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由任期考核指标分解后形成。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任职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至离任止。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创新、提高经营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北京市出台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体制性问题和管理精细化不到位等原因,一些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指标分为两大类别: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利润增长、资产收益率、成本控制等方面,而社会效益指标则包括环境保护、就业增长、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
为了避免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和社会效益,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三、考核标准和评定方法根据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北京市国有企业考核委员会会以相关指标和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定。
评定采取综合评定法,即根据指标所占权重和各项数据的实际情况,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判定。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来反映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成绩和表现。
四、奖励与处罚机制为了激励负责人取得优异的业绩,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设立了奖励机制。
评定为优秀的负责人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以及一定的奖金,以表彰其在企业管理和发展上所作出的贡献。
相反,评定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调整,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五、问题与展望虽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社会责任,以金融、城市资源开发、产业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酒店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结合粮食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范围: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绩效考核依据: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第五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务实、公正原则;(二)分类考核原则;(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其中: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源节约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人民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府(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府工作目标任务和**项责任,以金融、城市**开发、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市公用事业、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落实科学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类考核方式。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目标、内容;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包括经营目标、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三个方面内容。具体目标如下: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条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二级企业或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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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目标奖和效益奖。年度薪酬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采取四舍五入法。年度薪酬=基薪+目标奖+效益奖 (一)基薪的确定 市属企业按照管理分为三类:市管企业为一类企业,基薪8万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二类企业,基薪7万元; 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为三类企业,基薪6万元。 (二)目标奖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目 标奖。 目标奖计算公式为: 目标奖=目标奖基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100%)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年度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四川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综合评议指标得分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5%,加0。
5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5%,扣0.5分,最多扣4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
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28分.完成目标值时得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
5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
5个百分点,扣0。
5分,最多扣5分.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12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的,得12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
5分,最多扣3分;或达到优秀级加3分,良好级加1.5分,较低级扣1.5分,较差级扣3分。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由目标值部分和行业标准值部分构成.1、目标值部分基本分7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7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0%,扣0.5分,最多扣1分。
2、行业标准值部分基本分3分。
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平均值或增幅达到平均值增长幅度,得3分,高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高于30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1分;低于平均值增长幅度时每低于30个百分点,扣0。
2分,最多扣1分;或达到优秀级加1分,良好级加0。
XX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
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府(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根据省委授权,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控制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第四条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考核与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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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体系,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范围,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
任期内因调离、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按照以下程序下达: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县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按以下确定:企业年度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市级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调整经营业绩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一般在企业负责人任职的第三年末进行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分析构成,权重分别为60%、40%。
任期考核分析,依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审计和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结合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测评结果及其他指标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一条县国资办对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企业应书面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每年3月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结合县审计局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计分结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县国资办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批复企业,由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兑现绩效年薪。
第三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监控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基本指标基本指标为公共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营业收入,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经审计后的考核当期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在计算利润时应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分类指标分类指标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范围等因素分类确定。
监控指标监控指标为否定性指标,包括完成国资收益上缴额、资产负债率。
1.年度国资收益上缴额。
本年度未完成上年度应缴国资收益,取消考核资格。
2.资产负债率。
融资性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其他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内。
综合评价指标综合指标为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部门评议得分、企业职工评议得分。
1.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体系,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公”经费明显下降,全年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派驻国资办纪检组出具得分文件为准。
2.主管部门评议指标包括法人治理、财务审计、班子建设、安全稳定、全员业绩考核共五项,每项各1分。
以主管部门出具的得分文件为准。
3.企业职工评议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社会贡献共五项,每项各1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具得分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任期考核分析综合得分。
第十五条客观因素对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考核时予以扣除。
客观因素是指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变化、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十六条考核指标中所有财务数据按照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执行。
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均为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基本年薪的确定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易程度及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根据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分档确定,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及6万元。
绩效年薪的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得分结果测算的倍数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倍数×职务系数考核得分倍数的确定: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原则上为。
企业须制定其他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董事会负责企业副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可在之间浮动。
企业法人代表基本年薪不得大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的2倍。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大于其基本年薪的2倍。
企业内部不施行分级考核的,未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企业未按要求配备领导职数或未经同意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暂不实行绩效年薪制。
第十八条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2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至任期结束后考核兑现。
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设置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由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初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办批复企业执行。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从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对应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从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等时,当年绩效年薪的兑现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因届满或工作调整等正常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未调离本企业的,其薪酬待遇按其原岗位的基本年薪对应,不再享受绩效年薪待遇。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县国资办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1、2、3、4、5、6、7、8个等级。
“考核得分<80分,考核倍数为0,不予确定等级; 80分≤考核得分<8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8级;85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7级;9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6级;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倍数为1,列为5级;100分≤考核得分<10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4级; 105分≤考核得分<110分,考核倍数为,列为3级; 110分≤考核得分<115分,考核倍数为,列为2级;115分≤考核得分,考核倍数为2,列为1级。
”第二十二条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分——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90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县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