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_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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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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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玲 等 : 论我 国城镇 化进程 中失地 农 民的权益保 护
城镇 化发展 过 程 中需 要 大 量 的土 地 资 源 , 以 , 所 失 地农 民集 中 出现 在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 长 三 角 、 三 如 珠 角、 京津 唐 区域 以及 各 省 会城 市 如 成都 、 安 、 阳 西 沈 等周边 。随着 我 国城 镇 化 进 程 的不 断 推进 , 近年 来 在三、 四线城 市甚 至 在县 级 城 市 周边 也 出 现 了大 批
关 键词 : 镇 化 ; 城 失地 农 民; 权益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 2 C 1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01 5 【0 2 O 一0 80 i 0 —7 1 2 1 ) l0 1 —5
20 0 9年 , 的经 济 工 作会 议 文件 《 于加 大 统 党 关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 一步 夯 实农 业农 村 发 展基 础 的 进 若 干意见 》 将加快 城 乡 统筹 发 展 , 增加 农 民收入 , 保 护农 民权 益 放 在 全 党 工 作 的 优 先 位 置 。2 1 0 1年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国 民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的第 十 二个 五年 规划 纲 要 》 明确 指 出 ,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城 镇 要 化 , 分尊 重农 民进 城 或 留 乡 的 自主选 择 权 , 实 充 切 保 护农 民的合法 权 益 。 由此 我 们 可 以看 出党 中央 、 国务 院非 常重视 城 镇化 和 农 民权 益 保护 。但 是 , 土
失地农 民 。
不 自觉地 附加 了诸 多 的权 益 , 民失 去土 地 也 就失 农
去 了这 些 权 益 。
首 先 , 据 我 国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基 本 设 计 , 根 国

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政策的案例分析

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政策的案例分析

关于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政策的案例分析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大步推进,一大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佛大学的兰德尔(Landell)教授首创。

1919年,哈佛大学商学院在课堂上开始使用,收到了意外的效果。

到了1944年,该校的公共行政研究生院潘德顿(Pandleton)教授把这种方法又运用到了行政管理学中。

自诞生以来,案例分析方法在西方的各个学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案例分析方法被引入中国以来,在经济分析与工商管理教学与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案例分析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从而推动中国公共管理质量与水平的提高,适应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的需要。

(二)、公共政策案例的特点和类型1、公共政策案例的含义(三)、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涵义及意义1、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涵义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是案例分析方法的一种。

它是指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公共政策案例进行辨析,发现和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以促进对公共政策认识和研究的深化,改进公共政策实践的一种研究方法。

与其它案例分析方法相比,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内容以公共政策实践为重点,其目的是促进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2、公共政策学中引入案例分析的意义(1)凸显以案论理的理论价值,有利于推动公共政策理论的发例分析的核心价值与目标。

(2)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经常要分析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共政策。

这也可以认为是政策评估的过程。

2、选准公共政策案例分析的角度公共政策研究本身已构成一个系统,需要研究或深入的地方确实很多,而且一个案例通常能够反映的公共政策问题也很多,选择好角度往往成为案例分析是否成功的关键。

公共管理是一个连续公共決策的过程,进行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时要把这个独特的方面体现出来,这也是案例本身的价值所在。

选择一个很小的角度进行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可以有效地将问(2)公共政策客体角度。

公共决策的结果往往是以政策或法律等形式出现,都与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增进与公平分配问题有关。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由土地所派生出来的诸如收益、生活、就业和养老等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问题,必须让失地农民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的增值性收益,建立有效的就业保障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由土地所派生出来的诸如收益、生活、就业和养老等权益。

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这成为新时期政府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学术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状况(一)征地补偿费少,失地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市场化收益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且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而且,土地征用过程中既没有考虑到土地供求状况,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既没有考虑到土地的级差地租,也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潜力,显然这是极不合理的。

在实际的执行中,即使各地补偿费用高于国家规定的这一标准,但政府通过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在自由市场出售的价值远远大于在“购买”农民集体土地时所付的价格。

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往往不及土地出让金的十分之一,甚至仅有三十分之一左右(夏永祥,2006)。

