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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融,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池、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熊静荣,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融、熊静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闵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融及其辩护人金韶峰,原审被告人熊静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被害人孙丽光的陈述,证人台祥鹏、蒋国平、诸福安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王融、熊静荣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融、熊静荣等人结伙至本市闵行区漕宝路蒋家塘附近,以敲背按摩为由,将被害人孙丽光骗至漕宝路蒋家塘175号101私房内后,由熊静荣在门口望风,被告人王融等人踢门进入私房内,采用啤酒瓶砸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劫走价值人民币6,87225元的千足金项链1根。
后王融在逃逸时被当场扭获。
同年7月12日,熊静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