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作者:李支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章探讨了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立法沿革、并对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评述,总结现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应建立我国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合理限制和完善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
【关键词】涉外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法律适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颁布,其在第五章针对涉外物权关系用了5个条文,里面既对不动产和动产等有体物,又对权利质权和有价证券等无体物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可以说,我国物权冲突法的立法体系大体完备成形了。
一、《法律适用法》对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从《法律适用法》的文本来看,物之所在地法仍然是作为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不动产法定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和“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均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但为了克服“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法律适用法》对僵硬的连接点进行了软化,引入了大量更新更灵活的连结因素。
例如第17条“信托”(信托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第37条“动产物权”(协议选择)等有条件地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第38条“运输中动产物权”(运输目的地)、第39条“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或最密切联系地)和第40条“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引入了新的连接点。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这些规定的进步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与当今国际物权冲突法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强化了当事人可依法依意愿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第三,对某些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补充了立法空白。
论涉外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2年3月第1期(总第51期)海峡凶学C m ss-s t r a/t L e ga I Sci enceM a r.2012N o.1(Sum N O.51)论涉外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韩秀丽(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籀要:涉外不动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许多国家都对其予以特别考虑,规定不动产合同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种冲突规范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所在地利益,圪大多教情况下也能反映曩密切联系原则。
更多的固零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考虑,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不动产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建议不动产合同原劓上可采用意思自治优先,曩密切联系原则补缺。
但对位于我国的不动产则必须适用我困法雒。
关键词t涉外不动产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图分类号l D913.6:D923.6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l1674-8557(2012)01-099-07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法是一个古老的冲突规范,也是一个为现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冲突规范。
但是,不动产合同未必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也是一个必须明确的事实。
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随着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对不动产合同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涉外不动产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提出涉外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是指发生不动产合同争议后,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当然,即使不发生合同争议,也存在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只不过,在发生争议后,法律适用问题才得以突显。
对于什么是合同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w并没有规定,当然就更不用说涉外不动产合同争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圆第145条简单地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论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立法
论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立法近年来,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生活或投资,这就使得涉外动产物权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改革。
首先,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涉外合同中的动产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合同中约定适用本法的,应当适用本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但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以及国际法律的规定。
同时,在涉及海运、航空运输等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
其次,我国《民法典》在涉外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上进行了完善和更新。
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三十条的规定,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规定;同时,涉及海运、航空运输等情形,还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涉外动产物权中的财产保全、追偿等诉讼程序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完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外国当事人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发布,给予相关法律适用实践指导。
再次,我国法律界还在涉外动产物权问题的解决模式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例如,建立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推行涉外商事调解,解决涉外动产物权问题;建立涉外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涉外动产物权矛盾;同时,我国还积极推进“一带一路”计划,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投资,从而为涉外动产物权提供更加稳定和适用的法律环境。
总之,我国对于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
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除了上述展开详细讨论,继续探究我国在涉外动产物权问题上,还面临着以下挑战:首先,随着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相关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不动产涉外交易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不动产涉外交易的法律限制与保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涉外交易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动产涉外交易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限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不动产涉外交易的限制和保护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动产涉外交易的法律限制1.国家安全审查在不动产涉外交易中,国家安全是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不动产领域进行交易设立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例如,美国在2007年颁布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对外国投资者在美国的不动产交易进行审查。
