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物权一般原理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7MF 物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使用2共有物的管理3共有物的处分4应有部分的处分5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5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使得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权的促使权包括:1停止侵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4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和变更权的内容:1抵押权的抛弃2抵押权的转让和供作担保3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转让4抵押权顺位和内容的变更5抵押权处分和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效力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表现: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地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备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二、抛弃与先占 1、抛弃 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后果——丧失物权 行为限制—负有义务;损害公益;影响他 人——eg弃犬伤人的法律责任.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 无主的动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三、添附 1、附合---紧密结合,可辨原物,不宜拆分。 2、混合---紧密结合,难辨原物,不能拆分 3、加工---改造原物,价值与主观决定后果。 善意(不知的善意;本着善良愿望的善 意)—恶意(明知的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 恶意) 物权案例.doc
1、登记的作用 社会意义—便于管理;确定产权;税收 法律意义—公示公信,权利推定 2、登记审查制度的设计 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审查范围——《物权法》第十二条(以形式 审查为主,辅以实质审查) 登记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 3、法律责任物权案例.doc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异议登记—异议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阻却登记公信力而采取的抗辩登记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 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 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 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
物权变动的具体原因
公共利益的界定 比例原则 公共受益 公平补偿 正当法律程序——公开、民主参与、权力制 约 罪犯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 要小得多——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
物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是通过实物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在物质世界中的利益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物权是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保障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规定,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限制和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权包括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物权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等。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等。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关系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受让人和让与人要有明确的意愿。
平等交换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交换的对等物应当是相等的价值。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权利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
善意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应当是善意的,不得以恶意获取他人的财产。
四、物权的主要种类《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要种类,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存款所有权等。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土地下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土地使用权。
车辆所有权是指对车辆的所有权,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存款所有权是指对存款的所有权,包括银行存款和证券存款。
五、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侵权取得和意思表示取得等。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物权,包括合同取得、继承取得和赋予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及原则
05
CHAPTER
物权行为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关系
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行为的概念、性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民法典》第208条明确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体现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多种制度与规则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等,这些制度与规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应用和具体表现。
03
CHAPTER
物权行为原则
公示效力
物权行为的公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对抗和保护作用。未经公示的物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示的物权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示方式
物权行为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公示保护
对于善意取得人,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该权利,而原权利人则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
04
CHAPTER
物权行为实践
物权合同的概念
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而达成的协议。
பைடு நூலகம்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的概念
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物权保护的方式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如赔偿损失、罚款、刑罚等。
物权保护的措施
物权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即物权行为一旦公示,就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信力
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权利而取得该权利,那么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信保护
公信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公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则不能取得该权利。
物权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律知识点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律是保障个人和企业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物权法涉及到各种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正当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物权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物权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享有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最高的支配权力,并且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财产的干扰。
物权还具有继承性、独占性、绝对性和地域性等基本原则。
二、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方式物权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质财产的最高支配权力,基于物权的所有人对物品享有复数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品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如租赁合同。
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法取得、占有和侵权补救等。
合法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遗赠等手段获得物权。
占有是指通过占据特定财产并表现出所有权意愿来建立物权。
侵权补救是指通过起诉和法律程序来维护被侵犯物权的权益。
三、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的保护包括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讼外和讼内和解、请求撤销、请求维持等。
刑事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程序追究侵犯物权人利益的犯罪责任。
物权的限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的限制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指的是在保障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个人物权进行限制,如被征收、查封、扣押等。
四、物权的转让和终止物权的转让主要是指物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
物权的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物权人与受让人通过合同约定,将物权进行转让。
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如继承、拍卖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物权的一般原理(总分:16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1,分数:165.00)1.王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
