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南安委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攻坚行动。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取得实效,巩固和发展了安全生产稳定向好态势。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效2021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顺利完成自治区明确涉及南宁市的8项和市级层面明确的13项重点攻坚任务。
全年累计排查发现突出问题36项、安全隐患91426处,建立完善制度措施183项,做到问题隐患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隐患排查闭环管理。
全年南宁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0起,造成282人死亡、233人受伤,同比分别下降14.4%、3.4%、25.1%,其中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保持零死亡,庆祝建党100周年、全国“两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等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主要做法(一)持续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坚决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检验,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国之大者”。
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徐海荣提出了“1+3”重点工作,把“城市安全”作为南宁市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之一,亲自带队开展工作调研,在多个场合多次会议反复强调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并就安全风险防控作出批示和部署安排,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南府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南宁市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向南宁综合保税区转型的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转型升级工作,加快南宁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建设范围南宁保税物流中心是中国-东盟国际物流基地的核心及首期建设项目。
封关面积为29.29公顷,总投资约为10亿元,包括海关卡口区、办公服务区、海关查验区、保税物流区4个功能区。
2009年12月22日通过国家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2010年1月7日正式揭牌。
南宁综合保税区及其配套服务区规划面积约8平方公里,即由现状高速公路匝道、银海大道、物流基地1号路、平乐大道以及现状高速公路南半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
具体包括综合保税区拟申报国家批准围网的约3.43平方公里,范围包括由现状高速公路匝道、银海大道(扣除玉洞村安置产业用地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二期用地)、物流基地1号路中段、原20号路西段、银海大道(扣除丰林集团用地)、物流基地1号路南段、7号路以及现状高速公路南半环绿化控制带以南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围网区东部物流基地7号路与平乐大道之间约3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配套产业和综合服务功能区(分别约1.5平方公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各责任单位:为加快推进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2018年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订了《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2日附件:2018年南宁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2018年我市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为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责任,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抓好保障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目标任务(一)开工任务市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开工1214套(含2017年自治区新增市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开工660套);自治区新增市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开工541套。
自治区新增棚户区(含市直危旧房)住房改造开工目标任务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加分、奖励的依据。
(二)基本建成市直危旧房改住房改造532套。
(三)分配入住2018年底前,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按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分配要完成90%以上。
(四)租赁补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4200户。
(五)着力解决公租房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上未分配、因配套设施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南府办[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南府办〔2009〕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力度,我市制定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等项目建设九大工作机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相关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建设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统筹指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全局性重要问题、重大政策问题以及“1180办”提请解决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2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及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
2011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既是经济任务,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责任重大,任务巨大,难度空前。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南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南发〔2015〕2号建设五象新区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五象新区启动建设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进入城市功能成型、产业加速集聚和开发建设全面提速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是南宁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首府城市竞争力、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实现南宁首位度大提升的希望所在。
五象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创新机制、先行先试,突出重点、全面提速,突破难点、全力推进。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理念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高档次高品质全面推进五象新区建设。
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构建五象新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坚持适度超前、科学规划,着力优化五象新区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特色;坚持突出重点、明确时序,着力推进五象新区核心区域建设上规模见成效;坚持产城融合、人城和谐,着力提升五象新区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5年,五象新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总部基地金融街项目全面开工并提速推进,五象湖周边、沿江地带的建设率先突破,“两基地一中心一商圈”(区域性国际商贸物流基地、现代先进加工制造基地、总部企业及区域金融中心、五象商圈)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核心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南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4〕84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日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引才用才环境,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流动,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家费补贴发放的标准及资格条件(一)列入我市引才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与我市(含市、县、城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达5年及以上,以下各项类同)的人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25万元人才安家费补贴(按年度分期平均拨付,以下各项类同):1.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根据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或适时调整,以下各项类同)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工作,取得正高职称或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5名的专业技术人才;2.在国内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大型名牌企业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引进到我市工业六大重点产业企业、市属重大项目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设计、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休闲旅游等重点发展的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3.引进到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学校工作,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顺利开展,2009年5月市监察局根据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2008年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桂监发〔2009〕9号)的要求,对全市政务服务中心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电子监察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各窗口单位行政效能有所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现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运行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16件超时办结,其中2008年158件,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58件。
在2008年的158件中,市本级23件(其中市质监局5件,市卫生局4件,市工商局3件,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散装水泥办、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各1件)、武鸣县24件、横县22件、宾阳县5件、马山县20件、上林县7件、隆安县4件、兴宁区3件、青秀区32件、西乡塘区9件、邕宁区1件、良庆区8件;在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的58件中,市本级4件(其中市消防支队1件、市卫生局1件、市统计局1件、市国土资源局1件)、武鸣县7件、横县1件、宾阳县7件、马山县1件、上林县6件、兴宁区20件、青秀区8件、邕宁区2件、良庆区2件。
行政法2021-2008年真题及答案(1)
2021案情::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甲县政府发布《关于按批次关停水源地集中排污企业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该水源保护区内多家企业排污口的关停工作,但未制定补偿计划.为保护水源地,A公司关停后向甲县政府投诉, 申请相关的补偿与税费减免等.A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书》,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对A公司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
2020年12月20日,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甲县政府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且关闭该企业受益地是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应找乙县请求补偿.材料一:《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材料二:《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 1.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本案被告是甲县政府,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A公司起诉关停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该水源保护区内多家企业排污口的关停工作,被告应为甲县生态环境局。
甲县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责令关停行为是县政府批复后县生态环境局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所以,应当以甲县生态环境局为被告。
3.A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4.如何评价A公司的补偿请求?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书》,2020年12月20日,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6个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所以未超过起诉期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南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建设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为民办实事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市委、市政府再次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管理,提出2006年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并经市第十一届十一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精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加大建设、销售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制度以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树立“民心工程”形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南委会[2005]132号文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首府南宁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南府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消除住房安全隐患,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9〕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是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关注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这项工作的内涵和意义,抓好宣传发动,成立工作机构,开展住户意愿摸底调查,抓紧制订方案,积极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二、请各单位对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对本单位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条件的住房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报《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含未出售公房)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上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府南宁房改办),以便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有计划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3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302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2〕3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 〕129 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市是广西水库移民的大市,水库移民人口多、分布广、种类全,全市涉及到移民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共48座,其中位于本市区域34座。
全市有大中型水库移民11.515万户46.0625万人,分布在6个县、6个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96个乡镇(街道),478个村(居)民委员会,3037个村(居)民小组。
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水库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强有力措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通过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水库移民增收工程,进一步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南府办[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加快落实建设用地。
(一)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措施,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审批限制。
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南府发[2009]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南府发〔200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一)放宽对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
凡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
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购房。
首次购房证明由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二)加大对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