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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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来自百度文库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 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双边投资协议
补偿的目的应使投资者处于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时相同的财政 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延迟,而且应是 可以 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间自由转移。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演变(主要是动产)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法院地法 不动产容易、动产难; 有体物容易,无体物难。 (四)适用范围(哪些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五)例外(哪些问题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法则区别说 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适用人之住所地法。 ——19世纪末至今 不动产与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优点:物之所在地容易确定。判决容易得到物 之所在地国家的承认。
案例一:卡麦尔诉休格尔案(1860)
——英国商人在俄国购买木材,由德国船舶运 往英国,途经挪威海岸发生事故,木材被 卸到岸上。 ——船长将木材拍卖给克劳斯,克运到英国转 卖给休格尔。(挪威法律允许,英国不允许) ——原告卡麦尔在英国法院起诉,主张享有这批 木材的权利。 ——英国适用交易时的物之所在地法,被告胜诉。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国有化问题 信托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
几个概念:
财产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 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债权法: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因此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权法 受到重视,如合同法的制定,而物权立法被忽视。 物权法之缺乏是造成“企业产权界限不清”、 “国有资产流失” 等社会问题的根源。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 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 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1995年《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 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示范法、建议稿、室内稿。物之所在地法。
——1992年《海商法》
国有化是国家主权行为, 对其域内效力各国一般是承认的, 分歧在于是否予以补偿,如何补偿。 ——国有化的补偿方式: 1、不予补偿。西方国家有过先例。 2、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墨西哥对美孚30%
伊朗对英伊10%
三、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是指国有化法令对本国私人所有的或本国前政府所 有的当时已在或其后被转移至国外的财产的效力。 ——西方国家否定域外效力的理由: 1、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借口国有化法令具有刑罚性质,而 刑法规范没有域外效力。 3、事实国有化。
——不同类型国家的国有化
1、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 特点:高价收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2、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的国有化。 特点:给予适当补偿。 埃及收回苏伊士运河。伊朗收回石油企业。 3、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 特点:私有制 公有制、范围广、不予补偿。 苏联:不予补偿。中国:没收、赎买。
二、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
物的意义: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 自然力(电、热、气、磁力等)。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物质性 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并不是物质实体都是物,如自然人的活体, 是物质实体,但不是物的客体,而是权利主体, 是物的支配者。
英国:婚姻、继承、信托、票据均放 在财产法一编中,
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国有化
一、概念 ——国有化是国家根据本国政府的政策和法令 将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 ——被国有化的财产: 1、公民和法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 2、外国政府(通常是敌国政府)、本国被推 翻的前政府的财产。
——国际私法研究的问题 1、一国实行国有化的法令对本国境内的外 国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 2、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本国法人或自然人 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太阳 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 和精神需求,供主体使用的物。 ——物与财产的区别 (1)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 这种情况下,财产专指物。
物权法改为财产法,包含破产、信托。 李双元
——梁慧星:《物权法》 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物权制度与 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也具 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法性)。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 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不相同,不像债权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 达成统一。
思考题:
1、分析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依据。 2、我国法律应如何规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3、比较我国法律关于船舶物权与航空器物权法律适用之规定。
二、各国法律的规定
——1959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六条: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海船、国内航船和飞行器依登记地法, 该法同样适用于船舶或飞行器上的财产。”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日本、泰国、波兰、南斯拉夫、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均规定
案例二:温克沃思诉克里斯蒂案
——原告放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盗。被带到 意大利卖给第二被告一意大利人,该人将 艺术品带回英国,卖给第一被告,后者将 其拿出进行拍卖。 ——原告在英国法院起诉,主张对艺术品享有 所有权。 ——英国法院适用意大利法,承认第二被告取
得所有权。(对善意购买人的保护)
中国的规定: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途中物品的物权关系。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 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 关系。一般依国际条约处理。
——英国的作法
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占有: 征用:在一定时期有偿的占有。 国有化:有偿的永久收归国有。 没收:无偿的永久占有。 具体办法: 1、当法令公布时,被剥夺所有权的财产如在该外国境内,英国将承认 该法令。如财产在该外国政府控制的领土之外,财产所有权将不受国 有化法令的影响。
2、如果该法令具有刑法性质,即使其公布之时,财产在该外 国政府控制的领土内,只要诉讼时此项财产位于英国境内, 英国将不承认该法令。 ——刑法性质: 法令针对特定个人、特定公司、特定家族、特定种族、特定 国籍的人,将被视为具有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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