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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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浅析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

浅析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

浅析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科学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配套规范、制度等的出台和发布,刑事错案预防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是,由于刑事错案本身的复杂性,仍需要分析刑事错案的发生机制。

标签:刑事错案复杂机制从赵作海案到聂树斌案,从杜培武案到呼格吉勒图案,再到浙江“叔侄冤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但给公民的尊严、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在拷问着司法从业人员的良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说明我国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冤假错案并不仅在中国存在,即使在世界范围内,错案也是难以杜绝的。

应该看到我国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当务之急是,通过加强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救济机制的研究,探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冤假错案救济机制。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研究刑事错案的预防,首先需要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合理的界定。

但由于个人立场、情感判断与社会判断的主观差异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的客观环境不同,法律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相互交叉等因素,社会各界对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虽然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错案的定义及理解不一致,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阐述,进而对刑事错案概念进行科学界定。

首先,从相关概念的表述上进行区别,明确刑事错案概念的范畴。

我国成语中“冤假错案”应该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等三个概念。

“冤案”,是因为没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发生,由于不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言,将没有罪的人误指为罪犯的案件。

“假案”,是指为诬陷他人而虚构或者强加某种罪名的案件。

而“错案”,通常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或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

浅谈侦查错案的预防对策

浅谈侦查错案的预防对策

浅谈侦查错案的预防对策[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些错案的形成过程进行剖析,试图寻找到正确的预防方法及措施,以期有效遏制侦查错案的出现,引导侦查工作向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侦查错案;预防;对策在宏观的角度上,预防侦查错案首先要认识到错案问题只是制度问题的外化。

其次,要真正防止错案的发生,一定的理论指导是必须的,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学素养,关注法律要求的事实。

再次,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

最后,应当重视侦查环节,权力机关对案件不进行具体的干预,检察机关对侦查应只进行监督并避免不正当的干预。

具体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实行“零口供”,改善办案条件,对口供现场和取证现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律师到场公证,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

建议看守所实行中立,不能隶属公安机关。

只有实行看守所中立,才能使看守所成为既监管被关押人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中立机构。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

我们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在刑事执法中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打击、惩罚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打击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事法律既有打击的功能,也有保护的功能,既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打击和惩罚犯罪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由此而漠视或侵犯人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与执法必须公平、公正的理念相悖。

因此,在侦办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人权。

二、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强化案件监督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驻所检察工作,对审讯地点要实行监控,防止刑讯逼供,对监区实行动态管理,卡死每一个诉讼流程,实行关押期限临期预警制度,与办案单位保持联系,防止超期羁押,对超期羁押行为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以非法拘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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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在司法系统中,错案是指对案件的定罪定刑结果存在重大错误或不公
正的情况。

错案的存在对被告人和正义产生了严重的伤害,也对司法公信
力造成了巨大损害。

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
制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如何建立这样的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的错案防范机制至关重要。

首先,对办案人员进行专
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以避免由于人为的错
误导致的错案。

其次,建立严格的调查和审查程序,确保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未发生重大的错误。

同时,加强对辩护人的职责和权益的保护,确保辩
护人能够合理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此外,推行司法公开,通过公开审判
的方式,让公众和媒体监督整个司法过程,减少错误和不公正的可能性。

其次,建立一个高效的错案纠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保证被
告人在判决生效后能够申请复审和上诉。

复审和上诉程序应当公正、透明,有法律效应,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要加强对刑满释
放人员的再审查,及时纠正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无误,没有漏
洞和瑕疵。

浅谈预防冤假错案机制的完善——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思考

浅谈预防冤假错案机制的完善——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豳匿圈圈圈&l i鍪竺塑坠!尘箜!查塾金浅谈预防冤假错案机制的完善——由赵作海案引发的思考邵秋明摘要司法领域内冤案错案的出现,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并非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或案件复杂性的固有限制而出现则实在令人扼腕。

