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汇总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doc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然而,由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
面临的问题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
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
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
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
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
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分析与建议
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分析与建议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争议时,合同纠纷就会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解决机制。
本文将分析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当地的法律和证据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诉讼解决方法的优点是公正、权威和强制性。
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诉讼过程通常耗时较长,费用较高。
其次,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双方可能都无法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自愿的协商过程,双方可以通过专业的调解员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解决方法的优点是快速、灵活和经济。
调解过程通常较为简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此外,调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关系,避免双方因诉讼而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调解的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愿履行协议。
其次,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能不得不诉诸法院。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将合同纠纷提交给独立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的方法。
仲裁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来作出裁决,并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解决方法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解决方法的优点是高效、专业和具有约束力。
仲裁过程通常时间较短,费用较低。
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商业和法律问题。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可能较高,对于一些小规模纠纷来说可能不划算。
其次,仲裁结果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双方可能仍然不满意。
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
近几年来,法院的调解结案率不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的比例,我院在每年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中还专门规定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应达到的比例,但年终总结时往往未达到年初下达的指标。
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由于这一根本的原因未解决,法官不愿做深入的调解工作,调解成为审判程序中一带而过的走形式,当事人对调解制度亦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调解。
如何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规定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八章中,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即为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这三条综合起来,内容有三: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2、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第一,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调解也应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显然过于苛刻,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责任,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应遵循的原则,而不应作为调解结案的必备条件。
有些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是非责任尚未分清,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
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人民法院利用职权执意而为,显然没有什么意义。
还有可能在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时,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满,使已经和解的当事人因认为法院认定其责任过重或过轻而反悔。
被认定责任重的一方,会对法院的责任认定不服,相反被认定责任轻的一方,则认为自己还应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放弃调解,以便从判决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使得调解最终不成功。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
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评析与完善建议内容提要:我国现有的合同解除制度满足了大多数情况下处理合同解除纠纷的规则供给需求,但仍然存在较多漏洞与弊端。
《民法典》尽管在此方面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
不可抗力是基于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意外事故、政府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
尚未生效的合同、涉他合同、单务合同、可撤销合同均可成为解除权的对象,但当撤销权与解除权同时存在时需确立不同的权利行使顺序。
当事人一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解除权既可以私力即解除通知的方式为之,也可以公力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应当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以两年为妥当,同时规定其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
应当规定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间,以3个月为妥当。
非解除权方没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间内以裁判方式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
合同解除的效果以直接效果说为上,其与间接效果说及折衷说之间的差异并不像想象的大。
规定严格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有现实需要。
关键词:解除权;法定解除;异议权;解除效果;违约方解除权一引言基于契约必须严守的理念与原则,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产物,订立后自当具有强烈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进而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故自不得轻言废弃、改变或解除。
