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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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关于 合并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关于 合并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关于合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决定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合并。

具体内容如下:
1. 统一年报形式和要求:将独立董事年报和审计委员会年报的形式、内容和要求进行统一,确保公司年报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披露。

2. 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公司将加强对各部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确保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中提供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

3. 加强年报内部审核和审批:公司将加强对独立董事年报和审计委员会年报的内部审核和审批,确保年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公司将加强年报信息的披露质量,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和透明。

通过合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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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报告报告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审议工作制度(2008年2月5日经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22日经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修订批准后生效)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审议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第十条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提高年报披露质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本行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参与审阅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非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行不得无故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本行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管理,规范年度审计工作流程和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流程(一)确定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应包含审计对象、时间、范围和工作重点等,由主席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执行。

(二)审计前准备审计委员会在开展审计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明确审计目的和内容;然后组织整理审计资料,包括公司文件、账簿、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检查结果等;最后,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流程和工作重点。

(三)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按照审计计划和方案,逐项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抽查业务过程、检查相关支出和收入,检查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并了解员工仓房检查情况等。

守密原则是审计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应尊重企业机密,注意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泄露审计内容。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交流信息,解决问题。

(四)写作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调查情况,客观、全面地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结果、问题的性质、后果等细节,同时应给出对各项问题的处理意见。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定报告内容,确保报告准确无误、完整。

审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据此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改善工作。

(五)分享审计经验和交流工作心得为加强学习和提高审计水平,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享各自的审计经验,交流工作心得,以便吸收典型的管理思想和经验,开展讨论,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工作要求(一)保证审计准确性和科学性审计人员应保持工作纪律,守密保密,科学、准确地进行审计调查,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透明公正。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为了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应该与各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情况,遇有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审计、财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委员会,对于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高效性,制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并建议董事会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

2.审核财务报告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审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告后跟踪执行情况。

3.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工作进程和报告;监督企业分别披露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户和内部控制的材料以及公司的编制和财务报告。

4.审议对公司有显著影响的公司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或风险、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问题并按时向董事会报告。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合作及支持,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6.检讨、批准和开始所有如下的征兆:(1)拟许一定数量、一定方式或一定金额的税收或法律诉讼。

(2)疑义扣款申报。

(3)在上级管理机构向财务稽查部门提供的重大指令事件。

(4)需要进行公开募集的业务。

(5)在境外市场的资本运作业务。

7.处理公司和其他内部披露渠道提出的投诉。

二、委员会成员和组织1.委员会由董事会召集、聘任和解聘,其中至少一名委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应保持客观、独立、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4.委员会设有一个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

5.当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一名委员临时代理。

三、会议的召开和决议1.审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提前至少七天通知,附带议事日程、相关材料和参会委员名单等内容。

2.审计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代理委员,都有权要求在特别事项上的有效举办中召开会议。

3.会议需由主席主持,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视为有效。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山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确保审计委员会年报的编制和提交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 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流程2.1. 确定年报编制时间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确定年报编制的时间节点,并提前向董事会进行通知。

2.2. 审查相关资料在年报编制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内外部关联方交易等相关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3. 撰写年报内容审计委员会成员根据审查得出的结论,撰写年报的各个章节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2.4. 审核和修改经过初步撰写后,年报应当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

成员可根据个人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

2.5. 报告编制和审议在完成审核和修改后,审计委员会秘书将年报内容进行整理和编制,并提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将对年报进行审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2.6. 最终修订和确认根据董事会的审议意见,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年报进行最终的修订和调整,并将最终版本提交给董事会审定。

3. 审计委员会年报内容3.1. 公司综合概述年报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发展历程、组织架构等信息,并说明公司在审计委员会监督下的运营状态。

3.2. 财务报告年报应包含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查情况,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的评价,并针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和说明。

3.3. 内部控制评价年报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3.4. 风险管理情况年报应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5. 其他重要事项年报还应当包括其他重要事项,如公司治理情况、重大合同和交易的审查情况、员工福利和薪酬情况等,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潜在风险。

2017年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7年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7年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公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现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为:第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福建证监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已的意见。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常规性审计(一年两次)、专项审计和突击审计,需提前制定审计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七)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明确量化成果指标、考核机制;(八)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公司董事会授予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及主- 1 -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2009年3月修订稿)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每年1月10日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出具财务报表,每年1月11日审计委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于当天形成由全体委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1月12日审计公司年报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应保证至少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次沟通。

第五条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以前,审计委应至少一次发出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督促函,并由审计委主任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审计委办公室应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主任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每年3月1日前,年审注册会计师须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委应于3月5日前审阅初步审阅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每年3月31日前,年审注册会计师须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审计委应于5天内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过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制度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制度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制度一、前言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Audit Committee,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股东、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遵守法规要求和市场规范,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委员会是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其职责涵盖了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三个方面来说明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实施制度。

二、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的要求,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董事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同时,委员会还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工作,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委员会成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公正、诚实、勤勉地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泄漏审计信息,避免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员会的职责(一)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作。

同时,委员会还应当关注公司的信息技术安全和数据保护等问题。

(二)财务报告审核委员会应当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委员会还应当关注公司的财务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三)审计监管委员会应当监管公司的审计工作,包括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评估和评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委员会还应当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四)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对公司各项风险的监管和评估,制定与公司核心业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同时,委员会还应当关注公司的合规情况和社会责任,确保公司遵守法规要求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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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审计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事项的发生。

在审计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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