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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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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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 阳市财经学校 基 础教研室, 河南 洛 阳 洛 4 10 ) 7 0 2
摘要 : 目前我 国驰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 护 方 面 已经 初 步做 到 有 法可 依, 但 由于 《 标 法》 对驰 名 商标 的规 定 商
过 于 简单, 特 别是 未注 册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不 能 与 《巴黎公 约》 的最低 要 求 相 符, 易使人 产 生误 解 , 对 驰 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处 罚问题 , 对 驰名 商标 的犯 罪 问题 等规 定得 太 笼统 或没 有规 定。 这都 有 待 于今 后 的 立
尤为 重 要。
二、驰名商标 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 国 , 已有越 来 越 多 的人 认 识 到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意义 和作 用 。但其 名称 却 各种 各 样 , 有 知 名 商 标 、 周 知商 标 、名牌 等 等 。但 严 格地 说 , 驰 名商 标 才 是 一 个
收 稿 日期 : 2 0l J 一 0 —2 J 8
法 律概 念 ,也 是许 多国 际组 织 和世 界各 国 所公 认 的 一 个概 念 。但 其 具体 含 义却 认 识 不 一 致 ,但在 大 体 上 都 认 为驰 名商 标 是公 众 知 悉 的, 有 较 高市 场 占有 率, 有 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给 其 定 义 为 “ 暂 名 商标 是 指在 市 场上 享 有 较 高声 誉 , 并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注 册商 标 ” 从 其 基 本 规 定 , 结 合 修 改 后 的 《 。 商 标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者认 为 驰 名商 标 应 有 以下 特征 : 笔 ( ) 驰 名商 标 经长 期 使 用 ,为 相关公众 熟知 。驰 一 名 商标 经一 定 期 限 的公 开 使 用 ,逐 渐 扩 大 市 场 影 响 , 为 公众 认 识 和 了解 。这 里 的 “ 众 ”不 可 能 是 所 有 消 公 费 者 ,而 只 能 是 “ 关 公 众 ” 相 。但 何 为 “ 关 公 众 ” 相 , 法律并未规定,但 至少应注 意以下 几点: 1 .相 关 公 众 是 与有 关驰 名 商标 所 使 用 的商 品 或服 务 有 正常 联 系, 即 同类 商 品或 服 务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或 相 应 的 消费者 , 而 不可 能 是 一 般 消费 者 ; 2 .相 关 公 众 不 绝 对 以人 口 的数 量 和 特 定 比例 为 标 准 ; 3 、相 关 公 众 可 以是 通 过 宣传 广 告 等促 销 手段 而 获得 知 晓 , 不一 定 是 通 过 注 册 或 实 际使 用而 获 得知 晓 。 ( )驰 名 商 标 代 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优 异 ,市 二 场 上 享 有 良好 信誉 。市场 作 为 综 合 检验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一面 镜子 ,指导 并 促使 企 业 按 照 市场 需 要 , 不 断 进 行组 织 调整 ,开 发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生 产 新 的 更 好 的 更便 宜 的产 品 ,在 质 量 和数 量 上 满 足需 要 , 在 花 色 和 品种 上 满足 消 费 者选择 ,企 业 及其 产 品 不断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其 驰 名 商标 代 表 的商 品 或服 务 必 然是 优 质 产 品 或服 务 ,为 公众 信 赖 和 喜爱 , 拥 有 良好 的社 会 评价 。 ( )驰 名 商标 享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 在 一 定 范 三 围 内享 有较 高 的知 名 度 。驰 名 商标 的影 响 范 围 , 主 要 是 指 一 定地 域范 围内 的 相关 公 众之 间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 为经 营 者或 消费 者 购 买商 品 或 接 受服 务 时 , 在 同 类 品 牌 或 同行 服 务 中首 选对 象 或 主 要选 择 对 象 。 ( 四) 驰 名商 标 是 经 本 国 主 营 机 关 认 定 其 为 驰 名 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第 四 条规 定 “ 暂 请求 保 护 驰 名 商 标权 益 的 ,应 当向 国家 工 商局 商 标局 提 出认 定 驰 名 商标。 ”上 述 规 定 包括 两层 含 义 : 1 .当 商 标 所 有人 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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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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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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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所代表 的商品具有优 良的品质, 市场上具有较 高的声誉 、 强的市场竞争 力 , 在 较 能够为 企业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关键 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 究驰名 商标 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 其 研
意义 。
[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3
黎公 约》95年海牙文本之 中。它是指经过 长期使用 , 12 在市 场上享有 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 商 标。每个
国家 的驰名商标都是 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 , 是企业 和国 家难 以估量 的财富 。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 , 意味着 优 良
品的限制条件是 , 不得“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
( hnsa s t e nvri f lc oi Si c n ehooyo hn , hnsa 2 40 C ia Z oghnI tu ,U ie t o et nc c nea dT cnl f ia Z ogh n58 0 , h ) n it sy E r e g C n
Ke r s wel n w r d ma k ; n i r d ma k d l t n; g l rt cin y wo d : l —k o n t e r s a t —ta e r i i l a oe t a uo e p o Ab t a t As a mp r n lme to c n my, mo sta e r k i mp ra ti ti i l r p r ft e i v s n n ep s sr c : i o t tee n f o o n a e f a u r d ma si o n a gbe p e t o h e t t n a o y n me t e t r r e f o i

