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性广告现状及法律分析
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广告成为了商业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和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广告发布与监管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对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1. 广告主的责任根据《广告法》,广告主有责任确保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广告主发布广告时应当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主还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范,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2. 广告发布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也有责任对广告进行审核和监管。
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如果发现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广告。
3. 广告标识和声明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广告发布还需要标识和声明。
根据《广告法》,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以区分于其他内容。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广告,如医疗美容广告,还需要标明“谨慎购买,理性消费”等声明,以提醒消费者。
二、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广告监管也有一系列法律规定。
1. 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广告法》,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的监督,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广告主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广告投诉。
2. 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广告,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广告法》,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撤回广告,甚至可以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此外,如果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监管机构还可以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网络推广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网络推广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在网络推广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推广活动之前,了解各种法律规定和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网络推广中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一、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针对网络广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清晰识别:广告必须清晰识别,即使用“广告”“推广”“赞助”等词语进行标识。
2.真实性: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3.禁止侵权:广告必须遵守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公平竞争:广告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禁止损害他人商业声誉或利益。
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推广也涉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推广活动中,如收集、使用和传输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明示或经用户同意:不得随意收集、使用或传输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以明示或经用户同意的方式进行。
2.法定目的:收集、使用或传输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具有法定目的,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法定目的范围。
3.保密性:对于收集、使用或传输的用户个人信息,必须确保其机密性,并防止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推广中,如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著作权作品、专利技术等,必须获得专利、商标申请人或著作权人的授权。
此外,还需了解商标、著作权和专利技术的变更等详细情况。
四、不正当竞争在网络推广中,也需要遵守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冒充:不能冒充他人商业举措或产品,并误导消费者。
2.禁止诋毁:不能恶意诋毁他人商业声誉或产品。
3.禁止不正当竞争:不能进行商业贿赂、掠夺客户、违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政治敏感问题在网络推广中,需要避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以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互联网信息传输和处理,如果违反某些国家的规定,还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和政治风险。
浅谈网络广告的违规现状及监管
浅谈网络广告的违规现状及监管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网民人数的日益增加,网络广告也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其效益将越来越得以显现。
互联网以其跨时空、跨地域、图文并茂的双向互动传播模式,为广告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其不仅突破了传统的平面媒体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形式,而且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和条件的不成熟、不完善,导致网络广告目前发展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违规网络广告屡见不鲜。
网络违规广告的泛滥,网络广告市场的不规范,无法促进经济的繁荣。
本文试图从网络违规广告的表现与原因来分析,并提出监管网络违规广告的对策。
关键字:网络广告、虚假违规广告、广告法、监管、法律正文:作为新兴的“第四类媒体”,网络广告(Web Ad)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是确定的广告主以付费方式运用互联网媒体对公众进行劝说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
其目的在于影响人们对所做广告的商品或劳务的态度,进而诱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得到利益的活动。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网民人数的日益增加,网络广告也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其效益将越来越得以显现。
互联网以其跨时空、跨地域、图文并茂的双向互动传播模式,为广告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自从1997年网络广告在中国出现以来,网络广告的增长幅度一直高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