但是,恰如所谓“人算不如天算”,“此一时彼一时”,纵使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绞尽脑汁,前瞻后顾,左封右堵,仍然难免在合同履行时主观或客观情形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或天灾人祸,或政府介入,或市场骤变,或“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更兼对方当事人或背信弃义,恶意毁约,或朝三暮四,一女二嫁,或经营受挫,履约艰难,均可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成为当事人难以承受之重。
于此时刻,继续遵循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很可能既违背了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之理念,也可能违背了市场与价值规律,迫使当事人进入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论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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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当代合同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的法律行为之一,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代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当代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当代合同法在解决不平等合同中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平等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权力或经济地位上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合同双方的不对等会导致合同条款中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完整协议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弱势方常常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法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平等合同的规定进行改革,加强对弱势方的法律保护。
其次,当代合同法在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方面存在问题。
在商业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力量对比常常不平衡,强势方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来强制对方接受不利的合同条款。
此外,一些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无法确保公平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受到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的一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三,当代合同法在数字化时代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大量交易和合同的实现已经转移到了线上平台。
然而,合同法在适应这一变革上显得滞后。
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在数字化时代面临着新的困难。
例如,虚拟合同的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等问题需要得到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对合同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合同交易的新特点,为互联网时代的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当代合同法在跨国合同、国际合同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跨国合同和国际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常常困难重重。
合同法无法统一处理跨国合同中的纠纷,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合同法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建设。
另外,通过与相关国家进行多边或双边合作,制定适用于跨国合同的国际公约,以便处理涉及多国的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
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的利弊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不断增加,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针对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成为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从利弊两方面对合同纠纷解决诉讼与仲裁进行分析。
一、诉讼解决合同纠纷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些利弊:1.利:权威性强。
通过法庭的正式判决,可以给予当事人以权威性的解决结果,往往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利:适用法律丰富。
司法机关可依法适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更加丰富和全面,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弊:费用高昂。
诉讼的费用较高,包括律师费、法院费用以及案件执行的成本,这对于一些小额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压力。
4.弊:时间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加上案件数量众多,使得诉讼过程更为复杂,时间周期一般较长,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时间和精力上的压力。
二、仲裁解决合同纠纷仲裁是通过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员,在仲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的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以下是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些利弊:1.利:高效快速。
相对于诉讼的繁文缛节,仲裁程序较为简便,仲裁庭的适用法律和程序也较少,从而加快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利:保密性好。
仲裁过程相对封闭,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得以保密,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
3.弊:仲裁费用较高。
仲裁的费用通常由当事人承担,包括仲裁费和仲裁机构的管理费,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当事人来说是一大负担。
4.弊:仲裁裁决不具备执行强制力。
虽然仲裁裁决有约束力,但当事人不按照裁决履行义务时,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会增加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综上所述,诉讼和仲裁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各自具有利弊。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保护商业信誉等方面的纠纷,可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对于小额纠纷,或者希望通过高效、保密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仲裁则是更为适合的选择。
合同中的纠纷和解决方法
合同中的纠纷和解决方法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的纠纷难免会发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并提供一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1.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包括未按时交付产品或服务、提供次品等情况。
2. 付款问题:涉及付款的纠纷,包括未按时支付款项、拖欠款项、付款金额的争议等。
3. 解释和理解:在合同约定的条款解释和理解方面产生分歧,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含糊或被解释为有多种可能性。
4. 违反保密协议:一方未能遵守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泄露了商业机密或重要信息。
5. 争议解决:双方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产生分歧,包括仲裁、诉讼等。
