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保障创新和知识产权权益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应当设立专业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案、调查、质证、仲裁、裁决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机密性。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立案、调查、质证、仲裁、裁决和执法等环节。
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起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和监测网络。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纠纷应当通过商议和调解解决,协议达成的,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无法通过商议和调解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应当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1
•【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0号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促进长沙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工作;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一
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权益、促进创新,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可以提供法律保障。许多创新者和企业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可能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资源进行维权。通过建立维权援助制度,可以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其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可以提供经济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相关费用,这对于个体创新者和小微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通过维权援助制度,可以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经济援助,降低他们维权的经济压力,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
另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可以加强培训和宣传。通过组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警示侵权者,引导社会舆论,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最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可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问题具有跨国性和复杂性,需要各国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维权援助制度,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是推动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权援助的效率和质量,为广大创新者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流程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流程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流程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通过法律渠道提供合法、专业的援助。以下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一般流程:
1. 意识到侵权问题:当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首先要能够准确地辨别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行动。
2. 收集证据:为了能够提供有效的援助,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侵权证据以及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自己没有法律背景或经验,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可以咨询知识产权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和建议。
4. 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并且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起诉对方,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5. 调解或仲裁: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选择和对方进行调解或仲裁。这有助于解决争议,并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6. 获得判决或和解:如果案件顺利进行,法院会作出判决,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另外,双方也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争议。
7. 执行判决或和解:如果对方未履行判决或和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执行。需要与律师合作,制定执行方案,并通过法院执行部门来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优秀创新成果的保护及维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而良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创新成果的合理利用,更可以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执行和完善。为此,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已经不断调整和完善,近日更是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下面,我们就来解读一下《指导意见》的更多细节。
一、补短板,强化立体支撑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援助的力度,包括专业法律维权、技术鉴定及保全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常态化服务,为其提供保驾护航的支持;同时,将建立起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维权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及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
其次,《指导意见》鼓励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帮助这些企业及时掌握维权常识和最新政策动态。同时,要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
三、提升技术水平,强化技术应用
另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将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锐技术手段,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和质量。尤其是通过建立区块链技术下的知识产权权属认证体系,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属证明,进而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认可度。
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权援助,是指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就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维权活动提供的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
第三条长沙市财政在知识产权专项下设立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专款专用。
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及发生涉外、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等。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循依法援助、程序公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维权援助依申请启动。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市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二章智力援助
第六条智力援助分为一般咨询服务和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一般咨询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申请人就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法律状态、纠纷解决等问题提供解答。
专项维权援助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援助事项进行研讨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以下维权援助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
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9.03.13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用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
用电话号码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我局决定启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0”。为确保“12330”及时开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方案
经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沟通,实施全国统一的“12330”建设方案。建设方案采取分散接入式,我局统一为各维权援助中心租赁当地主导电信运行企业的呼叫平台,将拨打“12330”的来电接入指定的普通固定电话。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10省区市租赁中国联通的呼叫平台,其他21个省区市租赁中国电信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我局承担。如因特殊
情况需要采用其他建设方案,应事先报经我局同意。
呼叫平台工作时间拨打时应播放欢迎词,非工作时间拨打时应播放语音留言,同时实现来电全程录音、话务数据自动统计等功能。维权援助中心当地用户(同一区号地区内)拨打“12330”,来电接入该维权援助中心,拨打者承担市内电话费用。其他地区用户需拨打“区号+12330”,来电接入该维权援助中心,拨打者承担长途电话费用。同一区号地区内有两家以上维权援助中心的,通过IVR导航方式将来电指向不同中心。
知识产权维权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维权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益,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维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机构。
三、知识产权维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
四、依法维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知识产权维权责任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的维护义务,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监督,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公安机关应当坚决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犯罪行为,维护知
识产权权益和社会安全。
第三章:知识产权维权措施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协作机制,加
强信息共享和案件合作,提高维权效率。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知识产
权维权手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维权的法律保护
一、依法维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二、依法维权应当注重维权方式的合法性和效果,充分发挥知识产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履行期限:
a)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b)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维权需求后的【】日内完成服务。
2.履行地点:
a)法律咨询、协商等可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进行;
b)如涉及诉讼等法律程序,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履行方式:
a)乙方通过现场、电话、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这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2.通知义务: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
b)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维权进展情况。
4.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
a)本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甲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
b)乙方应确保援助服务的质量符合专业律师的服务标准。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b)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3.支付方式:
a)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定金;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知发〔2013〕30号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或提供质押融资反担保业务,特制定《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并形成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中小微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包括直接质押融资和间接质押融资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直接向商业银行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担保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间接质押融资,是指中小微企业向担保机构出质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反担保,
通过担保机构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的融资。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和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从长沙市知识产权事业专项资金中设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
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0.11.04
•【文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
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明确要求“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适应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
建成以各中心为主体,各中心所属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为支撑,部门协作、
区域互动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维权和监督提供便利。
各中心应接收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其中举报是指非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投诉是指权利人申诉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号】湘知维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知维发〔2014〕1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省维权援助中心各分中心:为推进市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14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参考制定2014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本中心将根据各地工作方案和实际落实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以上各市中心工作方案请于5月15日前报我中心。
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014年4月30日联系人:陈先军范玉柱
联系电话:*************88647812(兼传真)