虽然网络广告有众多优势,但是网络介质的特殊性也导致了大量的违法行为,虚假广告、欺诈性广告、不正当竞争广告等充斥网络,严重影响了公平交易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下面从网络违规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违规广告出现的原因来分析,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一、网络违规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表现形式上面,网络广告存在一些违规现象,采用了一些非常规的形式。
这些非常规的广告形式混淆消费者正常视听,让受众产生误解,具有一定的欺诈性。
1、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
大量未经请求的网络广告邮件会占有互联网宽带和资源,甚至破坏电邮服务器,扰乱网络空间。
网络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网络广告违法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企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网络广告违法案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和教训。
案例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某公司在网络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皱纹,恢复肌肤弹性,吸引了许多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发现产品并没有如广告所述的神奇效果。
经过调查,该公司被发现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这个案例揭示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误导和伤害。
虚假宣传不仅违背了广告法的规定,也破坏了企业的信誉。
在进行网络广告宣传时,企业应该坚持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一家电商平台在推广活动中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个性化推荐。
然而,该平台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的隐私被侵犯。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
网络广告平台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广告平台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案例三:误导性价格广告欺骗消费者一家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商品原价100元,现价仅为10元,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实际上,该商品的原价并非100元,而是远低于此价。
这样的误导性价格广告欺骗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误导性价格广告对消费者的欺骗。
企业在进行价格广告时,应该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构价格优惠幅度。
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价格广告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四:虚假评论刷单操纵市场一些商家通过虚假评论和刷单行为,提高自身产品的评分和销量,以此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虽然这样的行为在短期内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但长期来看,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告行为 ,就看其是否符 合广 告行 为的特 征 ,
即是否 “ 承担费 用 、 通 过一定媒 介和形 业 ”目的。平 常大部分广告 邑是以固定 的形
代理 眼务 介 的网络广告 成为 当今 发达 国家最热 门 的 告法 管理 的范 围, 是很难 界定 的。比如关键 包括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制作 、
不穷 . 并对我 国现行的广告 法律提 出了严峻 与一些著 名搜 索引擎 网站 的约 定将其特 定
的商品名称商标或商号作 为关键词 然而 . 我国 《 广告法》第 9条规定 r广告的基本要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 、发布广告的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 的法人 、 其他经 济组 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 者是指 为广告主或 者广告 主委 托 的广 告经 营者发 布广告的法 人或者其他 经济组 织或 个人。《 广告法 》 对传统 广告 的广告主 、 广告 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 、经营范围 等都有 明 确的规 定 ,并 实行一定 的监管 措 施, 保证广告 市场 的健康发展 然而 , 在网络 广告中这 种管理模式难以执 行 , 三者的界限 日益模糊 . 广告主 、 广告经 营者 、 广告发布者
维普资讯
痢 豁 广 曹 均 海 静 期 鹑 爨
袁 翔 珠
( 桂林 电子工 业学 院管理 系, 广西 桂林 5 1 0 ) 4 0 4
摘
要
对 目前 网络 广 告 存 在 的 1题 进 行 剖 析 , 出 了规 范 、 督 网络 广告 的 法律 对策 : ' 3 - 提 监 网络 广告 问题 法律 对策 文 章 编 号 10 7 4 (0 2 0 10— 2 0 1— 3 8 2 0 )5 5 0
而关 键 字 由于 过 于 简 单 很 难符 合 这 一 点 。 至
隐性广告
对隐性广告的分析“隐性广告”也称植入式广告是随着电影、电视、游戏等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广告形式,它是指在影视剧情、游戏中刻意插入商家的产品或表示,以达到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
由于受众对广告有天生的抵触心理,把商品融入这些娱乐方式的做法往往比硬性推销的效果好得多。
《杜拉拉升职记》是前段时间一部热映影片,反映了职场女性的现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影片也吸引了许多投资商,在影片中大量地见到了各种品牌产品的植入式广告,各个广告效果参差不齐,在观众当中了引发了一场关于其植入式广告的热议。
一、场景植入1、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营业厅的镜头作为场景式植入,在影片的前半段也有出现,后半段杜拉拉买车时,需要刷卡,就掏出了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给了这张信用卡一个特写镜头,让观众能够仔细地看清楚这张卡的外观。
而这张卡在设计上用了加菲猫的卡通形象,是许多女性所喜欢的。
2、益达益达多次出现在镜头当中,办公桌上,汽车里,也经常能看到主人公嚼着口香糖的场景,就像在跟观众宣传益达是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商品。
3、立顿稍微对红茶有一点了解的人就会知道,红茶有养胃的功效,影片中有一个桥段是王伟胃疼,杜拉拉去泡茶的时候刚好看到,也替他冲了一杯,让人联想到了红茶的这一功效。
而且红茶也是上班一族的首选饮品之一。
但是立顿的广告大量出现在一些物品的特写镜头当中,由于其产品包装色彩较为醒目,很容易被人注意到,一旦出现得过于频繁,就容易使人产生厌恶感。
4、诺基亚手机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物品之一,因此手机在影视剧当中植入广告的案例也比较的多,诺基亚就经常出现在一些热门影片中,很容易与影片的剧情相结合,只要是主人公需要打电话、发短信或者拍照,都可以植入广告,并且比较容易被认同。
这个片段中,王伟在喷泉边用N97给拉拉拍照,不时有水溅到身上,可能让观众无意识之中联想到诺基亚手机的防水功能,潜意识当中唤起了对诺基亚手机质量的认同感。
5、联想电脑也是上班族的必备用品之一,在这部电影中,出现的电脑都印着联想的标志,让人有较深的印象。
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问题
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其中存在的信息泛滥、传播虚假信息等问题亦日益严峻。