类似的安全审查机制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这些限制可能包括对特定行业的投资、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等。
2.土地使用权限制在不动产涉外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不同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国家禁止外国个人或企业购买土地,只允许租赁或长期使用权。
例如,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购买土地的权利受到限制,只能通过租赁或长期使用权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3.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也对不动产涉外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中国的土地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美国的土地法则更加注重私有产权,个人或企业可以直接购买土地所有权。
因此,在不动产涉外交易中,涉及不同国家的交易双方需要了解并适应对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以避免法律风险。
二、不动产涉外交易的法律保护1.合同保护在不动产涉外交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国际交易中,可以采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2.知情权保护不动产涉外交易中,交易双方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即交易双方应对交易中涉及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这样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导,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涉外房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购置房产。
为了规范涉外房产交易,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涉外房产的定义、涉外房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房产交易的法律程序、涉外房产登记与产权确认、涉外房产交易中的税收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涉外房产的定义涉外房产是指在我国境内,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置的房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房产包括以下几类:1. 外国人在我国购置的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 外国人在我国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3. 外国人在我国购置的房产权益,如租赁权、抵押权等。
三、涉外房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房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外国自然人:包括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
2. 外国法人:包括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3. 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
4.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房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
四、涉外房产交易的法律程序1. 房产交易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我国涉外房产政策:包括购置条件、交易限制、税费等。
(2)选择合适的房产:根据自身需求,挑选符合要求的房产。
(3)签订购房意向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正式交易做好准备。
2.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程序(1)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2)支付定金: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
(3)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4)支付房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5)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如需贷款购房,应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3. 房产交易后的法律程序(1)办理房产证:取得房产证后,方可享有房产所有权。
(2)缴纳房产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缴纳房产税。
(3)办理房产保险:为保障房产安全,可办理房产保险。
五、涉外房产登记与产权确认1. 房产登记(1)办理房产登记的部门:我国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登记工作。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立法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采⽤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采⽤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采⽤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法律,该原则最早只在不动产物权⽅⾯适⽤,那时的动产物权多依当事⼈属⼈法。
从19世纪开始,随着国际贸易得到发展,涉外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于国际间流动的资本增加,动产越来越多,动产所在地更多时候并⾮其所有权⼈的住所地。
这样,从19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物权关系⽴法上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同样适⽤物之所在地法,如⽇本、⼟⽿其等。
从本质上来看,适⽤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本⾝的性质所提出的要求:第⼀,从权利⼈的⾓度出发,圆满实现权利⼈对物的利⽤不被他⼈⼲扰,适⽤物的所在地的法律最具效果。
第⼆,可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及动产流通的安全顺畅,使第三⼈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三,物之所在地国也总希望本国法律能够⽀配位于本国境内之物或影响与其有关的权利关系,以维护其主权、利益和经济秩序。
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得以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被普遍适⽤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当事⼈意思⾃治原则当事⼈意思⾃治原则的涵义是涉外动产物权纠纷的当事⼈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适⽤法律,如果发⽣争端,管辖权法院要依据上述被选择的法律来解决该争端。
该原则有如下优点:第⼀,能够减少动产由于所在地的变化致使准据法不明的⿇烦;第⼆,增加合意⼈对物权准据法的合理预期;第三,使物权准据法和合同准据法协调⼀致。
我国⾸次明确将当事⼈意思⾃治原则加⼊到动产物权法律适⽤领域,体现了对当事⼈意愿的尊重,使法律适⽤变得更加容易,提⾼了物权冲突的解决效率。
当事⼈意思⾃治原则的适⽤从最早的合同领域扩展到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可以从以下⼀些⽅⾯论证其理由:⾸先,当事⼈意思⾃治作为确定准据法的⼀类途径,相⽐物之所在地要更加灵活,同时让动产物权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当事⼈权利义务的确定更加合理。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
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本文将就我国涉外物权法律的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涉外物权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依据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登记地法等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涉外物权法律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比如,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往往存在争议,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涉外物权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着漏洞和不足。
当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对选择适用的法律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对涉外物权关系的性质、标的物的所在地等因素存在不同的理解。
物之所在地法是涉外物权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比如,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物之所在地的认定等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我国涉外物权法律体系虽然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比如,对于涉外物权的保护、登记、转让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统一的涉外物权公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之间对涉外物权关系的争议和纠纷。