余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产生,是偶然,还是我国刑事制度缺陷的必然结果?命案必破的制度是否合理,刑讯逼供的证据效力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和建议。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32.02一、又见冤案之反思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在我国明确禁上使用刑讯逼供“余祥林”案件尘埃尚未落定,历史的冤家错案又再。

次重对,为何这种野蛮的审讯方法还是挥之不去?演,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赵作海,1999年因同主要原因还是我国对于刑讯逼供而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在超期羁押长达37。

没有明确的规定,由非法口供而取得的案件的物证一毒树之果,年之久后,于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也能作为案件定罪的“合法”证据,法律并不排除其证据的效力和刑,缓刑2年。

然而,2010年4月30曰,“被害人”赵振晌神奇般能力。

的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口供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中的一种,在法治的今天,应该说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

o’口供的地位是在越来越低的。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口供情节却二、导致冤假错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从不曾远离,还有越演越烈之势,由此带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一)“命案必破?’的观点被错误解读以及片面的政绩观念导穷”。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曾尖锐地指出:“目前侦查程序的特点向是以口供为中心。

侦查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破案率的高低,一直是政法工作部门的政绩考核的关键,特择手段,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别是对于出现某些影响重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

错案剖析材料

错案剖析材料

错案剖析材料一、错案基本情况本错案发生于XXXX年XX月,涉及当事人A与B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审判机关在未经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认定A违约并需向B支付巨额赔偿金。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发现原判决存在严重错误,遂予以撤销。

二、错案发生原因经过深入分析,本案错判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证据收集不足:原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未对关键证据进行充分收集与核实,导致判决基础不扎实。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偏差,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条文,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相悖。

审判程序不当:原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未能遵循正当的审判程序,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三、错案影响分析本案的错判给当事人A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错案的发生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错案责任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原审判机关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审判过错。

相关审判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同时,原审判机关的领导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错案纠正措施为纠正本案错判,二审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撤销原判决: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判决,确保了错案的及时纠正。

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判决原审判机关赔偿当事人A因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错案教训总结本案的错判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必须重视证据收集: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收集并核实关键证据,确保判决基础的扎实。

准确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确保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相符。

遵循审判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正当的审判程序,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七、错案预防建议为预防类似错案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审判能力。

论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论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论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原因及对策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已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

然而,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深入分析其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司法失误司法失误是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经济犯罪带来了新的形式和内容,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同时,一些治安执法人员水平不高,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技术上的短板,容易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和定罪不当,还可能对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等进行错误认定,导致案件被撤销或退讼。

二、法律规范混乱近年来,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不断增加,而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因此,维护经济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的难度加大。

同时,一些违法经济活动的防范和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缺乏及时有效的警示和追究机制,难以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社会心态不健康不健康的社会心态也是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的因素之一。

社会对于经济高收益非常渴求,这也使得利用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进行投机炒作的有关经济犯罪活动明显增加。

此外,一些群众对于经济犯罪行为持着不予追究、干脆放弃的心态,这种心态也会导致社会监管环境缺乏,引发经济犯罪的高发。

为避免经济犯罪案件错案多发所带来的种种隐患,我们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人员培训、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审判质量,使司法更加公正、准确、高效,避免经济犯罪案件定性错误和定罪不当。

二、建设全面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完善性研究,把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多项关联审慎加强起来,减少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各项规范有机统一,做到控制风险、规范监管准确有力。

三、增强社会监管力度,树立公正法治的意识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监管与防范,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为目标,考虑从诸多方面努力增强社会监管情况。

同时也需要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用人格明度审视经济活动的价值观,认真对待与经济犯罪相关的“大事”,还应支持司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以期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司法体系逐渐完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错误判决或冤假错案。

这些案件给当事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打击,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完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尽可能地让被冤错案件得到救济,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冤错案件的产生原因冤错案件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不符合立案标准。

有些案件在立案时可能会出现失当或者不当的情况,导致案件没有被适时受理、受理太晚或者无法受理。

2. 证据不足或者错误。

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错误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平或者不准确。

3. 法官态度不当。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出现偏颇的态度,导致案件放弃或者收到不公平的判决。

