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
民法典中一人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的公司都是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不会涉及到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公司是⼀种特殊的公司,那么有些⼈可能会疑惑,⼀⼈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格独⽴,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的财产,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存在有哪些价值
1、⼀⼈公司可使唯⼀投资者最⼤限度利⽤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化。
2、⼀⼈公司多为中⼩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3、⼤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
4、在家族企业设⽴⼀⼈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意义。
5、有利于⾼科技、⾼风险的新兴⾏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有可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于⾃⼰的财产,就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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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区别,分别是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和特点。
引言概述: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它们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文内容:1. 责任范围1.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限于其出资额。
一旦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1.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1.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2.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不必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2.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2.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责任限制3.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不会对个人财产造成影响。
3.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3.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引言概述: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时,承担连带责任。
该承诺书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内容和意义。
一、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基本概念和要求1.1 股东连带责任的定义:股东连带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时,承担与公司同等责任的法律义务。
1.2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作用: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确保股东在公司面临债务违约时履行责任。
1.3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要求: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应明确股东的身份、股权比例、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2.1 法律效力: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股东违约,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2.2 适用范围: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适用于公司面临债务违约、破产清算、违法行为等情况下,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3 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内容和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股东无法通过单方面解除或减轻连带责任。
三、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重要性和优势3.1 维护公司利益: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确保了公司在面临债务违约时能够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3.2 促进股东合作: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要求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促进了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3.3 提升公司信誉: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存在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增强了公司与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等的合作信任。
四、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执行和终止4.1 执行程序:一旦股东违约,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连带责任,包括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4.2 终止条件: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可以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终止,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解除。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展开全文笔者近期代理了系列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中采取了将所涉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均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策略,法院已做出判决不同程度支持了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后续执行可能性。
系列案件中,各个一人公司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每个案件在认定股东应否承担责任时存在争议也有差别。
现予梳理办案经验,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分析探讨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及请求权基础《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专门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第10条规定人格混同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相比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规则中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两个判断标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有财产独立一个标准,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一人股东直接决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无法再要求一人公司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意思。
也正是基于一人公司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一人公司更容易受到其股东的操控,从而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相较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
综上,《公司法》第63条并非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设立的全新的法律责任类型,而是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项下,针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特殊的安排,只针对财产独立进行证明,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一人股东举证。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8、解散企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10、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律师法》第18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
1、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1、代理时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责任是分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
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法⼈主体就像⼀层⾯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利⽤原公司的资产进⾏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抽⾛或抽逃后的注册资⾦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论公司法第20条中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和承担方式
债 权 人 承 担 责任 的原 因在 于股 东对 公 司债 权 人 构 成侵 权 。股 东 的这 种 责 任 不 以 公 司资 产 不足 以 清 偿 债 务 为前 置 条 件 , 且 若 股 东对 公 司 债 而 权 人 进 行 了 清偿 , 东不 能 依 民 法 上 连 带 责任 的 一般 原 理 பைடு நூலகம் 股 享有 对 公 司的 追 偿 权 。 【 关键 词 】 公 司法 ; 司人 格 否认 ; 带 责任 ; 权 责任 ; 偿 权 公 连 侵 追
任 。 很 难 解释 这 两个 责 任 主 体 存 在 着 共 同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 对 于 连 带
在公 司人 格 否 认 个 案 中 , 东为 什 么要 对 公 司 债 权 人 负连 带 责 任 , 股 换句 话 说 股 东 对 公 司 债权 人 负担 连 带责 任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什 么 这 种 责
部 分 承担 补 充 连 带 责 任 ? 股 东 对 公 司债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后 是 否 可 以 向 公
务 而 引 发 , 于 侵 权 责 任 。 所 有 债 权 不 能 受 偿 的 公 司 债 权 人 都 可 以 追 属 究 股 东 的 连 带 责 任 , 以该 连带 责任 在 范 围 上 为 数 次 责 任 , 要 公 司 的 所 只
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 对此 学术界存在 两种观 点 , 违约责任说 和侵
一
司 主 张 追偿 权 ? 本 文 拟 就 上 述 问 题 展 开论 证 。
一
的 。据 此 在 公 司 人 格 否认 个 案 中 , 公 司对 其 债 务 人 负 侵 权 责任 , 若 股
、
股 东对 公 司 债 权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理 论基 础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因很简单
⼀⼈公司股东,承担⽆限连带责任,原因很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点责任承担⽅式是公司法核⼼制度,公司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
如果要否定公司独⽴⼈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有存在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为,⽆论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但是,现⾏的公司法律规范对⼀⼈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更严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样,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为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还要额外的承担⼀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即股东需要⾃证个⼈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即根据公司法六⼗三条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有权要求股东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股东个⼈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股东个⼈⽆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于个⼈财产的,那么股东个⼈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什么会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有权要求股东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股东个⼈财产?由于⼀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个⾃然⼈股东或⼀个法⼈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股东个⼈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
所以,公司法第六⼗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逼机制,促使⼀⼈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保障债权⼈的利益。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依被告某公司要求⾃2015年10⽉⾄2015年12⽉向其承建的⼯地项⽬供应混凝⼟,经双⽅结算,截⾄2015年12⽉10⽇,原告共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混凝⼟385.5⽴⽅⽶,货款合计110315元。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公司法》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充分保护了创业股东在创业失败、公司债务高筑时的股东个人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出资额之外对于公司债务肯定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同样是需要就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笔者将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3大情形结合实际司法判例一一予以阐释说明。
01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混同)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20号法院查明: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陈某控制的关联公司。