2010年王某以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其后,王某将购房款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王某与刘某虽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实际交付了房屋给买受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刘某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却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在王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赵某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刘某搬出房屋,返还原物。
刘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仅仅取得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得对抗赵某的物权,这就是所谓的物权优先性原则。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也称为物权学说,是指对物权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理论分析的学说体系。
它主要包括对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的规定、行为的效力和效果的认定、以及不同行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物权是指人们享有和支配特定物物理权利的能力,包括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而物权行为则是指对物权进行行使、转让和放弃等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旨在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并确定其效力和效果。
物权行为的形成主要通过合法占有、合法制作和合法取得等方式来实现。
合法占有是指当事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占有真实和合法的物,具备了物权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合法制作是指自然物在人的劳动下经过创造性加工而形成的物,劳动者因此而对该物享有物权。
合法取得是指物主自愿地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他人通过相应的法律手续取得物权。
物权行为的变动主要包括对物权的转让和设定。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主将自己对某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而物权的设定则是指他人从无到有地取得对某物的权利。
在物权行为中,转让和设定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否则将无效。
物权行为的消灭主要通过放弃、合并和强制扣押等形式来实现。
放弃是指有权者明确表示放弃对某物的权利;合并是指不同物权合并为同一个权利的行为;强制扣押是指对他人的物权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使其消失。
物权行为的效力主要有三个层次,即物权行为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对不特定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约束,以及对国家的约束。
在当事人之间,物权行为的效力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
对社会成员而言,物权行为的效力使其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对国家而言,物权行为的效力使其不能随意干预或剥夺个人的物权,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关系,主要包括排他关系、优先关系和合并关系。
排他关系是指在同一个物上,不同的人不能同时拥有相同的物权,一方的行为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
优先关系是指在同一个物上,同一种物权的行为享有先权,其效力优先于后来的物权行为。
物权法一般原理共94页文档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物权法原理。
这物权法原理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大伞,为我们的财产撑起一片天!
你想想看哈,比如说你辛苦工作买了一套房子,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那别人随随便便就能来抢你的房子,那你不得气死啊!这不就等于你辛苦种的果子被别人摘了嘛!物权法原理就是要保障你对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谁也别想夺走。
还有啊,你那心爱的小汽车,要是没有物权法原理保驾护航,突然有一天冒出来个人说这是他的,你说气不气人?这物权法原理就是要让你能安安心心地享受自己的东西。
再比如说,你有个很珍贵的祖传宝贝,有了物权法原理,别人就不敢轻易惦记,不然那就是违法的呀!
物权法原理可不是死板的条文呢,它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它在默默守护着我们的财产权利。
你看那些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益打官司的人,这不就是物权法原理在起作用嘛!
它就像是我们的财产卫士,坚决捍卫我们的“财产领地”!要是没有它,那我们的财产岂不是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谁抢了就是谁的,那这个世界还不乱套了!所以说啊,物权法原理真的太重要啦!我们可都得好好了解它,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总之,物权法原理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让我们的财产有了保障,让我们能更安心地生活、工作、追求自己的梦想。
我们都应该珍视它,利用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增添更多的安宁与稳定。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一、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能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包括土地、海域以及地上或海上定着物,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桥梁、堤坝、纪念碑等。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包括机动车、自行车等。
(二)原物和孳息1.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是指果实、物的出产物及按照物之使用方法所获得的出产物。
天然孳息的归属分三步确定:①有约从约②无约归所有权人③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因民事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的归属分两步确定;①有约从约②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依交易习惯。
(三)主物和从物从物的构成要件有三:1.非主物的构成成分。
轮胎属于汽车的构成部分,房门属于房屋的构成部分。
因此,轮胎对于汽车,房门对于房屋均不属于从物。
2.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一般住宅小区中的车位和房屋,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四)货币,占有即所有。
(五)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具有如下特征: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属于权利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交换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如游戏中的装备可以交易和转让。
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它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一)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二)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三)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之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
怎样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
怎样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
学好物权变动的原理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解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掌握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其主要的原则,如物权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等,是学好物权变动的前提。
2. 学习物权的主要变动方式: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转让、设立、消灭等方式。
具体而言,要学习权利的取得和失去的方式,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
3. 熟悉各种物权变动的法定规定:物权变动的法定规定是学习的重点,需要熟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同变动方式的规定,如对合同的要素、标的物和权利义务的约定等。
4. 分析实际案例和问题:通过分析各种实际案例和问题,深入理解物权变动的原理。
可以通过学习相关案例和进行模拟案例分析,加深对物权变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
5. 多进行实践操作:物权变动的原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运用。
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如模拟交易、调解等,增加实践经验,进一步学好物权变
动的原理。
物权法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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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区别: • (1)法定物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意 定物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 • (2)法定物权的产生不必进行公示而直接 生效,意定物权必须进行公示。 • (3)法定物权一般情况下优于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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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 10、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 法律上的物权:由法定公示方法表征的物权, 已经纳入登记和有占有表征的物权为法律上的 物权。 • 事实上的物权:没有获得法定公示方法表征, 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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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 1、区分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说的物权行为独立 性理论,要求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 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来区别对待。 换言之,债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债权意思表 示的一致,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物权意思 表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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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行为理论
