使得本 已十分滞后 的侦查^员寻找确切证据的行为犹如太海捞针 。面对如 此处心积虑 的犯罪分 子 , 债查 ^员恐 怕只 能望“ 兴叹了 其二 , 机” 电子证据 的隐匿性和易灭失性 。电子证据 的数据 和信息是“ 电信 号代码 ( 0或 l的组 合) 如 形
式 存 贮 在 计 算 机 各 级 存贮 介 质 中 ( R 如 AM、 OM 盘 、 带 、 盘 )一 方 面其 本 身 不 可 直 接 读 取 , 一方 面 通 过 加 密 的 R 磁 磁 光 , 另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生 , 要 从 事 法 理 学 研 究 ; 天 民 ( g 7 ) 男 , 北 潜 江 主 王 17一, 湖 人,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生 , 要 从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主

论电子证据效力

论电子证据效力

论电子证据效力摘要: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广泛应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指出了电子证据效力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期对相关司法应用及学术研讨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电子文件电子邮件证据效力法律效力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日益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不断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证据制度随之受到考验,发生变化,呈现多元化、科技化的趋势,电子证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探讨也被提上了日程。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一词最先由法学界提出并广泛加以使用。

我国近期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中出现了“电子数据”一词,标志着以前在学界一直争论的电子证据正式地进入立法层面。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法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论。

主流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概念主要存在着狭义和广义的说法。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网上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广义的电子证据则是由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类似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相关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

笔者比较认同后者的说法。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电子证据特征的归纳便于我们对其属性的了解和把握,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

一是电子证据数据极易受损。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丢失。

甚至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三、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存在的问题1、1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没有被列入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必须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才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采纳,对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种证据类型,在法学界也是看法不一。

1、2电子证据的证据力目前电子证据在使用时,必须能被法院认可为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电子证据的证据力是,要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电子证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

1、3人才匮乏问题。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在司法人员中此类人才相当匮乏,导致电子证据在审查和采信过程中受到知识的限制。

1、4认定方面。

交于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机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在公正、科学的制度中进行。

1、5有争议、瑕疵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该如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争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交于电子技术方面的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鉴定,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解决措施2、1我国应当改变目前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摆脱目前法律与技术的/ 两张皮0现象, 加强法律专家与电子专家的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对策。

2、2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计算机和互联网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和神秘感。

公安司法人员了解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基础知识, 是他们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

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培训课程, 培训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的基本知识, 例如中央处理器、操作系统、计算机病毒、网络、数字签名等术语, 了解计算机运行和网络传输的基本原理, 消除对电子证据的恐惧感, 并且能够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电子证据的能力。

2、3鼓励电子证据领域专业公司的介入,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应当在我国扶持和发展一些信用良好的相关公司,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电子证据技术方面的难题, 参与电子证据的搜集和鉴定工作。

浅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认定

浅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认定

这份统计报告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 生活在不断的 “ 网络化” 其在不断增强 人 , 们之 间的联 系和交流, 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的同时, 也是人们之间产生问题 的原因之一。本文中所谈 的 “ 电子证据”就是在不 断增速 的 “ 网络化”的社会交往过程 中产生的,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现如今的 “ 电子证据”是人们证明自身网络生活下的案件事实真实的灵魂 。但是纵观学术界对于 电子证据的定义 ,纷 繁复杂,给人 以某种神秘色彩,这其实透露着学术界对 “ 电子证 据”认识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而 “ 电子证据”概 念的厘清与界 定对于电子证 据性质以及电子证据认定的分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本文试 图从界定 “ 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 ,逐步分析
lg l t tso te ,h n i c to fee to ce d n es o l ece ryd fn d. e a au ;nt o r tei tf ain o l c ni vie c h u db la l e e s he h de i r i
K e o ds ee to i v d nc ; e ni o ; d isb ly; r va i y W r : lcr n ce i e e d f t n a m s iii p o bly i i t t
关键 词 :电子证据 ;界 定;可采性 ;证 明力 中图分类 号 :T 3 3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12( 0 1 0— 06 0 P9. 0 6 1 12 2 1 ) 3 04 — 3
Brfl ieyAnaysso g l a u nd I e i c to fElc r n c l i n Le a t sa d ntf a i n o e t o i St i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一、概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它包括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数字签名、音频视频文件等多种形态。