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14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2014年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的要求,结合本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中心2014年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围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和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机制建设两项重点工作,努力推进中心工作“三个融入”(即中心主体工作积极主动融入科技创新、融入“四化两型”、融入民生和社会发展),努力助推中心工作质量、总量和均量“三量齐升”。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是一项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正义
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创新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
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创新发展。本文将从几个层
面来评估和讨论这一制度的深度和广度,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有价
值的信息。
一、建设背景与意义
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们鼓励创新,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地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企业和个人有利,也是国家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
的基石。
2. 维权援助的必要性
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创新者常常面
临各种挑战和风险。其中包括侵权行为、纠纷解决困难、维权成本高
昂等问题。而维权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则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
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创新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高诉讼胜算。
二、制度运行与管理
1. 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通常由政府、司法机关或专业律师协会等组
织管理。工作站往往由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行政人员等组成,
他们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案件审理具备丰富经验。
2. 功能与服务提供
工作站为创新者提供一系列维权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通过提供这些服务和支持,工作站帮助创新
者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困难。
3. 机制与流程建设
为了提高效率和专业性,工作站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创新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预约咨询、提交申请,工作站则根据具
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
的创新与发展,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的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兼职员
工以及任何通过合同或协议与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合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将敬重并保护全部的知识产权,包含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为保护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乐观参加知识产
权保护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将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确实权、使用、转让和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企业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内部组织机构,形成特地的知识
产权管理团队,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将负责以下工作:
1.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2.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
3.引导和帮助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工作;
4.及时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企业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信息系统,用于收集、记录、管理和查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企业将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认得和意识。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
第十条
企业将订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程序,确保有效地保护和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企业将对全部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泄露或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投诉处理机制,鼓舞员工乐观举报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承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知识产权维权_工作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保护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是指对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3.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行为的激励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体系
1.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2. 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维权援助机构包括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3. 建立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包括侵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培训宣传等服务内容。
三、运行管理
1. 维权援助机构应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维权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维权援助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3. 维权援助机构应加强与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程序
1. 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向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维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维权援助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予以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维权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指导申请人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维权方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方案管理制度
1. 引言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由人们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无形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维权是指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为了加强组织对知识产权维权的管理,本文档制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方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
2. 管理目标
本文档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维权方案管理制度,以实现
目标: -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 提高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 -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活动的持续发展。
3. 管理范围
知识产权维权方案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所有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部门、法务部门、研发部门、市场部门等。
4. 维权流程
4.1 发现侵权行为
发现侵权行为是维权流程的起点。维权团队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证据、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等,并进行初步调研和分析。
4.2 鉴定侵权行为
维权团队应邀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确认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性质。鉴定结果
将作为后续维权活动的依据。
4.3 制定维权方案
根据鉴定结果,维权团队应制定维权方案。维权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 - 维权目标:明确维权的目标,例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 行动计划:明确
维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 资源需求:确定所需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 - 风险评估:评估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4.4 实施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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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权援助,是指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就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维权活动提供的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
第三条长沙市财政在知识产权专项下设立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专款专用。
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及发生涉外、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等。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循依法援助、程序公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维权援助依申请启动。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市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二章智力援助
第六条智力援助分为一般咨询服务和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一般咨询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申请人就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法律状态、纠纷解决等问题提供解答。
专项维权援助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援助事项进行研讨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以下维权援助意见:
(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二)涉外、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解决方案的咨询意见;
(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论证;
(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热线“0731-12330-2”)、网络(网址/tsjb.jsp、邮箱CS12330@)、来访等途径申请一般咨询服务,即时咨询、即时解答。
第八条具有长沙市户籍的公民(含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专项维权援助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一)《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智力援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提交权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本人签章);
(四)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五)市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
查。材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按要求补正的,市维权援助机构自材料补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申请专项维权援助服务获得批准的,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同时决定是自行处理还是选定专家处理。
(一)自行处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选定专家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完成。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在收到维权援助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资金援助
第十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与长沙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资金援助优先资助发生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法人、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援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应当提交权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关维权费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应当提供近两年本单位经营状况、财务负债等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
(六)市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市维权援助机构依申请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援助:
(一)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万元。
(二)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50万元。
(三)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市维权援助机构每年度组织一次资金援助工作:
(一)市维权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对材料齐全的申请进行整理分类,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年度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申报表,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审批结果对资金援助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申请资金援助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援助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市维权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援助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
第四章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市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进出、公正审核的原则,由市维权援助机构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或者邀请参加的方式,通过资格审核、初审结果公示、正式聘任的程序,按专业选定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的征集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中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