浅析《商标法》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商标法》的问题与完善

二、关于驰 名商标 保护
关 于 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方 式 ,有 一个 问题 值 得 思考 。 驰名 商 标 并 非 终 身制 ,而是 随着 相 关 公众 对 其知 晓 程 度 的 变化 而 变化
的 ,这个 特 点 使 驰名 商 标 的认 定 不 宜 采 取主 动 认 定 方式 。现 在 国 际 通 行 的认 定 方式 为 “ 案 认 定 ,被 动 保 护 ” 原 则 ,即只 个 有 当商 标 权 被 侵 犯 时 ,权 利 人要 求享 受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 司 法 机 关在 审 理 案件 的 同时 ,基 于 当事 人 的 请 求 才依 法 个案 予 以认 定 。 而 我 国 则 采 取 主动 认 定 为 主 、被 动 认 定 为 辅 的 方 式 。 这 是 我 国驰 名 商 标 法律 制 度确 立 中略 显 遗憾 的地 方 。 因为 ,主 动 认 定 方式 毕 竟 不符 合 驰 名 商标 的特 点和 国际 惯 例 ,且 实务 中 采 用 批 量认 定 的方 式 ,把 握 不 准就 会 流 于 滥评 ,导 致企 业 、地 区之 间 的攀 比。 这 样 ,就 丧 失 了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保 护 的 意 义 。 针 对 上述 弊 端 ,我 国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后 来 发 布 了 《 名商 标 驰 认 定和 保 护 规 定 》 ,修 改 了驰 名 商 标认 定 标 准 ,采 取 了 “ 案 个
VI W P l E o NT
浅析 商标法 的问题 与完善
【 要 】 识经 济 时代 ,知识 产 权 问题 在 世界 贸 易 中的 地位 权 作 为权 利 人 的民 事权 利 来 对 待 ,而 是将 商 标 作 为行 政 机 关对 摘 知 进一 步 凸现 ,成 为 当代 国 际经 济 合 作 的基 本 条 件 之一 ,知识 产 商标 人 进行 管理 的手 段 。 权保 护 问题 日益 成 为 各 国政 府 工作 重 点 ,我 国也 不例 外 。 商标 权是 知 识 产权 的重 要部 分 ,我 国加 入 世 贸组 织 后 ,为和 国 际 知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维普资讯
第2 3卷 第 8期 20 0 6年 8月
辽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u a fLa n n 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lo io ig E u ai a miitain Isiue n o
Vo.3 No8 1 2 . Au 0 6 g2 0
社会评价 。
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将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的驰名商标 注册
我国《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 第 条规定, 国家 于其他商 品上 的一种商标 ,以此来弥补跨类保护认定不 易的
工商行政 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 缺陷 。国外厂 家常采用这种方式保护 自己的商标 , 可 口可 如“ 包括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前 , 乐” 的商标人在一切商品上 注册 了可 口可乐 的防御商标。 所谓 主管机关 应 申请人的请求 ,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 联合注册制度 , 是为 了防止他人在 同类商 品或类似 商品上使
定, 因此 , 又称为事前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后 , 用相 同或相似的商标 ,便将与 自己商标相近似 的标记一起 注
应申请人 的请 求 ,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 册 。如“ 娃哈 哈” 的商标权 利人 可同时 注册 “ 娃娃 哈” “ 、 哈娃 出的认定 , 因此 , 又称为事后认定 。 这就是说 , 一个商标 已具备 娃”“ 、哈哈娃” 等互为近似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目的在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杨 娟
( 襄樊职业技术学 院, 湖北 襄樊 【 摘 4l2 ) 4o1
要1 给 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护是世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相 关立法和司法的趋势。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 护在 立法和执 法方面都 有