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现行的证据法律体系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构成,其中对于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兴证据形式,传统的证据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完全适应电子证据的特性。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电子证据进行合理定位,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电子证据的特点和现状,结合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定位进行思辨。

文章将首先梳理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现行证据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应用现状,接着探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和困境,最后提出完善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这一系列的探讨,本文旨在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电子设备和技术,如计算机、智能手机、网络等。

这些设备和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易损性。

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且修改后的数据往往不留痕迹。

同时,电子数据也容易受到病毒、黑客攻击等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损坏。

再次,电子证据具有海量性和多样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的生成速度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

同时,电子数据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包括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多种形式。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递和存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平台,从而产生了大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存在诸多差异,其法律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容易受到人为篡改、删除或病毒攻击,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受到威胁。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书证、物证那样具有直观的物理形态,而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读取和展示。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生成、存储、传输和获取往往依赖于复杂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要求较高。

由于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在其被纳入法律证据体系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过去,由于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些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容易被伪造和篡改,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了明确和认可。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律上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具有同等的地位,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收集、固定和审查。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证据固化及取证方法

电子证据固化及取证方法

电⼦证据固化及取证⽅法电⼦证据定义及法律地位电⼦证据:指以电⼦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数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已将电⼦证据作为证据形式的⼀种,确⽴了电⼦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的法律地位。

电⼦证据取证⽅法打印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电⼦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式进⾏取证。

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员等。

拷贝是将作为电⼦证据的电⼦⽂件,通过拷贝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式。

取证⼈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因保存⽅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

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

拍照、摄像对于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证据,可以采⽤拍照、摄像的⽅法进⾏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

此外,在电⼦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取证全程进⾏拍照、摄像,对被固定采集的电⼦证据的真实性具有⼀定的增强作⽤。

制作司法⽂书由执法机关对电⼦证据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和鉴定。

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的记录。

鉴定是专业⼈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的认定,也是⼀种固定证据的⽅式。

查封、扣押申请执法机关对于涉及案件的电⼦证据的载体进⾏采取查封、扣押,将有关载体置于执法机关保管之下。

之后再对该电⼦证据进⾏分析、解读。

公证通过公证机构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式对有关电⼦证据进⾏公证。

这是有效获取电⼦证据的便捷途径。

数据解析对于不能直接或直观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电⼦证据,在确保数据真实的情况下,运⽤特定的软件⼯具,对相关数据进⾏分析、转化,使得其可以直观的形态为⼈们所认知或了解。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1)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1)

提要:电子证据是包含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两类证据的新型证据系列,在我国的证据系统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间接证据属性较强,证明力相对低下。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呈现如火如荼之势,深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之中,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等也频繁发生。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审查和确认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国内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基础研究,但远远没有达成统一。

本文就电子证据的有关基础性问题作一综合评述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促使电子证据规范地采纳和运用。

一、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概念。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而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

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有两个应用得较为普遍。

其一是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其二是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定义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

据此定义,以电子化(模拟和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料及其载体均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适用的范围上,不仅仅包括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资料,也包括其他电子设备产生的资料;不仅包括了电子记录,即电子产品所产生、储存的电子数据,而且还包括产生、储存这些电子数据的设备和储存介质;不仅包括模拟信号的电子信息,也还包括数字信息。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
◆社会 观 察
{ I } l 】 j 1 L 金
2 0 1 3・1 2 ( 上)
对新《 刑事诉讼法》 中电 子数 据法 律地位的 思考

