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街道办事处的改革研究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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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的改革研究

名字

摘要: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 连接着政府和城市社区, 在城市建设及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城市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国家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最直接载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固有的职能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化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与创新街道办与居委会的既有职能与体制, 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关键词: 街道办事处;现实困境; 体制改革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街道办事处于城市所有管理职能的末端。社区建设、劳动保障等三十多项工作,都是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点,街道办事处不仅自身承担着社区建设的责任,还对同样负有社区建设责任的居委会起指导作用。因此,街道办事处的改革对居委会工作和社区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同时,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完善,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自治水平不断提高,将会对行政体制改革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使政府更快地进行机构调整,转变职能,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从而又推动街道办事处的改革。

一、当前我国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街道办”的职能定位不明确。

我国街道办长期实行的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但此提法从逻辑上讲是不严密的,我们都知道能够承担一级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只能是某一级政府。并且从实践中看,街道办也基本上都是按照“一级准政府”或者说“相当于一级政府”的理解来操作的,街道办既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还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和经

济管理职能。其定位的不明确导致街道办的角色混乱, 责、权、利不统一。最突出的问题表现为: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街道办往往难以依法行政, 结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权管理。

2.条块关系错位,责任与权利不对等

由于政府管理幅度过大,管理任务重,很多工作延伸到街道,由街道的相应科室承担,专业部门对街道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这样的运作方式给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责任主体不明确。

一项专业管理,如违章建设、节约用水、施工工地等等,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两个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究责任,造成工作中推诿扯皮、推过揽功、争权推责的现象。

b)责权不统一。

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不是一级行政主体,没有执法权,但又要承担专业管理责任,且由于管理幅度过大,管理力度不足,责任与权利严重错位,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大。

c)管理任务难落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街道迫于压力,不得已实施专业管理,但缺乏基本条件,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缓解居民呼吁的热点难点问题,只能凭借一些临时性的手段,来解决一些应急事务,其成效往往是暂时性和表象性的,工作很难做到持久、深入、扎实。

3. 管理对象激增,人员编制与承担任务不匹配。

随着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街道的管理对象数量激增,而人员编制相对不足,只好聘请大量的临时工,由于人员成份复杂,年龄及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街道的工作效能,增加了街道的财政负担。

4、社区居民的参与街道办治理程度不高。

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使居民的政府依赖心理有增无减, 自治观念、参与观念淡薄。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社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 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无巨细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 等待政府的安排, 因而缺乏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

二、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路径

1.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建设的推动主体,其职能是通过规划、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力。在社区建设中,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按照社会管理的运行规则,各负其责,协调共进,避免职能交叉、越权缺位等不合理现象,稳步推进社区建设。

2.合理转变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及运行机制。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其公共服务职能。

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地域范围,合理划分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和人口,适当扩大街道办事处管理社区的数量,分流街道办事处超编人员。

积极鼓励培育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经营性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通过向社会开放社区服务市场,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社区服务中介组织,完善社会化管理的工作体系

通过各项手段,补居委会工作的不足。例如多进行社区演出,开展消防演习,宣传防火防盗,为广大居民做实事。

3.循序渐进推动行政层级扁平化改革。

加快社区建设需要体制上的支持,街道办事处改革是顺应社区建设的行政体制改革,但是,改革街道办事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和首创性,没有经验模式可循,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出现较大的波动,不影响正常工作,一定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边摸索边总结,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扩大成果。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事务从这些单位剥离,有关计生指标、社会就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需要到街道办理,使居民们认识到街道办事处原来是一级政权机关,街道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这也完全的否定了所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提法。

我们可以知道,真正与居民有联系的街道工作只有两项:办理生育指标和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登记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该事务已收归区民政局办理。由于街道并无实质性的工作,办理生育指标和最低生活保障只需要较少的人员和较少的时间,街道多数工作人员是无所事事的。如果说有事,就是应付区一些部门的文字汇报,这些汇报的数字内容也不完全真实。

因此,我认为街道办事处最终还是要撤销的,毕竟其有着不可否定的冗余之嫌,这是发挥社区居民建设社区、自治社区的必由之路,这有利于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当然在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同时,我们要综合考量交通、环境、面积、人口等因素,分配好街道办原先工作,上交、下发一些权利与职责,这不仅能极大地减少居民办理某些事物一级又一级的麻烦,也能消减国家开支,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实事、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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