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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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外物权

第九章、涉外物权

第十一章涉外物权[目的要求]了解各国物权法或财产法的主要不同规定,理解物权法则的历史发展概况,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以及我国涉外物权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熟悉《海牙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公约》的内容。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物权消灭、转移或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有关的其它财产权,范围比较广泛。

本章只研究物权法则本身的问题,如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特别是我国目前物权准据法之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涉外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其特定所有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占或干涉的权利。

从不同国家的民事立法关于物权的分类,反映对物权含义的不同归纳和理解。

大陆法国家将物权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前者就是指所有权,即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的权利,这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一种物权;后者是在一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设定的某项权利的物权,它虽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文的规定,但却不像自物权那样具有完整的权利。

而英美法则称物权为财产权,并在总体上将其细分为许多不同类型的、各种特定内容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似乎不如大陆法分得那么规范、明确、清晰。

我国《民法通则》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海商法》、《物权法(草案)》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则明确采用了物权的概念。

在民商事关系中,物权与债权有时可能发生竟合,但它的本身还是有着明显的特征,这就是:物之权利主体,一定是物之特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物之权利客体,必须是某种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物之权利内容,应该是法律确定对财产的直接所有权或使用权;物之支配权,当然是有无限追溯的法律效力。

上述对物权特征以及不同分类规定,一旦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适用和实施,便构成了涉外物权或涉外财产权,即在物权关系的诸因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时,这种物权就是涉外物权。

所谓物权的涉外因素,包括物权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或外国国家;物权之客体物处于国外;引起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属人效力) (1)肯定论 国有化法令具有主权性质,对于本国人在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具有绝对的属人效力。 (2)否定论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有化法令具有惩罚性



(三)涉外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1.不予补偿 “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 (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独立、平等的,享有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干涉 的权利; (2)外国人对投资或其他商事上的争议,只能由当地法院进行司法解 决; (3)外国人无权要求享有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2.予以“充分、有效、及时”补偿 (1)“充分”指补偿的数额应与被国有化的全部价值相等 (2)“有效”指立即支付受偿者可以兑换的硬通货币 (3)“及时”指立即给予支付 3.给予“适当、合理”补偿 (1)给予的补偿是合理的补偿,并适合实行国有化国家财政能力的状 况; (2)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为各方同意接受。