比如,可以规定在涉及不动产时,必须进行登记公示,并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和效力等。
为了解决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完善涉外物权法律的选择制度。
比如,可以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选择法律的时间和效力等。
为了解决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问题,可以健全涉外物权法律的冲突规范。
比如,可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标准、物之所在地的认定原则等。
为了完善我国涉外物权法律体系,需要加强涉外物权的保护力度。
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并加入有关涉外物权保护的专门章节。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确 定
从 《 法 律适 用 法 》的文本 来 看 ,物 之所 在地 法仍 然是 作 为涉 外物权 关 系法 律适 用 的一般 原则 ,在 “ 不 动产 法定
继 承” 、“ 无人 继承 遗产 的 归属 ”和 “ 不 动 产物权 ” 等方 面 均采用 了物 之所在 地法 。但 为了 克服 “ 物之所 在地法 原则 ” 所存在 的局 限性 ,《 法律适 用法 》对僵硬 的连接点进 行 了软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6 月中 第1 7 期总g5 6 3 期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李 支
( 广 东金融 学院 法律 系,广 东 广州 5 1 0 5 2 1 )
【 摘
要 】涉夕 F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章探讨 了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立法沿革、并对
位; 第二 ,引入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 则 ,这与当今 国际物权 冲
突 法 的 发展 趋 势 相 一 致 ,强 化 了 当 事 人 可 依 法 依 意 愿 选 择 适 用法律 的权 利 ; 第三 ,对某些特殊 动产 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
规定 ,补充 了立法 空 白。
二 、我 国涉 外 动 产 物 权 法律 适 用原 则 的 主 要 争 议
之规 定 。
【 关键词 】涉外动产物权 ;物之 所在地 法 ;法律 适用
2 0 1 0年《中华人 民共 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 以 下简称 《 法律适 用法 》 )颁 布 ,其在第 五章 针对涉外 物权关
议 选择 的准据 法所 调整 的法 律关 系是 动产 物权 的变动 。即 当事人选 择何种法律相 当于选 择 了何 种动产物权 变动 方式 。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规定 。 其次 , 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 动产物权 确定其应 适用 的法律 。国际上 , 一般主 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
错综复杂。即使如此 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 同化, 采用“ 物之所 记国或旗 国法或标志 国法来解决船舶 、 飞机等运输具 的法律
在地法 ” 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 分析 特殊状态 , 因而适 用该原则并不恰当 , 故各国根据其司法 实践
用 原 则 大 体 在 时 间 上经 历 了三 个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第 一 , 产 生 外 , 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 或有 关问题规 定适 用
时期。在国际私法 理论 中, 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 例外的法律, 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 国际贸易 中较 为常 见
区别说 。巴托鲁斯在借 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 法律能 的涉外动产, 本文作如下分析 : 第一 , 运输 中的物 品。运输 中的
主要 有 适 用 送 达 地 法 , 适 用 发送 地 法 , 适用 所 有 人本 国 地 法 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 中 ,
( 1 ) 渐 得 以强 化 , 并最 终 确 立 了不 论 动 产还 是不 动 产 均 适 用 物 之 所 三种解决方案 。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 以下三种 : 9 3 6年 《 泰国国际私 在地法 的原则。 自从 1 9世纪中叶以后 , 在物权 问题上 , 不论动 适用物 品起运时其所有 人的本 国法 ,如 1 第 1 6条第 2款规定: “ 把动产运出国外 时, 依起运时所有人 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 界各国 的普 法》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民事审前程序之功能刍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水平分析基于齐夫模型的河北省入境旅游客流时空结构研究秦皇岛入境旅游人数的影响因素分析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思考通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浅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审计工作的几点认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推动财务职能转变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探讨企业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探析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金融市场中macd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案件。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涉外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1.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2.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3.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对策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在涉外案件中,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较为常见。
这种法律冲突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法律适用难度大由于涉外案件涉及多个法律体系,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律等。
这使得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3. 法律适用结果不统一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结果不统一。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还可能引发国际争端。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是导致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原因。
例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结构、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挑战。
2. 法律文化差异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偏差。
3.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因。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外动产的法律适 用 问题 要远远 比不动产复杂 , 在适 用法律 的 实践过程 中又会 因为动 产的构成 因素复杂性与不 同动 产
处所的不可确 定性等 问题在运 用冲 突法原则上产 生问题 , 于是 , 许 多国家又为此规 定 了例 外的情形 。 关键词 :涉外动 产物权 ; 法律适 用; 国内法 ; 属人 法 ; 属地 法
年颁布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 其 中体现了
充 实 的 国际 法理 论 基 础 与 各 国立 法 经 验 , 但在 “ 后
发之势” 之 中不乏 瑕 疵 , 比如 对 “ 意 思 自治 ” 原 则 的
的“ 法则 区分 说 ” 将 动产 和 不动 产进 行 了划分 , 确 立 了“ 动产 随人 ”即动产适 用 物之 所有 者所 在地 法 , 不
2 0 1 4年 1 1月
Vl 01 . 1 6 N O. 6
西南石 油 大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 e s t P e t r o l e u m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在 日渐 复 杂 的 国际 民商 事交 往 背 景下 , 涉 外 动 产物 权 的法律 关 系也呈 现 出多样 化 的发 展趋 势 。运
单一 化 的 “ 属 人法 ” 原则 向多元化 的 “ 属人 法 ” 与“ 属
地法” 原 则 并行 , 甚 至 加入 了债 法 中 “ 意 思 自治 ” 原 则 的发展 趋势 。 1 4世 纪 的 意 大利 在 城 邦 问商 事 交 往 密 切 的情 况下 , 产 生 了早 期 的涉外 法 律适 用 冲 突 规范 。其 中 著 名 法 学 家 巴特 鲁 斯 ( B a r t o l u s , 1 3 1 4 — 1 3 5 7 ) 认 为 对 涉 外 法 律适 用 不 能 采取 单 一 的属人 或 者 属 地原 则 , 即既 不 单 一 依 照 人 的籍 贯 或 居 住 地 确 定 法 律 适 用, 也 不 单 一 地 将 所 有 涉 外 利 益 冲 突 关 系 作 为 一 个 整