土地的市场化的收益绝大部分成为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大,完善的就业保障制度未形成由于农村的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失地农民不可避免的就失去了职业和收入来源,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影响农民的生活。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对失地农民再失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必要的非农就业知识和技能,又加上信息闭塞,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系数比较大;一般在城市从事运输、装卸、保安、保洁和建筑有关的岗位等。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摘要:本文回顾了关于城镇化与失地农民的关系,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及影响因素,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进展。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又由于现行土地政策和用地机制存在一定弊端,加之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相当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存无保障,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笔者不仅对目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现状做出了扼要评述,而且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方向。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为发展工业和城市建设提供土地,征用农民土地和产生失地农民就不可避免。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多重价值,如宅基地给农民提供一个居所是基本生存空间保障;提供一个家乡归属感和亲友网络是心理保障;耕地给农民提供衣食来源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子女耕种、为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是养老保障;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解决失业的保障。

失地后的农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同时获得这五个方面的保障,否则, 在得到有限的资金补偿之后,如果缺乏非农经营技能,不能及时实现职业和生活角色的转变,就会形成“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障”的“三无农民”问题[1]。

因而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探讨解决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本文就有关于城镇化与失地农民的关系,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及影响的原因,及保障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进展作一概述,以期对我国从事相关研究做一借鉴。

1 关于城镇化与失地农民的关系失地农民是伴随城镇化进程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因而城镇化与失地农民的关系,尤其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受到国内学者的密切关注。

学者戴林[2]在分析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城市化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城市化与农民出路的关系,并从战略和战术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城市化与农民出路问题的一些具体对策,如工农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乡之间的差异应由市场来解决、解决失业率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

对瑞丽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2

对瑞丽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2

3、工业园区产业特色初步显现。

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离不开工业的集中发展。

2004年瑞丽工业园区被列为全省30个重点工业园区之一,按“一园四区”布局,规划面积16.06平方公里,开发建成预计投资67亿元。

2006年4月份经省经委对园区规划评审通过以来,园区建设在原有工业产业的基础上有了较快发展。

2009年瑞丽工业园区首次进行总体规划调整,园区规划面积由最初的16.06平方公里增加到20.53平方公里。

2012年10月,瑞丽市作为云南省低丘缓坡地综合利用试点市,推动“园区上山、城镇上山、促进工业强市”战略,建成环山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20.87平方公里。

目前,瑞丽工业园区正在进行第二次总体规划调整,调整后的园区按“一园三区”布局,分别为畹町新型工业片区6平方公里、勐卯片区(分东、西区)16平方公里、弄岛片区38平方公里。

调整后园区面积由20.53平方公里增加到60平方公里。

瑞丽工业园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重点进出口加工制造基地,打造以汽车、摩托车、机械机电制造、红木家具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特色资源加工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产业、传统产业为补充,以园城一体化为特色的省级工业园区。

目前,入驻园区的大项目有: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项目,预计投资约36亿元,建设年产15万辆皮卡车生产线;瑞丽银翔摩托车有限公司,预计投资约30亿元,建设单班年产100万台摩托车及100万套摩托车零部件生产线,同时引进20家摩托车零配件生产企业;瑞丽启升液晶电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万台液晶电视及10万部手机生产线项目;景成集团瑞丽市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项目,年产10万吨金属硅冶炼厂一期5万吨项目已建成投产。

截止2013年,瑞丽市生产总值达到47.12亿元,工业生产总值22.9亿元,园区已基本形成了聚合优势,产业特色初步显现,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二)瑞丽市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城镇化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保证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其直接的后果是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

关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造成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导致了政府在土地征收、 补偿和安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样本有限
由于时间和资源有限,我们的调查样本相对较小,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失
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未来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范围和增加调查内容来提高
补偿机制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失地农民 获得的补偿与其付出不成比例。
农民维权意识淡薄
知识水平有限
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了解,缺乏维权意识 和能力。
经济条件制约
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经济条件限制,难以承担维权成本,即使有维权意识,也难以 付诸实践。
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就业困难
失去土地后,许多农民面临就业困难 的问题。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他们 在寻找工作时面临较大的挑战。
社会保障不足
一些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社会保障成 为一个突出问题。他们往往无法获得 充分的社会保障支持,导致在生老病 死等方面缺乏保障。
03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法律制度不完善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情况普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普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就业保障不足、生活水 平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心理健康。
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且往往无法获得平 等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因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浅析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浅析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摘要:现阶段,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民没有了越来越多利益,因此失去土地的情况使农民的生计和就业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和政府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当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农民主动依靠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机遇自己去创造商业价值和发现创业商机的非常少,大多数的农民综合能力和文化素质偏低等因素,会投向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作岗位之中。