三、国家的财产豁免权


(一)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 国家享有财产豁免权是指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在参 与涉外民事活动时,其财产享有免受任何外国司法 管辖和免除适用外国法律的特殊权利。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国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 1.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的不同主张 (1) 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 (3)废除豁免论
二、物之所在地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一)“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 用人之住所地法。 原因:动产的种类不多,经济价值小;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对简单 2.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随身行李、运输中的商品 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住所的,如家具、图书、美术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 李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Contracts)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具(含)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Substantive rules 实体规范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空间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 conflicts mobiles 法律的时际冲突/动态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国际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 平面冲突Vertical conflict 垂直冲突Jus civile 市民法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外效力Personal supremacy 属人优越权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supremacy 属地优越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统一实体法规范Supernational law 超国家规范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学者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意】diritt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西】derach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葡】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私国际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 【德】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 国际私法Conflicts law = 【荷】de conflictu legum =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The Hague Confer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Regulations 规定Directives 指令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历史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Statuta 法则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originis 出生地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Period of racial laws = 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期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法学派Bartolus 巴托鲁斯Baldus 巴尔多(斯)Charles Dumoulin 杜摩林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D'Argentré达让特莱Ulicus Huber 胡伯De conflictu legum 法律冲突Comitas gentium 国际礼让说Savigny 萨维尼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 法律关系本座说Seat 本座Copernican revolution 哥白尼革命Mancini 孟西尼Story 斯托里Dicey 戴西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既得权说Theory of local law = local law theory 本地法说Cook 库克Judicial attitude 司法态度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政府利益说Brainerd Currie 柯里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优先选择原则说Cavers 卡弗斯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 Better law approach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较好法律的方法Leflar 莱弗拉尔Doctrine of lex fori 法院地法说Ehrenzweig 艾伦茨威格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Forum conveniens 方便法院Proper forum 适当法院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说Fuld 富德Reese 里斯Bartiffol 巴迪福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Zitelmann 齐特尔曼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school 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Rabel 拉沛尔Kegel 克格尔Interesse jurisprudenz 利益法学Francescakis 弗朗西斯卡基斯Loi d'application immédiate 直接适用的法Exclusivnormen 专属规范Loi d'application nécessaire 必须适用的法Spatial conditional rules 空间受调解的规范Legislatively localized laws 立法定位法Particular choice of law clauses 特殊法律选择条款Proper law doctrine “自体法”理论Functional analysis 功用分析说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Comprehensive interest analysis 综合利益分析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比较法学派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Category = Object of connection =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 operative facts 范围/连接对象/问题的分类/起作用的事实Attribution 系属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Point of contact = connecting factor = connecting ground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Natural connexion 自然联系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客观连接点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主观连接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动态连接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接点Anknǜpfungsbegriff 【德】法律概念(作为连接点)/连接概念Open-ended 开放的(连接点)Black-letter 硬性(连接点)Open-ended conflict rules 灵活性冲突规范Softening process 软化处理Dépécage 分割规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Lex personalis 属人法Lex patriae 本国法/国籍国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 法人属人法Lex domicilii 住所地法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所Lex rei sitae = lex loci situs = 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Lex loci contractus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 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is 婚姻举行地法Lex voluntatis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Lex fori 法院地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地法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Rule of law 法律规范Conflicts mobiles 动态冲突Preliminary question = incidental problem 先决问题/附带问题Principal question 主要问题/本问题Result-selecting rules = rules-selecting rules 结果选择(方法)/规则选择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 管辖权选择方法Dépécage 分割方法The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Kentucky method 肯塔基方法The Functional analysis approach 功能分析方法Substance 实体问题Procedure 程序问题Right 权利(问题)/实体问题Remedy 救济(问题)/程序问题Statues of limitation 时效问题Borrowing statue(statute) “借用”法规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Presumptions 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 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 法律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Characterization = qualification = classification = identification 识别/定性/分类Latente gesetzes kollisionen 隐存的法律冲突/识别冲突Conflict between conflic rules 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Movable property 动产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产Personal property v. Real property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 一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二级识别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Funktionelle qualifikatic 功能定性说Renvoi 反致Remission = renvoi au premier degré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狭义反致Transmission = renvoi au second degré转致/二级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间接反致/大反致Double renvoi = foreign court theory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Evasion