驰名商标民事法律保护浅论

驰名商标民事法律保护浅论

作 者 简 介 : 亚 成 , ,9 7年 出生 , 江 禾 泰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律 硕 士 。 李 男 16 浙 法
7 4
驰 名 商标 民事 法律保 护 浅论
止混 淆 以保护 广大 消费 者利 益 的公 益成 分 . 作 为财 但
产权 的商标 权 . 显 了商 标 权 的个 人 利 益 , 现 了私 彰 体 益在 商 标权 中 的重 要 地位 . 此 . 要 应 当 由权 利 人 因 主 通过 行 使 民事权 利 来 平衡 商 标 权 中的 私益 和公 益 权 利. 以解决 商标 侵权 和合 理使 用 问题 。人 民法 院对 驰
专 用权 的有 关 问题 作 一粗 浅 的探 讨 。
二 、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保 护驰
名 商 标 的基 本 原 则 、 序 和 方 式 程
依据 我 国《 商标 法》 商标 法 实施 条 例》 和《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对驰 名商 标实 行 “ 动保 护 . 被 个案 有 效 ” 的原
则。 当事人 申
上 . 国就 率 先 提 出这 一 问题 . 法 至今 已有 近 百 年 的历
黎 公约 》 《 、 与贸 易有关 的知 识产 权协 定 》 以及 《 于驰 关 名 商 标保 护 规 定 的联 合 建 议 》 国际公 约 以外 . 主 等 最
要 的法 律依 据是 我 国2 0 年 1 月 1 01 2 日修 订生 效 的 《 商
商标 权 利人 中请人 民法院保 护驰 名 商标 的范 围。 关键 词 : 驰名 商标 商标权 利人
对 驰 名商标 ( e —nw T a e r )予 以特 殊保 w lk o rd mak l 护 , 在 1 1 年修 订 《 黎公 约 》 华 盛 顿 外 交 会 议 早 91 巴 的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是, 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商标立法相 比, 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仍存有一定的差距 。本文就如何完善我 国驰名商标的相关
法律 问题 提 出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驰 名 商标
法律 保 护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注者将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有者 同行业的竞争 时, 此时驰名商标所
有 者 可 提 出诉 争 , 求 归还 被 抢 注 的 域 名 。 要

采取驰 名商标行 政认 定为主, 司法 认定为辅的方式 。 行政 认定驰 名商标有利于提 高认定效率, 与其行政管理职 能和管 理工作相统一 。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认定, 对驰名商标和普 商标驰名程度 受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不能实行终身制 , 应实行“ 降制” 应由国家工 商行政机 关依据客观 升 。 标准 , 定期进行检 查、 定, 评 优胜劣汰 。 人民法 院司法认 定可弥补行 而 政认定工作 的不足 , 防止行政权 滥用 , 强化 商标 主管机关 具体行政行 为 的司法审 查, 是人 民法 院行 使审判 职能的需要 。 也 当行政认 定与司 法 认 定 发 生 冲 突 时 , 民法 院 的 认定 为 最 终 认 定 。 人 二、 规制 以域名抢注方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 决 域 名 和 驰 名 商 标 发 生 的冲 突 , 按 照 国 际 惯例 和 T IS要 应 RP 求, 依据最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机 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及我国商标法律, 合理安排域名与驰 名商标 冲突解决机制 , 依法保 护驰名 商标权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在 平衡域名所 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并注意把握 以下几点: ( ) 意 抡 注 才 榭 成 侵 权 一 恶 域名抢注 区分为“ 善意” 恶意” 善意 , 和“ , 为不知道其为驰名商标 或虽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却非恶意使用 。而 恶意贝 为知道其为驰名商 标, 却抱着不正当的商业 目的将其注册为域名 。 当商业 目的主要 表 不 现 为 误 导其 产 品或 服 务 的最 终 消费 者 或 者 商业 客 户 , 者 阻却 竞 争对 或 手进入竞争市场 , 者损害他人商誉等 。 或 由于 域 名 具 有 重 要 的 商 业 价 论其是否正在使用 。只有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我 国 司 法 解释 关 于 恶 意 列 举 了四 条 , 够 详 细 , 者 认 为认 定构 成 “ 不 笔 恶 意” 还需考虑 以下因素: 行为人在系争域名上是否具有其他权 利行为 人是否进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具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 由: 行为人 是否在 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 了重大与误导性 的错误联系信息 ; 域名持 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是否造成 了严重的后果, 使得商标权人通过网络 从事 的经营 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等。司法实践中的域名抢注 的情况 是复杂的, 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 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 则 的 突 出情 形 , 可 以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恶 意 。 也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 ,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 ,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
证 明 其 商标 驰名 的有 关材 料 。 时 , 报 其 所在 地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同 抄 部 门。 ” 也 就 是说 通 过 异议 程 序 申请 认 定 驰 名商 标 ,或 者 在 商 标 管理 过 程 中 申请 驰 名商 标 的 , 由商 标 局 来 认 定 。 则
3 0万 件 , 4 有效 注 册 商 标 4 5万 件 , 世 界 第 一 。 3 居 认 定 , 是 对商 标 管理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商 标权 利 人 制 定 的补 救措 施。 这 驰 名 商 标 是 一 个 法律 术语 , 我 国 , 名 商 标 指在 中 国境 内 为相 在 驰 ③ 由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 关 公众 广 为 知 晓 的 商 标 。 也就 是说 标 有 驰 名 商 标 的 商 品 产 品质 量优 事纠 纷 案 件 管 辖 问题 的通 知》 ,涉 及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 异 , 有 较 强竞 争 力 , 因 为这样 , 些 不法 的 商 家 常假 冒他 人 的 驰名 由省 、 具 正 一 自治 区 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市 、 划 单 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计 以及 商标 , 以牟取 非 法利 益。商 家信 誉 较 高 。而 商标 知 名度 越 高 , 被假 冒 的 直 辖 市 内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其 他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可能 也越 大 。2 0 0 0年 至 2 1 0 0年 9月 , 国 各级 工 商 机 关共 查 处 各类 全 纷 案 件 , 报 经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准 ; 经 批;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不再 受 需 未 隹的 商标 违 法案 件 5 l 02万件 , 中 , 年 1月至 9月尾 3 2 1 。因 此 为 理 此 类 案 件 。 其 今 39 件 维 护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护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为 了 保 也 22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_ 保 护 消费 者 的利 益 , 进 我 国经济 发 展 , 护驰 名 商 标 意义 重 大 。 促 保 221 不 予核 准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__ 12 驰 名商 标 保 护 的发 展概 况 . 《 商标 法 》 十 三 条规 定 “ 相 同 或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的商 标 是 复 第 就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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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邓璐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造假
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
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
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而现在我国的一些企业在获取驰名商标后,超范围无限制地使用,在非驰名商标的商品上也都用上了“中国驰名”。

