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律师着装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律师着装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4.29
•【字号】苏高法电〔2016〕316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律师着
装事项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6〕316号
(2016年4月2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为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出庭律师的着装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有律师代理或者辩护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在出庭通知书或开庭传票等文书中,告知律师出庭时应当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二、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审判区域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方便律师换装。
三、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协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在审判区域备置一定数量的律师职业装,供律师忘记着装时临时借用,并在归还后注意及时清洗保持卫生。
四、《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实施后,在备用律师职业装未安排落实之前,各级法院应当对出庭律师着装规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对于未按法庭规则规定着装出庭的律师,应当进行善意提醒,不得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等措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一、引言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仲裁和审判职责。
为了保障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法庭规则。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包括庭审准备、庭审程序、证据规则、庭审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庭审准备在进行庭审前,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方和被诉方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到达法庭,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2.法庭人员要检查庭审所需的设备和文件是否齐全,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3.法官应熟悉相关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确保在庭审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三、庭审程序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开庭宣告: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并介绍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2.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诉求和辩护意见;3.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依次提供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4.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辩论;5.结案陈述:双方当事人对庭审过程中的争点和事实进行总结;6.宣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宣布判决结果,或者决定是否需要择期宣判。
四、证据规则在庭审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庭审的公正,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证据规则,包括:1.证据的提交: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需的证据,法官可以要求补充或排除不适当的证据;2.证据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应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诉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3.证据的采信:法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4.调取证据:法官可以调取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助。
五、庭审顺序为了使庭审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人民法院规定了庭审的顺序:1.起诉方陈述:起诉方介绍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2.被诉方答辩: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3.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顺序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询;4.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辩论;5.结案陈述:双方当事人总结庭审过程中的争点和事实。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高效,规范法庭工作秩序和法庭人员行为,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以下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具体内容:1.法庭的组成和职责:法庭由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保证审判的公正、
公开、高效。
2.法庭的开庭程序:法庭开庭前,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庭审材料、确认当事人身份、宣布庭审程序等。
3.庭审程序的规范:法庭应当按
照规定进行庭审,包括询问当事人、出示证据、辩论等环节,保证庭审程
序的公正、公开、高效。
4.法庭秩序的维护:法庭应当保持秩序,禁止当
事人和观众喧哗、打闹等行为,同时也要保证法庭人员的言行举止得体、
规范。
5.法庭记录的保存:法庭应当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在案卷中,以备后续参考。
6.法庭决定的公开: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决定应
当公开宣布,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总之,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高效,规范法庭工作秩序和法庭人员行为,从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与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开庭审理程序成为了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程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开庭审理过程。
一、开庭审理程序1. 诉讼参与人到庭在开庭审理前,诉讼参与人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庭。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诉讼人。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庭审理。
2. 法庭组织开庭审理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合适的庭审人员。
庭审人员一般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
审判长负责组织和指导庭审过程,审判员负责听证和质证,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
3. 庭审程序开庭审理一般由以下几个程序组成:(1)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开庭之初,法庭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
(2)举证质证:原告首先举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被告可以进行质证,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并提供反证。
双方可以针对证据进行辩论和辩驳。
(3)争议焦点审理: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法庭会着重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案件的核心问题。
法庭会就争议焦点进行深入的询问和梳理,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
(4)庭外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或者法庭认为适合调解的,可以进行庭外调解。
庭外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解决时间。
(5)裁判宣告:当法庭认为已经审理完毕,双方意见充分表达后,法庭会进行裁判宣告。
宣告庭审终结,并宣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4. 开庭记录和证据保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记录,包括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
庭审记录是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需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过程。
另外,法庭还会根据需要保全证据,避免证据的丧失或者篡改。
证据保全是为了保证庭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注意事项1. 准备充分在开庭前,诉讼参与人需要准备充分,包括熟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开庭前书记员宣读的法庭纪律是什么每个法院宣读的都不尽相同。
但是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内容编排。
下面是该规则内容。
主要是九、十、十一、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一系列所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话题,阐述其相关规则和执行原则。
一、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2. 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解答其疑虑,让其了解司法程序和庭审规则。
3. 对证据进行审查,检查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庭审效率,所以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主持人应当在庭审前进行宣布,并进行必要的告知,让当事人了解庭审原则,和解和调解的可能性。
2. 庭审案件需要进行交叉质证,即当事人可以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并可以相互驳斥证人证言和证据。
3. 要进行庭审记录,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情况。
在审理结束时,应当读出庭审记录,并让当事人核对。
三、庭审原则庭审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庭审效率的平衡。
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
2. 辩证原则。