摘 要

随 着新 刑事 诉讼 法的顾 布 、 实施 ,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 讼领 域 已明确将 “ 电子数 据” 规 定 为法定证 据 种类之 一。但是 法
电子 形式包括 系 列电子 、 数字 、 电磁 、 光信 号或 具有类似 性 能的存
在 形式 。
电子数 据 的 自动 生成 , 无 需更 多 的人工 操 作, 使取证 人员 收集海 5 . 海 量存储 性
目前 电子数 据 的存储 量级 都是 以“ G B ” 、 “ T B ” 或更大 的存 储
据 的方式 而非 内容 。根据 美 国 1 9 9 9年 7月通 过 的 《 统 一 电子交 量 的电子数 据更 为简 便 、 易操作 , 大 大提 高 了办案 的效率 。
单位 来 计算 , 而 电子 数据所 存储 的信 息量又远 远大 于其他 传统介 质所 存储 的信 息量 的总 和 。 随着 社会 的不 断发展 , 电子 数据 及其 所存 储的 信息量还 在 以几何级 的速 度膨胀 , 这大大 增加 了办案人 二、 新刑 事诉 讼法 中“ 赋 予” 电子 数据 法律地 位 的思考 新刑事诉 讼法第 四十 八条规 定“ 可 以用于 证明案件 事实 的材
子数据 的 法律地 位提 出建议 和 对策 , 便 于 对 电子数据 司法 实务 问题 的研 究。
关键词 电子数 据 电 子证据 法 律地位
作 者简 介 : 张剑 , 北京 市石景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局 , 检 察 员, 助理 工程 师。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及在办案中的应用与对策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及在办案中的应用与对策
成 的电子 证据 , 是根 本不 能归入 其 它五种 证据 种类 中的 。例如 : 像 , 后再利 用 配套 的 F K或 E cs 然 T n ae司法分 析软件 对镜 像盘 进
计算机 互 联网络 服 务器使 用 的系统 软件 在作 为证 明 网络 安全 软 行 恢复 、 过滤 、 索 、 搜 定位 、 析 , 分 从而 得到 与案件 相关 证据 , 这样
关 键词 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1 电子 证据 的法律 地位 电子设备 无 纸化 数据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9 (O OO . 5 2 10 5 22 1)41 - 30


存储 在物 理介 质 中的数 据信 息 , 作案人 对其 窃取或 修 改时 , 当 并
笔 者认 为应通 过修 改或 出台相 关的法 典来 明确 电子 证据 的 不会 发生 明显 的改变也 不会 留下多 少“ 痕迹 ” 要想通 过 电脑 程序 , 法律 地位 , 予 电子证 据独 立 的法 律地位 , 赋 以电子证据取 代“ 视听 本身 来查 获犯罪 行 为人有 较 大难度 。 然可 以通过 I 址跟 踪 虽 P地
件 事实 的直观 性 和逼真 性 ,电子 证据 和书 证之 间虽 可 以相互转 可 以进 行取 证 , 为案 件的 侦破 提供 帮助 。1 用专 门的 司法取 证 . 采

化 , 这仅 仅是在 特定 条件下 才成 立 , 但 而且 两者 的联 系也 并不紧 设备 固定证 据 。 目前 应用较 为广 泛 的是 L g u e公 司的 T ln oib c a o 密, 故把 电子证 据 归入“ 书证 ” 不妥 。第三 , 多高 科技设 备生 司法 取证 系统 ,侦 查人 员可 以利 用它 快速 便捷 地将 证据 盘做 镜 类 许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比较研究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比较研究信息化时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

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过电子信箱的通讯,通过因特网的小宗交易;大到电子数据交换(EDI)、政府机构的文件管理,以及扑面而来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现代电子商务,使得难以数计的传统术语被进行了全新的阐释。

在诉讼领域,自从计算机步入社会生活之时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就已经存在。

计算机在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文件、保存档案、交易、通讯中被广泛、频繁地使用,使这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将成为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

诉讼正义,究其实质,就是要创设一种发现真实的最佳程序。

如果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或保有权利,就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保存和提供证据。

界碑、契约、DNA测试、电子证据等诸如此类的事物的产生,无不是为满足法定程序对证据的要求。

罗森贝克所言“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方面在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暗示了通过证据制度的完善无限接近司法公正的路径。

证据制度完善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要使证据制度适应时代的要求。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的特有属性无疑给通过完善证据制度迈向司法公正的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证据:一个有待界定的术语上文提到的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很多场合已经被电子证据一词所替代。

