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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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厂员工在缺勤销假能有所依循,以维护自身权益及维持厂区正常运作,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凡本公司正式编制之员工,因故无法出勤时,均应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实施
一、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事先呈准外,必须事先经主管核准;若病假或临时重
大事故得由他人于一日内代为办理请假申请,或于返回工作岗位当天办妥请假
手续,否则皆以旷职论。假期已满,而未申请续假且未销假上班者,视同旷职,
公司得视情况予以开除。
二、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具请假卡,并叙明事由,检具证件经层级主管核准及寻觅职
务代理人,并将经办事件妥善交办后,始得生效。
第四条:假别及管理规定
本公司员工除一般休假日及法定休假外,依各种状况之不同,请假计有:事假、病
第五条:年休假规定如下::
一、服务年资与给假日数
(一)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假五日。
(二)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假七日。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假十日。
(四)服务满十年者,每年加给假一日,加至十四日为止。
二、给假日数列表详述如下:
(一)进入公司第二年(即服务满一年)
2.计算公式
﹝满一年之日至该年年底(12/31)的日数﹞÷365×5
PS.小数点第一位四舍五入取至整数位
(二)进入公司第三日历年(即服务满二年)以后每年之年休假日数
三、前述员工之工作年资自到职当日起算。
四、春节放假总天数,除了国家规定的三天假日外,先扣年休假,再算无薪假。
五、年休假分上半年、下半年请,每半年可请年休假之一半,在不影响工作之前提
下,若经部级主管核准,则不在此限。
六、凡需请年休假者,须提前十天申请,并须由主管核准后方可。
七、职工在享有有薪年休假之年度自动放弃休假者,不得挪至下一年度,视为自动
放弃。
八、凡到公司未满一年者,不能享用年休假,如遇春节则为无薪放假。
九、凡因个人请假而连休15天以上者,则不能再请年休假。
十、离职前一个月不得请年休假。离职后年休假自动取消。
第六条:假别单位说明
一、以日为单位:婚假、产假、年休假、无薪假、丧假。未满一天则以一天计。
二、以四小时为单位:事假、病假、公假、工伤假、补休假。
第七条:员工请假核决权限如下说明
一、壹日(含)内以上至参日(含):上二级主管或课级主管。
二、参日以上至伍日(含):上三级主管或部级主管。
三、伍日以上:总经理。
第八条:请假依规定,按日扣减薪资;若捏报理由,蒙请给假,经查明属实者以旷职论。
第九条:请假日数与年休假年度计算标准,均自当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一年计算之。
第十条:员工公休日如下
一、一般休假日
二、法定休假日:
元旦一天(元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五月一、二、三日)
国庆节三天(十月一、二、三日)
三、以上假日,经政府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增减假日时,配合新规定适用之。
第十一条: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及废止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及废止时亦同。
第一版公元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