为此,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相关法律监管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现状目前,国内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同时,对于在线活动中的信息内容,网络运营者也应当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则对于网络间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则从多个方面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了治理。
此外,针对网络社交媒体中的违法行为,我国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
二、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网络平台在信息传递和内容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比如,一些网民利用虚假账号进行骚扰和谣言传播等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其次,一些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着重追求流量和用户数,忽视对于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导致泛滥的信息占据了平台的主导地位。
另外,一些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存在信息传递不透明,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使得用户利益受到侵害。
三、网络社交媒体法律监管需要加强的方面在未来针对网络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中,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完善,才能对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有力约束。
同时,监管机制的建立也是保障网络社交媒体平台能够正常发展和运营的关键。
其次,需要加强对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的信息监管和管理。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让广告行业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不仅具有广告传播的高效性和广泛性,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难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知识。
一、广告法的适用范围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也有一定的适用。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广告主体、广告内容和广告发布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主要包括广告主体的资质要求、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发布的方式和渠道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法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我国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法》。
该法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广告主体的身份验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广告发布的安全性等方面。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互联网广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的规范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也有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禁止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互联网广告而言,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发布的方式和渠道、广告宣传的诚信性等。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
互联网广告作为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也受到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禁止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禁止侵害他人商业名誉和商业秘密等行为。
对于互联网广告而言,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约束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广告宣传的诚信性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也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
该法规定了禁止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网络广告已成为营销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假广告的频繁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网络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网络广告的特点在于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这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
消费者在网络广告的信息获得过程中,由于信息的广告性质以及技术手段的滥用,往往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存在误解。
这种误导性的广告行为不仅令消费者感到困惑和失望,而且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监管虚假广告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网络虚假广告对商业秩序的破坏也是不容忽视的。
虚假广告手法不断升级和演变,不仅仅以编造夸大产品效果为手段,在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以广告内容的流量、兴趣偏好等为手法的广告导向也层出不穷。
这种虚假的商业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扭曲了商品真实价值的认定,损害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惩治虚假广告,保护商业秩序,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定义,如明确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商标等行为。
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如何确立和审视网络广告的虚假性,以及相应的处罚机制,亟待进一步探讨。
此外,网络虚假广告背后的法律责任也值得研究。
网络广告往往是多方合作的产物,包括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平台等。
每个环节都对广告质量和真实性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然而,当前的法律体系对网络广告责任的规定尚不明确。
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应当对广告主、代理商以及发布平台等进行监管,以及责任分摊的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如何加强对广告商等主体的监管力度,以防止虚假广告的滥用,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与应对方法