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尽量达成一致。
协商的好处是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保留了双方的关系。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并通过妥协和折中来达成解决方案。
2. 仲裁程序: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更加迅速、经济,并且通常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性。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使用特定的仲裁机构,并遵循其仲裁规则进行纠纷解决。
3. 诉讼程序:如果仲裁失败或双方无法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获得独立的、公正的审判,并最终得出有约束力的判决。
然而,诉讼程序通常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并且对于商业关系的保持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损害。
4. 选择法律管辖地和争议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困扰,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法律管辖地和争议解决方式。
通过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在合同签署之前就确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规则,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合同中的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各方来说都是一种挑战。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析与法律解决途径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析与法律解决途径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常见的争议,并介绍一些法律解决途径。
一、合同解释争议合同解释争议是指当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歧义时,双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的语言、交易背景和交易双方的意图来解释合同。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矛盾,法院可能会采用合理的解释来填补这些漏洞。
二、违约争议违约争议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在违约争议中,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并决定适用何种救济措施。
三、合同的无效争议合同的无效争议是指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产生的争议。
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欺诈、误导、威胁或不公平条款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四、争议解决途径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解决途径:1. 谈判与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解决合同争议。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有助于保持双方的关系。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通常不可上诉。
3.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诉讼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但是它提供了一个公正和有法律保障的解决途径。
五、结论合同争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问题。
通过合同解释、违约争议和合同的无效争议等方面的解析,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合同争议的本质。
同时,通过谈判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
然而,为了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合同解除四大纠结问题探析
合同解除四大纠结问题探析2012-04-22 20:16:36邱兴亮律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内容提要: 本文是笔者继去年《合同解除五大疑难问题探析》之后对合同解除其他重大前沿问题所做的又一次深度梳理和思索。
囿于篇幅限制之规定,本文仅深入探讨分析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否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裁决解除合同、合同部分解除、解除权行使期限之确定及解除权行使期限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一方违约后对方接受履行是否意味着放弃解除权等四方面的问题,笔者一方面大胆提出合理质疑,另一方面缜密而周详地论证,确保已见站得住脚,经得起推敲。
关键词: 合同解除纠结问题一、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否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该规定实际上是合同解除事由的特殊规定,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可以主张不履行合同,限制债权人实际履行的请求权。
”1自此以言,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判决解除合同。
由于上述情形系规定于《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系属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形,较为隐蔽,前些年一些案例或法院指导意见虽偶有提及,但远未引起重视,现今司法实务上适用其解除合同日益频密。
(一)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而解除所谓法律上不能,指如果债务人给付,即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在法律解释上发生矛盾;所谓事实不能,指自然不能,即依自然法则不能2。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17条规定: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令解除合同。
法律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法律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摘要:合同作为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约定,维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然而,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时常出现,给争议各方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合同纠纷并保护自身权益。
引言: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频繁发生,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及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方法合同履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合同违约、合同变更等问题。
要解决这类纠纷,以下方法可供参考:1.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首选方法。
当发生履行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双方面谈、调解等方式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友好协商具有快速、便捷的优点,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关系。
2. 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得到对方的配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纠纷。
尽管诉讼过程比较繁琐,但可以得到法院的裁决,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解释纠纷的解决方法合同解释纠纷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对合同涵义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争议产生。
