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同承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施工连带责任
工程施工连带责任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现象。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总分包模式下的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中,总分包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当分包单位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建设单位受到损失时,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当总承包单位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分包单位受到损失时,分包单位也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过程中的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中,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转包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导致建设单位受到损失时,转包单位和被转包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在工程施工中,为保障债务的履行,常常会约定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此外,当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揽关系中,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应当共同完成承揽任务,并对承揽任务的完成承担连带责任。
当共同承揽人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定作人可以要求其他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中,委托关系广泛存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并对其处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当受托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受损时,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工程施工连带责任是建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法律现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当事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视角下公司法中“连带责任”的语义检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5(2023)《民法典》视角下公司法中“连带责任”的语义检视安晨曦目次 一、《民法典》与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二、突破有限责任后的“连带责任”三、对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四、瑕疵股权让与中的“连带责任”五、抽逃出资中的“连带责任”六、结论摘要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具有连带债务与连带民事责任两种语义;公司法规范中的“连带责任”采用了这两种语义,但还存在诸多不妥当的用法。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突破有限责任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状态,不宜表述为“连带责任”。
初始股东对其他初始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既非连带债务又非连带民事责任,而应参照一般保证之规则。
瑕疵股权让与中,仅应由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承担瑕疵补足责任,不产生“连带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后,在公司面前,董事、高管因违反信义义务而应赔偿,其他协助人因共同侵权而应赔偿,自然生成连带关系;在债权人面前,参与抽逃出资者各自因侵害资本充实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自然生成连带关系。
关键词 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 无限责任 债权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多次使用了“连带责任”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同样使用的私法基础概念。
作为私法特别法,《公司法》理应与一般私法保持概念语义的一致。
如此,《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语义似乎可以理所当然地应用于公司法领域,且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不过,即便在《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一词也并非拥有确定的语义:“连带”固然不存在歧义,但“责任”是何种“民事责任”,甚至是否是“民事责任”,都无法从“连带责任”四个字中直接找到答案。
因此,应当首先探究《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语义应用,以此限定公司法中“连带责任”可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
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
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也可以根据承揽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
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向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大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两年后交货,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一千美元。
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三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三万美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共同承揽人也享有连带权利,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定作人主张权利,再根据约定或者工作比例分享。
例如甲与乙共同承揽制作一部大型车床,如果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甲或乙都有权留置该车床,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获取价款,取得价款后,再根据约定或者各自工作份额优先受偿。
本条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的责任承担。
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共同承揽人各自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
有当事人约定,共同承揽人根据约定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
关于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条【连带之债】债权⼈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均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为⼆⼈以上,债权⼈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履⾏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五百⼆⼗条【连带债务涉他效⼒】部分连带债务⼈履⾏、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被债权⼈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对债权⼈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对部分连带债务⼈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发⽣效⼒。
