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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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1、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过去,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主要是基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

然而,这种约束往往会使得经济活动失去社会目标,导致贪婪和独裁。

于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开始关注社会效益,在法律领域提出了社会本位理念,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让市场机制服务于社会利益。

这种理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旨在使经济活动始终服务于社会利益。

社会本位理念的推行,反映出对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重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使市场经济由“利己”向“利他”转化。

在过去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保持利润,不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采取虚假宣传和违法手段。

而社会本位理念提出后,企业被迫面对社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转移自身利益的重心,使市场经济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使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更加科学,从而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

社会本位理念让政府更加在意市场环境对社会效益的影响,调整和适应市场规律,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使经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社会本位理念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时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应,更加注重市场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1、完善经济法律制度首先,为了强化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应该关注社会效益,通过社会监督和不断检验调整,建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

此外,要加强与国内外立法和法律规则的对接,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

2、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其次,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各个方面打击非法行为,紧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和市场中的风险点,从根本上消除市场中的不公和不正当交易,建立高效秩序的市场。

3、加强社会教育最后,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社会教育。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2 利 益 的内容不 同 。经济法 是对 自由的经济活 动产生 的不 . 公 平现象 进行 纠偏 , 法律 的纠 偏是有 限度 的 , 但 不能影 响市场 的
社会本 位在 法学领 域 的兴起 与西 方社会 法学 派 的创立是 分 正 常运行 。同时 , 经济 法应 当本着 经济 效益原 则, 一方 面维护社 不 开的 。 社会 法学 派的价值 观基 本上 是 ‘ “ 社会 本位论 ’ 社会 本 会 公平 , 。 另一 方面 要促 进经 济的发 展 。所 以, 济法 的社会利益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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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 法和社会 法是 两个存 在争议 的 法律 部 门, 而这 两个部 门间也 存在 竞合 的地 方 , 其二 者 ‘ 会 本位” 对 牡 的探讨就
经 济法 社会法 社 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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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一例。 同的法律 部 门是 否适用 同样 的法律 本位 , 法与社 会法哪 个才是真 正的 ‘ 会 本位”这 些将是 本文探 讨 的内容。 不 经济 社 ,
视, 对法 的 目的和 作用有 了新 的认识 。 三、 结语
在我 国法学 界, 慧星认 为 :为 使社会 共 同生活之 增进 , 梁 “ 即
庞德 认为 , 十世 纪的法 应该 是 “ 二 社会 的法” 可 见 自社会法 ,
强使 人负担特 定之 义务 , 限制或剥 夺其 某种权 利 。 是之 为社会 本 学 派创立 以来 法律 理念 正发 生着 重大 的变 革 。当法的社 会化 已 位之法 制 。董保 华认为 社会本 位包 括 以下 几点 内涵 : 1增进人 经成 为一种 趋势或 者 一种潮 流 , 私法 出现相互 渗透 的时候 , ” “、 公 社 类社会共 同福祉 , 维护 社会安 全; 、 进社会 的均衡发展 ; 、 强 会本位 也被 其他部 门法 所采 用 。 慧星就 认为 , 2促 3增 梁 民法应 是以权利 人类 社会 的合 作协调能 力 。笔者 认为认 为 , 的社会本位 是对个 本位为主 , ” 法 社会 本位 为辅 。此 时, 经济 法和 社会法 的社会本位 就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具有社会本位的理念。

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中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等权利。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要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目标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要以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形成覆盖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确保经济活动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在行政实施方面,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防范和解决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经济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有序。

在司法实施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审判实效。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官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提高司法实效,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过去的经济法往往更多地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忽视了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关注。

如何让经济法更加关注社会本位理念并且实现这一理念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顾名思义,是指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以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在经济法领域里,社会本位理念就是要求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为根本出发点,并以此作为评价经济法律规定和实践效果的标准。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个人和私人利益,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当法律与制度真正实现了社会本位理念,才能更好地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增进社会福祉,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二、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完善经济法的立法过程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公开透明的立法过程,确保经济法律规定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关照。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确保法律规定不仅仅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

2. 加强经济法的监督与评估在经济法律规定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经济法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偏差。

还应当加强对经济法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经济法规定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确保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得以建立。

3. 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

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关键词:市场经济发展价值取向正文: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

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

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

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

首先,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以保证有充足的公共产品保障人民生活,完善社会福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建和谐社会;其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充分发展物质文明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改善人文和自然环境,优化和发展人的自身价值,促进人类进步;再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还体现为国家或民族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益实现的最优化,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等等。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

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

(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

)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

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

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 ,(6)。

)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

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

[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

”[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就是经济法的使命,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与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与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就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与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就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就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这些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由道德、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合同等等来约束调整,但这些社会关系变得尖锐后,矛盾冲突加剧,衍生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属性发生了质变,需要国家的调节,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就如自由竞争的无限度发展产生了垄断,垄断反过来又抑制了竞争,这种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社会危机。

这些关系涉及或影响国民经济整体的宏观或中观,涉及或影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需要由国家规制、调控的多方利益冲突、妥协与合作的复杂经济关系。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和目标导向,以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法律作为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实施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经济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理解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依法纳税。

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通过纳税,经济主体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为实现社会公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其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而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充分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垄断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再次,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经济主体应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安全保护等。