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与应对方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假广告的存在给消费者和广告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并提出应对方法。
一、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欺骗消费者。
网络虚假广告往往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有时甚至完全捏造产品特点。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后,购买的产品往往无法达到所标榜的效果,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2. 损害广告行业的形象。
虚假广告给整个广告行业抹上了阴影,触犯了消费者的底线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不仅导致消费者对广告的不信任,还会影响到其他合法广告的传播效果,进而影响广告行业的正常发展。
3. 打击企业的公信力。
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害不仅限于消费者,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面影响。
虚假广告会使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产生质疑,破坏企业的公信力和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销售和市场竞争力。
二、应对网络虚假广告的方法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的危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应对方法:1. 加强监管和处罚。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违法广告行为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制造者,对其给予严厉的罚款和惩罚,以维护消费者和广告行业的利益。
2. 公众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辨别广告真伪的能力。
通过宣传广告行业的工作原理、广告的基本知识等,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购买观念和消费准则。
3. 加强广告主和媒体的自律。
广告主应加强自身的品牌建设,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媒体要加强对广告的审查,拒绝发布虚假广告,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
4. 加强技术手段和防范措施。
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广告进行检测和筛查,过滤虚假广告,减少其传播渠道。
同时,加强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提高对虚假广告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5. 加强国际合作。
从隐性化网络广告看未来广告的发展趋势
从隐性化网络广告}~一看未来广告的发展趋势@文/魏殿林【内容提要】随着网络成为广告传播的主流媒体之一,广告的隐性化传播手段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并有可能发展为囊种主流的广告传播方式。
隐性化网络广告的主要形式包括搜索式广告、虚拟社区当中的置项式和讨论式的广告。
其共有的特征可以比较鲜明地反映出广告的发展趋势。
本文以之为例,具体分析了未来广告的发展趋势、动因和特征,以期为广告媒体研究以及相关企业和部门对广告的发展和引导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隐性化网络广告传播手段。
.目前,我国已加速进入信息化社会,网络经济发展非常迅速。
随着新媒体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壮大,网络广告也发展迅速,在广告业中比重不断加大。
在信息时代的网络领域,利用数字广告技术的发展,网络广告成为一种主流广告形式,旗下的各种V i rt uaI A dver t i s i ng(虚拟广告)形式成为新型广告的领军。
这其中最能体现其未来性的、以隐性化手段传播的网络广告代表了广告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网络广告渐成主流据《中国经济时报》统计,截至2006年6月,中国网民总数达到1.23亿,比上年同期增长19.4%,网站总数也达到788400个,网络的商业功能也被充分地发掘出来,经常上网购物的人数达3000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50%,电子商务交易额也超过7000亿元。
①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在日渐虚拟化的信息社会时代,广告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跨时空性充分施展其影响力,网络广告预计终将取代传统媒体广告而成为主流。
普华永道在其最新年度报告<全球娱乐及媒体行业前瞻:2005—2009>中指出,2005至2009年期间,中国内地的互联网广告及接入服务消费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6.2%。
中国内地的互联网广告及接入服务消费额,将由2004年的190亿美元上升至2009年的900亿美元。
⑦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形式变化最快的各类网络广告也引领着广告形式发展的潮流。
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分析与制度建设研究
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分析与制度建设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营销越来越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方式。
然而,也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快速盈利,而进行虚假宣传。
网络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国家针对虚假宣传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了多种监管措施。
本文将就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分析与制度建设研究进行探讨。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定义及禁止行为网络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夸大产品功能与效果,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的一种商品宣传手段。
在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2、虚假、夸大及引人误解的;3、歧视、诽谤、诱骗、恐吓等有损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或者导致消费者误解,侵害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网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将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造成损害。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网络虚假宣传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宣传广告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广告主或者发布者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消除影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等。
2. 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企业提起著作权权利权的民事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
如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可爱动物一个字入门等,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企业等财产,将面临刑事追究的责任。
