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之营养费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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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3〕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3年版本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3年版本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3年版本人身损害是指对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过失伤害、侵犯人身自由、侵害个人隐私等。

人身损害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和健康,也涉及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对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公平正义和法律适用。

2023年版本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将继续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条文,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次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人身损害的界定和分类。

根据具体的案例和情况,对人身损害的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分类。

比如,故意伤害的情形和过失伤害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应有明确的区分,以便有针对性地对不同情况进行法律规制和裁判处理。

第二,对救助义务的明确规定。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公民有救助义务,不得见死不救。

司法解释应当对救助义务提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规定谁有义务救助,救助的方式和方法,救助不当的责任等,从而引导公众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第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程序的规范。

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途径。

因此,司法解释应当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同时规定如何进行赔偿申请和裁决程序。

第四,对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统一规范。

将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合理统一起来,对于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给受害人以民事赔偿。

司法解释应当对此进行统一规范,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五,对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的明确规定。

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中,应当依法明确审理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证据的要求、举证责任、听证程序、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六,对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的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应当重视对受害人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的规定,包括对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机构的建设、救助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的全文进行阐述,重点分析其内容和影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等。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第二章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还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第五条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并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主张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受害人的疾病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第三章具体情形的适用第八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

第九条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赔偿,但超出工伤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以另行赔偿。

第十条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出具鉴定的规定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出具鉴定意见。

法院也可以主动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参考证据,但并非唯一决定性证据。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车祸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
1.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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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法释[2003]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损害赔偿:医疗费误⼯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的计算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害他⼈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在侵犯他⼈⽣命权、健康权、⾝体权案件当中,赔偿权利⼈通常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死亡赔偿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在此类案件当中,⽆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抗辩理由均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医疗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因康复需要⽀出的合理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主张权利,但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也可以⼀并予以主张赔偿。

作为被告在出庭应诉时,要注意如下⼏点:医疗费,要求受害⼈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本⼈。

相关治疗和⽤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证明⾃购药品费⽤不予赔偿。

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否则由此增加的费⽤可不予赔偿。

对于后期治疗⽅案及治疗费⽤,如果受害⼈只能提供医⽣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原则上应待实际费⽤发⽣之后另⾏起诉。

对过⾼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其合理性。

⼆、误⼯费司法解释第⼆⼗条规定: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造成人身损伤的情况下,由责任方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等一系列赔偿费用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着重讨论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营养费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损伤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

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1. 重伤或致残的受害人,根据伤残程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赔偿;2. 潜在功能障碍的受害人,如记忆力、理解力、行动能力等受到影响的,根据损失程度判定赔偿;3. 未成年受害人,一般按照成年人的伤残赔偿标准予以赔偿;4. 对于老年受害人,其身体康复能力较差,应按照其年龄和职业特点适当提高赔偿标准;5. 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受害人,不仅应该给予伤残赔偿,还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二、营养费赔偿计算方法营养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受害人因伤导致的身体机能下降所需的营养和保健费用。

一般情况下,营养费计算公式如下:营养费=(身体损伤后每日所需热量-正常人每日所需热量)×每日营养费标准×伤残日数1. 确定身体损伤后每日所需热量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生的诊断资料,可以确定受害人身体损伤后每日所需热量。

一般来说,瘫痪、截肢等伤残程度较高的人需要较高的热量摄入。

2. 确定正常人每日所需热量根据一般人的饮食结构和平均每日所需热量,可以确定正常人每日所需热量。

通常情况下,成年人每日所需热量在2000-2500千卡之间。

3. 确定每日营养费标准营养费标准一般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营养需要制定。

按照标准的不同,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4. 确定伤残日数根据受害人的医疗记录和康复计划,可以确定伤残日数。

伤残日数是指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到康复或伤残程度稳定恢复的天数。

通过以上步骤计算出的营养费即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种一般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合理。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4日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全文)资料来源:赵彩华律师,2020年3月8日,23056人观看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

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对其适用作如下说明。

法律: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被请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条而言,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其受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以及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绿本条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被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参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侵权人的责任是不赔偿侵权人的一般过失。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债务人责任时,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两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侵权行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依照总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已经采取多次行动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或者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因。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

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对数个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某些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相同,则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文号】法释[2003]2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第一条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因侵犯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促进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责任在理由关于人身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和后果、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有需要的还需出具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证明书、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威性的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具备合法证明效力。

第八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损程度、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意愿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死亡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属在追索赔偿过程中对达成和解表现出不合理、过分的要求,并对侵权人、保险公司等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民事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法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在⼀些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他⼈⼈⾝损害,⼀般是依据⾏为⼈过错责任的⼤⼩来确定其承担责任的多少。

最⾼⼈民法院对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也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条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为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安全的⾏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没有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不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了总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抚慰金、诉讼时效等内容,下面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该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和目的,即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直接侵害,包括当事人死亡、受伤、伤残,以及其他身体损伤等。

该条定义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其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涵盖范围,包括了死亡、受伤、伤残和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形。

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如果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抚恤金。

该条阐明了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了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五条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对其不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者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非侵权行为人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了非侵权行为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进行全文阐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是中国最高法院经过全面研究和调研后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适用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惩治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为未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赔偿标准主要分为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合理费用三个方面。

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心理痛苦和精神折磨的一种补偿,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咨询费等。

赔偿责任的确定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失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受害人的个人情况来综合考虑。