第⼋⼗三条第⼆款【滥⽤出资⼈权利中的连带责任】营利法⼈的出资⼈不得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损害法⼈债权⼈的利益;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与相对⼈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为关系中如果有担保⽅的,⼀般情况下担保⽅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是特别约定的除外,⽽且多位共同承担⼈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债权⼈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六条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责任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在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其实是有很多的⽐较常见的,就是保证合同或者是承担合同⾥⾯出现的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出现时,涉及⼈员需要按照规定⽀付⼀定的债务,债权⼈也可以也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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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拖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拖⽋⼯程款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当下社会,在我们⽇常⽣活中,经常可以看见很多不同的情况拖⽋⼯程款,但是这种后果往往会导致不好的结果。
那么,拖⽋⼯程款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拖⽋⼯程款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查、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款规定:建筑⼯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五条规定:建筑⼯程实⾏总承包的,⼯程质量由⼯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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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定作⼈责任定作⼈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定作⼈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完成⼀定⼯作,接受其⼯作成果并⽀付报酬的⼀⽅。
在特殊情况下,定作⼈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定作⼈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作⼈责任定作⼈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受害⼈受到损害后,要证明定作⼈定作、指⽰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可向定作⼈请求赔偿;受害⼈证明不了定作⼈过失,则只能向承揽⼈请求赔偿。
本⽂为您介绍相关定作⼈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
第⼀,定作⼈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当损害是由定作⼈具有定作过失、指⽰过失或选任过失,⽽承揽⼈毫⽆过失⽽发⽣时,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形式,即责任⼈为定作⼈,由定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为⾏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定作⼈指⽰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承担,即定作⼈定作、指⽰或者选任的过失,由受害⼈证明。
承揽⼈认为定作⼈有过失时,为免除⾃⼰的责任或减轻⾃⼰的责任,也可以举证证明定作⼈的过失。
定作⼈指⽰过失责任的当事⼈资格,在定作⼈承担替代责任时,受害⼈为原告,定作⼈为被告,承揽⼈可列为第三⼈。
第⼆,定作⼈与承揽⼈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执⾏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权利,虽然由于定作⼈的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定作⼈与承揽⼈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共同侵权】⼆⼈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承担责任份额的⼤⼩,应依各⾃的过错轻重和原因⼤⼩确定之。
第三,由承揽⼈单独负赔偿责任。
承揽⼈因执⾏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权利,如果定作⼈的定作、指⽰或者选任并⽆过失时,则由该承揽⼈单独负责,与定作⼈⽆关。
如果定作⼈的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不依定作⼈的定作、指⽰或者选任,别出⼼裁,致加害于第三⼈时,则损害的发⽣与定作⼈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即有过失⽽不具原因⼒,定作⼈不负责任,由承揽⼈承担赔偿责任。
太全了,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2020)
太全了,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定汇总(2020)来源:最⾼⼈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兑诚法律⼈导读:《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约定。
既⽆“约定”⼜⽆“法律”规定的,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编 总则第⼋⼗三条第⼆款营利法⼈的出资⼈不得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损害法⼈债权⼈的利益;滥⽤法⼈独⽴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四条第⼆款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六⼗七条 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六条 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条第⼆款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三⼗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以同⼀运输⽅式联运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在某⼀运输区段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和该区段的承运⼈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三条 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千⼀百六⼗⼋条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 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处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篇:关于连带责任处理的有关规定关于连带责任处理的有关规定一、连带责任的处理1、管理原则: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2、管理形式:阶梯式管理,一级管理一级,上级对下级负责。
3、连带责任处罚方式:①、凡属下第一次犯错,直属上司应负连带责任,并有权教导员工如何整改,并报告给直属上司。
②、凡属下有同类型第二次犯错,间接上司负连带责任,并有权教导员工如何整改,并报告给直属上司。
③、凡属下有同类型第三次犯错,开除屡犯者,部门上司负连带责任,并要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上报直属上司。
④、如再犯同类型错误,最高管理者要受连带责任,并发文彻底杜绝此问题。
4、连带责任处罚力度:①、领班起点基数是员工的2倍。
②、主管起点基数是员工的3倍。
③、经理起点基数是员工的4倍。
④、副总以上级基数是员工的5倍。
5、连带责任处罚后,必须层层上报,直属上司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如有隐瞒不报的现象,第一次加倍处罚,第二次降级处理,第三次开除。
6、连带责任记录要由人事部门作登记,并列为管理人员评定依据之一。
第二篇: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
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定作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
定作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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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六条【定作⼈要求不合理时双⽅当事⼈的义务】承揽⼈发现定作⼈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
