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9]27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控制新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进一步强化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政策法规,依法办事,严把建设项目的审批关。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下同),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凡按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三、对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改变使用功能或排污状况的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同类名录制订并公布。
四、未在分类管理名录内的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下称申报表)。
申报表的格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按管理权限对申报表作出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湘环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1〕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验收各阶段环境保护设施及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现场督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16•【文号】环发[1999]61号•【施行日期】199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环发[19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执法依据。
它的发布施行,对于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条例》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归口管理。
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
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及公民知《条例》、懂《条例》,并自觉遵守《条例》。
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煤媒介宣传普及《条例》,报道和表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事例,揭露和批评违背《条例》的不良行为和违法案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全部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 目。 旧 、 对 城区改造 、 新城区建设 、 大型房地产开发项 目, 必须科学论证项 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 合理性 , 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 目的影 响, 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 明确要求房地产 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 保验收信息 ; 在工业开发区、 工业企业影响 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 内不得 审批新、 扩建居 民住宅项 目。 4严格审批餐饮、 、 娱乐业项 目。应在环 评文件和批复 中, 明确有餐饮 门面功能的房 地产项 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 , 划定噪声 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对项 目的选 址、 烟道设置、 排放 口与敏感 目标的间距等 提出明确要求 。 ( ) 三 加强对城市建设项 目的全过程监 管。 对选址敏感 的城市建设项 目 必须实行全 过程管理 , 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 建设过程 中有检查 、 建成运行后有监督 , 切实防止和 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 、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 声、 扬尘扰 民等问题时 , 应及时提 出整改要 求, 防止诱发矛盾纠纷。 同时 , 要加强项 目前 期的现场监管 , 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 自 开工 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 、 将当地政府和 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 的拆迁安 置、 解决饮用水、 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 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 , 对未全 部落实和兑现的, 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 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 对未经批准擅 自投入 运行或生产的企业, 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 、 将当地政府和 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 的与主体 工程 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 、 拆迁安置等 工作纳入建设项 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 进行 全面检查核实 , 凡未落实到位 的, 一律不予 通过验收,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 地产验收批复中, 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
1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政务公开的承诺,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时限自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算起。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进行技术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其中。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议政府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并通过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等,为新建项目提供环境容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台帐。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与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我省近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省及省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执行。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廉政建设的通知》(环办2004〕104号)
4、定期举办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察、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
5、修改完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试行)》及报告书技术评审评分细则;提出本省严格控制排放的有机毒物名单及相关行业名单,加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发函[2012]182号)等文件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现就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总量指标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铅、镉、砷、铬、汞。
2、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与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企业),不予审批新增排放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4、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应参照本通知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碳酸锂建设项目变更
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碳酸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送审稿)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四月目录一、总论 (1)1.1 变更背景 (1)1.2评价依据 (1)1.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3)1.4环境保护目标 (3)二、变更前原项目基本情况 (5)2.1 变更前项目概况 (5)2.2变更前碳酸锂生产工艺流程 (8)三、建设项目变更情况 (16)3.1 变更项目概况 (16)3.2变更后碳酸锂生产污染源、污染物分析 (18)四、变更环境影响分析 (23)4.1 变更后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23)4.2变更后水环境影响分析 (24)4.3变更后声环境影响分析 (24)4.4变更后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24)五、环境保护措施 (25)5.1 水污染防治措施 (25)5.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25)5.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6)5.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26)六、总量控制与环境监测计划 (29)6.1总量控制 (29)6.2环境监测计划 (29)七、本次变更环境影响结论及建议 (30)7.1结论 (30)7.2建议 (30)附件:附件1:《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碳酸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厂房租赁协议附件4: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宁乡金洲新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环境保护目标示意图附图3:本项目平面布置图附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总论1.1 变更背景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碳酸锂建设项目是由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投资2000万元,主要从事从废锂电池正极材料中清洁回收锂盐的生产,主要产品为工业级碳酸锂,项目拟建设一条年产500吨工业级碳酸锂的生产线。
宁乡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23日以宁高环复[2018]4号文对《湖南五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碳酸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原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工作程序,提高企业试生产的可靠度,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新区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区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直管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三类: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3.一般化工建设项目。
其中第1类和第2类建设项目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第3类一般化工建设项目是指除第1类与第2类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
第二章试生产的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外部条件准备等。
第五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成立试生产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保卫、公用工程等部门为成员。
第七条企业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对新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的脱产教育不得少于六个月,教育内容除三级教育外,应包括以下五个阶段的培训: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育、同类装置实习、岗位练兵、计算机仿真培训、参加投料前的试车。
每阶段教育结束后须对职工进行考核,在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上岗操作证。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三、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1 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环境影响 2 报告书审批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 3 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没有行之 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 环境管理。
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5151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4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敀处理环境监理提交环境事敀处理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环境监理发出停工令暂停施工补充调查提出新方案发出复工令恢复施工发生环保事敀事敀调查事敀原因分析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审查环境事敀调查报告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承包人完成处理自检后申请验收环境监理查看验收52523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冴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法律法觃以及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境监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导则编制组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待向全国发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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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环境监理导则编制工作情况 2.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3.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4.环境监理导则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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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1、国外环境监理发展现状及相关标准
理已得到了全面发展,对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环境规划及设 计已有较完整的规范,对我国的环境监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英国在项目建设时,自然保护方面的顾问以及其他的有关环境组织,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相继开展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方面的尝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3]8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3〕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时效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现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环发[2011]29号)中有关试生产管理的规定做出调整:一、从发文之日起,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由各相关市州环保局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跨市州项目的试生产由省环保厅审核批准。
二、依法严格审核企业试生产申请,对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得同意试生产。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最迟不能超过一年,对超过期限仍未申请验收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四、强化现场监管,定期报告监管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前将《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五、严明工作纪律。
对违规操作,监管不力,情况上报不及时的,我厅将给予通报和追究。
联系人:张剑锋联系电话:*************邮箱:****************附件:《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情况汇总表》(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3月11日——结束——。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通知-湘环函[2013]19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通知(湘环函﹝2013﹞192号)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确定我省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为深入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完成环保部的试点任务,结合目前我省监理能力状况及监理任务要求,暂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的监理单位条件为具备环评资质和3名及以上经环保部环境监理培训合格人员。
经申报和核实,以下单位符合条件(排名不分先后),可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株洲市环境保护研究院怀化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湘潭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玺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以上各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1〕29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12日——结束——。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法》程(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展信息。
“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修订背景与过程⼆、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环境评价四、关于竣⼯验收五、关于应急预案⼀、修订背景与过程1.1、修订背景《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是原《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18⽇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29⽇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了,原《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废⽌。
但随着国务院⾏政审批制度改⾰的不断深⼊,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审批体制的重⼤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是有关竣⼯验收、试⽣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致;⼆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利、⽔电等⼤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由于投资⼤、⼯艺复杂、施⼯期长,设计和施⼯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期间发⽣的⽣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程投⼊运⾏或使⽤后造成⽣态破坏和污染,但⼯程主体却⽆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利、⽔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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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环发[2013]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的通知
(湘环发〔2013〕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时效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现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湘环发[2011]29号)中有关试生产管理的规定做出调整:
一、从发文之日起,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由各相关市州环保局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跨市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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