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不当方式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法院认为: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均由陈某等实际控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在胜龙公司、绿得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三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缺乏独立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法人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胜龙公司、绿得公司巨额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发达公司对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财产混同)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终983号法院查明:陈某为易达公司控股股东,其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易达公司工程款的行为。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在公司法律事务中,有这样⼀种情况,公司出资⼈未能全额出资,⽽公司在经营期间出现债务问题,公司经营不下去,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店铺为⼤家分析这个问题。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第⼆⼗⼆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六条和第⼋⼗⼀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公司债权⼈请求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提出相同请求的,⼈民法院不予⽀持。
⼆、股东出资不到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缴纳的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法⼈成⽴所必备的条件。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情况,由此引起若⼲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般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般性出资瑕疵问题,产⽣的法律责任有两个⽅⾯:出资⼈的责任和验资⼈的责任。
出资⼈的法定义务是应补⾜其出资额,不考察其他条件。
对验资⼈,则要审查其作出不实验资时的具体情况,如其⾏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如何,其是否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注意义务等等,区分其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2、关于⼀般性的出资瑕疵是否允许出资义务⼈补充出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是允许的。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
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中,公司和公司股东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共同承担员工的劳动争议责任。
此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追究公司和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案例描述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及相关福利。
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但公司经多次仲裁仍未执行裁决,最终员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延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和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下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公司的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记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通过审理得知,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资产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对于公司股东的财产状况也进行了排查,发现部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前进行了部分资产变卖、转移等行为。
鉴于此,法院认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存在连带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和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员工的劳动争议连带责任,公司和公司股东应相应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并对公司和公司股东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五、案件启示以上案例从法律依据、案件审理及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公司和公司股东确实会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对员工的劳动权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对于企业及企业股东也是一种督促,企业应合规经营,维护员工权益,而企业股东也应合法合规地从事股东活动,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六、结论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法院判决了公司和公司股东应共同承担员工的劳动争议责任,并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一人股东连带责任起诉状 -回复
一人股东连带责任起诉状-回复「一人股东连带责任起诉状」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起诉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在开始撰写这份起诉状之前,我们先来详细解析一下这个中括号内的内容。
一、原告身份在起诉状中需要明确原告的身份。
原告可能是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公司本身或其他利益相关方。
二、被告身份被告是一人股东,即在公司中持有全部股份的个人。
一人股东常常是指在一个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
三、连带责任的原因连带责任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1. 公司违法行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疏忽行为,导致对外债务无法偿还。
2. 股东滥用权益:一人股东可能滥用其股东地位,将公司债务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3. 公司资金不足: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一人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责任的范围是指一人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全部责任还是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解析完中括号内的内容后,接下来我们将逐步回答起诉状中的问题。
一、起诉人信息起诉状首先应包含起诉人的信息,包括姓名、id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被告信息接下来需要提供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职务等。
三、起诉事由在起诉状中需要详细陈述起诉的事由。
这部分应当说明为何认为被告应对出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列举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四、法律条款依据起诉状中应附上合适的法律条款依据,明确一人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法律规定。
这可以是公司法、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请求与证据在起诉状的最后,要清楚地列出原告的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支持。
请求可以包括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承担法律责任等。
证据应当包括相关的合同、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经营报告等,以支持起诉状中的指控。
六、陈述和申请在起诉状的结束部分,起诉方要在陈述和申请中再次简要重述主要指控,并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作出适当的法律裁决。
七、签署和日期最后,起诉状必须由起诉方签名,并注明起诉状的日期。
总结起来,一份完整的「一人股东连带责任起诉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原告的身份、被告的身份、连带责任的原因、连带责任的范围、起诉人信息、被告信息、起诉事由、法律条款依据、请求与证据、陈述和申请,以及签署和日期。
一人公司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类型,其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与其他类型公司可能存在一些不同。
本文将围绕一人公司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讨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特点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常见的形式有独资和个体工商户。
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归一名股东所有,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一人公司的经营方式相对灵活,管理和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存在着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不足。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债务发生违约或未能按时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公司及其股东追偿,并且公司和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股东就是唯一的责任人,因此股东的连带责任尤其重要。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和股东追偿。
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对公司进行了侵害、损害或者滥用公司权利;2. 公司债务发生违约,而该违约是由于股东等公司高管的过错造成的;3.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应承担救济责任。
总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较为有限。
一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其股东职责,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如何避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好方式就是积极履行其股东职责,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法合规经营。
股东应当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不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2. 合理分配利润。
公司实现盈利后,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规定合理分配利润,不得滥用公司财产,剥夺公司的营运资金。
有限公司债务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公司债务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据⼩编所知,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承担,股东只以⾃⼰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在⼀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就让我们产⽣了疑惑,究竟有限公司债务责任如何承担?有限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那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有限公司债务责任如何承担?按照公司股份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注册资⾦不到位,出资不⾜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格未能合法⽣产的(公司法⼈⼈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不⾜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在6个⽉内既未吸纳新股东,⼜未进⾏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财务账⽬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混同,并持续地使⽤同⼀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为、交易⽅式、交易价格受同⼀控制股东⽀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格即被股东所吸收⽽不再独⽴,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连带清偿责任。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合伙等,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公司类型,其中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种,它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我们就会产生疑问,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制定公司章程,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会以自身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由此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会做老板的感觉。
但是,律海扬帆想说:“你们全都想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但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且由于不当的管理行为,还可能承担很多不利后果!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股东之间是独立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如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可以判决股东与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也可以判决公司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瑕疵的情况对于公司的股东出现了抽逃出资或者是出现到期而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判决股东在应缴纳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算赔偿责任情况对于公司,如果已经注销股东担任清算组的情况下,对账本进行了毁损或者是故意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该股东要承担赔偿或者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单独保证或者债务加入问题如果是股东在该笔业务中签署了保证书或者债务加入文书的情况,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该公司的该笔业务,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或者是保证其保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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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
5)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其实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