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用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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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

江苏省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

江苏省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试行)(1998年7月1日起实施)1.总则1.1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鉴定原则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 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划分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掴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1.5.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2)存在医疗依赖;(3)意识消失;(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5)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6)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5)不能工作;(6)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鞍;(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明显职业受限;(6)社会交往困难。

1.5.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存在医疗依赖;(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括动;(5)职业种类受限;(6)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2014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4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版)

2014年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备注:1、工亡的抚恤金计算有点复杂,建议请专业律师计算;2、5-6级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结合病情和找工作的难易、工作单位情况,综合考虑,需要律师的建议。

3、对于脑部或颈椎、腰椎、脊柱的损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合同是否调解还是裁决,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3年为4802元、2014年为5118元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来源::日期:2014-07-26苏人保规〔2014〕12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江苏赔偿标准

江苏赔偿标准

江苏赔偿标准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江苏省侵权责任条例》,江苏省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江苏省侵权责任条例》则对具体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而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等。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赔偿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对于因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会更为严格;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等引发的侵权行为,也有专门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规定。

最后,江苏省还对于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也有相应的计算标准和程序。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赔偿标准的规定相对完善,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能够促进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能够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提高侵权责任的法治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首先,医疗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根据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营养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特殊营养补充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护理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包括护工的工资、护理用品等费用。

另外,住宿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或者康复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交通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者治疗的交通费用,包括车费、车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工作时间的损失,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苏州人损赔偿计算

苏州人损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一、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苏州40元,期限依据医事证明或鉴定)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 ×护理期限(天)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苏州20元)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苏州40元,期限依据医事证明或鉴定)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6个月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0元。

附: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林业 40521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 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赔偿中,对于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伤残,十级伤残为特重伤残。

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需由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确认。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四级至十级伤残,可以选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十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180%至200%。

再次,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根据江苏省《意外伤害赔偿条例》的规定,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15至25万元,四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25至60万元。

同时,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为30至6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江苏省的规定,其他省份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对工伤或意外伤害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请赔偿。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求助。

总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于受伤残影响的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赔偿,更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位在面对伤残赔偿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苏高法电〔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4项)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建议收藏)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4项)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建议收藏)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4项)法律依据及计算公式(建议收藏)一般损害赔偿项目1. 医疗费民通意见:144.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 误工费民通意见:143.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种赔偿行为。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均有所不同。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计算公式进行介绍。

一、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需要治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含住院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以实际支出为基础,按照医保和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进行计算。

2. 丧葬费:指因受害人死亡而发生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包括火化费、告别仪式费、殡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用等。

丧葬费的赔偿一般按照实际支出为依据。

3. 护理费:指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其他亲属或护理人为其提供的日常护理、照料等费用。

护理费的赔偿一般根据实际支出、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需要护理的时长来确定。

4. 营养费:指因受害人的伤病需要特殊营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高蛋白食品、保健品、营养剂等。

营养费的赔偿一般基于实际支出。

5.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伤病而无法从事原有工作或职业,导致工资或收入的减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误工费的赔偿取决于受害人原有工资或收入的水平、伤残程度和无法工作的时间。

6. 精神抚慰金:指作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形式,用于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和损害。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

二、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主要采用“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补偿×精神抚慰金系数”的计算方式。

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构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支出来计算。

2. 合理费用补偿:对于受害人的伤残和死亡,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程度、工作能力、寿命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费用补偿。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死亡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扶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江苏省,具体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按照死者的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补偿,一般在5000元至30000元之间;扶养费根据死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对家庭的扶养能力进行补偿,一般在每月500元至2000元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为10万元至30万元。

其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江苏省对于死亡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一般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扶养费根据死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死者对家庭的扶养能力进行补偿,一般在每月800元至3000元之间;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般情况下为20万元至50万元。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死亡造成的损失。

在江苏省,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他们可以根据死亡赔偿标准向侵权人进行索赔,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对于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衡量和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江苏省的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死者的近亲属来说,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要求赔偿死亡造成的损失。

当然,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衡量和计算。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对江苏省死亡赔偿标准有所了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

据此,现就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44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

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三、各地参保职工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的行为。

江苏省作为中国的发达省份之一,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将会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

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是指在人的精神层面上所遭受的痛苦、折磨以及相关的心理压力等负面影响。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日费用标准 ×至今受害日期总天数。

江苏省规定的日费用标准如下:1. 精神损害赔偿日费用标准为40元;2.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日费用标准为80元。

根据受害者在至今的受害日期总天数,可以计算出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二、身体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身体损害是指在人的身体方面所遭受的伤害,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特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

江苏省为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身体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 轻微伤赔偿标准为3万-5万元;2. 轻伤赔偿标准为5万-10万元;3. 重伤赔偿标准为10万-20万元;4. 特重伤赔偿标准为20万-50万元。

对于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财产损失是指人身损害事件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江苏省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直接财产损失 + 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个人因人身损害事件所支付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间接财产损失则包括个人因人身损害事件所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例如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

四、总体赔偿计算在实际应用中,为了计算出人身损害的总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三个方面的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2014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2014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2014年最新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 [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4.1 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江苏省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12
死亡赔 偿金
13
精神抚慰金 合计(元)
备注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 元; 2010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0,505 元。
பைடு நூலகம் 清单
年龄 住院天数 计算结果 45 周岁 15 天 备注
4500 750 元 270 元 270 元 43,220 元
6,000 元 55,010 元
1 元;
2 元;

93 元;
05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59周岁以下 60—75周岁 75周岁以上 59周岁以下 60—75周岁 75周岁以上 6个月江苏省平均工资: 17945元 14357×年限÷份额 6543×年限÷份额 458880元 22944元×年限 114720元 182360元 9118元×年限 45590元 2-5万 55,010 元 2010年度: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 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 元; 备注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 元;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基 受害人姓名: 本 情 户籍类型: 农村居民 况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被扶养 人 生活费 城 镇 居 民 农 村 居 民 残 疾 赔偿金 赔偿项目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住宿费 住院伙补 营养费 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 身份证号 伤残等级 计算标准 发票 实际减少的收入 50 元/天 实际支出 18 元/天 18 元/天 26341×年限×伤残等级 10805×年限×伤残等级 九级伤残

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导致的收入减少、生活费用增加等间接经济损失。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向侵权人或者其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经济损失的赔偿。

江苏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具体的标准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此外,江苏省还对于死亡赔偿、丧葬费等进行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

同时,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丧葬费用,江苏省也进行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以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完善,能够较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侵权人或者其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避免因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逃避责任。

希望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保障每一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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