2、抽象性原则,即我国学者所谓的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也就是说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 效力的制约。物权变动是基于物权意思表示的 效果意思而发生的,而不是债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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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所创设权利不构成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部分违反的,其他部分可有效 “流质条款” 3、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无效法律行为可 转换为其他法律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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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 法定原则
四、物权法定的缺陷及其缓和 (一)缺陷 • 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足, 导致法定物权缺乏适当的灵活性,难以衍生 次类型物权,因此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 现有法定物权种类就显得过于僵化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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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变动
2、形式主义的内容
物权的基本原理
物权的基本原理物权的基本原理:物权分为物和权1、物权的物是人体之外的、能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注意:尸体属于物的一种,但所有权仅限于埋葬、祭祀、供奉,且继承人不能放弃;电、热、声、光能被支配的就是物,雷电、台风、日月星辰不是物;一滴水、一粒米不是物,必须要满足生产生活需要;2、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原物与孳息、主物与从物、货币;注意:天然孳息是动物的仔或植物的蛋、法定孳息是利息、租金等法定关系的收益;从物不是主物的构成部分、须辅助主物使用并且同属一人;解除主物的合同效力涉及从物,解除从物合同效力不涉及主物;货币占有权和所有权不可分割同时存在,占有即所有;3、物权的权是法律规定属于物权客体的;4、物权的效力是法律给的,能够保证你实现各种具体的支配;具有三种效力:追及效力:无论你的标的物去到哪个手上都能取回,但是他人善意取得会中断;排他效力:一个物体只有一个所有权;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有预告登记、先租后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优先权除外;担保物权之间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担保物权之间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5、物权的保护分为确认物权请求权(确认权利)、物上请求权(要物不要钱)、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物上请求权又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注意:物权请求权一定发生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只有物权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利;物权受到妨害时可以请求反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可以进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物被占有了,无论如何占有都可以行使;假如反还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有冲突时,侵害人是无权占有才可行使,有权占有则不行;6、物权保护期间限制;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仅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反还原物请求权,其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动产一般3年诉讼时效,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
物权一般原理
物权一般原理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法律关系。
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产生方式、内容要件以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品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
所谓自由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而无需受到不当干涉。
这种权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物权的产生方式1. 自然原始方式:即通过占有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当个人以自己的劳动或经费进行物品的创造或发现时,会自然地获得对其的所有权。
例如个人通过种植庄稼、养殖动物或者开采矿产等方式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2. 法定方式:即通过法律的规定获得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物权的产生和转移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双方达成合同的约定时,会根据合同内容来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
三、物权的内容要件要使一个权利被认定为物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的客体性: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具体的物品,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品,也可以是虚拟存在的物品,如知识产权等。
2. 物的拥有:物权人必须对物拥有占有状态,即实际控制这个物品,并且有能力支配它。
3. 个人对物的无限制支配权:物权人对物品享有无限制的支配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转让、抵押或者让与等行为。
4. 社会尊重:物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须在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社会生活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限制:法律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环保法的规定,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公序良俗限制: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特征与分类(一)物的特征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可支配性。
2.有体物。
3.效用性。
在物权法中,民法学界通常把“物”界定为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意义上的物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独立为一体。
3.须具有特定性。
(二)物的重要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依据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物是指在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3.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之原本,或者说乃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个类型。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分类依据是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是指仅一次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经过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是指一种解释和解构物品和物权的理论框架,它包括了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属性,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行为和责任。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强调了物品的所有权,即物品的拥有者对其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拥有者可以享有并行使对物品的支配权,包括使用、转让、收益和摧毁等权利。
所有权也被认为是一种采取行动的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控制物品的使用来实现其个人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提到了收益权,即非所有者对物品所获得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转让,使得非所有者能够享受到由物品所带来的收益。
通过收益权的转让,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可以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物权行为的规范和责任。
物权行为的规范可能通过法律、契约或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所有者对物品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物权行为的责任是对物品和他人负责,以确保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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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物权变动
7.4.1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2.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登记要件模式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 是 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是 3.登记的效力不同。 4.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 的问题。 不登记 否 否 否 登记对抗模式
7.4 物权变动
7.4.2 动产物权变动
(1)现实交付——交付的一般方式
现实交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转移 至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即动产物权的 直接移转。 现示交付是动产物权交付的一般方式。
7.4 物权变动
7.4.2 动产物权变动——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有三种情形: 送货。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 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 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 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 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 成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物权法》第24条
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适用交付转移规则。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情况。
7.4 物权变动
7.4.2 动产物权变动——现实交付