这时就会产生出一些问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生产经营都相对比较缺乏,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非常少。

所以,失去土地的农民如果自己不去主动规划自己的生存之路,只依赖于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用生活的话,早晚有一天会将补偿费用用完,那么失去了土地的基本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就会直线下降,甚至有些失地农民生活就失去了保障。

由此看来,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是非常具有社会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农民权益保障;保障机制引言为了有效的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加大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那就是经济补偿、后来生活、保障就业这些。

这里经济补偿是基础,后来生活是一个前提,就业问题则是关键,这是避免因为失地问题而导致农村尤其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情况发生,需要在城镇化的进程中着力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能使城乡实现一体化发展,从基础上保护失地农民的生活收入,减小失地农民各种差距,更好地进行城市生活。

一、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概述我国现状的城乡目前通常利用的是户籍制度,二元化管理方式能够让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有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在城乡之间的管理有不同的方法,确定了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问题上会与再分配之间形成了不一致和不统一,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组织的社会结构。

但是,农村农民在劳动就业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社会福利提供方面上却没有在这一各个的体现之内,城镇居民可以有着比较好处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可以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带来的好处等很多的社会保障福利。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论文摘要:土地被征收后由于征地补偿费用不能合理发放、安置措施不到位,相应的医疗、教育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要统筹全局,应作长远考虑。

文章指出,要从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

土地征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战略进程的推进,对城市内及其周边的农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以往赖以生存的土地;违法违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形势,对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就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作初步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归国家而给与补偿的制度。

因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公益性、补偿性和救济性等法律特征。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载体,拥有土地是农民与社会其他人群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农村家庭的核心秉性。

由于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

所以,完善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现状和原因 1 现状。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亩。

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继续扩大,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被征用的土地多属于良田,位置较好。

城郊的土地在经过多年合作以后,已变成良田,土地的质量较好,升值潜力大;失地农民居住较为集中,群体内血缘关系影响较大,这些人群当中,多数人没有一技之长,除了事农以外其它技能基本不会,失地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失地农民与征地一方经常发生矛盾。

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

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

例子: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例子: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

按照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

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

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

由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费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和责任不明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已到了面临“无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个人的讨论提纲一. 二. 三.浅析政府经济与公平的关系简单阐述政府经济与效率的概念、关系,政府进行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需注重的几项问题。

一、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分析(一)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

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与土地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因而导致那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或完全流失。

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土地。

还会失去与土地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权益。

论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论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的 意 见 但 事 实 上 . 征 用 土 地 的 过 程 中 , 在 很 少 进 行 土 地 征 用 公 示 .集 体 尤 其 是 农 民 在 征 地 过 程 中参 与 的 程 度 非 常 有 限 2 . 土地 资源 配置效率低 下 。目前 . 4 在
的 、 政 的 、 济 的手 段 保 护 失 地 农 民的 行 经
障 家庭 联 产 承包 责 任 制 的 实行 调 整 了 土 地 产权 关 系 . 动 了 农 民 的 积 极 性 . 调 使
农 民 在 土 地 上 的 收 益 大 于成 本 。 农 民 的 收 人 几 乎 全部 来 源 于 土 地
1 . 土地 为 农 民 提 供 最 基 本 的 住 宅 保 3
权 益 应 该 动 员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 多方 面 协
调 保 护 失 地农 民的 权 益 失 地 农 民 也 应
准 过 低 . 利 于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 同时 , 不 由 于我 国农村社会 保障 体制 尚未建 立 . 土
2 土 地 征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1 征 地 范 围过 宽 。一 方 面 , 国 《 , 我 宪 法》 《 地管理法 》 与 土 明确 规 定 , 家 为 公 国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依 法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可
但我 国《 法 》 相 关 法 律 都 未 对 公 共 利 宪 和 益作 出 明 确 的 界 定 。 即《 法 》 予 了 国 宪 授 家 土 地征 用 的权 力 .却 未对 这 种 权 力 的 行使 作 出 具体 的 限 制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解 释 成 为 职 能部 门 和 主 要 行 政 领 导 自 由裁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NO.3,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0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 袁周斌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摘 要:如何切实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国内理论界广泛开展研究的热点课题。