因定作⼈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七条【定作⼈变更⼯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中途变更承揽⼯作的要求,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条【⼯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交付的⼯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条【定作⼈未履⾏付款义务时承揽⼈权利】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六条【共同承揽⼈连带责任】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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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人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承揽⼈如何承担责任共同承揽⼈也就是共同完成的承揽⼯作这个是需要承担⼀定的责任的,如果说出现了⼀些事情的话,那么应当由这⼏个⼈⼀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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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如何承担责任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同完成承揽⼯作。
共同完成承揽⼯作的⼈称为共同承揽⼈。
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作,将⼯作成果交付给定作⼈。
每⼀个共同承揽⼈都应对全部⼯作承揽向定作⼈负责。
若交付的⼯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定作⼈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个⼈承担违约责任,其都应⽆条件地承担。
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部分的责任份额。
法律法规第⼆百五⼗⼀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百五⼗⼆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
第⼆百五⼗三条 承揽⼈应当以⾃⼰的设备、技术和劳⼒,完成主要⼯作,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百五⼗四条 承揽⼈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
承揽⼈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
第⼆百五⼗五条 承揽⼈提供材料的,承揽⼈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检验。
第⼆百五⼗六条 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百五⼗七条 承揽⼈发现定作⼈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
共同承揽人如何承揽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共同承揽人如何承揽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786. The joint undertakers shall be liable jointly and severally to the principle except otherwise agreed.共同承揽合同是指是承揽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为一方与定作方共同签订承揽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共同向定作人负责的合同。
定作人分别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共同完成某一工作成果的合同,不是共同承揽合同,承揽人仅对其承揽的工作部分负责。
承揽人签订合同后将承揽工作转交他人完成的,也不是共同承揽合同,而是转承揽合同。
第三人与定作人没有合同关系。
定作人与原料供应方和承揽人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由原料供应方提供承揽工作所需要的材料,由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共同承揽合同。
多个定作人与同一承揽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共同承揽合同。
共同承揽体现在共同承揽上,而不是共同定作上。
连带之债或按份之债是按照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划分的,共同承揽人承揽人工作有些是相互独立并可能明确区分的。
因此,如果非必须,承揽人尽量不要签订共同承揽合同。
与他人签订共同承揽合同即意味着要与他人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承揽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并非由于你的原因所造成。
承揽人对自己的工作有把握,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是成本效益比最高的选择。
必须与他人共同承揽时,最好能分别相关责任,仅对自己承揽的工作负责。
如果定作人违约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则不仅需要明确定作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损害赔偿,还必须在共同承揽人之间进行区分,造成诉累。
法律英语瑞士民法典Art. 377The customer may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at any time before the work is completedprovided he pays for work already done and indemnifies the contractor in full.。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吗?[案情介绍]武汉市⼯⼈⽂化宫(以下简称⽂化宫)和本市个体机械修理户张-华与赵-红签订了⼀份加⼯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张-华、赵-红两⼈共同为⽂化宫加⼯跨度为80⽶的钢结构房架60排,材料由承揽⼈按图纸规定⾃备,价款110万元,加⼯完后,⽂化宫派车⾃⾏提货,房架图纸由⽂化宫提供。
双⽅对交货⽇期、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化宫依约预付了110万元加⼯费给张-华、赵-红,拿到预付款后两⼈即同去采购钢材。
在⽕车上两⼈遇到某县钢铁⼚的王-林,三⼈均相识多年。
谈着谈着,就谈到了去采购钢材的事⼉。
王-林了解到张、赵两⼈此⾏系欲采购⾓钢后,便主动推销其钢铁⼚的产品,张、赵两⼈在未见到货样的情况下,与王-林签订了购销70吨钢的合同。
三⼈对于这件交易感到⼗分满意,哼着⼩调进了酒馆。
事隔⼀周,钢铁⼚按期给张、赵两⼈发来⾓钢,但⽆材质证明。
张、赵两⼈考虑到价钱较市场上同类产品便宜,便没有提出异议,并⽤此批⾓钢加⼯屋架。
在焊接过程中发现⾓钢焊过后就产⽣了裂缝,张、赵两⼈认为系因冬季⽓温低所致,便采⽤加温脱炭的办法焊接,并如期按合同规定制出了全部相关法律知识承揽⼈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共同承揽⼈的主要义务具体有哪些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国家⼯作⼈员受贿罪民间借贷中的保证⼈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理解共同承揽⼈的连带责任定作合同书[法律分析]本案中,⽂化宫与张-华、赵-红两⼈所签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当事⼈应全⾯履⾏合同的规定,⽂化宫已按约预付了110万元,作为共同承揽⼈的张-华、赵-红本应采购符合合同要求的⾓钢,以确保屋架质量。
但两⼈轻信熟⼈之⾔⽽采购了不合格的⾓钢,在焊接过程中发现⾓钢焊接过后就产⽣裂缝,亦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反⽽误以为冬季⽓温所致,继续焊接制出了全部屋架。
屋架验收后经权威技术部门检验,是由于⾓钢中杂质过多等原因所致,明显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张-华、赵-红⼜拖延着不予重作,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工程发包甲乙丙三方合同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甲乙丙三方合同连带责任
1、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
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2、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
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
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
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4、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5、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
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5:20 阅读1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原文]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 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为了便于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先介绍以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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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承揽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对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