7.3 物权法基本原则 7.3.2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种类法定。是指物权均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 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 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2)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超越法律 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 物权内容。 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 相悖的物权。
7.1.3货币和有价证券——特殊的种类物 2.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 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2)有价证 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1)票据 ;(2)股 票;(3)债券;(4)提单(5)仓单
7.2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7.2 物权概念和分类
7.2.2 物权分类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 产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 抵押权、质押权等。
7.3 物权法基本原则 7.3.1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 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 同的规定。包括下述几方面: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保护的平等性。
7.1物
7.1.2 物的分类
3.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可以相互替代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 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 规格、质量,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 以用同种类物代替。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类物经 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法律意义 (1)物灭失后法律后果不同; (2)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
7.2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7.2.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 是不特定的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化的物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权 (6)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第七章 物权一般原理
7.1物
7.1.1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 配的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财产。 ——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够满足社会生产、 生活需要的,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 劳动的创造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以,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财产性; (2)具有使用价值——有用性; (3)须有稀缺性——稀缺性; (4)物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可控性; (5)须是有形财产——有型性。
7.3物权法基本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7.3.3 物权效力法定原则
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力, 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 人的效力。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和 追溯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改变物权效力。
7.3 物权法基本原则
7.3 4. 物权公示原则
7.1物
7.1.1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财产性; (2)具有使用价值——有用性; (3)须有稀缺性——稀缺性; (4)物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可控性; (5)须是有形财产——有型性。
7.1物
7.1.2 物的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的属性和对社会生产 生活影响程度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 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主要 有(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2)军用武器、弹药 等;(3)流通主体受限制的非专属国家财产。 禁止流通物,如迷信物品,黄色淫秽书刊、磁带、 录像带等物品。 法律意义: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 限制流通物一般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
7.2 物权概念和分类
7.2.2 物权分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 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 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 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主要有: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 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 权。
7.1物
7.1.3 货币和有价证券——特殊的种类物
1. 货币 货币,即一般等价物,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 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1)交换能力的无限 性;(2)货币材料的有限性。 货币具有下述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 (3)货币是可消耗物。
7.1物
7.1物
7.1.2 物的分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分割后是否影响其经济价值 可分物,是指物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 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可分割物,物经分割之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 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法律意义: (1)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可分物可以分割实物;对 不可分物,只能实物归一人,对其他人作补偿,或变卖 后分割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分物产生的利益或负 担,除法律另有规定,作为按份债权或债务;不可分物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可分,共有人之间负连带债权债务。 例如楼房管道疏浚,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责任。
7.1物
7.1.2 物的分类
6.原物与孳息——根据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 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 原物。 自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原物 孳息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法律意义:(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享有原物所有权的人,也享有孳息所有权。 (2)确定赔偿范围——原物所有权受到侵害,致使不能取得孳息, 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和孳息的损失。
7.1物
7.1.2 物的分类
5.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 力中的主从关系 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 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 关系。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 是从物。 例如,汽车与拖斗,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 从物的关系。 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 定时,从物所有权归属决定于主物所有权归属,从 物的所有权应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7.4 物权变动
1.概念
7.4.1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 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法是登记,所以,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主要分为两种 模式: (1)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 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 动。 (2)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 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 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 效力。—— 《物权法》第25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 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
第26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 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 效力。——《物权法》第27条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从而 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 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 (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 为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式公示,物权变动或无效、 或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 有权转移。
7.4物权变动
7.4.3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或事 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判决、裁决、征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8条 2. 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 生效力。 ——《物权法》第29条 3. 建造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依照上述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 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