探究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探究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孙学栋孙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涉外不动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指的是适用物的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义上来说指的是各国之间和不动产的纠纷处理。
现在,涉外不动产的法律已经不断的在以物之所在地法为主导原则,其他规则为辅的方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应该要及时的跟上国际的步伐,完善自己的司法体系,根据实际的情况灵活的运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涉外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177-02作者简介:孙学栋(1963-),男,河北献县人,大学学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孙华,河北辛集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处。
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中国以博大的胸怀,向世界敞中国的国门,迎接来自世界各地科技、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挑战。
随着和国外经济、文化、贸易的展开,我国也因此产生了很多关于不动产案例的纠纷,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是一直被国内外普遍认可的一项原则,以此来作为涉外不动产法律最主要的原则之一,但是,我们也不能随便使用该法,在使用该法律的时候,我们也要灵活的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法律。
[1]一、我国涉外不动产纠纷的界定标准以及分类标准(一)不动产的界定标准不动产就是指物理性质上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亦或者移动了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经济价值损害的有体物,使得它作为不动产财产的属性受到了伤害。
和动产在性质上面是有区别的,动产指的是可以移动或者移动不会导致经济价值损害的物体。
在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中,其实并没有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物”分为了动产和不动产,并且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必须要按照规定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继承了相关的法律,然而我国《民通意见》第186条中明确规定土地、建筑物的固定设备为不动产、依附在土地或者土地建筑物上的其他的物品就属于不动产,所以针对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方式,都可以使用我国当地的不动产法律制度。
浅议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浅议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纠纷的法律适用作者:吴子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我国涉外不动产法律纠纷大致有二:一是涉外不动产合同纠纷,争点集中于合同有效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即意思自治原则;一是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争点在于不动产权属,多适用该法第三十六条,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本文从我国视域界定涉外不动产,通过具体分析其纠纷解决机制,结合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区分处理此类争议的理论路径和实践意义;抓住既存法律规制适用的联结点,探寻其当下实际效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架构提供有效方案。
关键词不动产涉外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作者简介:吴子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38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以博大的胸怀和强大的包容能力,在不断地向世界打开国门,迎接来自科技、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机会和挑战。
其中,由于涉外经济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近年来,我国所产生的涉外不动产纠纷案件剧增,对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挑战。
尤其是由公民多重国籍、涉外婚姻等所导致的涉外财产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使得这一领域已不仅仅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也因关乎平民百姓日常生活而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
如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还于2017年8月在深圳专门举办了“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疑难案例研讨会”,相关结论对于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极具参考价值。
笔者将就我国涉外不动产的界定及分类、实然法律适用,具体分析其纠纷解决机制,结合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区分处理此类争议的理论路径和实践意义;抓住既存法律规制适用的联结点,探寻其当下实际效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经验,旨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一、我国涉外不动产纠纷概述(一)不动产的界定普遍认为,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财产,或者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使其作为财产的根本属性遭受灭损。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经济、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本文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解决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私法案件、国际经济法案件、国际刑法案件等。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对方一定的法律空间。
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充分考虑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尽量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硬性,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案件冲突规范1.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习惯居所等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人法在确定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属地法属地法是指以案件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地法有助于维护案件发生地的法律秩序。
3. 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行为地法有助于确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涉外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外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涉外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事、商事和刑事等法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渊源、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原则1.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民事、商事等领域,我国在法律适用上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但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除外。
3.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在涉外法律适用中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确保我国法律的适用,维护国家利益。
4.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我国法律应当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性,以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1. 国内法渊源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
2. 国际条约渊源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渊源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
3. 司法解释和案例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国内外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以指导具体案件的审理。