三、网络虚假宣传的监管措施针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国家采取了多种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网络虚假广告曝光平台建立网络虚假广告曝光平台,让消费者主动举报虚假宣传,及时发现虚假广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监管改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在广告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商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媒介和宣传作用。
但网络广告发布的形式、内容都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特别是虚假的网络广告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并呈泛滥的趋势,消费者以及网络用户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而我国现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基本没有涉及。
如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新机制,强化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效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网络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发布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
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致使监管困难,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发布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发布的单方性,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自主性在网络广告中,广告发布者为了提高广告收视率,大多以“弹出式广告”来吸引受众,受众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
不仅自己花钱而且还要被动地去看别人的网络广告,广告商强行发布广告还可省去邮费。
从电脑使用者的情况来看,许多用户也许不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打断,但当你打开网页,或者进入邮箱,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就会向你扑面而来,欲躲不能。
根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62%的被调查者强烈表示厌恶这种“弹出式广告”。
这些弹出式的广告叫人难以忍受,不仅会影响受众的正常工作,分散受众的注意力,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受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众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而交纳费用使用网络,也就是说是接受网络服务的网络使用者,因而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既是电脑的使用者,又是网络中的消费者。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看广告或不看广告,以及看什么样的广告的权利,也就是自主选择权。
而在“弹出式广告”中,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布广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广告内容的违法性,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性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发布者常用的手段,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
隐性广告发展现状
隐性广告发展现状
隐性广告是一种巧妙地将广告内容融入媒体或日常生活中的广告形式。
隐性广告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潜移默化广告,而随着技术和媒体的不断进步,隐性广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隐性广告在这个平台上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
许多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明星、网红和大V们会在不经
意间或明确合作的情况下推荐某个产品或品牌,从而实现隐性广告的效果。
这种形式的隐性广告能够更好地融入用户的日常生活,提高广告的曝光率和接受度。
另外,随着人们对广告的警觉性增加,传统的明显广告形式的效果逐渐下降。
因此,隐性广告也成为了广告主们的新选择。
他们会使用一些与品牌或产品相关的故事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并通过剧情的推进隐含地展示广告内容。
这种巧妙的融入方式能够更好地引起观众的共鸣和兴趣,进而提高广告的传播效果。
总的来说,隐性广告的发展正在逐渐增强。
在媒体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的推动下,隐性广告的形式和应用逐渐丰富和变化。
然而,隐性广告也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实的信息,加强广告的透明度和诚信度是关键。
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案例分析【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达到欺诈或推销目的。
本文将以某在线购物平台在其官方网站上虚假宣传的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2. 案例内容描述某在线购物平台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组虚假宣传广告,称其网站上所有商品均为原装正品,并附有明星代言人的推荐。
然而,经过消费者投诉后,发现不少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3. 案例分析3.1 法律分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性及误导性内容。
案例中的虚假宣传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广告的承诺。
购物平台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2 案例影响分析方面该购物平台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的购物信任受到损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宣传中涉及明星代言人,可能误导消费者产生以明星代言为真实保证的观念,造成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3.3 社会责任分析方面购物平台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新商业模式,其在宣传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损害了购物平台的声誉。
购物平台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身监管体系,提升商品质量和宣传信息真实性。
4. 假设解决方案4.1 法律解决方案购物平台应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可以由受骗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购物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行政处罚购物平台,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公开道歉,并处以罚款。
4.2 自律解决方案购物平台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宣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机制,并加强对商家的监管。