如果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更加重大。

而受害人的个人因素如年龄、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等也会对赔偿责任的确定产生影响。

三、亲属继承人的赔偿权和赔偿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亲属继承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赔偿权。

亲属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亲属继承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但是要充分考虑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并确保被损害人受到公平补偿。

赔偿义务的确定主要基于亲属继承人与被侵权人的亲属关系、经济能力和其他具体情况。

如果亲属继承人具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但是如果亲属继承人无力承担赔偿义务,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债务豁免或者减免赔偿责任。

四、诉讼程序和追偿期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举证、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

追偿期限是指要求赔偿的权利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营养费的规定有哪些

营养费的规定有哪些

营养费的规定有哪些营养费的规定营养费是指受害⼈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体尽快康复⽽购买⽇常饮⾷以外的营养品所⽀出的费⽤。

对于营养费问题,《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规定,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也没有规定。

对营养费进⾏规定的,只有最⾼⼈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这反映了最⾼⼈民法院对受害⼈的⼈⽂关怀,体现了制定司法解释“以⼈为本”的指导思想。

最早对营养费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该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其他必要的费⽤。

包括运送伤残⼈员的交通、⾷宿之合理费⽤、伤愈前的营养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民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是受害⼈的伤残情况,⼆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虽然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是⼈民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的参考,但这⼀意见⾮常重要,是确定营养费时的重要依据之⼀。

按照⽂义解释,这⾥的伤残情况,既包括⼀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般⽽⾔,⼀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的营养费。

因为就⼀般伤害⽽⾔,受害⼈⼀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因为伤害重,不⼀定造成残疾。

反之,伤害轻,也不⼀定不造成残疾。

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遭受的⼈⾝损害达到了残疾的程度,就需要⽀付营养费呢?就《⼈⾝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来看,还不能这样理解。

总之,是否需要赔偿受害⼈营养费,要视受害⼈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这就使营养费的确定不如其他赔偿费⽤的确定具体,相对来说⽐较抽象,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操作。

因为医学知识专业性强,要求法官对受害⼈伤残情况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进⾏实质审查也不太现实。

况且,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必要的养分费要不要证明假如对方当年因损害你的身体,而你自己买了养分品,导致你损失了养分费,而你能证明你确实花了养分费,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假如对方有义务抚养你,,而当年却年没有,你能证明当年你们没有在一起,没有承受他的任何资助,你可以要求赔偿~!对需要养分的受害人实施养分治疗,赐予适当的养分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养分状况,有效地协作临床,提高手术的胜利率和治愈率,削减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

因此,在医学上来说,养分费的支出,依据受害人的受损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

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

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医院出具养分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效劳范围之内?医院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定的不公正性(医患双方之间是效劳合同关系)?养分证明或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

如何质证与采信?这些问题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难以应对。

而若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其实,能够拥有充分的养分支持确定是能让受害者加速的恢复的。

更能够提高受害者的身体素养。

法律养分费赔偿标准2交通事故养分费赔偿标准养分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意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养分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帮助治疗。

养分费赔偿金额=依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养分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养分费的范围在人身损害赔偿工程中,对养分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详细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展说明。

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养分费,不住院治疗就根本上不考虑养分费。

养分费认定的依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详细状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养分的状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局部或全部切除、肝脏裂开或局部切除、胰腺裂开或局部或全部切除;(4)其他缘由致消化汲取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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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之营养费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对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赔偿进行司法解释释义,通过对营养费的概念,赔偿依据,营养费的司法保护,营养费的依据以及营养费得给付依据等方面内容展开,正确分析营养费的计算方法。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针对营养费的计算可以更加精准。

「条文」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主旨」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依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

「释义」(一)营养费的概念及其赔偿的医学和法理依据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

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

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的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

例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情况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的丢失量显著增加;病人虚弱、疼痛、不适应,以及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响摄食;口腔创伤、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进食反而加剧病情,或对术后伤口愈合不利等等。

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

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

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

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二)营养费司法保护的情况对于营养费的赔偿,我国在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作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没有规定营养费。

最早规定营养费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

此后,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营养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也缺乏对营养费赔偿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一些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以弥补,对受害人而言存在不公正、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司法机关法官素质的提升,对一些涉及到营养费赔偿的案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该案的案情为:1997年9月15日,原告因月经紊乱、阴道流血至被告医院就诊,被告诊断后,对原告行诊刮术。

当晚,原告腹痛难忍,去上海纺一医院急诊,并于次日住入该医院行剖腹手术探查原因。

经查,原告腹痛系被告所行诊刮术造成原告子宫穿孔而大出血,纺一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治疗。

由于被告所行诊刮术的失误,致原告身体严重受损,在纺一医院治疗期间,并发肝脏出血,病危时间长达40多天。

现原告虽已出院,但已无法再工作,原聘用原告的单位已将原告解聘,使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了重大损失。

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4000元、营养费人民币9600元、今后治疗费人民币7200元、原告丈夫护理原告的护理费人民币9000元、女儿护理原告的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交通费人民币480元、其他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并一次性补偿原告不能再工作的损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2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交通费人民币480元、其他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2.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579.27元、生活补助费人民币33815.40元。

3.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4.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案件承认了对受害人营养费的赔偿,而且在其他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也对营养费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这也说明对受害人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营养费赔偿的需要,立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营养费赔偿的司法实践,在本条对营养费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对需要判决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本条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判决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给付该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

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

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

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

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

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

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四)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

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

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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