三、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具体适用1.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合同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未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如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如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适用,适用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到国家主权、法律体系、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法律冲突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有利于减少法律冲突,提高司法效率。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平衡当事人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时,如果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三、涉外案件的法律选择1. 合同法领域的法律选择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履行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选择在知识产权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标的、使用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3. 侵权行为领域的法律选择在侵权行为领域,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等因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涉外案件的法律冲突解决1.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在涉外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2. 法律冲突类型涉外案件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国内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2)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3)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物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涉外物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市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乙公司。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导致货物被承运人依法留置。
甲公司得知后,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返还货物。
乙公司则辩称,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货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货物。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我国法律适用以下原则:(1)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2. 具体法律规定(1)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该约定。
(2)关于货物留置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3)关于法律适用本案涉及我国法律与新加坡法律的冲突。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我国,因此,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的联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该约定。
涉外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全球化和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房产抵押合同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这些合同涉及外国财产的抵押,并可能影响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区。
本文将探讨涉外房产抵押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合同的解释、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
一、概述涉外房产抵押合同是指一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自有房产抵押给另一国债权人,以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
该合同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区,因此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二、法律适用的主要考虑因素1.合同中的明示条款: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是确定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如果合同中有此类条款,则应遵守。
2.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有时,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但可以根据其他条款推断出适用的法律。
例如,如果合同中包含与不动产相关的条款,则可以推断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可能是适用的。
3.合同目的地:合同的目的地也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合同的目的地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密切相关,那么该法律可能是适用的。
三、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在解释和履行涉外房产抵押合同时,需要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如果存在争议,应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决。
四、违约和救济如果一方违反了涉外房产抵押合同,另一方有权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寻求救济。
这些救济措施可能包括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等。
在确定救济措施时,需要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五、争议解决涉外房产抵押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二是确定适用于争议解决的法律。
1.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如果选择仲裁,则应遵守相关国家的仲裁法律规定。
如果选择诉讼,则应考虑相关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2.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还应考虑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这就将与利用不动产所需相关的物及其产生的财产权都囊括在不动产范围之内了。
3.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确定。
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由法律确定的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我国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德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篇中则除了规定所有权之外,还包括了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债务、典权、永佃权等。
综上,在涉外不动产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定各异,从不动产的界定到不动产物权的内容种类都不大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容易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解决争议,法律选择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线——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一)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发展进程1.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法律,对于不动产即为不动产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涉外不动产物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2 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方便说和控制说[2]。
这4种理论的具体内容,在此不作赘述。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于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3.物之所在地原则发端于13、14世纪的意大利,由“法则区别说”的代表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则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这也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相对适用时期[3]。
随着时间推移,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被广泛采用,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948年《埃及民法典》以及英美的审判实践等。