of law = fraude a la loi = 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 法律规避/法律欺诈/僭窃法律/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s omnia corrumpit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Public order = public policy = 【法】ordre public = 【德】vorbehaltskausel 公共秩序/【英美】公共政策/【德】保留条款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Statuta odiosa 令人厌恶的法则Legal policy 法律政策Distinctive policy 特殊政策Repugnancy 可恶性perniciousness 有害性Viciousness 邪恶性Substantial contact 实质的联系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 proof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外国法的证明Jura novit curia 法官知法Artificial 矫揉造作Revisio in jure 法律审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Nationality 国籍Allegiance 忠诚Obedience 服从Contract 契约Nationality by birth = nationalité de l'origine 生来国籍/原始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Nationalité secondaire 派生国籍/传来取得Nationalité effective 实际国籍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国籍冲突Domicile of origin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选择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 domicile of dependency 法定住所/从属住所Residence 居所Habitual resident 习惯居所/惯常居所Legal person 法人Public body 公共团体State immunity 国家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司法管辖豁免/属人理由的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immunity ratione materiae 执行豁免/属物理由的豁免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平等豁免论Immunity of state property 国家财产豁免Tate's letter 泰特公函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MFN 最惠国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 GSP 普遍优惠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非歧视待遇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Capacity for right (民事)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ähigkeit 一般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ähigkeit 特别权利能力Presumption of life 推定存活Declaration of absence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death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Interdiction 禁治产Feeble mindedness 精神病/心神耗弱/低能Mental disordered 心神失常Mental infirmity 心神耗弱者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Agency of necessity 必要代理Agency from cohabitation 夫妻之间的代理Doctrine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默示授权担保原则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Right in rem 物权Lex loci rei sitae = lex situs = Lex rei sitae物之所在地法Mobilia personam sequunrur = 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 = 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Chattels 动产Immovable 不动产Intangible movable 无体动产Shares 股份Nationalization 国有化Requisition 征用Confiscation 没收Expropriation 征收Trusts 信托Trust property 信托财产Uses 用益设计Fidei commissum 遗产信托Salmen 受托人制度第十章破产的法律适用Insolvency = bankruptcy 破产Rehabilitation 再建型程序Liquidation 清算型程序Reorganization 重整制度Reconciliation = compromise 和解制度Transnational insolvency =foreign-related insolvenc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跨国破产/涉外破产/越界破产/国际破产Cross-default 交叉违约Center of main interests 主要利益中心Universalism 破产普及主义/普遍性原则Doctrine of unity 单一破产理论Territoriality 破产属地主义/地域性原则Doctrine of pluralism 复合破产理论New pragmatism 新实用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 = 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 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ases ancillary to foreign proceedings 辅助外国程序的案件Factor list 因素清单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 BCCI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第十一章票据的法律适用Negotiable instruments 流通票据Bills of exchange 汇票Promissory notes 本票Cheques 支票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Intangible property 无体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智慧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工业产权Patent 专利Trade mark 商标Priority of registration “注册在先”原则Priority of use “使用在先”原则Copyright 著作权/版权Droit de autear 作者权理论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Know-How 实用知识技术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Nationality 国籍标准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 Autonomy of will of the parties = autonomie de la volont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观论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real connection 最真实联系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特征性履行方法(说;原则)/特征性债务原则/特征性给付说Centre of gravity 重力中心地grouping of contracts 关系聚集地Lex nulla 无法之法Mandatory rules = directly applicable rules = lois de police 强制规则/直接适用的法/警察法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UNCITRAL Steering committee 指导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UN Treaty Section 联合国条约管理署Have adopted 批准了Contracting states 缔约国Reservation 保留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orportfolio investment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tract 国际投资合同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 国际合营企业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Equity joint venture 股权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 agreement 合营企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 联合作业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产品分成合同The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 = economic development agreement 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Quasi-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准国际协定Transnational contract 跨国契约Build-own-operate = BOO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BOOT Build-lease-transfer = 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DBFO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建设——经营——移交Project company 项目公司Material goods 物质产品Non-profitable 不盈利Residual 不重要Service society 服务社会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tort 侵权行为地法The place of acting 加害行为实施地The place of injury 加害结果发生地The law of the forum 法院地法A mixture of the lex fori and the lex loci delicti =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可诉原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Negotiorum gestio = voluntary agency 无因管理Quasi-contractual obligation 准合同之债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海上救助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Polygamous 一夫多妻制Service marriage 兵役婚姻Marriage on the high sea 公海婚姻Limping marriage 跛脚婚姻Judicial separation 请求别居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Legitimation 准正Curatorship 保佐Presence 出现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Personal representive 人格代表者(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Unitary system 同一制/单一制Scission system 区别制/分割制Ultimate heir 最终继承人Ius regale over bona vacantia 国家对位于其领域内无主财产的先占权True successor 真正的继承人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狭义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非内国化/非当地化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Rent judge 法官借用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Meeting