同时,购物平台应主动回应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购物平台可以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平台的信任,倡导诚信消费。
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和娱乐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上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良信息,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以打击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本文将探讨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国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网络不良信息对社会的危害1.1 破坏社会秩序网络不良信息包括虚假广告、恶意谣言、淫秽色情信息等,这些信息的传播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
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恶意谣言传播会引发社会恐慌和舆论混乱;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1.2 侵害个人权益网络不良信息也会侵害个人的权益。
恶意网络骚扰、人肉搜索等行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网络诈骗和网络暴力则对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基础。
二、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对网络不良信息的发布、传播和查处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2 保障个人权益法律规制网络不良信息能够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行为,通过法律的惩处,能够对施害者起到震慑作用,保护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
2.3 促进信息健康传播法律规制网络不良信息还能促进信息的健康传播。
通过加强对网络媒体、平台和用户的管理,限制不良信息的传播,鼓励优质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提高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而促进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
三、国家在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方面的措施3.1 中国的网络不良信息法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明确了网络不良信息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互联网已成为电视、报纸、杂志、广播四大传统媒体之外的另一个重量级的广告媒体。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其职能决不仅仅是“告知”更主要的是销售,是达成网上交易。
告知作用与达成购买的行为是一次性的,而衡量网络广告的标准也不是“广”,而是“效果”。
由此可见,网络广告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而是把传统的广告、促销等一系列市场推广行为整合在一起的营销活动。
网络广告具有以下特征: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
2、可链接性,只需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无法比拟的。
3、强制性,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广告发布者知晓,大量的电子邮件就会塞满。
4、互动性,互联网不像传统媒体,它是一对一的互动沟通。
5、及时反馈性,第三方的服务器不仅可以对网络广告的效果进行监测,还可以根据不同上网民的兴趣,爱好来改变网络广告的投放。
一、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但是网络广告独有特征,使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是《广告法》所难以解决的。
例如,有些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有的网站发布了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些特殊商品广告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内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些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这些都制约着互联岗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这就为广告的法律调整与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一)网络广告经营者的问题《广告法》目前对广告经营者是进行分类管理,其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乾的定位是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广告和电子媒体广告为基础,三者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企业要在传统媒体上发布广告,必须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发布者,而不可能自已经营媒体广告。
然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情况却不太一样,除了委托经营网络广告的网站上为自已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发布广告、作家、明星可以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宣传自己的小说、歌曲或新影片。
网络违法广告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网络违法广告查处的难点及对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网上交易量快速增长,传统商业在互联网平台大力拓展业务,利用互联网媒体投放商业广告,已成为日益普遍的宣传模式。
网络广告主要存在网站页面宣传、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微博广告、论坛广告等形式,网络广告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给执法机关的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网络广告的查处难点1、发现违法线索难。
互联网世界数据量庞大,且内容时刻处于相对更新中,在目前缺乏统一监测平台的情况下,要全面掌握辖区经营主体的网络广告发布情况较为困难。
2、违法主体确定难。
互联网世界是虚拟的,很多经营主体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时不标明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工商机关确定违法主体难,导致违法责任追究难。
3、网络广告的形式性质难以确定。
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
4、管辖权确定难。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如果按此原则管辖,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处理违法行为。
5、电子证据确认难。
电子证据由于本身的特性所致,其内容极易被当事人修改,且修改痕迹在技术上很难证明。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接受询问前夕网页被修改或删除的情况。
6、行政处罚难。
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通过书面协议而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广告协议,约定投放广告。
因此,无法用传统执法手段来取得和固定广告内容、发布次数、发布费用等违法事实。