要解决这类纠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依据合同约定解决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应首先依据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解释。
合同的条款应尽可能具备明确、具体的表达方式,以避免产生解释纠纷。
2. 参考行业惯例解决在一些行业中,存在着相关的行业惯例。
当合同无明确约定时,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来解释合同的含义与执行。
行业惯例具有通俗易懂的特点,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合同解释纠纷。
三、合同争议仲裁的解决方法合同争议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
越来越多的合同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主要有以下原因:1. 高效、快速的解决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速。
合同法与合同争议解决实践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 合同,后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丙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 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于丙公 司的判决。
案例三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 合同,后因技术转让费用问题产生争 议。戊公司和己公司首先尝试通过协 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均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双方选择向当 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庭的 审理,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双方的和解 协议。
履行过程中变更与解除问题
合同变更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 形,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 内容。
合同解除条件
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存 在其他法定解除情形时, 双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后责任承担
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确定双 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
执行情况检查
定期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 落实。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合同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 全性。定期对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便于查询和追溯。
外部法律环境关注及应对策略制定
法律环境关注
合法、合理原则
合法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理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理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决争议。
案例分析:原则适用及争议点
司法实践中审判思路与裁判规
04
则解读
审判思路梳理和总结
处理工程合同纠纷的启示
处理工程合同纠纷的启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工程项目日益增多。
随之而来的是工程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费用结算等多个方面,给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成为了建筑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当出现工程合同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对抗。
理性的对话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为后续的解决方案奠定基础。
双方应共同回顾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一切争议的处理都应基于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不明确或可解释的空间,双方可以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确保对合同的理解准确无误。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仲裁委员会能够提供中立的意见,帮助双方找到平衡点。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
如果纠纷涉及到法律责任,那么诉诸法律途径也是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准备好相应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往来函件、工程记录等,以备法庭审理之用。
同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团队,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保持透明度和诚信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试图隐瞒事实或欺骗对方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问题的复杂化,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
因此,无论处于何种情况,双方都应该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与裁决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与裁决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争议,合同通常会包含有关争议解决和裁决的条款。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与裁决问题,并分析其中的一些常见方式。
一、谈判与调解在合同争议中,谈判和调解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来解决分歧,并尝试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他们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帮助。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调解员会协助双方沟通并寻找解决方案。
谈判和调解通常是快速、廉价且灵活的方法,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合作关系。
二、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条件。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快速、廉价且灵活,因为它避免了法院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高昂。
仲裁的裁决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遵守。
三、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诉讼通常是一种较为正式和复杂的解决方式,需要双方雇佣律师,并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
诉讼的裁决由法官作出,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尽管诉讼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但它提供了一种公正和有法律保障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四、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在合同中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使用谈判、调解、仲裁还是诉讼。
以下是一些考虑因素:1. 时间和成本:谈判和调解通常更快速和廉价,而仲裁和诉讼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高的费用。
2. 保密性:谈判、调解和仲裁通常更加保密,而诉讼的程序和裁决是公开的。
3. 强制执行力:仲裁和诉讼的裁决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调解的协议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