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审视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首先应当界定失地农民需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而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3-0104-2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乡土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一、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界定 在我国当前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广大失地农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

所谓失地农民,是指由于国家对农地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土地所有权转移或者农地权利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农民。

就失地农民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的内涵和范围而言,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诸项权利: (一)补偿权。

补偿权是失地农民依法应得到保障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城市化建设占用农村土地必然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为了失地农民重建家园和恢复原有生活水平,政府应根据被占用土地农民的损失情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二)居住权。

失地农民在搬迁之前,在被征用地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以及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所以根据属地原则享有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利不因被征地搬迁而丧失。

由于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地农民搬迁时,必须提前给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合适的安置地,保证失地农民在安置地享有新的居住权。

(三)再就业权。

目前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的征地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失地农民拿到征地补偿款就如同失业。

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现状和对策研究钱菊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

党中央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高度重视,十分关注。

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当前“三农”工作总体上呈现出良好局面。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群体迅速扩大,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就苏州而言,户籍人口的城市化率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从1999年的35.8%提高到2003年48.5%,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并且随着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强劲推动,今后五年年均上升幅度有可能超过2个百分点。

专家预计,到2007年苏州城镇人口比重将达到60%左右。

从近邻的浙江看,城市化也在加速推进,近年来全省被征地农民就达到205万人左右。

就全国而言,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400多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正以一支庞大的队伍出现在全国各地。

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等生产要素向工业集聚,经济文化活动以城镇为中心展开,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必然带来城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但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保障好农民利益,特别是不能正确处理好被征地农民利益,就会使工业化难化,城市化难成,社会稳定难保,党群关系紧张。

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在就业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级政府施政的重大课题。

苏州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一些急需加强的问题。

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索。

一、苏州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的探索和实践近年来,苏州市在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上,指导思想比较明确,对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土地征用补偿、农房拆迁补偿、失地劳动力就业安置、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走在了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前面。

(一)关于土地的征用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保障的基础和财产权利。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农 民失去 了土地之后将面 I 临着再就业 的困境 , 当前 就 业困难是社会面临 的普遍 问题 , 对于失地 的农 民来说
市规划发展的需要, 实现城市与乡村地区的统筹协调的
发展 。我 国土地 征收现有 的相关制度 体系互相 之 间存
在保障f 生 缺失 , 亟需进行巩固和完善。
农村 土地产 权制度 不明晰 , 土地 所有权及 土地 承包
我 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内部存在诸多 问题 , 这些 问题 导致失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得不到公正合理 的 保 护和补偿 。城镇 化建设 主要 征收农 民土地来完 成城
源的保障 ; 失去房屋和宅基地等于失去了唯一可以谋取 福利的保障, 是生存权益问题侵害。 ( 二) 失地农 民的劳动就 业权益 无法保 障
存后, 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手中, 这种
补 偿水平 人均 能维 持基本 消费 2 — 3 年 。失地 问题关键 是 如何 确定统一 的土地补偿标准 , 现行 的征用补偿 是否 符 合社会 经济发 展水平 。这是直 接影响失 地农 民土地
土地的依靠 , 失去了生活来源的保障, 相应的社会保障 体 系却没有及 时建立起 来 。失 地农 民的最低生活 补助 标准较低 、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失地农 民 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二、 失地农 民城镇化进程 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成
地 区, 大量 的失地农 民涌人城市不仅造成城市 的社会 负
侵害, 农民自 身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样被损害。
征地 过程 中法律 制度规 范存 在漏洞 。失地农 民的
法律援助缺乏 。城镇化建设需要征集大量的农村土地
投入经济建设 , 必须要有完善 的司法体 系进行保 障。帮 助失地农 民进行 维权 , 同时也监督政 府征地 活动的合法 有序进行 。当失 地农 民对补偿纠纷裁决不满 时 , 《 宪法》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农 民问题是 当前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 、 特别是城乡拆建 调查数据恐怕不 能不 引起有这种认识 的人们 的反思。 0 0 8年 7 —8 月, 上海大学社会学 系博士 生康岚在上 过 程中普遍存在且影 响巨大的社会 问题 。 从 城镇化 的 2 河南商丘、 辽宁沈阳、 广东湛江等四个地 点对失地 视角分析失地农 民权益 的保障 问题 , 源于城镇化是造 海 、 就失地农 民这一群体① 的主要根源 。城镇化是具有 中 农 民进行 了随机抽样调查 , 样本规模为 6 3 0人⑦ 。 我们