二、对策与措施1、多种技术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要提高办案敏锐性,在执法现场留意收集网址等违法线索。
各省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快建设网络广告监测平台,用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广告的全面有效监管。
2、违法广告主体的认定。
对网络经营主体全面推进网上亮照工作,通过电子标志可以确定网站的主体归属,使大量网站经营者主动明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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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性广告现状及法律分析
作者:赵珊珊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网络的隐匿性、传播的广泛性、进入的便利性都极大的推动了网络广告的发展,赋予人们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被不法商家所利用,以谋取商业利益,网络隐性广告就是不当的网络广告形式中的一种。
网络广告的规范关乎整个网络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网络经济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性广告;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75-01
作者简介:赵珊珊(1988-),女,汉族,黑龙江肇东人,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网络隐性广告概述
《广告法》将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广告活动”。
网络广告的载体是互联网,而网络隐性广告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发布的,依附于一定的网络载体,非以广告形式却在客观上起到宣传产品或服务信息作用的广告。
我国《广告法》明文指出广告要具有可识别性,而隐性广告则恰恰使消费者难以判断。
我国对于广告的监管侧重于显性广告,隐性广告是监管的一大难题。
二、网络隐性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传统的隐性广告在网络环境中的新发展
1.新闻式广告
新闻式广告是新闻资讯与广告宣传信息的融合。
这种广告利用新闻的社会性与公众对新闻资讯的需求,变相推广产品或服务,以获取利益。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网络新闻广告将会损害网络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使公众无法有效区分信息真实与否,将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健康运转。
2.植入式广告
传统的植入式广告多体现在将广告信息隐藏于电影、电视剧等娱乐信息中,公众在获取娱乐信息的同时,被迫接受。
植入式广告也不具有《广告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因而也是非法的。
在网络环境中,常见的是将广告植入到网络视频中,借助网络视频,融入相关产品或服务
信息,进行无成本的互联网广泛传播,以达到营销目的。
在网络视频中植入广告,逃避了作为广告视频应有的审核,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二)网络环境中新型隐性广告
1.搜索引擎相关隐性广告
我国对于搜索引擎服务是否归类为广告一直是存有争议的。
搜索引擎服务商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编辑程序搜索互联网中的信息,并以一定的标准分类存入数据库,用户在搜索页面输入关键字时,搜索引擎就会将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结果展示给用户。
搜索引擎对于检索信息的展示次序分为自然排名和竞价排名。
竞价排名是通过企业购买搜索关键字来获得,出价越高,搜索结果的排名就越靠前。
美国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认定为广告,并且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将具有广告性质的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区分开来,并对竞价排名予以显著标明。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具有商业性质,并且有信息传播性,本文认为应当视为网络广告。
2.网络社区隐性广告。
网络社区多表现为论坛、聊天工具、博客等,具有一定的讨论区,因信息集聚、方便交流而广受喜爱。
网络隐性广告是广告主通过雇佣网络社区的成员,以特定的身份参与网络互动,介入到社区成员的交流与沟通,利用社区成员的信任,以便宣传某种产品或服务。
网络社区隐性广告是目前最有效率的网络隐性广告传播方式,也存在潜在的危险。
这类广告信息的发布没有严格的审查,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容易造成认知困难,受众很容易因为虚假、欺诈宣传而利益受损。
三、网络隐性广告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2015年新《广告法》首次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规制范畴,但是对于隐性广告仍然只有第14条一个条文,即禁止新闻形式的广告。
网络隐性广告除了《广告法》以外,还涉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法》、《刑法》相关内容。
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各部门法之间的配合,并且法律不可能细致到规定所有规范,因而相应的司法解释十分必要。
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作为网络隐性广告中的助推剂,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责任。
网络推手往往起到策划和组织的核心作用,并草种网络水军对外发帖宣传。
而网站管理者对于网络推手的各种行经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业务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管理经验,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设定区分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的法定义务。
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展竞价排名服务时,视为广告主体,对其内容尽审查义务。
对于干扰自然排名结果的服务商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对于网络隐性广告最重要的他律就是相关部门的监管,比如工商管理部门,新闻管理部门。
部门的监管在实践中也为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部门监管是对具体从业者的他律,更是涉及网络隐性广告发展的行业整体的他律,从业者和整个行业都需要接受相关部门和法律制度的他律。
各行业组织应当针对网络隐性广告的表现形式,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办法,对网络广告的信息传播进行把关。
对于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要倡导职业道德建设,同时从网站管理上保障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对没有建立网络新闻把关制度或者建立后不严格执行的网站进行处罚,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新闻广告。
相关部门与自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使自律组织能够通过积极主动的活动表现出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业界成员起到切实的约束作用,有效的应对网络隐性广告的发展,增强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塑造诚信网络文化。
[参考文献]
[1]刘宇.隐性广告泛滥的社会危害及规范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蓝应政.网络隐性广告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