经济主体要兑现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推动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经济法还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越来越突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减少污染排放、资源有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最后,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经济主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参与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推动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一、经济法相关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二、法律社会本位相关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三、具体表现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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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甘强(’&()$),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

"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

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

!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

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个含义:*’,原来的官位;*!,原来的座位;*-,本人的府第;*",主体,中心;*),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

这是我国学者在!#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

在上个世纪-#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

.’/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侯,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0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1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

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

."/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0唯实论和唯名论。

实证社会学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

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

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

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第"期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甘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摘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

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中图分类号:2&’!3!&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

#"$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

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其合理性的。

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导向。

但事实上无论其作为立法标准还是价值导向都是行不通的。

’一*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立法标准首先社会利益无法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其无法作为一种立法标准。

当人们“一谈到利益,总是意味着那是隶属于一定主体的利益”。

#.$而社会作为一个主体,正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它虽与具体的人密不可分,但绝不是简单的个人的总和,它是一个极为抽象的实体。

这样的实体是无法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以大多数社会本位论者对社会的解释就含糊其词,甚至避而不谈,并且他们不自觉地将国家等同于社会。

因为就人们所理解的社会的外延“大多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人们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和,一旦小于或超出这个范围,人们往往会加上前缀定语,如‘氏族社会’、‘人类社会’、‘国际社会’等等。

”#/+$可见社会本位论者视野中的未加界定的社会就是指国家。

提倡社会本位岂不变成了国家本位?而社会本位论者自身也认为:“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阻碍了法律的进化。

”#//$当然,有的社会本位论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此他们提出了种种所谓社会利益的代表,例如社会团体。

!但“在严格意义上,社会团体代表的只是一种团体利益,团体利益具有相当的狭隘性,它不能与社会利益划上等号”。

#/!$并且社团的局部利益本身也可能相互排斥,甚至完全对立的。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将政府视为社会利益总代表。

"这种观点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是公认的国家的代表,那么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其代表的国家利益不易界分,在这里社会本位又变成国家本位;第二,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目标并非与社会利益之间必然一致。

故依托具体的某一类组织或社团来代表社会利益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均可能代表社会利益。

所以,社会作为一个实体的高度抽象性以及其代表的复杂性、多元性决定了经济法无法寻求到社会利益的合适承载主体,也当然不能将社会利益作为立法标准。

其次,社会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也决定其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

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但“这一区分具有很大模糊性,因为各种利益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

”#/!$’(/!!*并且庞德将社会利益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安全中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

##/,$((,..)那么经济法维护的所谓社会利益具体体现在哪里?有学者就对此提出疑问:“公共利益可分为由公共道德维护和体现的与公法维护和体现的(即国家权力维护和体现的)两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共三个分析单元。

……社会本位所强调的公共利益是哪部分利益?”$#/0$社会本位论者没有回答,我们也不得而知,可见其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也仅仅是一—从社会视角展开》一文中就持此观点,载《法学》!+++年,’!*。

!郑少华在《经济法中的社会———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释》中多处指出政府是社会总代表,中"邱本在《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另参见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评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载《经济法学评论》第!卷,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

#我国有学者认为庞德的所谓社会利益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它所维护的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已,根本不是什么全民利益,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年版,("!!。

$此处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利益,而庞德所谓的“公共利益”按通说是与社会利益相并列的“国家利益”。

另外,如果依据此学者的观点,社会利益成为经济法法本位的前提是经济法的性质是公法。

但学界对此却存有较大争议,法国的乌安、12萨维、我国的杨紫煊教授认为是公法;日本的金泽良雄、比利时的12昂立翁认为是公私交错的混合法域,日本的丹宗昭信和荷兰法学家认为是社会法,等等。

!见王肃元、周林彬、许志勇《经济法概念新探———一种经济分析思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年,%&’;姚明《经济法的几个原则探讨》,载《当代法学》#$$#年,%(’。

"社会本位论所指的社会利益优先原则还优于其它类型利益,如群体利益。

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经济法学界对利益主体划分的常用方式,例如认为民法是维护个人利益的个人本位,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行政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国家本位。

因此下文的论述就围绕这三类利益主体展开。

#赖达清、唐敏《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见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年版。

种没有明确质的规定性的感觉而已,这种模糊的认识源于社会利益自身的不确定性。

本身没有统一标准的社会利益自然也不能作为立法标准。

%二’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导向如果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价值导向是社会利益优于其他主体的利益,社会本位论者就明确提出了社会利益至上或优先的原则,!即高于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

因此有必要厘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其不能作为价值导向。

"#*个人、社会、国家均有独自的利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自不待言。

社会正如本文前述,是一个实体,虽然较为抽象,但仍具有独自的利益。

而“国家除了是某些利益集团或其联盟,即阶级的代表外,它还可以作为一个自主性(+,-./.01)行动者存在,是一个有着自身独立利益的实体。

”2#34!*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本位论者依据功利主义研究思路,认为社会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维护社会利益就能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应该高于个人利益。

但此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问题。

理由如下:第一,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充满矛盾的,既然个人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为了其各自的利益当然会产生冲突、碰撞。

在旧中国人们为什么把当时的社会称为黑暗的旧社会,就因为其不但不代表人民的利益,反而到处是剥削人、压迫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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