被城镇化而失地的农 民生存状态实证分析
近年来 ,越来越多 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人城市 ,
民, 就是指在城镇化进程 中, 由于土地产权不清 、 征地 成为“ 农民工” 。有些人就理所 当然地认为 , 由于农 村 法律不健全 、 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 因造成 的主动 劳动力 进城务工 , 改 变了传 统的收入方式 , 所 以征 地 对农 民的生活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但是最 近的一些 或被动丧失土地的弱势 和受歧视 的农 民群体【 ” 。失地
( 1 . 扬州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扬州 2 2 5 0 0 9 ; 2 . 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泰州 2 2 5 3 0 0 )

要: 土地对于农 民来说 , 担 负着就 业和社会保 障的功能, 是农 民生存和发展 的基础。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但
中国式城镇化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统一保障 , 被城镇化农 民的命根 完全 系于开发商身上。 农民与开发商在征地、 拆迁中矛 盾频发。 需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 , 树 立理性发展观 , 充分保障私人 财产权 ,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并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征地
+ 1 . 3 + 1 8 . 5

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
直 面 的课 题 。
[ 关键词】 城镇化 ; 失地农民; 精神利益; 法律保护 [ 中圈分类号] D 9 2 2 . 3 2 ; F 2 9 1 .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l O O 8 — 8 4 6 6 ( 2 0 1 3 ) 0 5 — 0 0 1 3 — 0 5
城 镇化 , 如今俨 然 已经成 为一 个热词 。在 我 国城 征收 中权利 人对于何 时 以及是 否出售 不动产的 自主权 镇 化过程 中 , 失地 农 民权益 的法律 保护 是一道 必须 直 在没 有得到 补偿 的情 况下被 没收 了。 ’ 在我 国城镇化
面 的严峻 课题 。 需要注 意 的是 , 我国 既有理论 研究 和 过程 中 , 因为土地被征收 , 失地 农民处分不动产 的 自主
利人 自主权 的表征 。 恰如 美 国学 者 F e n n e l l 所言 : “ 在 的农 民或是 摇身一 变成 为市 民 , 或是依 然保持 农 民的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2 0
【 基金项目】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吉林省市场价值征收补偿标准的限度及超越研究) ( 2 0 1 3 B S 6 0 ) 和《 吉林省农 村法律服务体 系建设研 究} ( 2 0 1 3 A 2 2 ) 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范振 国( 1 9 7 8 一 ) , 男, 吉林省吉林市人 ,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 究。
与邻里 之间 的紧密联 系被 割裂。 另一 方面 , 来 到城市 保无份的“ 三无农 民” 。嘲 不妨 设身处地想一想 , 失地 后新 的社 区联 系又难 以建 立。这 里 的联 系与丹 尼 尔・ 贝尔所说 的“ 地 区社群 ” 有些 类似 , 即在物理 、 地理 意义 农 民在 土地 和房屋 被征 收 了以后 , 在 为我 国城镇 化 建 设做 出贡 献和牺牲 之后 , 却 要在补偿 和 安置过程 中再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偿款 , 很 多失 地 农 民在 土地 征 用后 “ 坐 吃 山空 ” 。
活, 生活方式仍保留着农村时期的痕迹, 无法迅速适应城市 日 常生活的相关习惯和要求, 这些也是阻碍农 民身份转换 的不利因素。
1 . 4农 民再就业能力不强, 失地即失业 资料 显示, 失地农民被重新安置就业 比例较低 , 其中
的主要表现
1 。 1失地农民规模不断扩大。 数量进一步增长 目前, 我国农地征用补偿标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显示 偏低。 首先, 征地补偿费没有完全覆盖土地增值收益 。 农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前 , 我 国新 型城 镇化 步伐 不断 加 快 , 土 地 占用进 土地被征用后, 政府开出的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会大幅提高;
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 并就如何有效化解提 出了 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 失地农民就业权 益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 F 7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2 0 9 6 — 0 2 9 8 ( 2 0 1 5 ) 0 8 ( a ) 一 1 7 4 — 0 3
1 围绕新型城镇化, 造成失地农民就业权益保障缺失 1 . 2征地补偿标准低 形式单一。 权益有效落实困难
学术论坛 I F o r u m
但大多数 农民在失地后对市民角色的认 用补偿款 投资项 目 运营失败, 损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 影 份的认 同感更强。 响其未来的生存与发展。 同时, 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 知, 其角色转换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还未准备好。 三是生活观 偏低, 缺 乏有效 的职 业规 划 , 不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征 地补 念和方式转换不到位 。 一些失地农民不能快速融入城市生
程 快、 规 模大 , 是前所 未有的 。 一些 地 区以建设 开发区、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