电子证据(ELECTRONIC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

美国学者古尔柏。

乔丹在其用于指导在法律程序中使用音频、视频记录的著作《电子证据》中认为,在电子环境中,从证据、技术或法庭的角度,音频或视频记录可以清晰而又易于理解地提供信息。

电子证据是为那些在实践中使用、提供或面临此类电子记录的人们设计的。

这种把音频、视频记录视为电子证据的观点,从技术的角度看并无不妥。

谁又能否认电视、电话、VCD播放器、录音、录象设备不是电子产品呢?然而,美国档案学专家戴维。

法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规

法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规

法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规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法规框架尚不完善,给法律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云存储文件、音频和视频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保存、易获取和易传递的特点,但也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和问题,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数据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采集和保存的要求,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电子证据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需要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和真实性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有效的电子证据。

然而,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复杂性,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不容易。

因此,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证据中,书面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然而,对于电子证据,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其来源、制作过程和保存环境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

这需要法院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电子证据的评估和认定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此外,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审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电子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和易丢失性,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成为一个挑战。

法院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全电子证据,并进行审查和鉴定,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国内制定更加完善的电子证据法规。

电子证据存证与管理规范建设思考

电子证据存证与管理规范建设思考

ABCD一、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1.1电子证据的特点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独特的性质。

其具有无形性,数据信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无法直接触摸感知;易破坏性,数据易因人为或技术原因被篡改、删除、伪造,且不留痕迹;高科技性,其产生、存储、传输等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多样性,表现形式丰富,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可复制性,能快速、精确复制且不影响原件内容;存储容量大,可存储海量信息;传输快捷,能通过网络在短时间内远距离传输。

1.2电子证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电子证据可分为多种类型。

按电子设备类型,可分为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手机证据等;按证据来源,可分为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原生电子证据直接源于电子设备系统,派生电子证据则是对原生证据的复制、转录等;按证据内容,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数据电文证据是电子证据的核心内容,附属信息证据记录数据电文生成、存储等过程的信息,系统环境证据则涉及电子证据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1.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电子证据已被纳入法律体系,具有与传统证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认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中。

二、电子证据存证现状2.1电子证据存证的方式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存证方式包括哈希值存证、时间戳存证、区块链存证等。

哈希值存证通过对电子数据计算哈希值,以验证数据的完整性;时间戳存证为电子数据加上时间标记,证明其在特定时间的存在状态;区块链存证则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等特性,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还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等方式,公证存证借助公证机构的公信力,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则为用户提供专业的存证服务。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讲义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讲义

对电子证据效力的司法审查标 准: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也 同样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的要求。
基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的特殊性, 对电子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主要在于 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
鉴于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属于复 制性证据,其效力具有复制性属性,因 此,对电子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主 要应确认其是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最高 院是把计算机数据这一电子证据作为视 听资料这一类证据看待的。
但《合同法》的规定于此并不一致,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 合同法是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书面形 式。
据此,数据电文成为一种合同订立 的法定形式,可以作为合同双方约定权 利义务内容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 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 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 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这里所说电子,是说必须具有电的、 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 电磁的的特征,以及类似的特性。
现实中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一般必 须借助于计算机和其他类似设备生成、 记录、存储、传递。
电子证据的形式:
计算机数据、数据电文(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电子聊 天资料等等。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 和相关风险问题

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摘要]现代社会,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时期的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正式确定下来。

在电子产品侵权和网络侵权等纠纷中,电子证据成为解决该类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

文章是从电子证据的概述、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等方面阐述笔者对电子证据的理解,探讨如何使其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证明力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但随之而来的是有关电子产品的纠纷不断增加。

如何解决电子产品的纠纷,电子证据的使用成为了焦点。

因此,在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应当认识到电子证据的重大意义。

如何使电子证据得到更好地应用,值得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概述(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立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电子证据的广义理解是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和其他形式的电子信息。

持此观点的有美国、德国等国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认为电子证据是指电传或数据电文等信息。

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示范法》(草稿)将电信信息、计算机系统信息、互联网信息合并理解为“电子数据”的内涵。

[1]欧盟将“电子数据”理解为电子网络信息。

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规定,电子数据为“保存在电脑系统或其他类似装置的任何媒介上,能够被个人和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类似装置浏览或觉察的数据。