4. 法律适用不当。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进而导致错误判决。

5. 其他原因。

可能会有其他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例如审判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行为过激或者不当等。

二、现有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冤错案件救济制度。

主要包括申诉、上诉、复议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被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审或者重新审理。

在具体的运作中,这些救济机制得到了一定的成效,已经拯救了许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或者恢复他们的名誉。

三、完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途径虽然现有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在运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需要做出一些完善的举措,以提高冤错案件救济的效率和维权的准确性。

1. 建立网上申诉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申诉平台的建立可以让冤假错案件的被害人方便地进行申诉和投诉。

同时,也可以让上级机构能够更快地审理并反馈结果。

2. 健全律师代理机制。

目前,被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没有足够的素质和知识来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

因此,需要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冤错案件救济机制中来,提供合理、合法的指导和代理服务。

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

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

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错案纠正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错案,指的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事实真相相悖,冤假错案之中属实数有之。

为了避免这些冤误导致的不公正对待,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急需完善的一环。

首先,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需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调查汇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同时,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筛查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其次,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强化对律师的监督和培训。

律师在法庭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积极为当事人辩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考核机制,对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并定期对律师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和考核。

法官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主要执法者,他们应当秉持法律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因此,法院应当建立法官评审机制,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强化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如此,公众才能了解司法审判的真实情况,才能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错案。

在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完善过程中,法院、律师和法官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只有他们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希望未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刑事错案纠正机制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完善,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司法审判中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法律误判案件看法(3篇)

法律误判案件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律误判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误判案件的原因、影响以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误判案件的原因1. 证据不足在法律误判案件中,证据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

部分案件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链条断裂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这可能与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律知识水平等因素有关。

3. 违法操作违法操作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等,导致案件误判。

4. 诉讼参与人误导诉讼参与人误导是指原告、被告、辩护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法官,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5. 社会舆论压力在一些敏感案件或重大案件中,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较大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舆论压力,导致判决结果偏向一方。

三、法律误判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误判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其在精神、物质上遭受巨大损失。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案件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降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误判案件可能引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法律权威法律误判案件使法律失去权威,削弱法律的震慑作用,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四、防范法律误判案件的措施1. 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高证据质量。

2.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严格依法办案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坚决杜绝违法操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从词语含义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者被判决有罪,一种是有罪者被判无罪,本文探讨第一种类型,这种错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冤案。

张氏叔侄二人因为所开货车搭乘过的女子被奸杀后弃尸河中,遂被认为是凶手,经两审被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死缓。

由于当年的狱侦耳目在另起案件中的伪证被揭穿,张氏叔侄偶然看到报道后继续申诉,最终经被害人八枚指甲中所留下的DNA确证,真凶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张氏叔侄得以在服刑十年后被无罪释放。

当年被作为以零口供定案的典型而大肆宣传的案件,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荒唐冤案。

错案具有理念和制度层面原因,需系统、客观地进行分析。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理念及司法制度视角,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与防范。

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错案产生的深层根源在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来自于费尔巴哈,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一方面强调刑事违法性,以刑法明文规定作为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其背后的思想出发点是刑法应发挥人权保障机能,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也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被规定在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首先以积极的态度表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这种立法表达的优点是突出犯罪认定中的刑法规定性因素,缺点是并没有显示出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取向,其思想的出发点仍是刑法工具主义。

事实上,积极的罪刑法定在很多国家宪法或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分别进行规定。

但是,积极罪刑法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扩张刑罚权;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当二者冲突时,应以消极的罪刑法定优先,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本意。

张氏叔侄冤案中,积极的罪刑法定过分发动,而消极的罪刑法定不被遵循,最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意,也就是违背刑法的基本理念。

论解决刑事错案的长效机制-2019年精选文档

论解决刑事错案的长效机制-2019年精选文档

论解决刑事错案的长效机制一、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一)落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错案发生的主观原因1. 重传统习惯思维方式,轻现代司法理念。

一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领域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