4. 专业性:仲裁和诉讼通常需要律师的参与,而谈判和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与裁决是商业交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见的解决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
合同中的纠纷和仲裁
合同中的纠纷和仲裁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尽管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共同遵守协议,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仍然可能发生。
当合同涉及到争议时,双方可以寻求解决方案,其中之一是通过仲裁。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纠纷以及仲裁的重要性。
一、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1. 不履行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某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导致纠纷产生。
2. 不明确或模糊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各方在解释和执行合同时产生分歧。
3. 不诚信行为:某一方采取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诚信行为,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4.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影响某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引发争议。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解决纠纷:1. 协商和谈判:双方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努力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通常是最理想的,因为它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争端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2. 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一方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将纠纷交给法院处理。
法院会根据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裁决。
3. 仲裁: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可以选择由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组织)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较便捷,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商业秘密。
三、仲裁的优势和重要性仲裁在解决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和重要性:1. 快速高效:相比于法律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
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快速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2. 保密性:仲裁程序相对于公开的法庭审判,更加注重保密性。
这对于商业纠纷尤为重要,因为它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3. 稳定可靠: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这种决策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确保合同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4. 灵活性:仲裁程序相对于法庭审判,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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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摘要」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是评价一国合同制度的基本因数之一。
本文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手段,对改革以来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状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描述与评判,包括解纷机构的多元化、解纷人员素质的偏低、解纷成本的高昂、各种解纷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判决)的功能与缺憾等重大结论的得出,并分析了影响合同纠纷公平裁决的各种困扰因素。
一、契约经济进程中对合同解纷[1]提出的要求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社会经济变化纷繁激荡。
在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变迁中,新生的经济契约关系构造着新经济秩序的框架,催发着我国新型经济组织和市场交易关系的生成。
在改革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联营、合伙、科技协作、固定资产转让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我国经济契约化的进程。
经济合同总量的急剧增长和种类的不断增加,反映了合同对国民经济的覆盖过程和表观市场化的发展,而合同履约率的逐渐上升反映了人们在逐步接受市场活动的合同约束,反映了市场有序化的悄悄演进。
一个值得注意和深思的现象是:在合同履约率逐渐有所提高的同时,诉讼到仲裁机构与法院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却在急剧增加。
据统计,从1984年到1986年,全国工商合同与农村承包合同总量约增加60%,而诉讼到法院的经济合同案件却上升了270%,由此揭示出市场契约约束的硬度在提高。
违约合同中诉讼比例在上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和自然人维护自身经济权益和考量经济利益得失的动力在增强,计划背后的行政约束被与市场联系着的合同法律保障所置换,经济主体越来越倾向将已经或将要受到侵害的利益置于彻底明确权益关系的法律保护之下,这就形成了对合同纠纷解决的强烈而全面的要求,事实上,违约和合同纠纷作为契约运行的病变和断层,是市场交易中的自然现象,合同被违约后必然寻求纠纷解决的各种有效途径,因而违约补救自然成为契约法的重要内容,而合同解纷便成为契约规则运行的法律屏障。
所以,对我国目前经济合同的解纷状况尤其是诸如解纷组织、人员素质、解纷方式等进行实证研究并予以评析,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共同任务。
二、对目前合同解纷特点的大致描述这里所使用的解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简称。
我国的解纷状况与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解纷机构的多元化和官方性。
经济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被法律赋予了解纷的职能,从而形成解纷机构的多元化格局。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接受或请求某一机构进行解决,平息他们之间的纷争。
然而,这些机构都具有官方性,民间(包括行会、商会等)的中间解纷组织实际上还未出现,在法律上也未加肯定。
[2]2.解纷方式的多元化。
由于传统文化的潜在作用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直接要求,形成了体现传统文化中“和为贵”和以责任模糊为特征的和解、调解的方式,与反映商品经济中责任细化和利害分明的判决、裁决方式共存的多元化格局。
3.调解方式独占鳌头。
调解这种再现中国传统文化并被人们称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方式以其古色古香而被广泛采用,不仅有主管部门的调解、仲裁部门的调解,还有人民法院的调解。
“着重调解”和“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现阶段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大多数由调解解决结案。
据我们对收集的2000余个合同案例的统计分析,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合同纠纷,其中约90%以调解结案。
4.司法机构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担当解纷攻坚战的主力军。
从建国初到文革前的“只裁不审”制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使司法机关无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职能;旧的产品经济体制下零星飘散的一点合同纠纷也基本上由行政机关加以干预解决。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蜂涌而至的合同纠纷,使得原有的解纷机构和解纷方式难以适应,合同纠纷解决的事实彻底清楚和责任彻底明确的硬性要求,推动着具有刚性特点的司法判决解纷方式的出台。