30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思考汪秀梅( 中共酒泉市委党校,甘肃 酒泉 735000 )【摘 要】现阶段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流失速度加快,土地赔偿与失地农民诉求的不匹配,失地农民身份转换,却得不到相应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失地农民法律观念淡薄,司法救济渠道缺失,农民难以表达合理诉求等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正日益凸显。

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应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创新失地农民的就业机制,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新的发展理念。

“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①。

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型城镇化建设。

城市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然而,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和权益再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农村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突出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

失地农民是城镇化和工业化推进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分化和弱势群体,虽然现有的补偿机制给他们一些经济补偿或制度保障,但由于补偿机制自身缺陷,他们不可避免地被整个社会边缘化。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农民被依法征地后,农户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称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矛盾日益突出。

据统计,截至2013年,失地农民总数在我国已超过6000万。

(一)经济权益受损。

一是农民丧失赖以生活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土地一直是农民重要收入来源。

当农民失去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时,他们的生活水平将受到直接影响。

如果想给被征地农民一个好日子,征地补偿就不能低。

然而,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却很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实际需要。

城镇化发展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对策探讨

城镇化发展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对策探讨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加快城镇化进程就是把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农民与城镇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改变城像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

同时,伴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1潍坊市城镇化发展取得的成就近年来,潍坊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一轮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机遇,科学谋划,梯次推进,不断优化发展格局,营造出了一条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配套完善、以大带小,中心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新篇章。

城市功能、品质和产出能力明显提升,城市特色日益彰显,发展活力不断释放,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2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困境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化与城市化形成了良性互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进一步改善。

同时,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产生了部分失土农民。

2.1生活困难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自身素质、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基本上很难找到工作近乎于失业。

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仅够农民维持一段时间生活。

没有收入来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必然下降,生活出现困难。

2.2就业条件较差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即使想自谋出路也会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而不能成功。

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又失业,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民因为征地被迫离开家园,这就涉及到了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

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和实践三个方面来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政策层面的失地农民补偿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很多政策文件,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两部法律规定了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形式以及强制性拆迁的程序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征地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以物品、用房、用地等非货币形式替代;征用土地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种类、土地取得方式、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质量、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并按照地方政府审核批准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问题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补偿和补助措施。

根据该法规定,征收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计算支付,并根据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价值、使用年限、建筑施工的成本等因素,按照地方政府审核批准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如果被征收房屋或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由集体所有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补偿。

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合理的征地和补偿,事实上还存在着很多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情况。

这反映了政策和法律在执行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政府应该在实践中建立健全的制度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存在诸多难题。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地区政府往往会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大量征地的目的。

在补偿面积上,有些地方政府往往是依据拆迁规划来按比例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成本。