在庭审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让其有充足的时间和方法来申辩和辩论。
3. 公正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公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个人,都应当不受特殊待遇。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无论是在庭前准备还是庭审程序中,都需要遵循规则,并且在执行时避免过度干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部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部一、法庭规则的基本原则法庭规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院不推荐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在法庭外违反法律道德原则。
2.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和职业操守,以维护司法权威。
3.法庭应维护公正、公平和法律尊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法庭应保证庭审秩序的良好,防止混乱和时间浪费。
二、法庭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庭规则适用于所有人民法院的法庭工作,包括初审、复审、申诉等各个程序环节。
法庭规则涵盖了庭审的组织与程序、庭审中的行为规范、庭审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三、庭审组织与程序1.庭审安排:法庭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情况,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
2.庭审通知:法庭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庭审,并告知庭审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开庭仪式:法庭在开庭前应进行庄重的开庭仪式,以凸显庭审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4.提问方式:法官应通过询问或律师辩论的方式获取当事人的证据和意见,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充分。
四、庭审中的行为规范1.尊重与礼貌: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应相互尊重和礼貌待人,不得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
2.禁止喧哗:参与庭审的人员不得发出声音、嘘声或其他干扰庭审秩序的行为。
3.禁止假冒:参与庭审的人员不得冒充他人身份或假冒法官或法庭工作人员的身份。
4.禁止攻击证人:任何人都不得攻击、威胁或暴露证人的个人信息,以保护证人的利益和安全。
五、庭审记录1.庭审录音:法庭应进行庭审录音,以保留庭审过程的真实记录。
2.庭审笔录:法庭应派员进行庭审笔录,以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内容。
3.庭审记录的保存和使用:庭审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提供给各方当事人和有关机构。
六、法庭纪律解读的作用法庭纪律解读对法庭规则中的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详细规定,使其具体、可操作。
法庭纪律解读的主要作用有:1.规范行为:通过对法庭规则的解读,明确规定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法庭工作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邀稿|手机邮箱152********@ 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
该规则于1993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修正。
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
本次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以下六大变化:变化一: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
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变化二: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
一是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
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是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颁布单位】高法【颁布日期】 19931201【实施日期】 199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全文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法庭日常管理制度
法庭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庭日常管理,维护法庭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庭日常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保障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法庭日常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四条法庭日常管理由法庭院长负责,具体执行由庭长和审判人员共同负责。
第五条法庭日常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第二章法庭秩序管理第六条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法庭秩序的良好是审判工作的基础。
第七条法庭秩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审理案件所需的基本条件,维护法庭工作环境的和谐。
第八条审判法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庭审时间和庭审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严禁临时变更或者延误庭审时间。
第九条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每位法庭工作人员的休息和健康。
第十条审判法庭应当保障法庭环境的整洁和安静,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干扰行为。
第十一条审判法庭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保障法庭秩序的良好,维护庭审活动的严肃性。
第三章审判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审判法庭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和合法。
第十三条审判法庭应当合理安排审判庭审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审判法庭应当认真履行审判工作,保障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五条审判法庭应当合理安排审判庭审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审判法庭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和公正。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违法审判。
第十七条审判法庭应当及时公开庭审时间和地点,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庭审信息,以保障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庭审记录管理第十八条审判法庭应当及时做好庭审记录工作,保障案件审理活动的实时记录,防止因记录遗漏等导致的案情不明。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物: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要求:衣着整洁。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庭审程序(一)、开庭准备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
(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请坐。
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法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高法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使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六、法官、当事人、旁听公民应爱护审判法庭内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或搬出审判法庭。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照价或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七、审判区及审判法庭的设施维修、卫生保洁等由行政装备处的法庭管理员负责。
八、法官、当事人、旁听公民应共同维护审判法庭内的清洁卫生。审判法庭内严禁吸烟、嚼槟榔和口香糖,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审判秩序,保证我院审判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审判法庭使用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官开庭、调解及执行案件,均应在审判法庭内进行。
二、院办公大楼1-3楼审判区内所设八个审判法庭(第一、第二法庭为刑事审判法庭),法官如需使用审判法庭,应在案件符合排期开庭条件时,将确定的合议庭开庭日期、第几法庭、庭审时间等排期开庭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本院计算机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如发现已排期案件无法按时开庭的,审判长应及时更正排期信息,以便其他合议庭安排使用审判法庭。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审判法庭使用完毕后,法官应要求书记员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窗户并锁门。法庭管理员应及时清扫保洁。
十、本制度执行的督查由办公室和行政装备处负责,督查中发现使用法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四、第六、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时,应责成立即纠正,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五十元。
十一、本制度从二00五年六月十三起施行。
九、审判法庭使用完毕后,法官应要求书记员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窗户并锁门。法庭管理员应及时清扫保洁。
十、本制度执行的督查由办公室和行政装备处负责,督查中发现使用法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四、第六、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时,应责成立即纠正,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五十元。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秩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秩序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法庭纪律《高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辩护人的要求(1)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四)对罚款、拘留的救济(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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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
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