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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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A.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

B.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

责任编辑:winema。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整理)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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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的理解。

这是宣示性规定,属于正确的废话,价值在于强调。

意思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概念辨析】【网络用户】VS【网络服务经营者】(1)网络用户。

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①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①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铁通网、电信网);②网络空间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④传输管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人,如各种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组织、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往往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责任。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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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民法通则》知识点精讲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
第六部分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及侵权行为概述
一、主要考点提示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出题角度: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
(二)共同侵权行为
出题角度: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共同危险的判断及其责任承担的不同。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即只要加害人不举证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一பைடு நூலகம்主要考点提示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免责。
(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出题角度:道路、桥梁、隧道等构筑物致人损害,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三)动物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1)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故监护人是无过错责任。
(2)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只是减轻事由,不是免责事由。
(3)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监护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特别强调了一种情形:“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结合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中规定:“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66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多数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有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举证),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未成年人现在有财产的很多)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即使举出证据尽到监护职责,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原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监护的责任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法律要求他们履行对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强调是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2)如果在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负有保障义务。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在掌握此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时,应当把握几点:(1)明确导致人身损害的原因,是由于经营者的责任还是第三人的责任。

如果是经营者(包括教育机构)的责任,当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是第三人责任,则应当注意,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会考虑经营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而且经营者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标题: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描述:
某年某月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将某种物品交由乙公司进行加工,加工费用为每件物品100元。

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在15天内完成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物品送回甲公司。

在约定期限内,乙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金额。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违约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问题,导致无法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对于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加工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因违约承担的责任。

鉴于乙公司在加工过程中遇到了设备故障和员工流失等不可抗力因素,法院认定乙公司确实存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但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给予适当减轻违约责任的处理。

据此,最高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损失的1/3作为违约金,即100元×物品数量×1/3。

乙公司应承担甲公司的诉讼费用。

以上判决为最高院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案例的处理结果,仅供参考。

请注意,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和具体事实均为编纂,不涉及现实中的实际案件。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这个因人而异,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讲课风格,主要的是看老师的授课方式是否适合自己。

推荐几个比较有名气的民法老师:李建伟(押题班不错,能够对自己的知识的有全面的把握),李仁玉(名牌老师,不过语速太慢),张翔(我备考的时候听的老师,讲课幽默风趣,主次知识点把握的不错),钟秀勇(知识点讲的很细,面面俱到,适合第哗阶段复习)。

民法60讲好还是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好?准备过司考用的关于司法考试教材法家网论坛上众说纷纭,有说三大本才是王道,有说各大学校的教材深入浅出。

个人认为,通过近两年尤其是今年的趋势,以往单纯的听录音背讲义的年代确实不再具有借鉴作用了。

司法考试越来越趋向在考察广度的基础上考察深度,若想少些惊险的通过,着实需要时间将基础扎牢。

过去三年中我既用过华夏考资的关于看三大本的方法,也用过看专题讲座的教材。

总结的经验是,前述两种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大本权威且全面,缺点是繁杂且重点不突出。

专题讲座相对重点突出一些,但又难免有些疏漏。

而对于我们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哪一种教材你更能坚持的把他看下去或者说感受上更加易于接受并可能投入专注的状态。

通过短暂的尝试就能够获得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并指导你的选择。

我建议同学们决定选择一种以后,就认准了这一套教材恒久的坚持学习下去,这是最重要的。

将一部教材读精,你会完整的构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所得到的收获远远大于花费不少的时间犹豫不决的今天看看这个、明天看看那个的状态。

至于读几遍算是达到“读精”的状态,我认为这是无法精确这种标准的,这取决于你的专注度。

我属于看的很慢很细的那种类型,一个小时时间只能看上10页左右,其中一大半的时间平均一个小时才看5页。

因此我一般将全部教材看完一遍的时候,就能感觉自己基本上达到读精的状态了,以此供同学们参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和李建伟谁讲的好?谢谢李建伟的民法60讲和钟秀勇的讲义,我买过民法60讲,也浏览过钟秀勇的三校名师讲义,个人觉得都不错,两位都是有多年辅导经验的,确实是经典之作,个别考点两个人也有一些分歧。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

②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③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④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⑤责任人: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

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③责任承担者:管理人。

【真题研习】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8题)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是:(a)避险不当的,构成侵权,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承担部分责任);(b)避险适当的,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法课件-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民法课件-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行为
(三)责任的承担: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应由物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同时存在所有人和管理人时,首 先应适用双方对责任承担的约定,无约定时,一般应由管 理人承担。因为物处于其直接管领控制之下,其更能控制 危险的发生。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于道路、 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之人损 害,设计施工又有缺陷的,由该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与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抗辩事由: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可以免责。
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含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 过程中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不作为。
(二)构成要件: 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行
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不视为 工作人员。 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行为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该行为须违法。 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承担责任,没有上述机关的,由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 承担责任。 行政行为经过复议机关复议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机关承担责任,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 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此规 定: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 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对方物 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 害的。 (二)构成要件:1、须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 搁置物、悬挂物;2、须有损害的发生;3、损害与建筑物 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司考民法笔记:连带责任。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a、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

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b、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请求权思维破案法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思路展开1、思路1:《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 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

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

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

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

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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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一个疑问。

许多人不明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为什么没有挪到《侵权责任法》中去。

原因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属于“注意规定”,即“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可得出同样的结论)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理解。

①调整范围: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承揽活动致人人身损害或者承揽人遭受人身损害。

②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具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定作人对于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

③就这么简单。

【真题研习】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62题)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①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二:(a)标的不同。

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b)双方的地位不同。

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力(power);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无此权力。

②安装空调的合同,强调的是安装者完成并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应为承揽合同。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
确。

②甲公司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均无过错,甲公司无须对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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