2003年,我们国家工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只能“被动认定,个案有效”,而不能终身拥有,持续宣传。

但是我国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以商业利润为契机,其动机不纯。

这种行为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驰名商标滥用的危害:(1)驰名商标认定后,其产品质量受到群众信赖。

但就是这么一种信赖,使得无数企业公司利用驰名商标让自己的商品免检。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是许多企业总是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对市场进行抢占与挤压,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更广,而这种情况使得其他企业的竞争力受到限制。

这样不利于商标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4](4)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侵害了。

(三)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特殊形式,因此,驰名商标侵权即是指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危害:(1)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有其自身的经济和文化价值,这是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赖的原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商品真实的价值不符。

(2)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优质资产被侵权人所盗用,使专用权人的经济与社会声誉受到损失,有时还有可能危及企业的存亡。

(3)与社会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解决办法的建议
(一)刑事立法对驰名商标造假行为的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包括驰名商标的造假行为。

而我国刑法还没有对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做出规定,笔者建议能够在我国刑法的法律条文中增加一条“诉讼欺诈罪”。

这也是针对目前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却不能明确规制而考虑到的。

如果法律增加对欺诈行为加以制止的条文就能有效规制驰名商标造假行为,能够提高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

(二)加大驰名商标的使用和监管力度
笔者建议针对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而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修正现行的《广告法》,应增加一些条文,禁止暗示商品质量与驰名商标有关的广告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

行政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宣传行为进行处罚,社会公众也可以举报这种违法宣传行为。

[5]
(三)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由于人们的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才会增加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从制定法律的根本目地来讲,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在一定合法期限内垄断此知识产品,进而使其能够公开其所创造的知识产品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

[6]比如,设立专利权使专利权人能够更加积极地创造,其发明创造在社会公开后,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设立著作权使著作权人能够更好地创作,其作品就能在社会广泛传播,从而促进了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因此设立商标权使商标权人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利用这些产品使整个社会的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学习教育,在企业内部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提高商标自身的经济含量,可更重要的是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法律作用后再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时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

这样才有利于降低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孙立凡.为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8,(7).
[2]王永欣.驰名商标的界定与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66.
[3]陈国强.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9).
[4]徐晓红.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J].经济师,2004(7):55.
[5]海英.驰名商标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一一以驰名商标的霸权主义倾向为视角[J].东南学术,2007,(5)
[6]马一德.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商务印书馆,2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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