诸如“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传统习惯思维方式和落后司法观念仍严重地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司法理念虽然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但少数法院法官明知是疑案仍然作出有罪判决。

至今,“疑罪从有”等观念不仅在人民群众、司法人员中存在,而且在领导干部中也存在。

因此,人民法院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对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案件,都要承担诸如“放纵罪犯”、“打击犯罪不力”、“影响社会稳定”、“枉法裁判”等风险和责问,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充分行使“存疑无罪判决”权力。

2. 重刑事审判打击、惩罚犯罪的职能,轻人权保障的价值内涵。

刑事审判并不意味着只有单一的打击犯罪机能,它也具有丰富的人权保障内涵。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总存有“被告人地门三分罪”的错误认识,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视为罪犯对待,而不是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为有罪。

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把破案的舆论造得很大,甚至案件还未审判就记功、表彰。

有的案件在判决确定为犯罪之前,已被广泛宣传为有罪,这都直接影响到案件起诉和审判的正常进行。

3. 重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轻程序公正的落实。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没有公正,司法就是一种专制行为,其带来的消极影响甚至会超过犯罪之恶。

英国著名大法官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公正。

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

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主旋律,重实化轻程序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浅析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一、问题的由来2014 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

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共有12 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

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

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

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

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

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

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

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

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

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表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摘要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

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injustice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 T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criminal. 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 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 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 nephew injustice; legal evidence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第1章引言 (4)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4)2.1 案例回顾 (4)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5)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7)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7)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8)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8)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8)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8)4.3.1 缺少职业操守 (9)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9)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9)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9)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10)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10)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10)5.2 优化司法环境 (11)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11)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 (11)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12)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13)5.5 完善证据制度 (13)第6章结束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5)第1章引言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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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失 去这 部 分 证 据 。对 于辩 护律 师 提 出被 告 的认 罪 是 由于 侦查
造 成错 案 的原 因是 多 方 面 的 ,因 而 预 防错 案 的 措施 也应 该 是 多 方 面 的 。这 些措 施 相 互 联 系 ,相 互 作 用 ,共 同构 成 错案 预 防的对策系统 ,形成一种有效的预防机制 。在我国,刑事错案 预 防是 司 法机 关 实 践 社会 主义 司法 理 念 ,维 护 公平 正 义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重 要 内容 ,必 须 将 刑 事错 案 预 防 贯 穿在 司法 机关 公 正 司法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实 践 始 终 ,把 预 防刑 事 错 案 作 为构 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 。刑事错案 ,无论主观上是否有 过 错 ,客观 上 都 具 危 害性 :错 案 的 出现 导 致 司法 不 仅 没 有很 好 地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相 反却 损 害 了公 平 正义 。而 这样 一 种 损 害 正 义 的行 为 ,必 然 会 引 起受 害人 强 烈 的 不满 情 绪 并 可 能引 发 与 社 会 的激烈 抗争 , 从 而使 刑事 错案 成 为影 响社会 和谐 的重要 因素 。 所 以 ,司 法 机关 应 当从 维 护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和构 建 刑事 错 案 的 目
法 制沙龙
— 面
浅谈错 案产生的原 因及预 防机 制的完善
潘 忠敏
( 5 4 6 6 0 0 广西壮族 自治 区荔浦县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荔浦 )
摘 要 :冤错 案件 的形成 。 主 要 是 由于 司法工 作 人 员 “ 有 罪 至 不 予 审查 。 有些 办 案 人 员 对起 诉 案 件 把 关不 严格 ,对 于 不符 推定”的错误理念、实践 中公检法三机关权利制衡的缺失 , 以及 合 起诉 条件 的案 件 也予 以起 诉 。这 也 都 是 法律 监 督 意 识 不 强 ,