”[2]我国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的角度看,代表人物是何家弘教授和刘品新教授。

何家弦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3]刘吕新教授则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而形成的证据。

”从狭义的角度看,电子证据则是指数字式证据,是以离散信号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中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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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

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

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

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

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

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

“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

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

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证据的任何规则时,如果涉及一条数据消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仅仅是一条数据消息为理由予以拒绝,更不能在当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证据时,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为理由加以否认;其第二款进一步阐明,“以一条数据消息存在的信息,应当获得其应有的证据分量。

在评价一条数据消息的证据分量时,要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播该数据消息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保持该信息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判明其原创者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它的相关因素”。

电子证据不为法院和仲裁机关采纳的后果是不可想像的,它意味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实体法保障难以实现,使电子商务交易演变成高风险的交易形式。

如果我们在法律上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采集,保全以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认证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电子数据的中转存证解决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使电子证据的不可抵赖程度大为提高,那么一项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电子证据就基本扫清了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与技术障碍。

二、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
传统的书证是有形物,除可长期保存外,还具有直观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征,如合同书、票据、信函、证照等。

而电子证据往往储存于计算机硬盘或其他类似载体内,它是无形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呈现出与传统书证不同的特征。

首先,电子证据保存的长期性、安全性面临考验,计算机和网络中的电子数据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传统的书证没有这些问题的困扰;其次,电子证据无法直接阅读,其存取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就难以看到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再次,虽然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也容易被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亦曾发生过当事人从利己主义考虑,擅自更改、添加书证内容的现象,但是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变得更加方便,即便经过加密的数据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查证难度是传统书证无法比拟的。

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的差异是显著的,在证据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将其归入传统书证只能是权宜之计。

事实上,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这些暂且不论,电子证据以其对现代信息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的依赖,就已显示出不同于传统书证的独立性格。

三、电子证据不宜归入视听材料的范畴
诉讼法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从电子证据的可视性、可读性出发,对视听材料作出了扩大解释,突破了视听材料关于录音带、录像带之类证据的局限,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归于视听材料的范畴。

但是,视听材料在证据法中
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说,视听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来考察。

正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把电子证据归于视听材料的人认为,这是电子证据易于被伪造、篡改、拼接,且难以被觉察和发现的特点所决定的。

事实上,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领域值得探讨。

拿网上购物合同为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该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基本可以在网络上完成。

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关民事争议,他们所能提交的只能是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法院将电子证据按视听材料处理时,就会陷入缺乏其它证据可供印证的尴尬境地。

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上的隐私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合同问题日益突出,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中将起着关键作用,这是视听材料的印证作用所无法解释的。

虽然电子证据与视听材料都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但是电子证据是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中提取,并且需要对数据重新整合才能反映出案件事实,其中一些数据经计算机输出后更象是一种书证。

因此,笔者认为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材料一类会限制其证据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四、正确认识与电子证据有关的全球化解决方案
联合国贸法会采用了功能等价方法,以使电子证据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且对“原件”作了扩大解释,主要考虑到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会制约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事实上,英美等国为了适应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的现实,也已突破了传统证据法的限制。

而大陆法系国家,多是允许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如德、奥、瑞典等国)或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接纳上看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功能等价方法作为全球化解决方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而电子证据在各国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仍然需要各国在各自的证据法体系中予以确证。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差异,在电子证据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不可能一致的。

如果我们继续在证据的可接受性上进行争论,就可能会丧失证据法律为信息化社会服务的良好机遇,也会给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带来不必要的程序法律障碍。

因此国内证据法在考虑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时,还要规定相应的具体规则以统一认识,以避免法院和仲裁机构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电子证据归类方面的分歧。

结语
鉴于电子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
环境的影响很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也由于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

另外,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也使它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

在确立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时,如果考虑到这些重要特点,我们就会把电子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类型,进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收集方式及其运用作出有利于实务操作的规定,以适应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现实。

参考文献
1、刘满达:《论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法学》1999年第8期。

2、游伟等:《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法学》2001年第3期。

3、王申:《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学》2001年第2期。

4、秦甫等编著:《律师证据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5页
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3条至1006条
6、《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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