of the minds 解决的合意Principal contract 主合同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Submission agreement 仲裁协议书Litigation 排除诉讼Capacity (仲裁当事人的)资格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A half-way conflict rule 走到半路的冲突规则Competence/competence = 【法】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 = 【德】kopetenz/ko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自裁管辖原则Denationalization 非内国化Legal persons of public law 公法法人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Arbitrability 可仲裁性Subjective arbitrability 主观上的可仲裁性Objective arbitrability 客观上的可仲裁性A safety valve 安全阀Exclusive jurisdiction 排他的管辖权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Adjective law 程序法Lex fori 法院地国法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arbitri 仲裁法Curial law 法庭法Rules of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仲裁程序规则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则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 非内国化理论/非本地化理论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egal order 法律秩序Agency agreement 代理协定Transnational customary rules 跨国习惯规则The 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Floating awards = a-national award = transnational award = supranational award = expatriate award “浮动”裁决/非国内裁决/跨国裁决/超国家裁决/无国籍裁决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 跨国仲裁Rules of law 法律规则Reasonable basis 合理根据Conflict au premier degr 一级冲突Conflict au deuxieme degree 二级冲突Territorial theory 领域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学说Applicable 可适用的(冲突规则)Appropriate 适当的(冲突规则)Home state 本国False conflict situation 虚假冲突情况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Direct line = voie directe 直接适用的法International law = droit international = diritto internazionale = internationales recht “国际法”Concurrent laws 并存法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商法Quasi-public agreement 准公共协定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et 互联网World Wide Web = www 万维网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Online dispute 网上争议/在线争议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arbitration 网上仲裁Cyber tribunal arbitration 网络裁判庭仲裁机制Cyber tribunal 网络裁判庭The prevailing cyberspace practices 通行的网络惯例National Center for Automated Information Research 国家自动信息检索中心CNNIC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omain name 域名ICANN 美国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公司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generale = competence internationale 国际管辖权/一般的管辖权Loc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speciale = competence interne国内管辖权/特别的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directe 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indirecte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国际(民事领域)司法协助Service = evidence abroad 司法协助Commissioner 特派员取证Public summons 公共传票Forcible service 强制送达Non-forcible service 非强制送达Nonformal service 非正式送达第二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Arbitration 仲裁/公断Arbitrability 争议可仲裁性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论Contractual theory 契约论Mixed theory 混合论Autonomous theory 自治论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Future dispute 将来发生的争议Existing dispute 现有争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提交仲裁协议书Competence 自裁管辖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To be invalid ab initio 从一开始就无效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 临时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专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erms of reference 审理事项Arbitral proceedings 仲裁程序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LCIA 伦敦国际仲裁院Charted Institute of Arbitration 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Arbitration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 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美国仲裁协会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JCAA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WIPO Arbitration Cente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香港仲裁中心Final award 最后裁决Interim award 临时裁决Preliminary award 初裁决/预裁决Partial award 部分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 中间裁决Consent award 合意裁决Default award 缺席裁决No proper notice 未给予适当通知Unable to present the case 未能提出申辩Final 终局的Binding 有约束力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Law district 法域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 = interrepublican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还包括国内人际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瑞士)州际法律冲突/(美澳)州际法律冲突/(前苏联)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 =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 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州际冲突法/省际冲突法City state 城邦Intercolonial conflict of laws 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Local customary law 当地习惯法Horizontal conflict 横向冲突Vertical conflict 纵向冲突Forum non convenience 不方便法院原则Judge-making law 法官制定法Identity 相同Similarity 相似Composite legal system 复合法律制度Rules of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立法管辖规范Foreign country 外国Free circulation 自由流通The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s 完全诚意和信任条款。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 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适用的基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产生: “ 法则区别说 ”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14 世纪 ——19 世纪末: “ 动产附骨 ”“ 动产 随人 ”“ 动产无场所”, 动产的经济价值不及不 动产。
各国立法例
•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1 条规定:运输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 丧失适用货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
•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 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的 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运地 法。
•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 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 人本国法。
4 、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1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对其中独立的物权行为 — 物的交付、权利的登记、物 权的内容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因转移而产生债务 的契约行为,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物权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动产 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物权行为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也有主张 适用行为地法。
( 2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 — 时效 / 无主物的占有 / 遗失物的拾得等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
卡梅尔诉西维尔案——书193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等上诉 案——先决问题与所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支票质押纠纷案——识别
( 3 )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 , 主张依物权准 据法 ( 物之所在地法 ) , 而不是买卖合同 的准据法。
• 2、物权关系也是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 • 3、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