人民法院在经验、理论、人员“三缺乏”的条件下,无备而战,筑起了维护新经济秩序的一道基本防线。
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
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已多达70万件,占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总和的87%.5.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时间逐渐缩短。
这里所称的解纷时间是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从受案到结案的时间。
通过对1416例经济合同纠纷随机统计,同期受案与同期结案,比例在逐渐上升:1979年以前为34%,1979年至11982年7月(即《经济合同法》实施前)以为51%; 1982年7月至1983年为67%:1984年为75%,1985年为77%:1986年为84%,这一倾向说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能力和水平在逐步提高,意味着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的预期成本的降低。
6.经济合同纠纷日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交易活动的日趋科学化和技术化使经济合同也日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从对产权风险转移的简单确定和价金支付的法律裁判发展到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和是非责任的技术鉴定,以至技术专利的卷入、质量标准的量化和联运方式的广泛采用,使得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日趋困难。
三、解纷方式的演变与原因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最终结案方式,有调解、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三种。
[3]这三种解纷方式在我国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下的运用,其所占的比重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近十年中,这种变化更反映着经济秩序的演进过程。
利益细化、责任明确的要求和我国传统的解纷方式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不适应,是推动我国解纷方式演变的主动因,通过对1416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结案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勾画出各解纷方式绪案的变化曲线:1979年以前,调解占80.5%,仲裁裁决占4.5%,法院判决占15%; 1979至1982年7月,调解占76.8%,仲裁裁决占7.2%;法院判决占16%, 1982年7月至1983年,调解占73.8%.仲裁裁决占8.6%,法院判决占17.6%; 1984年,调解占66.4%,仲裁裁决占9.3%,法院判决占23.8%: 1985年,调解占63.7%,仲裁裁决占11.9%,法院判决占24.4%; 1986年至1987年,调解占64.1%,仲裁裁决占10.1%.法院判决占25.8%.这是一组极有意义的数字。
法院和仲裁机构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比例逐渐下降和运用判决、裁决方式结案比例渐趋上升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演进。
在产品经济体制下的利益不分和责任模糊使责任的承担与富有弹性的调解方式大体相适应,并为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随着经济利益不断细化和责任不断明确,纠纷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使其越来越难于接受“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具有刚性效果的判决方式则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欢迎。
法院和仲裁机构调解方式结案比例下降和判决、裁决结案比例上升还与我国的多重调解制度相关联。
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裁决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是调和多次而调解未成的案件,即经过了纠纷当事人的多次协商和主管部门多次调解未成的“硬骨头”。
既然纠纷双方已经撕下了温情脉脉的面纱,便坚定了其一见分晓的决心,因而,只有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才能结束其诉争。
故意违约比例的上升也反映出纠纷当事人选择解纷方式的心理。
因一方的无知或过失引起的合同纠纷容易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和宽容,调解结案自然易于实现。
违约方的故意坑蒙拐骗,激起了受害方的愤慨,而违约方又往往为其故意违约百般寻找开脱责任的托辞和借口,纠纷双方的激烈冲突要求具有刚性的判决方式来明辨是非,划清责任。
四、解纷方式的评判和解、调解、裁决、判决构成了解纷方式的多元化格局。
对其各自的理论功能和实际效用,需要进行理论的评判和实际的把握。
和解,也就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私了”的解纷方式,在实际中被纠纷当事人广泛地运用着。
和解方式的广泛运用除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外,大家宁愿忍一忍,尽量息事宁人,能不去法院就尽量不去法院。
和解私了,往往是双方都作出让步,节省时间,又不伤感情,不影响以后的合作,这种解纷方式的低成本无疑是纠纷当事人考虑的更重要因素。
在市场发育程度还较低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寻找新的交易伙伴的困难迫使他们放弃起诉的意图,以牺牲眼前的直接利益的代价来换取将来更大的预期利益。
另一方面,对经济仲裁和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与知识的缺乏了解和由此引起的怯惧心里反过来强化了和解方式的运用。
调解方式结案比例独占鳖头格局的形成,除法律规定调解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的作用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外,同样也不能低估调解方式具有较低成本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等长处。
与裁决和判决相比,调解方式无论对于纠纷当事人还是对于解纷机构来说都具有节时省力之优点,能够避免旷日费时和附带其他费用的诉讼代价,能使纠纷双力尽快地以全部身心投入到新的交易活动中去。
然而,调解的理论功能并不等于其实际效用。
虽然调解方式在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中颇具效益,但出于“调解第一”和“必须调解”理论和制度的支配和实际中存在的把调解率高低作为评先进和晋级增资条件的因素,使调解的性质变异,其功能大为减损。
变异之一:硬性调解。
这种调解以牺牲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不顾当事人的意愿为代价。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则进行威胁,采取拖延战术,迫使当事人就范。
例如,1985年1月,某供销公司(供方)与某贸易公司(需方)签订了购销200吨精干麻合同,每吨单价7800元,货款总计为156万元。
合同规定了产品质量、交货时间(3月中旬)、交货地点,并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总额2%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需方于2月5日向供方预付货款4万元,并派人员前往检验。
检验后,因需方代表无款提货,遂出具“购到精干麻100吨,欠款75万元,暂不提货”的便条后返回。
3月7日需方再次派员前往验货,因货物质量与合同标准不符,需方拒收,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次纠纷系双方违约所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各自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一半责任。
最后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方退回需方预付货款4万元,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各负一半。
此案之调解协议存在明显的失当:首先,没有明确责任(事实上供方是违约者),采取各打五十板的做法;其次,调解后对合同约定的2%的违约金没有提及。
这种调解显然模糊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
变异之二:普遍存在的“和稀泥”方式。
无论哪种解纷方式,都是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功能的。
然而,“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以是非不清、责任不明为代价,使受害方难以得到补救,对违约方不能给以惩处,牺牲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