应严格按照 《 刑法 》、 《 国家赔偿法 》及相关办案责任追究制 进 行 责 任追 究 ,根 据情 节 或 追 究 刑 事 责任 ,或 追究 行 政 责 任 ,
但 不 能 因 为 出现 错 案 所有 办 理 过 该 案 的办 案 人 员 全部 追 究 ,尤 其 是 对 于造 成 了一 定 负 面影 响的 案件 ,不 能 因 为压 力 的 出现 而 不 分 是 非乱 追 究 。我 国 立法 贯 彻 的是 “ 过 错 责 任 ” 原则 ,也 就 是 在 整 个 案件 的办 理 中,谁 存 在 过错 就 应 追 究 谁 的刑 事 、行 政
政 治上 的维 稳 思 维和 法 律 工 具化 等 原 因造 成。 严格 审查 证 据 材 法 律 监督 力 度 不 够 的表 现 ,也是 直 接 造 成错 捕 错 诉 的直 接 原 因 料, 确保 证 据 的有 效 性 , 核 实案 件 疑 点和 证 据 链条 的完 整 性 , 同 和 根本 原 因。 时 强化 对侦 查 活 动 的监 督 。 严 肃查 处 非 法行 为 , 是避 免 冤错 案 件 二 、刑事错 案的预防对策 发 生的有 效措 施 。 1 . 推进科 学的 “ 错案 责任 追究制” 关 键 词 :冤错 案件 ;有罪 推定 ;法律 工具 化 对 于 办 案 中存 在 刑 讯 逼 供 、玩 忽 职 守 等 过错 的办 案 人 员 ,
抑 制 侦查 错案 的形 成 。 2 . 重视 辩 护 律 师 的 意 见
证 据 ”。
要认真执行律师法,强化辩方权 利,以控辩平衡 的方式遏 制 由于双方力量悬殊造成刑事错案 的发生。确立律师在侦查 阶 段的辩护人地位;加强讯问阶段 的律师介入调 查取 证 权 。辩 护 律 师 在审判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并提供诉讼的证据 ,法官应该认 真 对 待 ,有 问 题 的部 分 ,控 方应 该 有 一 个 合 理 的解 释 ,否 则 ,


责任并 由单位视情追究责任者 的经济赔偿 责任。同时实行年终 审评 比制度 ,对 出现侦查错案的侦查人员禁止评优、推迟或不 得 晋 升 ,两 次 出现 侦 查 错案 的侦 查 人 员 给予 处 罚 ,不 再 给 其 负 责 案 件 的 侦查 权 。建 立 完善 的侦 查 错 案个 人 追 究 制 ,可 以有 效
在 依 法 治 国 、 国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写 进 宪 法 、法 制 不 断健 全完善、 提倡 司法 公正 、 我 国刑事 诉讼 再次 修改 正在 进行 的今 天 , 无 论 从 哪 个 方 面讲 ,出 现这 些 冤 案 实属 不 该 。 同时 这 些 问 题也 确 实值 得 司法 理论 工作 者 反思 。 造 成 错 案 的 原 因 对无 辜 者 定 罪 谓 为 “ 冤 ” ,保 护 无 辜 者不 被 定 罪 在 刑 事法 的价值体系 中恰恰居 于核心地位,享有 “ 一票否决权”。无论 个刑 事 法 律 制度 在 惩 罚 犯 罪方 面如 何 有效 ,如果 它没 有 采 取 有效 的措施防范无辜者被定罪的危险 ,这样的制度在现代社会 中 就丧 失 了其 赖 以存 在 的 正 当 化基 础 。为 了保 障 这 一价 值 ,各 国 一般 都 根 据本 国 的情 况 采 取 了一 定 的 防 范措 施 。 在美 国的 陪 审 团 审判 中 ,一 方 面 ,刑事 诉 讼 法 和证 据 法 为 了规 范 陪审 团 认 定 事 实 的正 确性 规定 了详 尽 的 规 则 ;另一 方 面 ,法 律 也 容 忍 陪 审团的某些不合理行为 :陪审团有权不顾法律与证据对 明显有 罪 的被 告人 作 出无罪 裁决 。 美 国联 邦最 高法 院也 承认 , 陪审团“ 享 有 作 出无 罪 裁 断 的无 可争 议 的 权 力 , 即使 这 一 裁 断 违 背法 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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