5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5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不用法院地 法识别,而用物之所在地法识别。 • 各国立法例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 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295-297条规定池塘 里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 •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95条将临时房屋如展 览用房视为动产。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通意见》第186条 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各国立法例
•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0条第2 款规定:“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地 国家的法律。” •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 担保权三大类。 •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 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 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 类。 • 旧中国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 以及占有等9类。
黄进:“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 题”,《法商研究》1995年第3 期
• 1、物权关系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 2、物权关系也是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
• 3、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 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 4、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的保护只有在适用标 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各国立法例
• 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 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 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 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 •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 效期间变更所在地的财产,其诉讼时效,由财产 所在地法规定的时效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法确 定。” •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 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 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在地法律。” 第2款规 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2. 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A. 既得权说B.本地法说C.结果选择说D.政府利益分析说3.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C )。

A.比尔 B.奇特尔曼C.毕叶D.贝斯特里基5.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D?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6.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7.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BCD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D )。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9. 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国际私法答案2

国际私法答案2

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国际私法-6涉外物权的律适用共3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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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国际私法-6涉外物权的律适用
11、战争满足了,或曾经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内国法取得的物权;2、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3、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一)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二)萨维尼动产三分说;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中,不区分动产、不动产,一概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四)方便说、控制说;(五)综合论(见书)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1、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国际私法网考多项选择题题库(标准版)

国际私法网考多项选择题题库(标准版)

本页题目开头的字:在、当、对于1.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ABCD )。

A. 船舶物权B. 飞机的物权C. 在途货物的物权D. 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2.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CD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C.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3.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A. 国内立法B. 国内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E. 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4. 在国家财产豁免权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学说(ABD )。

A. 绝对豁免说B. 限制豁免说C. 折衷豁免说D. 职能豁免说5.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包括(BCD )A. 《海牙规则》B.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 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6.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些选项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ABCD )A. 抚养人的国籍B. 被扶养人的住所C.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D. 被扶养人的国籍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包括(BCD )。

A. 扶养关系成立地法律B. 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C. 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D. 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律8.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CD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B. 政治性的条约C. 道路交通条约D. 有关中立化条约9.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ABC )。