在补偿的形式上,很多地方还存在以人口贡献、就业机会等非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情况,这往往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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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笔者在泰州市海陵区最大的拆迁 安置小 区—— —永兴花园, 采用问 卷 调查 、 入户访谈的 方式, 随机走访了 50 户 份,以直观了解失地农民在征地前后生活水 平的变化。调查结果如表三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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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和城市地价的提高, 其次才是政府规划中 公共设 施向农村的延伸。 这种刚性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一种紧 迫性, 许多项目都是先建设后审批, 或边建设边 审批, 造成即成事实, 不按法律程序和行政程 序办事, 把建
设者或开发者的利益摆在首位,不顾及农民的利益, 强征强拆造成大量征地纠纷。我们搜集了近十年来, 因征地纠纷予以报道的十多个典型案例, 通过实证研 究, 发现了城镇化中政府征地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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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征地前后农民家庭收入来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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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政府征地的目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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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健康和良性条件下发展。发展观是人们关于发展 问题的基本观点。 从哲学意义上来看.发展观是关于 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般意义上的发展观包括三 个方 面 : 一是发展的目的, 二是发展的条件、 要素 、 源 泉和手段, 三是发展的后果和质量。传统发展观是一 种非理性的发展观, 在关于发展问题的内涵认识和基 本观念上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思想倾向: 一是非全面 性, 把经济发展 等同于经济增长, 并把经济增长率 作 为衡量 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 二是非协调性, 在选择 经济行为时, 重点考虑当前可以预期到的直接经济后 果, 而不涉及或忽视未来的长远经济后果。 可见, 传统 发展观在发展的目的上追求单纯的经济指标; 在发展 的过程上单纯追求发展的速度和数量, 而忽视发展的 后果和质量。我们强调理性发展观, 就是发展的目的 要为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切身利益, 特别是要兼顾到弱 势群体的利益, 当为了一个更大的利益不得不牺牲一 要对这种小利益提前给予救济或补 个很小的利益时, 偿, 因为大利益足以补偿小利益, 补 偿之后开发项 目 或工程还有利可图, 并且这种补偿要有严格的法定程 序。制造矛盾和纠纷的发展绝不是理性发展, 企图采 取掩盖矛盾的方式或掩耳盗铃的方式来发展, 并不能 消除矛盾, 只能压制矛盾。 矛盾积累越多, 社会就越发 畸形发展, 社会的肿瘤就难以根治。 改革开放后, 在政府的积极介入和推动 下, 我国 的城镇化建设一直被有条不紊地推进着, 也 取得了举 世瞩目的发展成果。 但社会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是 GDP, 不管是 “ 绿 色 GDP” , 还是 “ 带 血 GDP” , 只要 GDP 逐年递增就说明经济在发展。虽然近年来, 我国 开始推进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但是从根本上说, 我 国经济 发展的方式仍然是基于传统发展观 的“粗 放 型” 。 我们并不否认 “粗放型” 经济发展模式, 因为经济 发展需要 “原始资本” 的积累。 但是整个社会似乎只关 注于 GDP 数字的变化, 而忽视了发展的本质。 不可否 认,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相关群体的利益 、 甚至 忽视法治建设为代价的, 我们认为这种发展理念具有 局限性, 结合征地拆迁纠纷, 需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 以改革: 第一, 当发展与私人财产权发生冲突时 , 应当充 分保障私人财产权。虽然在 2004 年修宪中, “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被写入宪法, 但是宪法的 条文毕竟原则化,特别是在宪法没有 司法化的 条 件 下, 保障私人财产权还得依靠部门法, 这才有 《土地管 理法 (征求意见稿 ) 》 的反复修改。 长期以来, 很多人对 私人财产权都存在误解, 私人财产权被视为可有可无 的东西, 甚至是资本主义的 “怪兽” 。误解的产生源于
表一 征地前后农民工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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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3-07-26 作者简介: 苏 陈 , 男,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和国际法学研究; 雨, 男,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和城镇向周边 扩张的速度也在加快, 农村土地被征用的 规模也在加 大, 公共设施不断向农村延伸, 大 片的农村土地被 用 于道路、 桥梁、 机场、 车站、 码 头、 工厂、 商场和商品房 建设, 造成农民失去土地, 生活没有保障, 权益得不到 维护, 成为特殊的弱势群体。我们所要研究的失地农 民, 就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 由于土地产权不清、 征地 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主动 法律不健全、 或被动丧失土地的弱势和受歧视的农民群体 。失地 农民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 特别是城乡拆建 过程中普遍存在且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 从城镇化的 视角分析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源于城镇化是造 就失地农民这一群体 的主要根源。城镇化是具有中 国特色的一个概念, 在西方,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城 市化”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逐步演进, 政府通 过制定一些新的政策谋求经济快速发展, 但是矛盾渐 渐凸显出来, 特别是愈演愈烈的拆迁征地纠纷层出不