从19世纪末,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吕岩峰教授把这一阶段概括为绝对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时期,不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都绝对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这方面较早的实践者有巴伐利亚、智力、巴拿马、墨西哥、洪都拉斯等国,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体上对这一原则予以支持。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私法关系的种类、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动产物权绝对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也出现了缓和和松动现象,朝着一种以不动产之所在地法为主线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主要表现有:“适当法”理论的延伸;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的弹性原则的适用的扩张等。
马丁·沃尔夫在他的著作《国际私法》[4]一书中就提到,“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两个(关于能力和方式的)规则把不动产所在地法的专属适用限于立即设立、移转或者消灭物权的交易,而不适用于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设立、移转或者消灭这种权利义务的交易……所以,只遵守财产所在地法所规定的方式是不够的,也是不必要的。
”(二) 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则1.德国《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的国际私法》(1999年)第43条规定,在原则上坚持物权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外,第44条规定:“对地产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应适用该法第40条第1款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原则上要依行为实施地法。
同时,第46条对第43-45条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如果某国法律与各该物权有比这3条所规定的法律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则可适用该国的法律。
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除与不动产之所在地法有密切联系外,还可能存在更加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
2.加拿大魁北克省的1994年成文国际私法对于物权于不同动产的财产权设立担保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从保证这些担保确能发挥实际的效用来看,这种区别对待是很有道理的[5]。
3.《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8年)第15条第1款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这个规定从司法的角度要求法官在审理各类案件(当然包括物权关系)时,尽量遵循与法律事实更为密切的法律。
由上可见,在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演进过程中,不动产所在地法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经历了相对适用时期、绝对适用时期,最后朝着物权法律适用更加多元化和适当化发展,已成为明显的趋势。
三、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1.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之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扩大了不动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010年10月颁布次年4月1日生效的我国首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第五章第3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一致的规定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不动产所有权、共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和产权证书效力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而《民法典草案》则是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规定:“财产抵押的效力,适用抵押登记地法律(43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适用建筑物所在地法律(46条)。
相邻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7条)。
占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与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9条)。
”其中,财产抵押的效力适用抵押登记地法律,这条与其他几条适用的物之所在地法有所区别。
3.对中国立法现状的解读。
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有以下一些特点:⑴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比较短,其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例不尽完善甚或较落后,是情有可原和国情所致。
⑵我国对于涉外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范围逐渐扩大,从所有权到所有权及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再到《法适法》的不动产物权。
⑶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略。
我国《法适法》作为新法,一共52条,却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否适用所有涉外商事关系尚待斟酌),每一方面自然会显得粗略,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则只有36条简而概之,较之于《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典草案》中涉及的共有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都没有规定。
⑷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法适法》已经生效,对于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的模糊理解会影响该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相关规定的思考1.不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相互交融对其涉外法律适用提出更多考虑因素,法律适用原则也不能再一概而论。
我国《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的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是其中明显涉及到合同关系的就应适用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2.作出关于例外情况的规定是有必要的,如果存在与该不动产有更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应当适用该国法。
上文已列举了德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对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在普通法系的国际私法学者和判例大多认为,在涉及外国不动产权利的案件方面,存在一个适用单一反致或完全反致理论的强制性规则[6]。
此处反致的适用正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也体现了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的追求。
3.对于《法适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可借鉴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适时予以完善尤其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细化,如不动产与动产(尤其某些“特殊动产”)的界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情况等。
尽可能弥补现行《法适法》关于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定粗略、单一的缺陷①。
综上,随着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对于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兼收并用其他与不动产物权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完善其法律选择规则体系,不断提高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涵盖性。
以期真正体现我国《法适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法益,物尽其用,合理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注释①该法虽千呼万唤反复酝酿而出,但仍有些不尽人意之处;虽循宜粗不宜细且有中国特色之司法解释细化之立法传统,但较多数国家立法例与21世纪20年代的知识经济时代恐不合时宜,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将制定的“商法通则”亦仍循此立法例;该法与含有许多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及协调的问题等,限于篇幅暂不予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