A. 法律的区际冲突B. 法律的人际冲突C. 法律的时际冲突D. 法律行为冲突10. 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被称作(ABC)A. 法律的区际冲突B. 法律的人际冲突C. 法律的时际冲突D. 法律的静态冲突冲突11.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D )。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船舶物权
我国1993年《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作了如下规定: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我国某民营航空公司从位于法国的欧洲空中客 车公司购买了两架A-380客机,这两架飞机在 交货前已在德国民航部门进行了国籍登记,后 因飞机价款问题引发我国公司与欧洲空客公司 对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争议,空客公司在我国 某法院起诉我国该航空公司,试问我国法院应 适用何国法解决该争议?( ) A.法国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飞机所 在地法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 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律。
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 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 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一定都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欧共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 的罗马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 用于涉及土地合同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时,推定合同与土地所在地有最密切联 系。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规定 。 其次 , 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 动产物权 确定其应 适用 的法律 。国际上 , 一般主 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
错综复杂。即使如此 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 同化, 采用“ 物之所 记国或旗 国法或标志 国法来解决船舶 、 飞机等运输具 的法律
在地法 ” 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 分析 特殊状态 , 因而适 用该原则并不恰当 , 故各国根据其司法 实践
用 原 则 大 体 在 时 间 上经 历 了三 个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第 一 , 产 生 外 , 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 或有 关问题规 定适 用
时期。在国际私法 理论 中, 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 例外的法律, 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 国际贸易 中较 为常 见
区别说 。巴托鲁斯在借 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 法律能 的涉外动产, 本文作如下分析 : 第一 , 运输 中的物 品。运输 中的
主要 有 适 用 送 达 地 法 , 适 用 发送 地 法 , 适用 所 有 人本 国 地 法 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 中 ,
( 1 ) 渐 得 以强 化 , 并最 终 确 立 了不 论 动 产还 是不 动 产 均 适 用 物 之 所 三种解决方案 。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 以下三种 : 9 3 6年 《 泰国国际私 在地法 的原则。 自从 1 9世纪中叶以后 , 在物权 问题上 , 不论动 适用物 品起运时其所有 人的本 国法 ,如 1 第 1 6条第 2款规定: “ 把动产运出国外 时, 依起运时所有人 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 界各国 的普 法》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民事审前程序之功能刍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水平分析基于齐夫模型的河北省入境旅游客流时空结构研究秦皇岛入境旅游人数的影响因素分析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思考通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浅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审计工作的几点认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推动财务职能转变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探讨企业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探析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金融市场中macd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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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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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 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 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发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 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 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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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和补偿
1、各国 不同的做法: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 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 一项国际法原则。
2、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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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 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 效控制。
5、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 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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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很清晰。 2、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 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参照法院地法, 因为所有标志连结因素的概念一般均应依该法律解 释,但法院地法有时会要求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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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张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张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
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
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
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2、以物权行为完成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有些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有体动产(如流动中的飞机、船舶等)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有一定困难,通常的解决方法是:不采用实际所在地作为连结点,而用注册国(港)作为其所在地。

无体动产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比较困难。

通常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为物之所在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以解决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如果不同国家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规定不一,则必须确定以何国的法律作为确定一物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从目前各国立法以及实践来看,这种划分依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有关解释中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物权客体的范围
虽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范围上十分广泛,但各国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尽相同,对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来确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具体规定,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不一样的,为此,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予以确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也就是物权的行使,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差异更大,这也需由物之所在法来确定。

但对于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有些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动分别确定准据法。

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但英美法系主张应适用行为地法;对于当事人行使物权的行为能力,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主张适用属人法。

对于因事实行为而变动,一般主张应依物之所在地法。

5、物权的保护方法
对于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如何行使等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因而也需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准据法。

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运送中的物品因难以确定物之所在地,或即使可以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的准据法,也不尽合理,更何况如果物品处于公海或公空中,则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对此类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实践中解决该类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适用送达地法;第二、适用发送地法;第三、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
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其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

3、继承中的财产问题
有关继承关系的准据法,不少国家采取了“区别制”,即区分遗产中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4、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其属人法,但如果是被内国依法取缔,则也不依属人法。

5、外国国家财产依惯例享有豁免权,其物权关系一般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律,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无主土地上的财产由于并无物之所在地法,因而不可适用,通常由国际公约规定。

目前无主土地主要指公海、南极、月球等领域。

我国目前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见于《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此外,《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所有权问题,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抵押权问题,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优先权问题,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14章也就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规定:
所有权问题,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抵押权问题,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优先权问题,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国有化
国有化就是一国通过有关法令将属于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

国有化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主权行为,这已为各国所公认,但对于国有化的补偿以及国有化的效力所及范围,如对于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以及国境外的本国人的财产是否必然有效则存在争议。

不管怎样,目前各国基本上从国际经济合作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采取国有化的措施,一旦必须采取,也应经适当的程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五、信托
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早期信托的法律适用原则为物之所在地法或委托人的住所地法,现在的趋势是采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未做选择,则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1984年第十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就采用了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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