2013 年第 4 期 总第 116 期
天 津 法 学 Tianjin Legal Science
No.4 General No.116
· 立法建议 ·
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1
, 陈 雨2
(1.扬州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9; 2.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泰州 225300 )
① [1]
穷。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过程中的直接受害者, 他 们的 很难维护。 权益一旦失去, 一、 被城镇化而失地的农民生存状态实证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 成为 “农民工” 。有些人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由于 农村 劳动力进城务工, 改变了传统的收入方 式, 所以 征地 对农民的生活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但是最近的一些 调查数据恐怕不能不引起有这种认识的人们的反思。 2008 年 7—8 月,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康岚在上 海、 河南商丘、 辽宁沈阳、 广东湛江等四个地点对失地 农民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 样本规模为 630 人②。 我们 选取其中的一些调查数据,以说明失 地 农民 生 活 变 化。表一、 表二分别反映了上述地区的农民在被征地 前后的工作和家庭收入来源的变化情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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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 政府征地的原因都 非常简单— ——发展经济。除了京沪高铁施工外, 政府 征地的目的无非是开办经济开发区和科技园区、 外商 投资项目征地、 地区重点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房地 产 开发等。 虽然征地是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的重要措施,但是征地很大程度上牺牲了农民的切身 利益, 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城镇化过程中, 农民始 终处于被动的地位, 农民无法自主选择被开发的项目, 也无法选择开发商。 在项目好、 开发商资金雄厚且讲信 用的前提下, 农民的利益有一定的保障; 若项目 不好、 开发失败、 开发商无良无德的话, 农民的利益也就没有 保障。 当农民不愿意被征地时, 他们几乎没有维权的法 律途径: 上访被拦截, 起诉不被受理, 静坐甚至下跪被 视为违法。 而拆迁者往往握有尚方宝剑, 不通过法律诉 讼程序就实施拆迁,政府部门或开发商暴力强拆行为 几乎成为常态。 征地过程中, 政府和开发商为一方的征地者与农 民为另一方的被征地者的对立冲突情况严重, 流血事 件时有发生。一般说来, 农民维权抗争可分为以下两 种类型: 一是被动防御。 例如在 2008 年砀山强征土地
摘 要: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 担负着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但 中国式城镇化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统一保障, 被城镇化农民的命根完全系于开发商身上。 农民与开发商在征地、 拆迁中矛 盾频发。 需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 树立理性发展观, 充分保障私人财产权,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征地 纠纷。国家要担负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 城镇化; 失地农民; 财产权;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D9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28X (2013 ) 04-0045-06
后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土地被征收后, 很多失 地农 民事实上成为种田无地、 就业无岗、 社保 无份、 维权无 门的 “四无” 人员。 我们从对失地农民进行的访谈中得 知, 年轻力壮的失地农民凭借自己的体力在城里打工 勉强可以维持生计, 年老体弱的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突 然失去生活来源, 境况较为窘迫。 在某种意义上,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 城镇化, 是国家对农民土地征收的结果,是国家基于公 共利益的需要有时甚至就是基于开发商利益的需要, 而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结果。 二、 城镇化过程中失范的征地行为及其根源 我国的城镇化, 不是简单地把农民迁徙到城市或 城镇中来工作和生活, 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城 市 、 城镇 和公共设施的扩张来实现或以这种扩张为前提的。 这 种扩张有着巨大的刚性, 这种刚性主要来源于投资的
表三 征地前后农民生活情况变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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